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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南中学学生教育管理处分条例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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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纪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主义新人。根据教育部《中学生守则》、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第三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

  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

  第五条 各种违纪学生要写出书面检查。班委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并写出《关于* *同学处分的座谈纪要》,班主任填写好材料、学生干部讨论会纪要交年级组由年级组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育处研究。宣布处分决定前由班主任和学生专干通知学生和家长,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六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教育处研究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仅限于高中学生,经校行政会研究后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七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主动赔偿损失的。

  4、检举揭发有功的。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从严处分。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认错态度不好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教不改的(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同一条款中其它错误的)。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纪律的。

  7、嫁祸于人的。

  8、一人有两种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违反学校纪律行为和处分级别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扰乱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

  2、寄宿生在寝室里下棋,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休息、私自带通学生或校外人员进寝室,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撕掉图书馆的刊物、书籍、封面、封底、插页损失不大。

  4、涂画、弄脏、撕毁标语、黑板报和各类宣传布告的。

  5、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

  6、谎报险情、尚未造成损失的。

  7、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8、变相赌博玩不正当游戏的。

  9、小偷小摸的。

  10、故意污损教室、实验大楼、会议室及校内建筑物墙壁的。

  11、买饭、菜、打开水、热水或者在学校购买其他食物,故意拥挤,制造混乱的。

  12、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十次以上的。

  13、涂改学生手册或者冒充家长、教师签字、签名的。

  14、累计旷课间操或者早操(寄宿生)五次的。

  15、在校内外乱停放单车,在校内骑单车的。

  16、知道对于学校或同学有严重后果的事情不报告教师和学校的。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累计旷课二天的(迟到三次计旷课一节,旷课八节计旷课一天)。

  2、学生在校期间携带和使用手机的。

  2、不接受学生干部的管理、侮辱谩骂或者讽刺打击学生干部的。

  3、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损失较轻的。

  4、违反规定,故意破坏学校花卉、树木、教学设施的。

  5、明知是脏物而购买或者冒领他人财物的。

  6、为他人偷窃放哨、销赃、窝藏或者分得赃款、赃物的。

  7、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8、扰乱车,站、码头、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9、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十五次以上的。

  10、出入校门不服从保安管理,情节较轻的。

  11、变相赌博玩不正当游戏,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2、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

  13、课间不经请假,私自出校的。

  14、身藏凶器,如匕首、三角刀、弹簧刀、菜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15、受警告处分未撤销前重犯第九款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累计旷课三天的。

  2、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3、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的。

  5、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6、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二十次以上的。

  8、在校期间抽烟、喝酒的。

  9、离校出走情节较轻的。

  10、在寝室打牌赌博,情节较轻的。

  11、寄宿生私自夜不归宿的。

  12、私自下河塘游泳的。

  13、翻窗进出教室的。

  14、进入经营性的电子游戏室、网吧、桌球室、舞厅、酒吧的。

  15、受严重警告处分未撤销又重犯第九、十条款的。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累计旷课四天的。

  2、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3、不接受教师的教育,侮辱谩骂教师或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

  4、抢、偷、骗少量公私财物的。

  5、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十次以上的。

  6、考试舞弊情节严重的。

  7、在寝室赌博,影响恶劣的。

  8、在校期间,私自出校,进入网吧、桌球室、电游室的。

  9、把社会的不良分子带进学校、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偷摸公私财物的。

  10、受记过处分以上未撤销又重犯第九、十、十一款的。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累计旷课六天的。

  2、盗窃学校机关文件、机密的:

  3、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四十次以上的。

  4、翻墙出入学校者。

  5、结伙斗殴、参与打群架的。

  6、请他人报复校内校外同学的,利用各种手段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7、受记大过处分又重犯第九、十、十一、十二款的。

  第十四条退学、开除学籍。

  1、累计旷课50节的,视为自动退学。

  2、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3、、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4、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法纪,情节较严重的。

  5、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触犯国家法律,屡教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6、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的。

  7、受留校察看处分又重犯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

  第十五条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处分或退学等处理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撤销和处分

  第十六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

  第十七条撤销处分的程序是,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班委会讨论并写出集体意见,填好撤销处分申请表,由班主任、年级组长签意见后上交教育处,学校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处分学生的档案材料的管理依据《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生犯本条例未涉及到的错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二0一0年元月重新修订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每学期必须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一、两次,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篇2: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

  (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一)、(二)款给予处分;

  (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七)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严禁赌博和酗酒。有赌博、酗酒行为者:

  (一)凡以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比输赢的活动,均属赌博。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破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破坏公共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 破坏公共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 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管制器械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⒌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或群殴者:

  ⒈策划或聚众打人,经发现制止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⒉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⒊造成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邀参与打人或群殴者:

  ⒈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⒉动手打人,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⒈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⒊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或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⒋为打架提供器械者:

  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⑵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者,除按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处理外,再加重一级处分。

  (八)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校或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而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

  (一)除第五条第四项外的其他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用语言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对监考人员采用报复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考场规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

  (一)从事或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的纪律处分;

  (二)有流氓滋扰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收看淫秽书刊、录相,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规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道德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在饭厅、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宿舍、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严禁在寝室点蜡烛,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⒈在寝室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或在寝室点蜡烛,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⒉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燃器具,大功率电器、点蜡烛等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⑴损失在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⑵损失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⑶情节严重或有人员伤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恶意骚扰、攻击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或组织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的处分;经教育不改正,拒绝搬回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下河、下江、下塘游泳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数据,造成损失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的;

  (五)破坏或攻击网络系统,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

  第十九条 学生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毕业实习学生违反职业道德,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减轻与加重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报告、交待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

  (三)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五)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六)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第四章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

  负责调查,违纪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违纪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学生的其他违纪,原则上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对跨系学生的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调查;

  (二)学生违纪后,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必须陈述清楚错误事实),并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三)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部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所在系,系应立即核对本人检讨的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检讨。凡属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负责审核各系对违纪学生处分建议报告或决定,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

  (三)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系或学生处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以下处分由系听取,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处听取);

  (四)根据本条例,凡受处分学生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其中处分为开除学籍者,由学生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或家长,或采用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校提供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限两天之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受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

  (二)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均无评优评奖资格;享受助学贷款者,学校将告知银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校规尚不够违纪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在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

篇3:Y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肇事、打人、斗殴、打群架、作伪证及私藏或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致他人伤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致他人伤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凡策划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视实际情况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 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 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相关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照《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规定》,下列刀具一律不准带入校园: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尖刀。少数民族学生按民俗习惯的佩刀如带入学校,须在报到三日内交学校登记,由学校将登记册连同刀具上交学校保卫处集中保管,学生毕业时归还本人。若擅自在校内佩带或藏匿上述刀具,一经查获,除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刀具外,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八)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伤重:

  1.经法医或公安部门委托的医院鉴定,确认为轻伤或轻伤以上损伤者;

  2.损伤程序尚不够提请法医鉴定(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下),但属下列损伤之一者:

  (1)头颈部、面部创口累计长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

  (2)视力减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复;

  (3)肢体严重粉碎性骨折;

  (4)经医院抢救仍昏迷24小时以上;

  3.根据受伤者伤情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伤重者。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二)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重一级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九)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编行为者,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套购火车票、套借书刊器材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凡以偷窃、诈骗、套购等手段使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受到损失者,除按以上条款给予处分外,一律索赔,并酌情给予附加处罚。

  第八条 学生因旷课或考试违反纪律者,按《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或者围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

  1.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内饮酒,或在宿舍内外饮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有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学校公共财物的损失,由责任者赔偿,并酌情给予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违章用电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共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该寝室的其他学生必须向组织举报,未及时举报,则该寝室的其他学生一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侮辱、调戏女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或国家法纪处分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其经销的物品和收取的款项。

  第十四条 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在教学楼、宿舍和校内其他场所扔瓶子,扔烧纸,砸门窗,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或在校外居住而发生打架、赌博、偷盗等行为者,按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在宿舍或其他场所观看禁止出版的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图片或者提供计算机或其它放像设备播放淫秽录像、图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值勤,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十九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行为涉及本条例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可给处分的最高一级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二)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学期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

  (二)享受奖学金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当学年奖学金。

  (三)申请贷款者,学校一般不提供本学期或下学期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各系(年级)提交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年级)提交报告,有关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处分决定进入本人档案,寄发学生家长,并在校内张贴。

  (三)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