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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地小学章程

  • 2024-06-23
  • 2606

  文奎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潍坊市文奎区实验小学,隶属于潍坊市文奎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六年。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培养目标:培养“基础实,兴趣浓,习惯好,能力强,善创新,有爱心”的小学生。

  第四条 办学宗旨:让每个学生都能享受优质教育。

  第五条 办学目标:创建素质教育典范校,着力打造和谐教育生态园。

  第六条 办学理念:全面发展,快乐成长。

  第七条 办学特色:

  (一)阅读奠底蕴,艺术见特长;

  (二)绿色评价,温馨校园。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

  (二)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计划,实施招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提升受教育者的素养,实现学校育人目标;

  (四)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考核;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对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七)依法对学校教职工实行聘任,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八)对违反学校《章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七)依法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通过数字校园的构建,用网络和各种文本载体为学生及教师提供多元的学习环境;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文奎区教育局聘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聘任(用)、考核、奖惩教职工;

  (四)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等职权;

  (五)参加培训;

  (六)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非因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事由、非经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不被解聘、辞退或处分。

  第十三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二)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和校园环境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

  (三)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五)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开展的工作。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七)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八)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副校长由校长在民主推荐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推荐,由文奎区教育局考察聘任,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经文奎区教育局批准,设立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中层机构,承担相应管理工作。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中层机构下属部门。中层机构负责人由学校聘任。

  第十六条 学校中层机构名称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校务的协调、党务、人事、宣传、档案、对外联络,收、制、发文件和保卫等工作;

  (二)教导处: 负责学校学科课程的管理和教务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学校课程设置的协调、教师研修、质量监控和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及课题研究的管理工作;

  (三)德育处: 负责学校德育课程的管理和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等工作;

  (四)总务处: 负责学校的财务、物业管理、基建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产生,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学校的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认真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与校长共同做好本校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发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本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领导本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七)关心民主党派的建设,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和章程建立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群众组织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产生,由上级相关部门任命。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国家规定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规定时间的带薪休假,同时享有学校的相关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

  (三)讲原则,顾大局,维护学校声誉;

  (四)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五)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努力做学习型教师;

  (六)针对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七)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差异,尊重学生人格,经常与家长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八)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生命教育、民族教育,坚决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及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为本校在籍学生;

  (二)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三)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四)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德操行上获得公正、全面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二)遵守小学生行为规范,争做“基础实、兴趣浓、习惯好、能力强、善创新、有爱心”的当代小学生;

  (三)热爱学校,关心班级,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做合格的小学生;

  (四)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

  (五)参加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学生综合测评,对各项考核成绩有异议者可以申诉;

  (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能力;损坏公物或者伤害他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学校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课程管理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在深化小学生基础学习能力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促进学生阅读能力发展的校本课程体系。

  第二十六条 建立符合学校发展理念的课程体系,分层分级厘清课程内容,打造具有学校办学特色的课程群,创建适宜学生个性发展的课程包。

  第二十七条 继承与发展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在深化研究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教育教学创新,积极探索不同形式的教育教学途径与方法,努力培养学生的基本学习能力,为学生一生的成长奠定基础。

  第七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文奎区教育局“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发展”的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保证三年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政治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依照法律的要求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建立校务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一)校务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和党支部委员参加,重大问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形成初步方案后,由校长决策。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参加,对学校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三)行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落实学校的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均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教代会休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的决定执行。学校特别重大的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研组和年级组。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学科之间的听评课与教科研活动。学校通过年级组对教师进行管理。备课组接受教研组和年级组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对教职工实施岗位责任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遵循热爱教育、关心学校、自愿参加的原则,选聘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举行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措施,认真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或建议,以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采取各种方式,密切联系家长,提高教育教学的有效性。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是社区的组成成员。学校通过良好的校园文化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定期向社区开放教育资源,为社区的教育文化建设提供物质支持和智力支持。

  第四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积极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适合的社区实践活动基地。

  第四十一条 成立学校社区委员会,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彼此的沟通交流。

  第十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文奎教育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办理。

  第四十三条 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加强财务工作,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厉行节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大型开支须经学校办公会通过,并报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产和物资管理制度,对财产和物资登记造册,做到帐、卡、物相统一。

  第四十七条 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第四十八条 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校舍、设施和设备进行检修,做好防盗、防火、防电和防毒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避免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移做他用。学校聘用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第五十条 学校因遇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应及时制订学校财产安全方案,并接受文奎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发挥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并参与决策。党支部加强对工会、团支部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三)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五)参与学校干部评议、考核;

  (六)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各类代表座谈会,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广泛征求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等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学校重视教职工对学校各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等组织,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十六条 学校接受文奎区人民政府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督导,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校址为z市文奎区z街6号,邮政编码为z。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方可修改,并报文奎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办公室。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北京小学章程

  京北小学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七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为:

  (一)本校称为京北小学;

  (二)京北小学的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槐柏树街九号。

  (三)分校称为京北小学广外分校;

  (四)分校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广外马连道中街35号。

  (五)走读部称为京北小学走读部;

  (六)走读部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北线阁12号。

  第三条 京北小学是京北市宣武区教委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京北小学健康促进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健康政策、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及社区关系,提高师生个人健康技能和学校健康服务水平。

  学校以教育的科学研究为主导,以开发学生的自主发展为根本,优化校内外的教育资源,开放学校的教育环境,创新教育实践,不断丰富学校教育的内涵。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把学校办成首都基础教育示范性学校。

  第七条 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

  (一)培育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树立为中华崛起而勤奋学习的理想。

  (二)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养成生活自理、学习自主、行为自尊、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

  (三)锻炼学生动手动脑的操作能力、团队合作的交往能力和获取信息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6年;但学生或学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三所学校的服务功能实行寄宿、走读和二者并存的办学形式。其中本部实施以“自理、自主、自尊、自强”为宗旨的寄宿教育。

  第十条 京北小学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分别为:

  (一)校训为脚踏实地做事,顶天立地做人;

  (二)校风为勤学敬业,文明有序,生动活泼,热情大方。

  (三)教风为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四)学风为基础扎实,习惯良好,发展全面,学有所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年级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年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导处、寄宿部、服务部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实施主要领导的联合办公;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 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年级组是学校质量管理的基本机构,年级组应以完成年段质量目标为中心,以整合资源、聚合集体智慧、丰富教育教学实践为依托,不断提升年级段学生的主动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 教导处是协调学校各项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教导处应以促进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益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处理等工作,以鲜明学校的办学形象。

  第十七条 学校寄宿部是负责学校寄宿生管理的工作机构。寄宿部应当以“四自”教育为主线,以提高副班主任、生活老师教养水平为依托,调动校内外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学生生活、活动的自主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服务部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部应以服务教育教学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各服务部门员工素质为依托,为学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组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法纪严格实施财、物管理;

  (二)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况;

  (三)每学期末向校长报告经济运转情况;

  (四)独立向教代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况。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6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走读部就学。招生细则以招生简章明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址每年按实际容纳量,向社会招收住宿生,实施寄宿教育,树立良好的公办寄宿学校形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分别实施各部的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一)注重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三)注重以团队精神建设师生学习化集体,提升教育教学发展层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发展实际制定每学年的课程计划,数学、语文、外语、体育为基础学科,教师应扎扎实实落实各学科培养目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编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考试制度。每学年末组织语文、数学、外语、体育考核,第一学期末由年级组或班级组织随堂考查。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科目为数学、语文、外语、体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九条 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育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育德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三十条 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五自”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为本,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为主线,把心理、生理的教育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

  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各年级的体育教学、注重提高课间操、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努力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密切与社区及共建单位的联系,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班级助教参与学校及班级教育的作用,汲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或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年组织1-2次家教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

  学校领导负责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

  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设有校医室。校医职责如下:

  (一)宣传保健、卫生知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六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

  (三)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全面履行与保安公司签定的对学校安全保卫的合同,落实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权利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效绩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一般、不称职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做为受聘上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视奖励先进。设立教师的三级骨干奖、职工考核评优奖、突出贡献奖和文明班组奖。学校鼓励教师业务及相关学历进修,对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当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风格,做专业型教师。学校对已经形成具有独立教育风格的专业型教师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保护和尊重教职工权益的义务,依据教师法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鼓励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余热,积极参加老教协分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尊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学生也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京北小学荣誉奖: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部门。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京北小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全体会

篇3: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宗旨

  为进一步实践学校生态教育理念,加强学校与家长、社会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各方面信息,反映家长的意见与建议,并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和监督作用,配合和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同心协力推进生态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共同为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特成立深圳小学家长委员会。为规范家长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性质

  家长委员会是由在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性民间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活动的范围限定在为学校管理、教学、活动等提供意见与建议、督导与帮助、配合与参与等方面,不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民事、经济活动。

  第三条 组织形式

  (一)家长委员会分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三级。其中:班级家长委员会由3-5名家长组成,由班主任推荐,全班家长会讨论、协商、通过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原则上由该年级各班班级家长委员会推举1名委员组成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和社区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民主推举产生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4至6名。

  (二)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届满后可连任,学生毕业离校后自动卸任。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配合学校教育。这是家长委员会最主要的工作职责。家长委员会要积极动员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各项教育工作,热心支持学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实践,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动员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的家长活动和家长培训,协助学校指导家长开展家庭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积极宣传与协助解释学校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家校矛盾的调解工作等等。

  (二)发挥沟通作用。家长委员会委员要广泛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问题,代表广大家长客观、公正地向学校反映有关情况,以利于学校不断改进管理,办好教育,回报人民。

  (三)发挥参谋作用。家长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与研讨学校发展中的重点问题;为学校的工作及发展提供有关信息,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共同为学校发展出谋献策。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活动

  1、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学校校长根据实际情况召集。

  2、家长委员会委员通过不定期来校听课、参观、笔谈、访谈等相互沟通的形式参加学校活动,了解学校教育情况,发挥自身作用。

  第六条 附则

  本章程经学校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试用期一个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