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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学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 2024-06-23
  • 3777

  市乡学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义务教育法》,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有效整合与发挥教育经费、办学条件、教师队伍等资源作用,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学区建设的意见》(皖教基〔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z市z乡学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党的**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落实20**,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为主要内容,深入探讨新形势下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人本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以促进公平为重点,立足基本乡情,遵循教育规律,建立有利于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机制,推进学校走内涵发展的路子。

  第二章 学区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学区小学管理工作。学区委员会主任由中心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3人,由中心学校副校长和中心小学校长担任;其余村小校长和中心学校工作人员为管理委员会委员。学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教育局任命。

  第四条:学区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以中心学校为依托建立学区内学校平等参加的学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实施民主决策、执行、监督,学区内重大事项,由学区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第五条: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学区管理委员会成员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摆脱繁琐事务,注意深入一线,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对学校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能部门、教师及群众意见,做到决策的民主化。

  第六条:坚持现场办公制度和走访办公制度。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学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月至少到基层学校集体办公一次,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实行“五统一、四分开、三共享”的办法,对学区实施一盘棋管理。 五统一:统一领导,统一目标任务,统一过程管理,统一经费使用,统一奖优罚劣。四分开:在“五统一”的基础上,本着“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原则,四分开:教学场所分开,短期教学目标分开,教育经费使用分开,办学特色分开。三共享:师资共享,教学仪器共享,教育仪器设备共享。

  第八条:学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对待群众来访,重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帮助排除他们思想中的障碍。对于他们提出的应当解决和可能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办理,暂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第九条:学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密切联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并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条:学区管理委员会成员要正确处理好自己的业务与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上。

  第十一条:学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差或因事外出一天以上,实行请假制度。

  第三章 学区师资队伍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协助区教育局配备学区内学校的校长,管理学区教职工队伍,做好教职工聘任、晋职、晋级、评优、考核、定期交流。完善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和学校各职能机构工作岗位责任制,责权利挂钩,采取组织考核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等方式对各种岗位的第一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干部工作岗位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狠抓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及师德师风修养,建立教师终身学习制度,培养教师素质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建立教师任教实绩跟踪管理制度,实绩与考核、聘任、教师流动挂钩。

  第四章 学区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中心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并进行严格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求开齐科目开足课时,部分村小也要通过教师走教、支教、指教的形式适当的开设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课程。学校要有校务日志、总课表、作息时间表、教师值周表和教师任课表。

  第十七条:立足课堂教学,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备课要做到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备学法;课堂教学要做到: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的落实,教师怎么教学生怎么学的落实,做到教学效果与创新意识检测的落实。

  第十八条:狠抓辅优补差工作。辅优补差要以搞好课堂教学为前提,要作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该项工作要做到确定辅导对象、确保辅导时间、讲求辅导形式、选好辅导内容、研究辅导方法、检测辅导效果的落实。

  第十九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教育教学手段的现代化。逐步加强小学教育局域网的建设,充分利用先进的教育信息为教育教学服务,在全学区范围内充分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规范学前、幼儿教学工作管理,完善幼师持证上岗及聘任制度,提高学前、幼儿教育质量和办学校效益。

  第五章 学区教研与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发挥教研部门作用。中心学校教务处要发挥研究、指导和服务的职能,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教研员要经常深入到学校听课、评课、调研常规教学,每学期听课30节以上,并完成一篇调研报告;学校教导处是学校教科研中心,负责全校教科研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教研组是教科研的基地,接受教导处的指导,承担教育科研任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常规教研活动。学科组每周或间周要安排半个工作日作为学科组或年级备课组常规教学教研活动的时间,每次活动要做到“四定一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定专题,有记录。学科组和备课组要认真组织好上研究课、听课、说课、评课等系列活动,每次活动组长要认真做好活动记录,教导处要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开展校本研究。校本教研是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校本教研工作,是教师专业发展最重要的途径,学校要健全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要以校本研究为载体,积极开展专家引领、同伴互助、个人反思等多种形式的校本教研活动,使教师真正成为“研究者”,通过校本研究,让教师学会在行动中研究,在研究中反思,在反思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要通过校本研究,使教师群体率先成为优秀的学习型组织。

  第二十四条:积极开展主题研讨活动。学校学科教研组和年级备课组每月或每阶段要有一个教研主题,以课例为载体,组织新教师上合格课、中青年教师上展示课、骨干教师和高级教师上研讨课、同年级教师同课同讲、同课异上等,使教师互相切磋,共同提高。

  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有效性研究。各校要引导教师或教研组围绕教学常规开展项目研究,在一定阶段内关注一个问题,如学法指导、学习诊断、作业设计、命题研究等,有目的地组织教师研究教材,研究教学过程,研究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心理特征等,预设策略,加强理论学习,开展同伴互助、课例研究,以教学研究提升课堂教学有效性。要加强课堂教学评价分析技术、诊断技术和辅助教学技术的学习与掌握,充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改进教师的教学行为,提升教师的课堂教学效率,做到“学在课堂、练在课堂、反馈在课堂,矫正在课堂、巩固在课堂、提高在课堂”。中心学校每学期分学科举行一次大型教研活动,片教研组每学期开展活动3次,各学校每学期要自主组织开展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和教研活动。

  第二十六条:加强校内外听课学习管理。根据教学改革的新要求,修订完善公开课、听课和评课制度。每学期每人至少开设一次公开课,这项内容要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每周行事历。校长、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教师每学期听课要不少于10节。从教不满五年的新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要适当增加。教研组长要加强对本组成员听课、评课的组织。加强校际教研,各校应积极主动与兄弟学校建立校际教研关系,经常开展城乡或联片协作、联谊式教研,共同合作,相互开放,交流信息,共同发展;学校要积极学习和引进外地先进教改经验,发现和培养本校的教改典型,做好教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促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教师外出听课、参加培训学习,返校后要落实“四个一”:即作一个专题汇报,交一份学习心得,上一节汇报课,交一份教案,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名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专业引领作用。高级教师、市级以上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每学期要开设一次面向全乡教师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或教学理论讲座;市级骨干教师、区级以上骨干教师每学期要开设一次以上的面向全校或片区教师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或教学理论讲座;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引领实效性强、效果良好的教育教学实践。

  第二十八条:积极开展读书活动,构建学习型校园。应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鼓励教师多读书,读好书,努力提高教师人文素养和业务水平。引导和鼓励教师了解和掌握教育、教学改革的动态和信息,开拓获取现代教育资讯的渠道,学习新的理论,关注新的科研成果。每个教师每年至少要订阅一种以上本专业的报刊资料,并将教师读书的质和量作为教师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积极开展课题研究。课题研究要向教学实践回归, 以教学问题为起点, 以改善教师的教学行为、完善学校制度、提高教育质量为归宿。要围绕校本管理、校本课程、校本教研、校本培训、校本评价等方面积极探索,大力落实“问题就是课题,反思就是研究,成长就是成果”的科研理念,选择真实而具体的问题作为课题进行研究,认真探索科学有效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策略,有效解决教学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课题研究成为促进“构建有效课堂、高效课堂”研究活动的重要举措,坚持以“短、小、实、新、快”为教育科研工作指导方针,促使广大教师破除教育科研“高不可攀”的神秘感,引导教师形成“为自己而研究”的课题意识,按照“小步子、低台阶、快节奏、求实效”的原则开展课题研究,逐步掌握教学规律,形成教学思想,在实践、探索、反思中提升自己的教学核心能力,从而使课题研究成为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条:加强校本培训。学校要制定切合本校实际的近期和中长期教师培养计划,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校本培训活动,把贯彻执行教学常规落实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之中,并成为教师的自觉行为。每学期教师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个人自学时间不少于30学时。组织教师创造性地开展 “五个一”活动(①一堂公开课;②主持或参与一项课题研究;③发表或交流一篇教学论文;④撰写一篇较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反思;⑤制作一个多媒体课件。)。鼓励教师每学期读一本教育理论书籍并上交一篇读书笔记;编制一套有较高水平的试卷;交一份用于评比或交流的教学设计。

  第三十一条:强化教科研管理。要明确教科研与提高课堂教学实效的关系,要完善教师教科研工作制度和教科研工作考核方案,要确保教科研经费的保障机制,学校对教师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要加大奖励力度。

  第三十二条:树立教研兴校的思想,各校除参加学区举办的教研教改活动外,本校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教研教改活动。

  第三十三条:教师要注意总结自己的教育教学与管理经验,鼓励教师积极撰写与发表论文,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理论水平。

  第三十四条:认真抓好教师课改通识培训及学科培训,适应新一轮课程改革。

  第六章 学区德育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学区内德育工作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小学德育纲要》,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六条:建立学区德育领导小组,建立学校、学校少先队大队、班级的三级责任教育网。少先大队根据情况的不断变化,负责德育目标的制订与督导。

  第三十七条:少先队辅导员全面负责学生的德育工作,制定每学期德育工作计划,定期检查,组织各种针对性活动,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班主任要全面关心每一个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发育状况,建立良好的班集体,开好主题班会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行为和学习习惯、劳动习惯和文明习惯,在教育工作中,坚持正确的德育工作原则和方法,从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以正面教育、启发引导、表扬鼓励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循之善诱,寓教于乐,严禁挖苦、讽刺、侮辱、孤立、打击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九条: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等。

  第四十条:办好家长学校,适时召开家长会,班主任应定期做好家访工作。

  第四十一条: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等教育,防止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做好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的评选工作。

  第四十三条: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德育工作网络。

  第四十四条:建立学区内“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针对学校各方面的情况,讨论研究德育工作,对学生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德育管理和教育。

  第七章学区后勤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牢固“后勤为教学服务的思想”,狠抓廉政建设,维护教师形象,彻底根治教师队伍中见利忘义,见钱眼开的思想。

  第四十六条:严格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搭车收费和代其它行业收费。

  第四十七条: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狠抓学校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严格实施财务报帐管理。完善“财务月报”管理制度,严格使用正规票据报帐纪律,杜绝白条进入学校的帐务。

  第四十九条:各校的经费的使用做到:期初有预算报告,期末有结算报告,预结算报告须经学区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核通过方可实施。帐目日清月结,开学初学区会计做好各校经费收支的核定工作,

  第五十条:严禁贪污、借支、挪用、占用学校公款现象。

  第五十一条:学校用地范围管辖权在学校,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十二条:实行校产“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增强学校财产的安全防范意识,严禁破坏、丢失和占用校产。

  第五十三条: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思想,分期分批添置学校基础设施设备,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五十四条:规范出差管理。往返车旅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结合学校财力按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区财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财产保管要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学校后勤要建立固定资产帐、低质易耗品帐,并分门别类安排专人保管,定期核对。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财产保管责任制。各室财物要建立登记卡,学期初科室负责人与后勤签订保管责任书。学期末核查,如有损坏丢失,分清责任,照章赔偿。

  第五十七条:财产专管员负责建立分管财产帐。新购买的财物要及时验收入帐。教职工领用、使用要登记、签名。每学期末,专管员要做好财产清算、催还维护、保管等工作,并把有关结果送后勤。

  第五十八条:财产责任人和专管员要对学校财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属不能自修的,应及时填写维修单,由后勤安排人员修理。

  第五十九条:外借学校财物,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到后勤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后要归还。

  第六十条:学校分配到各科室的财物,不允许擅自调配或挪作他用。如需变动需报后勤调整。

  第六十一条:购置学校财物,先由业务部门按实际需要数量书面向后勤提出购买申请。由后勤审核后送领导审批。领导批准后由后勤组织购买。购买回来的物品必须由专管人验收入帐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各室的钥匙后勤根据业务需要指定人员持有,持匙人员要到后勤登记并负责财产保管责任。期末,科室责任人应自觉地将钥匙交后勤统一保管。

  第九章 学区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各项行政事业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十四条:负责管理本单位现金出纳业务,发放职工工资、各种规定的津贴等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第六十五条:按照规定标准,组织和实施各项现金收入,做到收入有帐、有据,并出具正式的统一收据。

  第六十六条: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范围,按照规定存取现金,不得随意支取现金,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支取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私存。

  第六十七条:准确、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帐、日清月结,经常清点库存,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第六十八条:严格履行报帐手续,对手续不全,开支不合理的单据不予报帐,整理好各种报销单据,定期与会计结帐,对帐。

  第六十九条:保管好本单位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做到帐券相符;坚持勤检办事的原则,负责本单位办公用品的购买、发放和保管。

  第七十条:遵守银行的结帐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上级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及本单位内审和会计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章 学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学校安全教育要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注重实效、妥善处理”的方针,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七十二条:学校要成立由校长、班主任为主要成员的安全教育领导小组,责任到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要明确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工作计划、教学计划、过程管理、学期学年的终结管理,都要把安全教育放在应有的突出位置,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

  第七十四条:建立学校安全日制度。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安全教育日”,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为全校性安全教育日,要组织师生进行专题性、系列性安全知识教育,并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各类安全技术训练,还要向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安全教育日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检查、有考核,安全教育要遵循内容丰富、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小型为主的原则。

  第七十五条:安全知识的教育除应注重非紧急状态下各种自我保护、互相保护的教育及能力的训练外,更应重视紧急状态下各种自我保护、互相保护和应急能力的训练,做到防范、应急一起抓。

  第七十六条:学校要组织教职工学习学校安全工作法规,做到人人懂安全知识,人人抓安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七十七条:安全教育要因地、因时、因校、因人制宜。根据学校所处的不同环境和学生年龄、心理、生理差异,从入学到毕业分阶段地实施全程教育和全员教育。

  要根据地域特点,定期进行防火、防电、防盗、防交通事故等安全教育。要适应季节变化的规律,冬季重点做好煤气中毒、防呼吸道传染病事故教育,春夏秋重点做好防洪、防电、防溺水、避雷电、防暑、防食物中毒等教育。

  第七十八条:重视学校体育活动(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中的安全教育。体育教师或班主任必须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教育,进行学生自我保护、互相保护能力的训练,做好体育运动时的卫生保健指导,使学生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注意事项。

  第七十九条:做好学校的饮食卫生,把好食品质量关。食堂炊事员定期体检,共同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

  第八十条:重视劳动教育。学校要按照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安排勤工俭学等公益劳动,并进行劳动前的教育,使学生在劳动过程中自觉遵守劳动规则和劳动纪律。

  第八十一条:要给学生传授公路交通方面的安全常识,特别要重视对公路交叉路口、十字路口的交通常识教育。

  第八十二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注意学生在生活、学习过程中的特殊性,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从而增加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十三条:师生外出时,在进行有关安全教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同时报告学区,经得同意方可外出;严禁乘坐无证车辆。

  第八十四条:学校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学校的建筑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把安全隐患降到最低程度。每次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第八十五条:根据学区的特点学生到校和放学回家,学校要有组织的让学生结伴而行,不允许单独行动。幼儿或低年级学生要求家长或监护人接送。要求学校将“作息时间表”印发给为家长,让家长清楚学生上学、在校和离校的时间。

  第八十六条:加强校园出入人员的登记,未经许可严禁外来人员搭餐、住宿,严禁校园内摆摊、设点,严禁社会闲杂人员进校肇事生非。

  第十一章学区监督考核制度

  第八十七条:成立学区教育监督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实施民主监督。

  第八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学区内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学区内学校经费管理、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教学、办学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考核各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完成情况,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由z市z乡学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z市z乡学区管理委员会

篇2:市乡学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市乡学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义务教育法》,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有效整合与发挥教育经费、办学条件、教师队伍等资源作用,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学区建设的意见》(皖教基〔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z市z乡学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党的**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落实20**,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为主要内容,深入探讨新形势下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人本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以促进公平为重点,立足基本乡情,遵循教育规律,建立有利于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机制,推进学校走内涵发展的路子。

  第二章 学区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学区小学管理工作。学区委员会主任由中心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3人,由中心学校副校长和中心小学校长担任;其余村小校长和中心学校工作人员为管理委员会委员。学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教育局任命。

  第四条:学区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以中心学校为依托建立学区内学校平等参加的学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实施民主决策、执行、监督,学区内重大事项,由学区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第五条: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学区管理委员会成员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摆脱繁琐事务,注意深入一线,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对学校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能部门、教师及群众意见,做到决策的民主化。

  第六条:坚持现场办公制度和走访办公制度。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学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月至少到基层学校集体办公一次,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实行“五统一、四分开、三共享”的办法,对学区实施一盘棋管理。 五统一:统一领导,统一目标任务,统一过程管理,统一经费使用,统一奖优罚劣。四分开:在“五统一”的基础上,本着“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原则,四分开:教学场所分开,短期教学目标分开,教育经费使用分开,办学特色分开。三共享:师资共享,教学仪器共享,教育仪器设备共享。

  第八条:学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对待群众来访,重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帮助排除他们思想中的障碍。对于他们提出的应当解决和可能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办理,暂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第九条:学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密切联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并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条:学区管理委员会成员要正确处理好自己的业务与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上。

  第十一条:学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差或因事外出一天以上,实行请假制度。

  第三章 学区师资队伍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协助区教育局配备学区内学校的校长,管理学区教职工队伍,做好教职工聘任、晋职、晋级、评优、考核、定期交流。完善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和学校各职能机构工作岗位责任制,责权利挂钩,采取组织考核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等方式对各种岗位的第一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干部工作岗位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狠抓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及师德师风修养,建立教师终身学习制度,培养教师素质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建立教师任教实绩跟踪管理制度,实绩与考核、聘任、教师流动挂钩。

  第四章 学区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中心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并进行严格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求开齐科目开足课时,部分村小也要通过教师走教、支教、指教的形式适当的开设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课程。学校要有校务日志、总课表、作息时间表、教师值周表和教师任课表。

  第十七条:立足课堂教学,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备课要做到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备学法;课堂教学要做到: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的落实,教师怎么教学生怎么学的落实,做到教学效果与创新意识检测的落实。

  第十八条:狠抓辅优补差工作。辅优补差要以搞好课堂教学为前提,要作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该项工作要做到确定辅导对象、确保辅导时间、讲求辅导形式、选好辅导内容、研究辅导方法、检测辅导效果的落实。

  第十九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教育教学手段的现代化。逐步加强小学教育局域网的建设,充分利用先进的教育信息为教育教学服务,在全学区范围内充分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规范学前、幼儿教学工作管理,完善幼师持证上岗及聘任制度,提高学前、幼儿教育质量和办学校效益。

  第五章 学区教研与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发挥教研部门作用。中心学校教务处要发挥研究、指导和服务的职能,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教研员要经常深入到学校听课、评课、调研常规教学,每学期听课30节以上,并完成一篇调研报告;学校教导处是学校教科研中心,负责全校教科研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教研组是教科研的基地,接受教导处的指导,承担教育科研任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常规教研活动。学科组每周或间周要安排半个工作日作为学科组或年级备课组常规教学教研活动的时间,每次活动要做到“四定一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定专题,有记录。学科组和备课组要认真组织好上研究课、听课、说课、评课等系列活动,每次活动组长要认真做好活动记录,教导处要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开展校本研究。校本教研是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校本教研工作,是教师专业发展最重要的途径,学校要健全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要以校本研究为载体,积极开展专家引领、同伴互助、个人反思等多种形式的校本教研活动,使教师真正成为“研究者”,通过校本研究,让教师学会在行动中研究,在研究中反思,在反思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要通过校本研究,使教师群体率先成为优秀的学习型组织。

  第二十四条:积极开展主题研讨活动。学校学科教研组和年级备课组每月或每阶段要有一个教研主题,以课例为载体,组织新教师上合格课、中青年教师上展示课、骨干教师和高级教师上研讨课、同年级教师同课同讲、同课异上等,使教师互相切磋,共同提高。

  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有效性研究。各校要引导教师或教研组围绕教学常规开展项目研究,在一定阶段内关注一个问题,如学法指导、学习诊断、作业设计、命题研究等,有目的地组织教师研究教材,研究教学过程,研究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心理特征等,预设策略,加强理论学习,开展同伴互助、课例研究,以教学研究提升课堂教学有效性。要加强课堂教学评价分析技术、诊断技术和辅助教学技术的学习与掌握,充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改进教师的教学行为,提升教师的课堂教学效率,做到“学在课堂、练在课堂、反馈在课堂,矫正在课堂、巩固在课堂、提高在课堂”。中心学校每学期分学科举行一次大型教研活动,片教研组每学期开展活动3次,各学校每学期要自主组织开展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和教研活动。

  第二十六条:加强校内外听课学习管理。根据教学改革的新要求,修订完善公开课、听课和评课制度。每学期每人至少开设一次公开课,这项内容要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每周行事历。校长、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教师每学期听课要不少于10节。从教不满五年的新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要适当增加。教研组长要加强对本组成员听课、评课的组织。加强校际教研,各校应积极主动与兄弟学校建立校际教研关系,经常开展城乡或联片协作、联谊式教研,共同合作,相互开放,交流信息,共同发展;学校要积极学习和引进外地先进教改经验,发现和培养本校的教改典型,做好教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促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教师外出听课、参加培训学习,返校后要落实“四个一”:即作一个专题汇报,交一份学习心得,上一节汇报课,交一份教案,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名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专业引领作用。高级教师、市级以上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每学期要开设一次面向全乡教师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或教学理论讲座;市级骨干教师、区级以上骨干教师每学期要开设一次以上的面向全校或片区教师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或教学理论讲座;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引领实效性强、效果良好的教育教学实践。

  第二十八条:积极开展读书活动,构建学习型校园。应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鼓励教师多读书,读好书,努力提高教师人文素养和业务水平。引导和鼓励教师了解和掌握教育、教学改革的动态和信息,开拓获取现代教育资讯的渠道,学习新的理论,关注新的科研成果。每个教师每年至少要订阅一种以上本专业的报刊资料,并将教师读书的质和量作为教师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积极开展课题研究。课题研究要向教学实践回归, 以教学问题为起点, 以改善教师的教学行为、完善学校制度、提高教育质量为归宿。要围绕校本管理、校本课程、校本教研、校本培训、校本评价等方面积极探索,大力落实“问题就是课题,反思就是研究,成长就是成果”的科研理念,选择真实而具体的问题作为课题进行研究,认真探索科学有效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策略,有效解决教学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课题研究成为促进“构建有效课堂、高效课堂”研究活动的重要举措,坚持以“短、小、实、新、快”为教育科研工作指导方针,促使广大教师破除教育科研“高不可攀”的神秘感,引导教师形成“为自己而研究”的课题意识,按照“小步子、低台阶、快节奏、求实效”的原则开展课题研究,逐步掌握教学规律,形成教学思想,在实践、探索、反思中提升自己的教学核心能力,从而使课题研究成为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条:加强校本培训。学校要制定切合本校实际的近期和中长期教师培养计划,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校本培训活动,把贯彻执行教学常规落实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之中,并成为教师的自觉行为。每学期教师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个人自学时间不少于30学时。组织教师创造性地开展 “五个一”活动(①一堂公开课;②主持或参与一项课题研究;③发表或交流一篇教学论文;④撰写一篇较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反思;⑤制作一个多媒体课件。)。鼓励教师每学期读一本教育理论书籍并上交一篇读书笔记;编制一套有较高水平的试卷;交一份用于评比或交流的教学设计。

  第三十一条:强化教科研管理。要明确教科研与提高课堂教学实效的关系,要完善教师教科研工作制度和教科研工作考核方案,要确保教科研经费的保障机制,学校对教师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要加大奖励力度。

  第三十二条:树立教研兴校的思想,各校除参加学区举办的教研教改活动外,本校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教研教改活动。

  第三十三条:教师要注意总结自己的教育教学与管理经验,鼓励教师积极撰写与发表论文,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理论水平。

  第三十四条:认真抓好教师课改通识培训及学科培训,适应新一轮课程改革。

  第六章 学区德育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学区内德育工作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小学德育纲要》,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六条:建立学区德育领导小组,建立学校、学校少先队大队、班级的三级责任教育网。少先大队根据情况的不断变化,负责德育目标的制订与督导。

  第三十七条:少先队辅导员全面负责学生的德育工作,制定每学期德育工作计划,定期检查,组织各种针对性活动,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班主任要全面关心每一个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发育状况,建立良好的班集体,开好主题班会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行为和学习习惯、劳动习惯和文明习惯,在教育工作中,坚持正确的德育工作原则和方法,从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以正面教育、启发引导、表扬鼓励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循之善诱,寓教于乐,严禁挖苦、讽刺、侮辱、孤立、打击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九条: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等。

  第四十条:办好家长学校,适时召开家长会,班主任应定期做好家访工作。

  第四十一条: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等教育,防止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做好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的评选工作。

  第四十三条: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德育工作网络。

  第四十四条:建立学区内“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针对学校各方面的情况,讨论研究德育工作,对学生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德育管理和教育。

  第七章学区后勤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牢固“后勤为教学服务的思想”,狠抓廉政建设,维护教师形象,彻底根治教师队伍中见利忘义,见钱眼开的思想。

  第四十六条:严格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搭车收费和代其它行业收费。

  第四十七条: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狠抓学校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严格实施财务报帐管理。完善“财务月报”管理制度,严格使用正规票据报帐纪律,杜绝白条进入学校的帐务。

  第四十九条:各校的经费的使用做到:期初有预算报告,期末有结算报告,预结算报告须经学区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核通过方可实施。帐目日清月结,开学初学区会计做好各校经费收支的核定工作,

  第五十条:严禁贪污、借支、挪用、占用学校公款现象。

  第五十一条:学校用地范围管辖权在学校,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十二条:实行校产“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增强学校财产的安全防范意识,严禁破坏、丢失和占用校产。

  第五十三条: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思想,分期分批添置学校基础设施设备,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五十四条:规范出差管理。往返车旅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结合学校财力按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区财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财产保管要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学校后勤要建立固定资产帐、低质易耗品帐,并分门别类安排专人保管,定期核对。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财产保管责任制。各室财物要建立登记卡,学期初科室负责人与后勤签订保管责任书。学期末核查,如有损坏丢失,分清责任,照章赔偿。

  第五十七条:财产专管员负责建立分管财产帐。新购买的财物要及时验收入帐。教职工领用、使用要登记、签名。每学期末,专管员要做好财产清算、催还维护、保管等工作,并把有关结果送后勤。

  第五十八条:财产责任人和专管员要对学校财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属不能自修的,应及时填写维修单,由后勤安排人员修理。

  第五十九条:外借学校财物,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到后勤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后要归还。

  第六十条:学校分配到各科室的财物,不允许擅自调配或挪作他用。如需变动需报后勤调整。

  第六十一条:购置学校财物,先由业务部门按实际需要数量书面向后勤提出购买申请。由后勤审核后送领导审批。领导批准后由后勤组织购买。购买回来的物品必须由专管人验收入帐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各室的钥匙后勤根据业务需要指定人员持有,持匙人员要到后勤登记并负责财产保管责任。期末,科室责任人应自觉地将钥匙交后勤统一保管。

  第九章 学区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各项行政事业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十四条:负责管理本单位现金出纳业务,发放职工工资、各种规定的津贴等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第六十五条:按照规定标准,组织和实施各项现金收入,做到收入有帐、有据,并出具正式的统一收据。

  第六十六条: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范围,按照规定存取现金,不得随意支取现金,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支取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私存。

  第六十七条:准确、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帐、日清月结,经常清点库存,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第六十八条:严格履行报帐手续,对手续不全,开支不合理的单据不予报帐,整理好各种报销单据,定期与会计结帐,对帐。

  第六十九条:保管好本单位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做到帐券相符;坚持勤检办事的原则,负责本单位办公用品的购买、发放和保管。

  第七十条:遵守银行的结帐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上级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及本单位内审和会计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章 学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学校安全教育要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注重实效、妥善处理”的方针,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七十二条:学校要成立由校长、班主任为主要成员的安全教育领导小组,责任到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要明确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工作计划、教学计划、过程管理、学期学年的终结管理,都要把安全教育放在应有的突出位置,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

  第七十四条:建立学校安全日制度。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安全教育日”,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为全校性安全教育日,要组织师生进行专题性、系列性安全知识教育,并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各类安全技术训练,还要向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安全教育日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检查、有考核,安全教育要遵循内容丰富、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小型为主的原则。

  第七十五条:安全知识的教育除应注重非紧急状态下各种自我保护、互相保护的教育及能力的训练外,更应重视紧急状态下各种自我保护、互相保护和应急能力的训练,做到防范、应急一起抓。

  第七十六条:学校要组织教职工学习学校安全工作法规,做到人人懂安全知识,人人抓安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七十七条:安全教育要因地、因时、因校、因人制宜。根据学校所处的不同环境和学生年龄、心理、生理差异,从入学到毕业分阶段地实施全程教育和全员教育。

  要根据地域特点,定期进行防火、防电、防盗、防交通事故等安全教育。要适应季节变化的规律,冬季重点做好煤气中毒、防呼吸道传染病事故教育,春夏秋重点做好防洪、防电、防溺水、避雷电、防暑、防食物中毒等教育。

  第七十八条:重视学校体育活动(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中的安全教育。体育教师或班主任必须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教育,进行学生自我保护、互相保护能力的训练,做好体育运动时的卫生保健指导,使学生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注意事项。

  第七十九条:做好学校的饮食卫生,把好食品质量关。食堂炊事员定期体检,共同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

  第八十条:重视劳动教育。学校要按照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安排勤工俭学等公益劳动,并进行劳动前的教育,使学生在劳动过程中自觉遵守劳动规则和劳动纪律。

  第八十一条:要给学生传授公路交通方面的安全常识,特别要重视对公路交叉路口、十字路口的交通常识教育。

  第八十二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注意学生在生活、学习过程中的特殊性,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从而增加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十三条:师生外出时,在进行有关安全教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同时报告学区,经得同意方可外出;严禁乘坐无证车辆。

  第八十四条:学校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学校的建筑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把安全隐患降到最低程度。每次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第八十五条:根据学区的特点学生到校和放学回家,学校要有组织的让学生结伴而行,不允许单独行动。幼儿或低年级学生要求家长或监护人接送。要求学校将“作息时间表”印发给为家长,让家长清楚学生上学、在校和离校的时间。

  第八十六条:加强校园出入人员的登记,未经许可严禁外来人员搭餐、住宿,严禁校园内摆摊、设点,严禁社会闲杂人员进校肇事生非。

  第十一章学区监督考核制度

  第八十七条:成立学区教育监督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实施民主监督。

  第八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学区内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学区内学校经费管理、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教学、办学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考核各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完成情况,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由z市z乡学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z市z乡学区管理委员会

篇3: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

  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督促落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食堂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争取政府加大投入,改善办伙条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督促中小学校落实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等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益性原则。要落实政府投入和优惠政策,降低学生食堂运行成本,保证学生食堂按照“非营利”要求运行,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生食堂赢利。

  第六条 自愿选择原则。要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生食堂就餐,通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分类就餐管理办法,加强就餐秩序管理。

  第七条 审批制。学生食堂开办必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级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食品安全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要及时责令整改。严禁学校教职工或家属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

  第八条 校长负责制。学生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生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 缴费陪餐制。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缴费陪餐制度,做到“三同”,即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科学营养供餐。学生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并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有针对性地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会同当地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学生食堂、饮水设施建设和验收环节卫生安全预防性审查,督促和指导学校切实加强学生食堂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等环节,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完善食堂功能分区;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及时消除学生食堂卫生安全隐患,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督促学生食堂及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落实预防细菌性、化学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常规措施,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学生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六条 膳食委员会。学校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并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

  第十七条 准入退出机制。学生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食堂必须由学校自营。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生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由学校管理。对在校生规模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城区(含县城)中小学学生食堂,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利润率或总利润的托管服务,学生食堂实行“零租赁”,以学年为单位划定托管期限,不得超过3年。部分不具备举办食堂基本条件但学生确有就餐需要的城区学校,可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投标,确定餐饮配送企业。少数地处偏远村校或教学点,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通过必选择优办法,确定个人或家庭托餐服务。凡采取托管和企业配餐模式的学校,必须与企业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对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建立供餐退出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并将协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市、县政府应为所管辖的学生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100人配备一名食堂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嚼槟榔;不得将小孩等婴幼儿随工作带入食堂操作间内。

  第二十条 学生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 食品采购

  第二十一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准入办法,对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采取勤工俭学的方式补助学生食堂开支,提供猪肉、蔬菜等食品供应,但要坚持与低于市场价格原则购买,且必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农校对接”。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组织学校逐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产品直供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食堂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 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第二十六条 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学校应将所有供货商名单分学年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或抽查。

  第五章 食品贮存

  第二十七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严禁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库。

  第二十八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三十条 学生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 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使用发芽的马铃薯(土豆)作为食物原料,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四季豆和现榨饮料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三条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四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六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七章 食品供应

  第三十七条 学生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生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生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鼓励学校为学生提供统一餐具并实行分餐等健康饮食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生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制订食谱前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学生、家长等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条 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一条 就餐场所管理。学生食堂面积人均不应低于0.8平方米,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二条 就餐秩序管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陪餐、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

  第四十三条 餐用具清洗与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生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对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

  第四十六条 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学生食堂专帐中列支,教师食堂开支不得从学生食堂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 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生食堂应以实现财务收支平衡为目标,经当地物价部门同意,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实行包餐制的,应严格实行最高限价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四十九条 学生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五十条 学生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一条 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水电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学校在编人员转岗从事食堂工作的,其人员成本不得计入食堂成本。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生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三条 学生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创建学生、家长满意食堂为目标,督促学校自营食堂坚持“保本不盈利”原则,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对采取托管或企业配餐方式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供餐价格应控制在市场同类餐饮价格80%以内。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内部检查机制,加强食材采购管理,有效监控采购质量和价格,保证价实相符。加强饭菜成本核算,按照伙食成本核算和定价规则,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规范伙食价格,并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价格、配比进行公示。要按一定比例供应低价菜、中价菜、高价菜,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第五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兼职营养师,加强对相关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供烹饪制作水平,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

  第五十七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由学校膳食委员会每周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学校后勤管理常设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专人,负责学生食堂日常管理。要加强与物价、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风险监控,形成工作合力。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监管。各市(州)每学年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各县(市、区)每学期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十九条 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将学生食堂工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和校长、学校工作考核指标,省、市(州)、县、学校逐级进行考核,实行奖优罚劣。

  第六十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每天公示食堂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每月公示食堂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网上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建立暗访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随机暗访工作机制,加大暗访工作力度,掌握学生食堂运行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六十二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省、市、县、校四级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举报网络,建立直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省、市、县、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六十三条 建立负面信息排名制度。每期统计群众举报和媒体对学生食堂负面信息报道情况,在全省范围内排名,并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

  第六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