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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河中学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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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清中学“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为激励我校全体同学养成良好的品德,及时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同学进行表彰、奖励,树立品学兼优的典型,促进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特开展“优秀毕业生”评比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生”称号是我校学生高中三年综合素养的最高表现,是学校对表现优秀学生的最高奖励。

  1.品行端正,尊师重道,模范执行《中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六个学期品德考核均为“优秀”,在校期间无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高中三年中,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均无补考,必修科目成绩达到4B(艺术生达3C)以上,在高三年级段获得奖学金次数多者优先考虑。

  3.积极参加班级或学校管理,至少有一年(含一年)以上担任班团干部或学生会干部的工作经历。获得此类先进称号次数多者优先考虑。

  4.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素质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成效。

  6.在校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在高三年段教师中获得60℅以上的认可度。

  二、评选时间和方法

  1.评选时间安排在每年5月。

  2.每班原则上评选3-5人,若没有合适人选该班可空缺,根据评选需要也可适当增加人数。

  3.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由各班班主任或班委会、团支部推荐。各班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推选出5-10名候选人。

  4.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填写好《淮安市河清中学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推荐表》,并将推荐表送到年级部。

  5.年级部组织全体高三教师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选出各班优秀毕业生。票数未达到高三教师人数60℅以上的不能被评为优秀毕业生。

  三、奖励方法

  学校将在高三毕业典礼上隆重表彰推选出来的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计入个人电子学籍档案。学校拟建立优秀毕业生档案册,将每位获此殊荣的同学照片、事迹等内容进行永久保存。

  校长室

篇2:职业技术学院在毕业生中试行双专业教育的实施方案

  职业技术学院在毕业生中试行“双专业”教育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 [20**]3号)精神,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高校整合优质教学资源,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较宽知识面、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产业发展急需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 “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9号)的文件要求,我院决定在毕业生中试行“双专业”教育,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试行 “双专业”,是推进学分制改革,实施因材施教,改进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所采取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更有效地鼓励部分品学兼优、基础扎实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从而优化这些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二、专业设置

  (一)试行“双专业”的第二专业,主要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闽政办[20**]50号)中确定的商贸业等产业发展的十大技能型紧缺人才领域的相关专业;

  (二)今年我院试行“双专业”的第二专业是工商企业管理专业(30个名额)

  三、培养计划与修读年限

  (一)修读“双专业”的第二专业,其培养计划按照独立设置的培养计划执行,全校性公共基础课可以免修,重点开设专业学科基础课与专业课。

  (二)修读第二专业年限一般为两年,其中一年半在校修读,半年顶岗实习。

  四、修读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学习能力较强、潜力较大;

  (二)20**年我院的毕业生且主修专业课程已全部合格,无重修课程;

  (三)学生修读第二专业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专业或不同系别的专业;

  五、申请手续及审批程序

  要求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后,报院领导审定,最后由教务处公布获准修读的学生名单。

  六、教学管理

  (一)第二专业教学的管理职责分工为:专业所在系部负责就读学生的学籍管理、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学院负责招生、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指导及证书发放等。

  (二)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根据所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和每学期的开课计划等插班修读,或到该系部单独组织的教学班修读。

  (三)第二专业所在系部须建立修读学生的学籍档案(档案形式与我院其它专业相同)。

  (四)学生取得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后,即可向该专业所在系部提出毕业设计(论文)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并选派指导教师后,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五)学生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第二专业的学习,应向该专业所在系部提交退读申请,经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并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和系部。

  (六)学生修读的第一专业与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培养计划中出现的相同(相近)课程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课程顶替原则执行:

  1.第一专业与第二专业培养计划中出现的相通课程(实践环节)之间的相互顶替,其课程名称(课程内容)必须相同(相通),而且课程学分、课程性质、考核方式必须相同,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否则不能相互顶替;

  2.若课程名称、性质、考核方式相同,课程成绩考核合格,课程内容部分相通,课程学分不一致,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可以顶替课程学分少的课程;若课程学分少的课程顶替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则只能申请顶替内容相同(相通)的部分(学分),内容(学分)不同部分必须补修,且要通过课程考核,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3.若课程名称、学分、考核方式相同,课程内容相同(相通),课程成绩考核合格,而课程性质不同,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可以相互顶替,且可以顶替任选课,但任选课不能顶替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4.若课程名称、学分、性质相同,课程内容相同(相通),课程成绩考核合格,考核方式不同,考试课程可以顶替考查课程,而考查课程不能顶替考试课程;

  符合上述要求者,若申请课程免修,可向专业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课程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七)第二专业教学管理的其它方面,按照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执行。

  七、政策措施

  (一)修读“双专业”的毕业生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由我院颁发《z职业技术学院第二专业证书》,并由省教育厅进行省内统一电子注册,并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我院对取得“双专业”证书的学生,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二)修读“双专业”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助学政策等方面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同等待遇。

  (三)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学分缴纳学费,具体办法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435号)有关学分制收费的规定执行。我院对于在规定修读年限内取得“双专业”的学生给予每年2000元的奖励。

  (四)毕业生取得“双专业”学历后,由我院依托“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进行毕业生生源申报和就业登记。

  (五)获得“双专业”学历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享受本科毕业生工资待遇。

  附:1.z职业技术学院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z职业技术学院 “双专业”--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教学计划

  3.z职业技术学院“双专业”报名表

  z职业技术学院

篇3: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为中心,就业管理、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有机结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各学院相应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组长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形成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体制。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 就业市场建设

  第五条 建立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网络,立足z,面向全国,以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为基础,建立校、院两级用人单位资源库,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积极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认真研究就业市场状况,分析就业市场变化规律,积极主动、有针对性地开发就业市场,建立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资源库。同时,要建设好毕业生信息档案库,及时、准确地为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信息。

  第七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学院专业特点主动开发就业市场,要与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保持长期稳定的工作关系,建立学院用人单位资源库,以确保所提供就业岗位数与毕业生就业人数相当。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要与吸纳毕业生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广泛联系,定期走访,加强沟通,形成相对固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分析毕业生就业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反馈意见,提供分析报告。

  第四章 就业指导

  第十条 在日常教育的基础上,各学院要结合毕业生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毕业教育和文明离校活动。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努力使毕业生树立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和“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观念。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好毕业生就业指导课,保证师资和课时。师资由学院负责安排,以党团干部为主,采取专兼职的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组织力量,专题研究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增强就业指导的针对性,提高就业指导工作水平。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建设好就业信息网站。学院要指导毕业生利用好就业信息网,发挥网络优势,为学生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提高就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要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用人单位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用人单位信息。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定期统计各学院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实现全校用人单位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及时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报直接到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情况,以便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就业管理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实现就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是衡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提高一次就业率。

  第二十条 学校把实际就业率和一次就业率作为评价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实际就业率为截止每年7月1日每个专业实际落实单位人数(不包括升研的毕业生)与应就业人数(不包括升研的毕业生)的比率;一次就业率以教育厅公布的计算方法为准。学校每年10月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各学院的实际就业率和一次就业率。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减少毕业生随意或盲动违约情况出现,降低违约率,提高诚信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延长期就业毕业生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