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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七都中财产损坏赔偿管理制度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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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减少损耗。同时培养教师(职工)、学生的公德意识和节约观念,建立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所指学校财产包括:

  (1)除教师(职工)、学生个人物品以外的所有学校财产。如:

  办公室、教室内的全部设施、设备、电器、教具;

  理、化、生实验设施和器材(教具、标本)、音体美设施和器材、图书和字画;

  室内外消防器材、各种设施、电器、线路等。

  (2)包括学校所有的室内外墙面、地面、天花板;屋面、栏杆、雕塑、景石、标识、标牌、花木等。

  3、本制度所指损坏(遗失)包括:

  (1)无意或故意在教学(办公)、学习(含学科竞赛、二课堂、创新大赛等)过程中,不正确使用(或操作)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2)无意或故意涂画、污损(如:粘贴、打球、手印、脚印等)室内外墙面、地面、天花板、雕塑、景石、标识、标牌、花木等。

  (3)用非正常手段进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体育馆、会议室等室内,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4)无意或故意遗失学校财产。

  (5)无意或故意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4、发生(或发现)学校财产损坏(遗失),学校教师(职工)、学生都有报告的责任。教学班由班主任或当时任课教师,教师办公室由教研组长,行政处室由主任向总务处报告,及时维修处理,避免发生重大事故。重大问题或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损坏(或遗失),应同时向分管校长、办公室报告处理,必要时由办公室向上级或公安部门报告处理。

  5、发生学校财产损坏,应当区别无意、有故意、恶意损坏的性质,明确责任人。

  (1)发生价值500元以下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

  教学班由班主任(或当时任课教师)与教育处共同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实验课、音体美课、图书馆,由当时任课教师、(或实验员、管理员)与教育处共同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教师办公室由教研组长认定责任;行政处室由处室主任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2)发生价值500元以上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由分管校长会同教育处、总务处、当事的班主任、教研组长、处室主任认定责任。必要时,报告上级或公安部门处理。

  (3)在公共区域范围内发生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由总务处、教育处、办公室共同认定责任。

  6、能够明确认定责任的,由责任人按本制度的规定赔偿,如不能明确责任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教学班范围内发生学校财产损坏(遗失),由该教学班负责赔偿。

  (2)在教师办公室、行政处室范围内发生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由该教研组或行政处室赔偿。

  7、赔偿应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认真区别无意、故意、恶意损坏的性质,依据下列标准,从轻或从重处理,直至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学校财产完全损坏(遗失),由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赔偿:

  购置时间6个月内,按照原价赔偿。

  购置时间6~12个月内,按照原价的95%赔偿。

  购置时间12个月以上,按照原价每年折旧10%赔偿。

  (2)学校财产损坏经过修复能够恢复原状(或功能),由责任人赔偿修复费用。

  (3)污损墙面、地面、景石、雕塑、植物、标识、标牌等,由责任人赔偿修复(或恢复)的费用。

  8、责任人是学生,由总务处按照本制度规定,出具赔偿通知交班主任,通知到当事学生。责任人是教师(职工),由总务处直接通知责任人。

  9、责任人接到赔偿通知,应当在三日内到学校财务室,出示赔偿通知,按赔偿通知交纳赔偿金。如果逾期,每超过一天,收赔偿金额5%的滞纳金。如果遇假日则顺延。

  10、赔偿金额较大(500元以上),责任人一次支付有困难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由班主任、教育处主任签字,教师(职工)由处室主任签字,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分期赔偿。

  11、按照本制度规定认定的责任人如果有异议,在接到赔偿通知3日内,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诉。

  (1)当事学生如果有异议,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诉,报班主任。5个工作日内,由教育处会同班主任(或当时任课教师)听取当事学生的申诉,再次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2)当事教师(职工)如果有异议,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诉,报当事的教研组长或行政处室主任。5个工作日内,由分管校长会同教研组长或行政处室主任,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再次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3)在学校受理责任人的申诉期间,不收滞纳金。

  12、损坏(遗失)学校财产,总务处校产管理员,按照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13、本制度不代替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奖惩处理。

  1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负责督促执行。

篇2:小学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小学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使有限的财产发挥更大的作用,保证财产使用年限,减少人为损坏财产,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全校财产管理落实部门责任人懈干管理的规定。责任人必须对校产负责,定期进行帐物核验,掌握财产现状,考核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六月上旬,在校统一部署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帐务,查明盈亏、坏损原因及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报领导审批。

  (二)全校成立财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校长担任,总务主任为副组长,组员由总务处派两人,各年级组组长组成,监督、评价全校财产管理等事宜。

  (三)损坏学校财产必须照价赔偿,财产按两大类别划分:即单价在伍佰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产或单价虽不是伍佰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财产(图书、家具及音像教材等)属固定资产;其他财产属低值易耗品。

  (四)固定资产损坏按下列标准赔偿:

  1、固定资产(属家具、课桌椅等)暂定正常自然损耗率为原值的5%以内。

  2、属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又无法修复的,必须由财产管理责任人令其损坏财产人写出书面检查外,视情节按原值处以1~3倍的价格赔偿。

  3、属无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可按原值的50%价格赔偿。无法落实损坏人收取赔偿费用的,财产管理责任人负间接责任,按原值10%的价格赔偿。

  4、对特殊财物(属市场无法购买到的财物)遗失或损坏时,视情节可按原值3~10倍的价格赔偿。

  5、各室财产管理责任人经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核查符合正常自然消耗率5%以内的每年可发给50元至200元不等的财产管理奖以鼓励。

  (五)各室作用的低值易耗品如灯具、黑板擦、粉笔等,如属正常范围消耗,除卫生用品各班级采用费用包干外,其他低值易耗品由学校统一配备。属无意行为造成的消耗,按原价赔偿;属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坏按原值的1~3倍价格赔偿。无法落实损坏人的财产,各室管理责任人负有间接责任,按原值的10%价格赔偿。

  (六)各室(组)必须建立财产帐册,其财产数量、价格、总值作为财产损坏赔偿的依据。

  (七)财产损坏赔偿必须填报赔偿处理单,处理单由各室分管财产责任人填报。属教职工损坏财产需赔偿费用的,校财务凭处理单可在工资中扣除。

  (八)本制度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篇3:小学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勤俭办学,反对浪费,特制订本制度。

  1、学校的财产、物资是保证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财产是贯彻勤俭办事业,节省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对待,树立人人爱护校产的良好风气,认真执行本制度。

  2、财产实行归口管理,加强维护。按照财产物资的类别和使用情况,分别由各年级组(班级)、教研组(室)等有关职能部门专管专用,按使用和管理的权责结合。(附各室责任人及财物管理范围)

  3、校财自我批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共同配合,健全核算制度和管理制度,经考核详细记载。每学年六月上旬核对全校财产,发现溢、缺要及时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赔偿(详见赔偿制度),并相应调整帐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据相符,家底清楚。

  4、新添财产(包括赠送、调拨等物)必须先办理入库手续后交专人保管,方可报销。

  5、私人或外单位需借用财物,需凭借条或介绍信经管理责任人同意并报总务处批准备案才能出借,并在限期内由责任人督促归还。贵重物品如电脑、摄录音像设备、高级乐器等或教室场地出借必须经校长或分管校长同意才能借用。

  6、集体宿舍根据学校财产库存适当配备少量家具,使用时必须办理借用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挪用。必须增减使用时先要报校总务处办理借退手续。

  7、低值易耗品中的卫生用品(扫帚、拖把),各班级实行经费包干,一、二年级每学期定为20.00元,三~六年级每学期定为40.00元,超支不计,节约可补充班会费。各室卫生用品限量配备,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确系使用年久,无法修复的财产物品由管理责任人填写报废单办理报废手续,报废手续、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9、教工调离学校必须办理清退校产手续,向借用物品管理部门责任管理人办理清退手续(填写财物清理单),由各物品管理部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10、各室组责任管理人员必须对库存财产物品经常进行核查,对易燃、易爆、剧毒的危险物品必须建立安全措施,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

  11、要克服重钱轻物的思想,努力挖掘现有财产物资的潜力,做到物尽其中用,科学保养,修旧利废,综合利用。提倡自己动手修理两机一幕、门窗玻璃、开关电器等简单设施,严禁无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随意拆修电脑、音像摄录等贵重设施。

  12、本制度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