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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巡查工作细则

  • 2024-06-23
  • 4296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巡查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日常教学秩序,强化教师的课堂管理意识,提升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培养学生勤学守纪的行为习惯,以此带动严谨教风、优良学风的形成。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日常运作

  第二条 教学巡查形式主要有常规巡查、随堂听课等,重点检查师生上下课情况、教师教学状态与学生学习状态等。

  第三条 巡查人员应佩证上岗,严格遵守教学规范与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记录检查情况。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巡查人员对检查信息进行复核、整理,依据教学巡查信息公示要求,制成日常教学状态巡查情况周报,每周三前在校园网OA系统公示上周巡查结果。

  第四条 巡查信息公示主要包括违反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的教学违规信息,以及违规学生数达到班级应到人数10%及以上的课堂状态信息,公示期3天(若遇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 各系部联络员每周应及时对校园网OA系统公示的上周日常教学状态巡查结果进行复核,内容包括教师姓名、授课班级、授课时间与地点、基本情况等。若在公示期内对有关信息有异议者,请以书面形式告知教学督导处,由教学督导处复核。若出现差错,按学院有关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办法承担责任,重新发布更正信息;若无差错,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三、信息利用

  第六条 每周公示结果由巡查人员、联络员相应告知院、系部相关领导,视情况进行必要防范并加以具体引导。

  第七条 公示结果按学期进行统计,同一班级或教师其教学状态首次被公示,由系部对所在班级学生或教师予以口头提醒;第2次被公示,进行内在原因分析;第3次被公示,组织专项研讨;公示达到4次及以上的,由教学督导室跟踪听课,商讨改进办法。

  第八条 公示结果所涉及的教学违规信息作为认定教师或管理人员教学差错及事故的依据,按班级或教师统计超过规定基准的数据作为系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四、档案管理

  第九条 日常教学巡查记录按常规巡查、随堂听课独立建档,按学期撰写分析报告并汇编成册,存放于教学督导处档案室,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五、附则

  第十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督导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巡查记录

  2.职业技术学院随堂听课记录(理论)

  3.职业技术学院随堂听课记录(理论·实践)

  4.职业技术学院随堂听课记录(实践)

  5.职业技术学院/学年第 学期

  第 周教学巡查周报

篇2:教学优秀奖评选方案

  20**年教学优秀奖评选方案

各系(部):

  根据《z职业技术学院奖励津贴暂行规定》(德陶院“20**”3号)的精神,今年将继续开展教学优秀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办法

  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入选条件者,由系(部)推荐,学院教务处组织评委评出教学优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报学院审核表彰。

  二、入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完成本学年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

  2、学生评教平均分85分以上。(由系部组织测评,提供评分表及汇总表)

  (二)量化评分

  1、为人师表,积极进取,有一定示范作用(20分)。(由系部组织教师民主评议,量化评分并排列推荐顺序)。

  2、教学资料完整、规范(20分)。(提供课程大纲、授课计划、教学日志、教案、作业批改、试卷、成绩登记表、评学记录等材料,由教务处组织评分)。

  3、教学效果良好以上(10分)。(学生总评成绩优秀率10%以上,及格率85%以上,由教务处根据期末学生成绩统计结果评分)。

  4、参加学院优质课评选,且课堂教学规范,效果良好(30分)(由教务处组织优质课评选,且得分在85分以上,按30%计入总分)。

  5、完成规定听课任务,听课记录完整,积极参加教研活动,能互相交流教学经验(10分)(本学年8次以上,提供听课记录本)。

  6、积极参与质量工程建设(10分)(提供书面总结一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本学年请假(含事假、婚假、产假、病假)累计超过十五天。

  2、无故旷课、旷会。

  3、发生教学事故。

  4、上级文件规定不得参与评先评优的其他情形。

  四、名额分配

  各系(部)按本部门专任教师总数10%的比例推荐,并于20**年6月25日前将初步推荐名单报送学院教务处。教务处组织评委量化评分,对总得分在85分以上的教师按得分高低分别评出教学优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报学院审核表彰。

  附件:20**年教学优秀奖评选量化评分表

  z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篇3: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试行)。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与管理各个岗位的各类教职员工。

  第二条 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包括课堂教学、作业(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教学管理等六类。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二个等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型与等级的界定

  第三条 课堂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的影响。

  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3、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提前一周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4、在课堂上体罚学生;

  5、无论何种原因,教师酒后上课;

  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二)一般事故

  1、未经系部同意,变动上课时间;

  2、未经系部同意,由他人代课;

  3、未携带任何教案或点名册进入课堂执教;

  4、上课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内;

  5、教师已事前请假,而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导致无人上课;

  6、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除外);

  7、教师在上课时打手机或发出信号;

  8、教师上课抽烟。

  第四条 作业、辅导与答疑

  (一)严重事故

  1、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2、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学生的作业;

  (二)一般事故

  1、遗失教学班学生作业;

  2、未按既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或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

  第五条 实践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实验准备未做好,致使实验无法完成;

  2、实习准备未做好,致使实习工作无法正常安排;

  (二)一般事故

  1、未严格按实验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项目;

  2、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

  3、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第六条 考试

  (一)严重事故

  1、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教师监考旷监;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或丢失;

  5、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6、监考过程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弊;

  (二)一般事故

  1、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含无故中途擅自离开)在5分钟以内;

  2、事先未通知考试组织管理部门,找人代替自己监考;

  3、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A、B卷和标准答案;

  4、试卷或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5、监考教师监考期间随意离开考场,出现考场监考不力;

  6、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一些与监考无关的工作;

  7、没有按规定填写考场记事单。

  第七条 成绩管理

  (一)严重事故

  1、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2、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3、教师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考试者;

  4、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不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5、丢失整班试卷。

  (二)一般事故

  1、成绩单填写不规范,或未按要求折算学生成绩;

  2、成绩单与试卷成绩不符;

  3、上报成绩后,对个别成绩进行更改;

  4、丢失个别试卷。

  第八条 教学管理

  (一)严重事故

  1、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

  3、整班丢失学生成绩单;

  4、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隐瞒教学事故不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6、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财产损失或教学秩序混乱;

  7、未按规定提供或维修教学设备(设施)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二)一般事故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3、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4、审查不认真,错发或漏发学生毕业证书;

  5、没有及时通知到位,造成监考人员迟到;

  6、没有及时转发或布置宣传上级教学文件,给局部工作造成影响的。

  7、执行教学计划不严格,致使个别课程漏开;

  8、隐瞒教学事故不报。

  9、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未按规定提供或维修教学设备(设施)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督导组或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件),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告,其中关于教学工作的教学事故报教务处,关于行政后勤的教学事故报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十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相应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教务处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由学院主管领导委托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方式有:1、批评教育;2、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当年评优资格;5、扣发部分或全部课时津贴;6、其他。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纪检监察审计室或教务处。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由纪检监宗审计室牵头,会同办公室、教务处、有关人员及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认定,并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一个学期内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为1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任组长,具体负责本系部及相关部门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和上报。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后,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九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教学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常设机构为纪检监察审计室。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