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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中学工会工作条例

  • 2024-06-23
  • 78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工会是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行政的重要支持力量。为了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大提出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章程》、《中国教育工会章程》的规定和省教育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的活动和力量在教职工群众中,必须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群众,代表、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学校工会要以***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

  第三条 学校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培养“四有”人才为中心,为教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第四条 学校工会要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贴进中心,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教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教职工开展工作,把工会建设成“模范教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教职工之友”。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六条 学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健全教代会制度,搞好学校民主建设。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三育人”活动和创建“模范职工之家”的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力军作用。

  (三)关心教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保障教职工生活福利,协助行政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吸引和支持教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等。

  (四)认真履行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

  (1)在积极维护国家、学校集体利益的同时,要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2)动员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发扬教职工爱岗敬业的精神。

  (3)在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行政指挥权力的同时,发挥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调动教职工民主参与,办好学校的积极性。

  (4)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的安定团结。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5)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对教职工进行爱国、爱校、爱岗位教育,开展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6)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7)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开展工作,总结推广基层工会工作经验。注意培训各级工会干部,随时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权力机构,要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校工会和部门工会换届选举一般3-5年。支会和工会小组每年一次。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设5名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可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也可由前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过充分酝酿,通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常委设5人由第一次全委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委员应由干部、教师和女教职工组成。

  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工会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以下方面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议代表大会决议,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文件精神和指示。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向党委、上级工会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计划及表彰决定。

  (四)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教代会提出的重要建议。

  (五)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六)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七)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要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开支,有权批评和制止,工会会计人员调动交换时,负责监交。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需要,并结合教代会工作机构设置要求,设民主管理委员会。女工工作委员会。教书育人工作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委员会。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五条 工会要建设一支同教职工群众密切联系,热心为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活跃工会工作,支持积极分子的工作,关心他们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总结交流他们的经验,定期表彰、奖励。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和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领导干部不超过20%。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可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八条 教代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围绕学校自身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措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和大多数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可以审定属于本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开教职工推荐的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保证执行实施。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保障教职工和代表的正当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篇2:金水中学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陵金中学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七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九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二十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二十一条 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条 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 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二十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