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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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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实验实训(以下简称实训)室管理人员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实训管理队伍建设,鼓励其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履行相应的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为教学和科研作出应有的贡献,特制订本工作职责:

  1、实训室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2、认真做好实训室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日常保养,维修工作,并做好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等记录。

  3、维护实训教学环境是育人的需要,实训室要做到通风照明设备完好,室内清洁卫生,多项指标达到标准。

  4、实训课完毕后,切断有关电、水、气源,关好门窗,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5、需要时,协助实训指导教师做好实训指导工作。

  6、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本实训室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7、对本实训室仪器设备建立档案实施科学化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对实训材料、低值易耗品建立物品领用登记制度,并定期清查核对。

  8、每次实训后应清点仪器设备,对消耗品、材料的损耗及时报实训科长审批进行销账,对学生在实训过程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对应由学生自己承担的实训费用须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报计财处。

  9、认真、及时地完成系部领导、实训科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2:实训室卫生检查评分细则

  实训室卫生检查评分细则

  项目 评分标准扣分规定

  桌凳 实训台布局合理,台面整洁,实训凳摆放整齐。(16分)实训台台面有灰尘一处扣2分,实训凳摆放不整齐扣2分。

  门窗、灯具 门窗、窗帘、玻璃、灯具清洁、无积灰、污迹。(16分)门窗、玻璃、灯具有灰尘、污迹一处扣2分。

  设备 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无灰尘,应有的防尘罩罩严,无与实训无关的物品。(16分)设备摆放不整齐扣2分,设备有灰尘、污迹一处扣2分、应有防尘罩没罩扣2分,摆放与实训无关的物品扣2分。

  地面 地面干净,无积水、纸屑、烟头等杂物,卫生洁具放置合理,室内无存放的垃圾。(20分)地面有纸屑、烟头、积水一处扣2分,地面没打扫扣5分,卫生洁具乱放扣2分,室内存有垃圾扣4分。

  标牌、管道 室内、外标牌、开关板、管道等无灰尘。(16)室内、外标牌、开关板、管道有灰尘一处扣2分。

  墙面 墙面无脚印、污迹、蜘蛛网等。(16分)墙面有污迹、脚印、蜘蛛网一处扣2分。

  说明:各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篇3:YX学院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整合各类教学资源,保障学院的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是学院进行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实施产学研结合,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主要场所,是衡量学院教学、科研、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学院各级领导、各级各类人员,必须重视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从教育规律,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从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坚持统筹规划、高效实用和效益优化原则。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管副院长负责制,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副院长全面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实验实训、教学、资产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特聘专家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兼任。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项目建设专家论证小组,其成员由相关副院长、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或企业)专家和投资方相关人员组成。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论证遵循“以专业建设为主,兼顾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各系、相关职能处室要重视加强实验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一体化、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六条 每年三月为各系部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申报时间,四月为论证立项、报批时间,暑期为集中建设时间。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实验实训需要,结合当年招生任务和学院发展,提出实验实训室(基地)申请,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填写《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申报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报、论证事项。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各系部申报和学院专业设置、学生结构,分析专业与实验实训室(基地)布局、教学与实验(实训)的关系,对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进行宏观控制。

  第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拟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已经审批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建设项目完成,指导各系部对投入使用的实验实训室(基地)搞好日常管理。

  第十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场地的选择,与学院投资方的相关业务协调,经费审核,设备帐卡物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流程。(见附件)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完成后,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从使用效益、管理水平、设备使用率等多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的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由学院纪检部门牵头对整个过程实行监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