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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携手维护食品安全致中小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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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校携手维护食品安全致中小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

  各位家长、同学们: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正值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之际,为帮助您了解食品安全方面的常识,增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主动抵制食品卫生安全方面违法行为,共同营造食品安全环境,现就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告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应注意的问题

  1.不要购买校园周边、街头巷尾的“三无”食品。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查看商品标签。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不买标签不规范的产品。

  2.不要在学校周边饮食摊点就餐;不要购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麻辣烫等快餐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颜色鲜艳的熟食和冷饮等可疑食品。

  3.尽量少吃零食。不少零食在生产过程中都使用了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对儿童的肝、肾功能影响较大。过量食用加入防腐剂、色素、甜味剂的食品,还会对儿童的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伤害,造成营养不良。近年来医学界发现的中学生肾功能衰竭、血液病病例,已证实了儿童时期食用过多的劣质小食品的危害。

  4.自带开水,少喝饮料。有些饮料含有激素,长期饮用会导致肥胖,内分泌失调,性早熟。最适合孩子的饮料就是白开水和自制新鲜果汁。同学出门最好自带白开水,切勿购买校园周边、街头巷尾的“三无”汽水。

  5.要避免饮食中的化学物质污染。食品中的化学物质污染有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激素、食品添加剂、重金属、铅含量超标等。松花蛋、爆米花等食品和陶瓷类制品、彩釉陶瓷用具及水晶器皿,含铅喷漆或油彩制成的儿童玩具、劣质油画棒、图片等铅含量常常是严重超标。

  二、十大“垃圾”食品及其危害

  1.油炸类食品,主要危害是:油炸淀粉导致心血管疾病;含致癌物质;破坏维生素,使蛋白质变性。

  2.腌制类食品,主要危害是:导致高血压,肾负担过重,导致鼻咽癌;影响粘膜系统(对肠胃有害);易得溃疡和发炎。

  3.加工类肉食品(肉干、肉松、香肠等),主要危害是:含致癌物质:亚硝酸盐(防腐和显色作用);含大量防腐剂,加重肝脏负担。

  4.饼干类食品(不含低温烘烤和全麦饼干),主要危害是:香精和色素对肝脏脏造成负担;严重破坏维生素;热量过多、营养成分低。

  5.汽水、可乐类食品,主要危害是:含磷酸、碳酸,导致大量的钙流失;含糖量过高,喝后有饱胀感,影响正餐。

  6.方便类食品(主要指方便面和膨化食品),主要危害是:盐分过高,含防腐剂、香精,损肝;只有热量,没有营养。

  7.罐头类食品(包括鱼肉类和水果类),主要危害是:破坏维生素,使蛋白质变性;热量过多,营养成分低。

  8.话梅蜜饯类食品(果脯),主要危害是:含致癌物亚硝酸盐;盐分过高,含防腐剂、香精,损肝。

  9.冷冻甜品类食品(冰淇淋、冰棒和各种雪糕),主要危害是:含奶油极易引起肥胖;含糖量过高影响正餐。

  10.烧烤类食品,主要危害是:含“三苯四丙吡”(致癌物质之首); 1只烤鸡腿=60支烟的毒性;导致蛋白质炭化变性,加重肾脏、肝脏负担。

  三、学会法律保护

  经营者销售明知是过期、变质、掺假、掺杂、假冒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外,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如果您购买的食品是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就近到辖区工商所、消费者协会或分会、消费维权投诉站、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举报、投诉或申诉。

篇2:幼儿园食品安全宣传知识内容

  幼儿园食品安全宣传知识内容

  ◆为儿童购买食品应注意以下六点:

  1.到正规商店里购买,不买校园周边、街头巷尾的“三无”食品。

  2.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尽量选择信誉度较好的品牌。

  3.仔细查看产品标签。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不买标签不规范的产品。

  4.食品是否适合儿童食用。儿童食品至今尚无明确的定义,因此,为儿童选择食品谨慎为宜。

  5.不盲目随从广告,广告的宣传并不代表科学,是商家利益的体现。

  6.关注儿童食品的相关信息。如:我国已经启动了“儿童食品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此工作将为儿童食品的选择提供消费参考。

  ◆小食品尽量少吃

  不少小食品在生产过程中都使用了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对儿童的肝、肾功能影响较大。过量食用加入防腐剂、色素、甜味剂的食品,还会对儿童的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伤害。而且小食品的营养素不全面,孩子零食吃多了,就不会好好吃饭,长此以往可能会会造成营养不良。特别需要提醒父母的是,检疫人员查出的不合格食品之中,小食品的不合格率最高。所以说,所谓的“小食品”并不是儿童食品,尤其是校园周边、街头巷尾的小食品,不可以让孩子任意吃。

  ◆饮料尽量不要多喝

  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条件的提高,有些家长购买饮料让孩子当水喝,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负责任的。有些饮料含有激素,长期饮用会过早长出胡须或导致肥胖,内分泌失调,性早熟,都不利于孩子的生长发育和身心健康最适合孩子的饮料就是白开水和自制新鲜果汁。在此提醒家长和同学出门最好自带白开水。水是最好的饮料,能补充体能,排除毒素,是任何饮品不能代替对人体的价值。

  如果需要食用饮品,要在可靠的正规商场购买包装上注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有配料说明和合格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切勿购买校园周边、街头巷尾的“三无”汽水。

  ◆如何避免幼儿饮食中的化学物质污染?

  食品中的化学物质污染有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激素、食品添加剂、重金属等。农残、兽残和激素对儿童的危害是肠道菌群的微生态失调、腹泻、过敏、性早熟等。因此,蔬菜、水果的合理清洗、削皮,选择正规厂家的动物性食品原料,不吃过大、催熟的水果等就显得十分重要。

  食品添加剂的泛滥是儿童食品中化学污染的主要问题。街头巷尾的小摊小贩,幼儿园周围的食品摊点,都在出售着没有保障的五颜六色的、香味浓郁的劣质食品。近年来医学界发现的中学生肾功能衰竭、血液病病例,已证实了儿童时期食用过多的劣质小食品的危害。儿童的铅污染问题值得关注。与铅有关的食品是松花蛋、爆米花;有关的餐具是:陶瓷类制品、彩釉陶瓷用具及水晶器皿;含铅喷漆或油彩制成的儿童玩具、劣质油画棒、图片是铅暴露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儿童经常洗手十分必要。另外避免食用内含卡片、玩具的食品。

篇3:中心小学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中心小学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 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承包商的责任:

  1.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2.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3.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

  4.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5.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

  6.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的;

  7.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十条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食堂外聘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