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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中学学生伤害及意外事故处置预案

  • 2024-06-23
  • 9199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学生伤害及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平安、稳定”校园环境,依据《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校学生发生的伤害及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学生群体斗殴突发事件,学生校内外意外伤亡事件,学生自杀自残事件,学生失踪事件和严重心理危机事件等。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保护学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和谐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是学校应急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主旨。
  (二)预防为主原则。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学生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三)分组负责、快速反应原则。建立学校、教研组(部门)、学生班级三级预防、控制、处置学生突发事件平台,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以便在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等主要环节中实现应对灵敏、运转高效、处置规范。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学生伤害及意外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党总支委员、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学工处、教务处、校办公室、总务处、科研处的正副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团委书记、校医
  工作小组负责学生伤害及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由分管学生工
  作的校领导负责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如下:
  (一)了解和掌握学生伤害及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情况,控制局面,遏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将重大恶性突发事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二)及时调研和分析工作情况,提出预防和处置各类伤害及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预案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措施;
  (三)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伤害及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并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做好对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修订相关预案,教育相关人员提高警惕,增强预见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地处置类似事件。
  四、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一)群体斗殴突发事件
  群体斗殴突发事件是指多人参与斗殴,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办公秩序造成恶性影响的事件或系列事件。
  处置程序:
  1.事件上报及抢救
  学生在发生群体斗殴,故意伤害等重大恶性事件时,知情者应立即报告学工处或保卫组,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如果受伤学生需要抢救的,须在第一时间送往附近医院抢救。
  2.事件处理
  学工处、保卫组得知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相互通报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负责调解冲突、组织维护现场秩序和救护工作,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便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果发生重大治安事件,要及时报警。如果受伤学生已经转送医院抢救治疗的,相关人员应赶往医院协助救治工作。
  学工处在了解事故的主要经过后,应立即报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其他小组成员,通知当事学生所在班级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善后工作或赶赴医院协助抢救治疗。
  事故如果特别严重或伤害特别巨大,学工处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及校长,工作组汇总情况后,一小时内报告市教育局和公安机关。
  3.通知家长
  当事学生所在班主任得到情况后,应立即与受害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将受伤或死亡学生的基本情况告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立即通知家长来校处理学生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4.事故调查
  保卫组牵头,学工处及各部门配合开展事件的调查,如果事件发生在校外且公安机关已经介入的,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如果公安机关尚未介入但涉及到重大治安问题的应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5.善后处理
  工作小组和班主任负责做好受伤害学生和家长的思想工作和安抚工作,校长室负责统一宣传口径,掌握舆论导向。
  事故处置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总结并制定类似情况的预防措施,并将事件的过程和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二)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处置预案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公益任务、学生实习、军训等活动中、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
  处置程序:
  1.人员抢救与事件上报
  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件,知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救治并报警,迅速将伤员送至就近医院(伤势严重的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同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班主任。班主任获悉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立即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
  2.通知家长
  班主任应及时向学工处汇报有关情况,并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家长。
  3.事故调查
  学工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所在班级有关人员积极开展抢救和事故调查工作。
  4.善后处理
  工作小组负责安排专人,做好受伤害学生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意外伤害学生住院期间,帮助家属做好相关护理工作。
  学工处组织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班级相关人员,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了解事件的起因,并配合公安、医疗、保险等机构和学生家人做好事故认定、理赔、处理等善后处理工作。
  校长室负责统一宣传口径,掌握舆论导向。
  (三)学生自杀事件处置预案
  自杀是一个人以自己的意愿与手段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它是一种人类生理、心理、家庭、社会关系及精神等各种因素混杂而产生的偏差社会行为。
  处置程序:
  1.事件上报及组织抢救
  发现学生自杀事件,知情人员应立即向110、120报警,并将情况向学工处和当事人所在班班主任报告,同时迅速实施必要的救治,求助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护现场;当事人所在班班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将当事人送医院救治。
  2.通知家长
  班主任要迅速查清自杀学生的个人信息及事件经过,及时将情况上报学工处,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家人,组织相关人员保护好现场。
  3.事件调查
  学工处和保卫组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所在班级相关人员配合公安机关保护、勘察、处理现场,了解学生在校的表现和相关信息,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理善后事宜。班主任要做好家长的接待与安抚工作。
  4.善后处理
  校长室负责统一口径,掌握舆论导向。
  学校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由学校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向当事人家属解释,对当事人周围的人员,尤其是同寝室的同学,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安抚措施,避免产生更大范围的应急性心理危机。
  对自杀未遂的人,在其病情和精神比较稳定后,由班主任配合其家长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将其送至医院或家中休养治疗。
  (四)学生失踪事件处置预案
  学生失踪事件是指在正常教学学习活动时,学生两天及以上没有参加学校正常的学习活动,未请假而又不知去向。
  处置程序:
  1.事件上报
  发现学生失踪,知情人员应迅速向当事人所在班班主任或学校领导报告。班主任应立即查清学生相关个人信息及当事人失踪前的情况,通过学生干部及熟悉当事人情况的学生分析学生可能去处。组织人员寻找失踪学生。在无法查明学生去向的情况下,班主任应在半小时之内将情况向学工处报告,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2.组织寻找
  学工处和保卫组及时向学校领导、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努力通过多种途径组织相关人员寻找。
  3、班主任应及时查清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失踪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班主任、学工处要注意做好记录,与学生家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尽可能取得家长的支持、理解和参与。
  4.事后处理
  学工处在全面调查了解学生失踪事件起因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五)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处置预案
  学生心理危机是指学生运用通常方式不能应对目前所遇到的情形而出现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
  处置程序:
  1.信息报告
  发现学生有严重心理疾患或有自杀倾向时,知情人应立即向当事人所在班班主任或学校领导报告。
  2.实施监护
  学工处应迅速查清学生相关个人信息及学生的基本情况,根据需要成立监护小组,在学校心理咨询人员指导下,将当事人转移到安全地点,实施24小时监护,并通知其家长来校商定解决办法,同时向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对有伤害他人倾向的当事人,由保卫组予以控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相关人员安全;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当事人,则主要由学校保卫处配合公安予以控制。
  3.组织治疗
  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和控制局面后,学校组织心理咨询人员配合学生家长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诊断,经诊断当事人需立即进行治疗的,由班主任负责配合其家长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安排专人将当事人安全送至相关医院或家中进行治疗。
  4.善后处理
  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班主任不得继续让其滞留学校,以免影响心理康复或再次发生意外。
  当事人愈后申请复学时,需向学校提供具有心理健康状况鉴定资格的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对其进行心理访谈,并经学校指定医院鉴定确诊康复后,方可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当事人复学后,班主任应定期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特别是原发病的诱因,应指定专人予以关注,必要时可向学工处汇报相关情况。
  五、其它工作
  (一)单位相关人员负责配合地方公安等部门和学工处查清学生伤害及意外突发事件的起因、过程和影响,要在认真调查、取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突发事件综合报告。
  (二)伤害及意外事件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安抚工作主要由工作小组指定专人和班主任负责。
  (三)对伤害及意外事件中伤亡人员及其家人的赔偿、抚恤、救济、补助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应规定。接待家人的有关人员在不了解政策时不能随便解释,具体标准由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政策,指定专人予以解释,避免由此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四)参与伤害及意外事件处置的相关人员要增强责任心,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并及时沟通情况。对伤害及意外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对获悉发生伤害及意外事件而未及时到位进行处置的;或在处理伤害及意外事件过程中犯有严重过错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篇2:苏州中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 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

  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

篇3:桂林中学学生伤害及意外事故处置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学生伤害及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平安、稳定”校园环境,依据《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校学生发生的伤害及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学生群体斗殴突发事件,学生校内外意外伤亡事件,学生自杀自残事件,学生失踪事件和严重心理危机事件等。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保护学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和谐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是学校应急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主旨。
  (二)预防为主原则。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学生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三)分组负责、快速反应原则。建立学校、教研组(部门)、学生班级三级预防、控制、处置学生突发事件平台,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以便在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等主要环节中实现应对灵敏、运转高效、处置规范。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学生伤害及意外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党总支委员、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学工处、教务处、校办公室、总务处、科研处的正副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团委书记、校医
  工作小组负责学生伤害及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由分管学生工
  作的校领导负责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如下:
  (一)了解和掌握学生伤害及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情况,控制局面,遏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将重大恶性突发事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二)及时调研和分析工作情况,提出预防和处置各类伤害及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预案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措施;
  (三)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伤害及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并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做好对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修订相关预案,教育相关人员提高警惕,增强预见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地处置类似事件。
  四、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一)群体斗殴突发事件
  群体斗殴突发事件是指多人参与斗殴,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办公秩序造成恶性影响的事件或系列事件。
  处置程序:
  1.事件上报及抢救
  学生在发生群体斗殴,故意伤害等重大恶性事件时,知情者应立即报告学工处或保卫组,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如果受伤学生需要抢救的,须在第一时间送往附近医院抢救。
  2.事件处理
  学工处、保卫组得知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相互通报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负责调解冲突、组织维护现场秩序和救护工作,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便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果发生重大治安事件,要及时报警。如果受伤学生已经转送医院抢救治疗的,相关人员应赶往医院协助救治工作。
  学工处在了解事故的主要经过后,应立即报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其他小组成员,通知当事学生所在班级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善后工作或赶赴医院协助抢救治疗。
  事故如果特别严重或伤害特别巨大,学工处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及校长,工作组汇总情况后,一小时内报告市教育局和公安机关。
  3.通知家长
  当事学生所在班主任得到情况后,应立即与受害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将受伤或死亡学生的基本情况告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立即通知家长来校处理学生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4.事故调查
  保卫组牵头,学工处及各部门配合开展事件的调查,如果事件发生在校外且公安机关已经介入的,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如果公安机关尚未介入但涉及到重大治安问题的应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5.善后处理
  工作小组和班主任负责做好受伤害学生和家长的思想工作和安抚工作,校长室负责统一宣传口径,掌握舆论导向。
  事故处置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总结并制定类似情况的预防措施,并将事件的过程和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二)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处置预案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公益任务、学生实习、军训等活动中、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
  处置程序:
  1.人员抢救与事件上报
  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件,知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救治并报警,迅速将伤员送至就近医院(伤势严重的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同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班主任。班主任获悉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立即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
  2.通知家长
  班主任应及时向学工处汇报有关情况,并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家长。
  3.事故调查
  学工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所在班级有关人员积极开展抢救和事故调查工作。
  4.善后处理
  工作小组负责安排专人,做好受伤害学生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意外伤害学生住院期间,帮助家属做好相关护理工作。
  学工处组织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班级相关人员,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了解事件的起因,并配合公安、医疗、保险等机构和学生家人做好事故认定、理赔、处理等善后处理工作。
  校长室负责统一宣传口径,掌握舆论导向。
  (三)学生自杀事件处置预案
  自杀是一个人以自己的意愿与手段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它是一种人类生理、心理、家庭、社会关系及精神等各种因素混杂而产生的偏差社会行为。
  处置程序:
  1.事件上报及组织抢救
  发现学生自杀事件,知情人员应立即向110、120报警,并将情况向学工处和当事人所在班班主任报告,同时迅速实施必要的救治,求助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护现场;当事人所在班班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将当事人送医院救治。
  2.通知家长
  班主任要迅速查清自杀学生的个人信息及事件经过,及时将情况上报学工处,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家人,组织相关人员保护好现场。
  3.事件调查
  学工处和保卫组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所在班级相关人员配合公安机关保护、勘察、处理现场,了解学生在校的表现和相关信息,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理善后事宜。班主任要做好家长的接待与安抚工作。
  4.善后处理
  校长室负责统一口径,掌握舆论导向。
  学校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由学校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向当事人家属解释,对当事人周围的人员,尤其是同寝室的同学,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安抚措施,避免产生更大范围的应急性心理危机。
  对自杀未遂的人,在其病情和精神比较稳定后,由班主任配合其家长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将其送至医院或家中休养治疗。
  (四)学生失踪事件处置预案
  学生失踪事件是指在正常教学学习活动时,学生两天及以上没有参加学校正常的学习活动,未请假而又不知去向。
  处置程序:
  1.事件上报
  发现学生失踪,知情人员应迅速向当事人所在班班主任或学校领导报告。班主任应立即查清学生相关个人信息及当事人失踪前的情况,通过学生干部及熟悉当事人情况的学生分析学生可能去处。组织人员寻找失踪学生。在无法查明学生去向的情况下,班主任应在半小时之内将情况向学工处报告,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2.组织寻找
  学工处和保卫组及时向学校领导、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努力通过多种途径组织相关人员寻找。
  3、班主任应及时查清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失踪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班主任、学工处要注意做好记录,与学生家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尽可能取得家长的支持、理解和参与。
  4.事后处理
  学工处在全面调查了解学生失踪事件起因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五)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处置预案
  学生心理危机是指学生运用通常方式不能应对目前所遇到的情形而出现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
  处置程序:
  1.信息报告
  发现学生有严重心理疾患或有自杀倾向时,知情人应立即向当事人所在班班主任或学校领导报告。
  2.实施监护
  学工处应迅速查清学生相关个人信息及学生的基本情况,根据需要成立监护小组,在学校心理咨询人员指导下,将当事人转移到安全地点,实施24小时监护,并通知其家长来校商定解决办法,同时向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对有伤害他人倾向的当事人,由保卫组予以控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相关人员安全;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当事人,则主要由学校保卫处配合公安予以控制。
  3.组织治疗
  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和控制局面后,学校组织心理咨询人员配合学生家长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诊断,经诊断当事人需立即进行治疗的,由班主任负责配合其家长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安排专人将当事人安全送至相关医院或家中进行治疗。
  4.善后处理
  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班主任不得继续让其滞留学校,以免影响心理康复或再次发生意外。
  当事人愈后申请复学时,需向学校提供具有心理健康状况鉴定资格的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对其进行心理访谈,并经学校指定医院鉴定确诊康复后,方可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当事人复学后,班主任应定期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特别是原发病的诱因,应指定专人予以关注,必要时可向学工处汇报相关情况。
  五、其它工作
  (一)单位相关人员负责配合地方公安等部门和学工处查清学生伤害及意外突发事件的起因、过程和影响,要在认真调查、取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突发事件综合报告。
  (二)伤害及意外事件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安抚工作主要由工作小组指定专人和班主任负责。
  (三)对伤害及意外事件中伤亡人员及其家人的赔偿、抚恤、救济、补助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应规定。接待家人的有关人员在不了解政策时不能随便解释,具体标准由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政策,指定专人予以解释,避免由此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四)参与伤害及意外事件处置的相关人员要增强责任心,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并及时沟通情况。对伤害及意外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对获悉发生伤害及意外事件而未及时到位进行处置的;或在处理伤害及意外事件过程中犯有严重过错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