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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学考场违纪界定和处罚制度

  • 2024-06-23
  • 6658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对作弊、违纪学生的处理有章可循,特作如下规定:

  1.关于考试作弊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

  (1)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

  (2)考试开始之后,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中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3)已给、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4)在桌面、身体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5)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者;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7)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各种通迅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8)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为抄袭等行为者;

  (9)以任何形式夹带任何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对上述作弊行为,均当场终止作弊者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关于考试违纪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违纪论处:

  (1)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者;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等物品、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3)擅自将各类通迅工具带进考场者;

  (4)擅自分拆考卷者;

  (5)造成他人偷看机会者;

  (6)离开考场未交卷者;

  (7)用任何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及有类似迹象者;

  (8)企图张望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纸以及有类似迹象者。

  上述违纪情况中,第一至第三条给予警告处分;策四条至第五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六条至第八条给予记过处分。

  另外,第一至第八条违纪行为中,经监考人员警告后重犯者,以作弊论处。

篇2:苏州中学考场违纪界定和处罚制度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对作弊、违纪学生的处理有章可循,特作如下规定:

  1.关于考试作弊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

  (1)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

  (2)考试开始之后,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中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3)已给、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4)在桌面、身体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5)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者;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7)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各种通迅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8)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为抄袭等行为者;

  (9)以任何形式夹带任何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对上述作弊行为,均当场终止作弊者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关于考试违纪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违纪论处:

  (1)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者;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等物品、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3)擅自将各类通迅工具带进考场者;

  (4)擅自分拆考卷者;

  (5)造成他人偷看机会者;

  (6)离开考场未交卷者;

  (7)用任何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及有类似迹象者;

  (8)企图张望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纸以及有类似迹象者。

  上述违纪情况中,第一至第三条给予警告处分;策四条至第五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六条至第八条给予记过处分。

  另外,第一至第八条违纪行为中,经监考人员警告后重犯者,以作弊论处。

篇3:界牌中学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牌界中学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一、考场规则

  l.考生必须准时进入考场,无故不得缺考,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参加该次考试,并作旷考论处。

  2.进入考场后不得喧哗吵闹,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保持考场纪律,凡不服管理的可责令其停考,并送政教处处理。

  3.考生在考场内一律不得乱扔乱抛废纸杂物,凡在其考试位置周围检查到的,一律扣除本班级考评责任制分,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扣分标准。

  4.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不允许出现任何方式的舞弊行为。一旦发现,该门课程按零分计,并在成绩栏注明“作弊”字样,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扣本班级责任制分。

  5.给作弊学生提供方便的考生,同样以作弊论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考生在考场内要爱护公物,不得破坏学校及他人桌凳等相关公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要求赔偿,同时扣除本班级责任制分。

  7.考生应按规定带全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学生若确需借用他人用品,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书包等物(包括草稿纸)一律放在指定位置。

  8.试卷一律用黑色水笔书写,字迹清楚,并填写清楚姓名、考号、班级等。

  9.考场必须保持肃静。应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老师解释试题。试题印刷如有不清之处,允许考生发卷后15分钟举手询问,过后一般不得再问。

  10.考试期间,考生应将写好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交卷前未经监考许可,不得随便进出考场。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需将试卷连同草稿纸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上离开试场,不允许各自离座上交试卷。

  二、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

  在校的学生,凡参加学校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发现考试有作弊行为者,该门学科以零分计,并根据考试作弊的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扣本班级责任制分。

  l.合谋作弊的主谋者;

  2.请他人代考者;

  3.冒名顶替代考者;

  4.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或威胁监考老师者;

  5.二次作弊者。

  (二)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扣本班级责任制分。

  l.索要他人答案,抄袭他人试卷或互换试卷者;

  2.传递纸条,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3.借上厕所等翻阅书籍、笔记或与他人讨论答案者;

  4.考试有夹带者,在试卷下、文具盒等处放有与考试有关的公式、笔记或小抄件等。

  (三)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扣本班级责任制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暗号者;

  2.交卷中,手拿试卷看别人答案,讨论考题者;

  3.隐卷不交者。

  (四)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扣本班级责任制分。

  l.未按规定就坐,不接受监考人员安排者;

  2.交卷后在考场周围高声谈论、并在考场范围内大吃大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