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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岭中学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 2024-06-23
  • 19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 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科研室、电教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委,学校工、青、妇、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 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 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条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其责任并相应的处理。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

篇2:长郡中学《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成立方案

  宗旨:为了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主人翁的责任感,为了更民主的处理学生的违纪事件,特成立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

  性质:以仲裁、申诉委员会主席、委员为主体,结合教育处、团委、学生会等多个部门,参与学校部分事务总结和管理的独立机构

  成员选拔:在高一、高二学生干部中各选四人,在高一、高二学生代表(非干部)中各选两人(学生代表自愿报名,由高一、高二年级组各初选四名候选人,由学校组织公开竞选)

  条件:

  1、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正义感。

  2、有较强的议事论事能力,做事公正严明。

  3、熟悉校纪校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职责:

  1、及时组织会议讨论教育处等其他部门提交的违纪事件。

  2、公平公正的对学生的违纪事件作出仲裁,并作好记录。在次日内将结果上交教育处。

  3、被处分学生不服提出申诉,需在一周内处理完毕,作出裁决。

  4、进行仲裁时应自觉回避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同学。

  5、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校规校纪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仲裁流程:

  1、教育处等部门了解学生的违纪情况后,收集、整理书面材料。

  2、根据教育处等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仲裁、申诉委员会主席组织仲裁、申诉委员会议,各成员开展讨论,发表自己的见解,记录员记录。

  3、举手表决(参与表决的仲裁、申诉委员会成员需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形成处分决定(超过有效票数一半),并将结果反馈教育处。

  4、教育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

  5、学生本人如对该决议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向仲裁、申诉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诉。

  6、两日内学生本人对该决议没有提出申诉,经教育主任签字即生效。记大过以上处分报学校行政会研究通过后生效。

  申诉流程:

  1、仲裁、申诉委员会主席接到申诉后三天内要联系申诉人、仲裁委员会成员、相关老师,确定申诉会议的时间、地点。

  2、申诉人在申诉会议召开前要准备好申诉材料及申诉发言。

  3、仲裁、申诉委员会主席于接到申诉一周内召开申诉会议。

  4、申诉人陈诉理由,例举证据。

  5、仲裁委员会代表陈述理由,例举证据。

  6、学生会、团委会主要干部及仲裁、申诉委员会主席参与最后的仲裁。

  7、如有争议或无法当庭裁决的提交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撤消处分流程:

  1、处分生效后有明显进步,一学期后本人可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需注明处分的时间、原因、处分类型),由班级召开座谈会讨论通过并有超过班级半数同学签字、班主任同意并签字、年级组长审核并签字。

  2、申请人将申请投入《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信箱(设传达室)。

  3、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于一周内处理完毕并将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意见报教育处。

  郡长中学教育处

篇3:红岭中学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 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科研室、电教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委,学校工、青、妇、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 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 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条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其责任并相应的处理。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