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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光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 2024-06-23
  • 9879

  福光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并遵照实行。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的权力,校长及各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职责

  第六条、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1、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得以落实;

  2、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的权威;

  3、民主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4、教育教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第七条、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实施作出决议;

  2、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条例、教书育人条例、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与教职工密切有关的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交职能部门实施,教代会应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和其他事项的使用原则和办法;

  4、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代会(或工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中层以上干部每学年进行一次评议,并提出嘉奖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校长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和工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教代会检查、评议和监督,认真采纳与实施教代会的建议、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和办理教代会的提案。

  第九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的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经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有关方案、规章、条例等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正。

  第十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能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能范围内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如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将情况报请学校党支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凡按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为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代表名额分到工会小组。教职工代表由各工会小组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或学校党政工协商提名候选人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小组的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代表若调出校外、离退休、停薪留职或健康的原因等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可规定补选。

  第十三条、教代会会议期间,应将未被选入正式代表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中层行政干部、条线主要负责人、校工会委员、经审委员会委员、女工委员会委员定为列席代表,出席会议。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可将未被选入正式代表的年级组长、教研组组长定为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学校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协小组负责人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为非常任制,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 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利益,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积极参加教代会及其专门工作的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召开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以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报学校党支部审核,然后在第一次会议预备会上举手表决通过。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工会主席担任。大会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大会的召开,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综合各代表组对议题审核意见;

  3、形成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主持选举、主持大会应通过和决定事项的议程;

  5、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问题。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大会,每次必须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需经应到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程,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经大会主席团、代表组长联席会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非经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条、教代会以学科组为单位建立20**小组,选举产生组长、记录员。代表小组的学科组合由教代会主席团确定,通常以相当人数为组合基准。

  (一)各代表组长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

  1、组织本组代表按时出席会议,清点人数,协助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2、征集提案汇总上报;

  3、组织本组代表进行讨论、审议,认真汇总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选派本组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4、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5、接受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二)各代表组在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

  1、及时向本组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协助贯彻大会决议的事项,协助做好思想工作、说明解释工作等;

  2、收集本组教职工对大会决议等的反映,归纳整理后报送工会委员会;

  3、参加本组日常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4、接受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的委托做好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校主席团召集代表组长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2、主持教代会的会务工作,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提出大会议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后召开大会;

  3、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督促落实大会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政策、业务、管理知识,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建设的宣传教育,以提高代表素质;

  4、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应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教代会的条例、章程开展活动。党支部应将教代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随时给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要积极支持行政开展工作,维护行政的权威,通过的有关决议、提案等要主动积极动员教职工支持行政实施,并认真收集反映,向行政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行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的工作,主动接受教代会的检查、评议和监督,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实施细则解释权为福光中学工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实施细则若与上级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不符之处,则依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

篇2: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学校教代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投入学校中心工作。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生活福利关系密切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人选。

  (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参与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学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对学校的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从全校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根据学校教职工的结构要求和基层单位人员构成情况,由主席团会议确定下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基层单位代表的分配名额和代表组成的要求。

  第十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本单位代表校内调动时,应保留其代表资格;本单位代表减少时,应予以增补。撤换或增补教职工代表,事先应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履行撤换或增补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党委(党总支)为建制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按照程序有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干部的权利。

  (六)对学校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成员在学校要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如遇重大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或提前召开大会。

  学校教代会的选举办法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及迫切关心的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确定,应围绕学校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发展,针对发展计划、规划、管理工作、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岗位替补制,委员变动时经主席团同意直接替补。

  专门委员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动员、组织教职工积极投入学校中心工作;反映他们的呼声,维护他们的利益;组织教职工民主评议学校处级以上干部;参与涉及学校教职工利益有关的事务,参与制定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处理情况;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在教代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教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可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组织讨论决策学校重要问题。教代会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处理该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提出大会方案;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提出提交有关议题。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学校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积极落实教代会的决议。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素质;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六)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会委员会实行两会届期统一,召开、换届时间统一,两会代表合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工作条例制定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