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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八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 2024-06-23
  • 8972

  安溪八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为使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公正、合理,本着对教职员工既考勤又考绩,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的宗旨,经校行政会研究后,制定如下聘任条例。

  一、初级职务的聘任

  (教师)取得中学系列相应的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直接予以聘任。

  二、中、高级职务的聘任

  1、基本条件:必须取得中学系列相应的中级、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2、计分办法:

  (1)现任职称年限得分

  按现任职称的实际聘任年限,每年得5分,小学相应职称任职期每年按4分计算,任职期限的计算一律从现职务聘任之日起至聘任高一级职称之时的前一学年8月31日止,以整周年计分。每学年请假(不含法定假日及经学校同意的业务培训、进修)不超2周者不扣分,请假2-4周者扣0、5分,请假4-8周者扣1分,请假8-12周者扣2分,请假12周以上一学期以下者扣3分,请假达一学期扣4分,超过一学期不得分。教师脱产进修学历期间的年限不予计算。

  (2)教师表彰获奖得分:以8分封顶

  在任职期内由学校推荐评选,受上级党委、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先进德育工作者、班主任等,按省委、省政府表彰得8分,省教育主管部门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表彰得6分,市委、市政府表彰得6分,市教育主管部门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表彰得4分,县委、县政府表彰得4分,县教育主管部门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表彰得2分。

  参加创优质课活动,被评为市级优秀中(青)年教师得6分,县级优秀中(青)年教师得4分,获县创优质课奖得2分,市普教室(教科所)评定的先进个人得5分。

  教师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本学科教学技能竞赛或业务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得6、4、3分;参加市普教室(教科所)组织的本学科教学技能竞赛或业务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得5、3、2分;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本学科教学技能竞赛或业务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得4、2、1分。

  教师受学校委派,代表学校参加县级以上非本专业比赛(委派部门须在赛前把比赛名单送办公室备案并盖章,方予认定),该老师获得表彰的,其得分按相应级别的综合表彰得分折半计算;获奖的,其得分按参加本学科教学技能竞赛或业务比赛获奖相应级别得分折半计算;若是获得名次的,按县级比赛获得前三名者,按2、1、0、5得分;市级比赛获得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名视为二等奖,第五至八名视为三等奖,分别得3、2、5、2得分,每次比赛只取最高分一人。

  (3)教学成绩量化得分:每学年以5分封顶

  以量化考核条例修改后的1999年秋季以来的教学成绩为考评依据,累加计算:

  非毕业班量化考核学科的科任教师按学年(两个学期平均)计算,所得奖金对照基数奖金,超出10元以内(含10元)该项不得分,超出11元(含11元),每超1元得0、1分;低于基数奖金者按同样标准扣分。

  高中毕业班教师(不含体育教师):以100元为计分标准,按其本人所得高考单科奖金,对照高考单科奖金人均金额,超出或少于平均值100元以内者,不加分也不扣分,超出或少于平均值100元以上者,把超出或少于部分扣除100元后按每10元加、扣0、1分。

  初中毕业班的教师:自20**届起,计分标准=100元×(中考人均单科奖金/高考人均单科奖金),其计分办法与高中毕业班教师相同。

  同时既教毕业班又教非毕业班的教师,按得、扣分数,各计一半。半个工作量的教师按得、扣分数减半计算。

  本条款仅适用于可列入量化考评的科任教师,未列入量化考评的科任教师,该项既不加分,也不扣分。1999年秋季以后调入者,在外校工作期间该条款不得分也不扣分。

  (4)指导学生获奖得分:以8分封顶

  在任职期内,学生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办或联办的学科现场竞赛(作文、体育、音乐、美术、技能的现场比赛视同学科现场比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分一、二、三等奖得分,全国奖分别得8、7、6分,省级奖分别得5、4、5、4分,市级奖分别得3、5、3、2、5分,县级奖分别得2、1、5、1分。每位指导教师每次竞赛只取最高分一人。

  学生征文、演讲、音乐、美术及小论文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办或联办的比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分一、二、三等奖得分,全国奖分别得6、5、5、5分,省级奖分别得4、5、4、3、5分,市级奖分别得3、2、5、2分,县级奖分别得1、5、1、0、5分。获特等奖者,除得同级一等奖分值外,另加1分。每位指导教师每次比赛只取最高分一人。

  学生参加各级比赛获得名次的,按县级比赛获得前三名者,按2、1、0、5得分;市级比赛获得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名视为二等奖,第五至八名视为三等奖,分别得3、2、5、2得分,每次比赛只取最高分一人。

  学生参加县级体育比赛获得前三名者,按2、1、0、5分记入比赛前认定的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每届比赛每位指导教师只取最高分一项。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至八名为三等奖),分别得3、2、5、2分,每届比赛每位指导教师只取最高分一项。

  自20**年开始,高三年毕业班有学生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或总分位居全县文理科第一名,视同指导学生获奖,该学生所在班级的高考文考学科任课教师分别按学生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得5分、总分位居全县文理科第一名得3分。每届毕业班只取最高分一项,不得重复累加。初三年毕业班有学生位居全县第一名(各科等级加语数英总分),视同指导学生获奖,该学生所在班级的中考文考学科任课教师分别得3分。

  若学生获奖证书中没有同时注明学生的获奖等级和指导教师,则须由教研室根据事实认定后在学生获奖证书的复印件上注明指导教师或在指导教师证书的复印件上注明所指导的学生及获奖级别,再由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后交指导教师本人保管,作为计分时的依据。教师在外校指导学生获奖的,若学生获奖证书中没有同时注明学生的获奖等级和指导教师,还必须提供相关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须由县教育局签署“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学生获奖的级别按发文表彰单位的级别进行认定。每位获奖的学生只能有一位指导教师。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必须是本人当年所任教的学生,且不跨学段、跨学科指导(如是学校安排专门教师指导的除外,但委派部门应在赛前将名单送交办公室备案并盖章)。

  自20**年秋季起,各教研组长或备课组长应于学生参加各项学科现场竞赛(作文、体育、音乐、美术、技能的现场比赛视同学科现场比赛)之前确定参赛学生及指导老师名单,经学校办公室盖章后,一份交教研室存底,一份交办公室存底,以便据此认定指导教师。若学生参加竞赛后才将指导老师名单报送办公室及教研室的,该项目的指导学生获奖不作为计分依据。

  学科竞赛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由教研室根据《安溪八中学科竞赛组织管理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在获奖证书复印件上注明指导教师、个人辅导时间及辅导周期;相关负责人签名并经办公室加盖公章后,由指导教师自行保管。计分公式为A×B/C(A指学科指导教师职称聘任相应加分,B指个人辅导时间,C指辅导周期),每次比赛只取最高分一人,不得累加。

  (5)论文发表获奖得分:以8分封顶

  在任职期内,教师教育教学论文在CN刊物或高等院校公开发行的学报,或省教育厅(教委)主管的准印证、特许证有关期刊上分期出版正式发表的每篇得3分,在CN刊物的增刊上发表的每篇得1、5分,在ISBN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得1分,在县级以上非CN刊物汇编的每篇得0、5分。

  论文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省普教室、省学科学会(或教研会)组织评奖中获奖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得3、2、1分。论文在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市普教室(教科所)组织评奖中获奖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得1、0、8、0、5分。获奖且发表者,取高分的一项。

  教师CN级教育教学论文参照每年县教育局、县教育基金会确认的结果予以认定。

  (6)班主任等工作得分

  在任职期内,担任班主任满三年者得5分、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年段长(工会主席、团委书记)满三年者得7分(以整周年计,不满3年者不得分),自20**年8月开始,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班主任工作满三年后,每年加2分(20**年8月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班主任工作满三年的仍按每年加1分)。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一学期内有两次被评为基本合格者,每学期扣0、5分,一学期内每次均评为优秀者,每学期加0、5分。

  任职期内,在外校担任班主任(年段长)的年限(以整周年计)可以和在本校担任班主任(年段长)的年限(以整周年计)累加计算,其班主任工作得分的计算办法为A-A×B/C×1/2(其中A为班主任累加年限的总得分,B为在外校担任班主任的年限,C为在外校及本校担任班主任的累加年限)。在外校担任班主任者,须上交原学校所提供的班主任(年段长)工作证明,方予认定。

  任职期内,在我校担任教研组长满三年者得3分(以整周年计,不满3年者不得分),担任教研组长工作满三年后,每年加0、5分。在外校担任教研组长不得分。

  同一人不兼得以上两项分数,只取其中高分值的一项。

  (7)每年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先聘任即将退休的老教师(男教师年满58周岁,女教师年满53周岁),再按以上条款计算出的总得分的高低依次聘任其他教师。在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担任三年以上的行政领导职务、班主任、教研组长以及教龄长者优先聘任。若符合条件聘任且即将退休的老教师的人数多于上级分配的名额,则依据出生日期先后依次确定聘任人选。

  三、其他说明

  1.本条例中的职称年限、班主任年限、量化考核的计算时间从现职务聘任之日起至聘任高一级职称之时的前一学年8月31日止,均以整周年计算;教师表彰获奖、指导学生获奖、论文发表的计算时间从现职务聘任之日起至聘任高一级职称之时的前一学年8月31日止。

  2.出现条文以外的特殊情况,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决定。

  3.管理岗位、工勤技术岗位等级的聘任参照此条例执行。

  4.若本条例的规定与当年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5.本条例自20**年1月开始执行。

篇2:兴宇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兴宇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增强学校内部管理的生机和活力,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工多做工作、做好工作、做出业绩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合理有序的竞争机制,促进名师、骨干教师队伍的快速形成。根据兴宇市职改办、兴宇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任工作要求

  学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评聘分开、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等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聘任管理原则,由学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与实施,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

  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1、学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按市职改办批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额执行,根据有关规定,聘任数少于或等于实际岗位数,不超过实际岗位数。

  2、学校当年的具体聘任方案,由校长室按市职改办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及学校当年的办学规模提出方案,然后组织实施。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学校严格按经审定的聘任方案进行聘任。其聘任数可以少于、等于设岗数,也可以通过竞争,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

  2、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在每年七月实施。

  3、按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聘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②完成上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③三十五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学期要有教育教学案例或教学反思撰写,全体教师每两年有一篇以上论文或案例等获市属级以上奖项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④40周岁以下的须达到本科学历或正参加本科学历进修;

  4、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符合聘任条件,可不通过竞争,续聘原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酌情可予以低职高聘。

  ①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育工作者,省级特级教师,省名师名校长培养人选;

  ②市级学术学科带头人,市级名师名校长培养人选,市级“三十佳”获得者;

  ③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

  ④学校正职党政领导;

  ⑤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教职工,又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A:教师、学生中民意测评满意率分别达到70%以上; B:能承担标准课时量的工作任务。

  5、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符合聘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聘任。

  ①上一学年的校级以上先进;

  ②上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

  ③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属级以上教坛新秀;

  ④上一年度获市属级一等奖以上优质课或课题研究等获得者;

  ⑤上一年度分管或具体负责的工作获得各级各类先进的中层干部、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

  ⑥班主任年限在10年以上的;

  ⑦上一年度在教育教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并经学校审定认可给予嘉奖者;

  ⑧上一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征文比赛、辅导学生在各级各类报刊上发表文章经学校审核成绩突出者;

  ⑨上一年度获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市属级以上先进团支部的班主任;

  ⑩连续二年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者或非正常接班者。

  6、按市教育局聘任工作文件有关精神,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高职低聘。

  ①年度考核不合格;

  ②聘期内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

  ③聘期内受到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④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法律法规的;

  ⑤经民意测评和对履行任职情况考核后,其满意率达不到70%的;

  ⑥由于种种原因,经竞争不适宜继续从事原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1、学校公布下一学年竞聘岗位数额、工作标准与任职条件的相关文件。

  2、教职工在认真学习聘任文件,认识聘任工作意义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条件提出应聘意向。同级应聘有困难的,允许申报低一级职务。

  3、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教职工进行考核和民意测评。如竞争人选较多,对一些中高级岗位的竞争应聘人员要求发表应聘演说。

  4、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测评和考核结果,确定聘任对象,在校内进行公示。

  5、学校公布聘任结果,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并办理聘任、工资调整等有关手续,对低聘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五、聘任管理

  1、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学校应发布正式聘任文件,确立聘任关系。

  2、学校教职工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约应予解除。

  ①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

  ②严重违反师德规范、法律法规的。

  3、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得解除聘约:

  ①聘期未满,又不符合解聘条件的;

  ②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③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另有规定的。

  4、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提出解聘申请,提前解除聘约:

  ①学校不履行聘约;

  ②按国家规定考入高一级学校、应征入伍、录用或调任国家机关工作的;

  ③经学校同意调出本校的。

  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另有规定的。

  5、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聘期内不得辞聘:

  ①不通过竞争,续聘原专业技术职务的;

  ②低职高聘以及优先聘任的;

  ③学校暂时无法安排他人上岗的。

  6、在聘期间,新评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职工,如相应岗位数不足,须待下一学年聘期参加竞争上岗后,方可办理聘任手续。首定的教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

  六、聘任工作原则

  1、学校聘任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原则。聘任岗位、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结果都必须公开。

  2、学校聘任工作必须坚持平等原则。无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时间长短,无论有否行政职务,聘任条件一视同仁(校级正职领导和几类特殊对象除外)。

  3、学校聘任工作必须坚持竞争上岗。教职工一般都必须通过公开竞争后才能聘任上岗。

  4、聘任工作必须坚持择优原则。根据该“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严格实施。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校长室负责制订与解释,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如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条款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职改办有关新的文件精神相违背,则按新文件精神执行。

篇3:莱芜实验中学教师技术职务聘任方案

  为了充分利用职称聘任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莱城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竞聘赋分指导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聘任基本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

  4.坚持领导决策、群众参与,教代会、工会监督的原则。

  二、聘任人数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岗位数确定。

  三、聘任资格标准

  全体在编在岗人员中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信息技术考试合格,新课程考试合格,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近三年考核合格及优秀人员。

  四、量化赋分办法

  (一)基础条件分(此项占总分的35%)。 基础条件分从教龄、待聘年限、学历等方面赋分。

  1.教龄按参加教育教学工作年限计算,每一年教龄计1分。

  2.待聘年限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年限,以每一周年3分计算。

  3.学历按各类教育专业、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计分,以最高一个学历计分,不重复计分。研究生学历计14分,研究生进修班学历计12分,本科学历计10分,专科学历计8分,中师学历计6分。

  (二)教育科研能力分(此项占总分的15%)。教育科研能力分主要从科研能力、荣誉称号等方面计分。

  1.表彰奖励按参加工作以来取得的荣誉称号计分:国家级15分,省级12分,市级6分,区级4分,校级2分。荣誉以党委、政府教师节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学者型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工作先进个人”为标准。其他部门颁发的荣誉以表彰机关级别为标准,降低一个档次计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评选的规定年限内的“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等按表彰机关的级别计分。

  该项以一项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2.教育科研任现职以来在各级教育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论文计分。国家级论文计10分,省级论文计8分,市级论文计4分,区级论文计2分。以一份最高级别论文计分(不含试题、参编的教学指导书等),不重复计分。

  主编的教育类专着、自主发明成果专利按出版社的级别、颁发单位级别,按照教育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级别进行赋分。

  凡获奖论文按比各级教育报刊上发表的论文低一个档次计分。

  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每降低一个位次,递减2分。

  参编的教育类专着,获奖的优质课、观摩课、说课、教案、课件等参照获奖论文赋分标准进行赋分。

  (三)工作实绩分(此项占总分的50%)。工作实绩依照《莱芜市实验中学教职工量化积分方案》考核,按等次计分。(按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成绩之和记入总分)

  上课教师:优秀计25分教辅人员: 优秀计22分

  一等计22分一等计19分

  二等计19分二等计16分

  三等计16分三等计13分

  (四档比例为15%、20%、35%、30%)

  学校中层以上教育干部按考核成绩以25分,22分,19分三个等次计分。

  四、说明:

  1.量化赋分要以有效证件为依据,按各项量化分对应累计分数。

  2.各年级部、各处室各推荐一名人员成立“量化赋分小组”,负责量化赋分工作。

  3.参加支教的教师每一年加1分。

  4.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仍然在岗,又未聘任已评定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视其情况,优先考虑聘任,占用当年岗位。

  5.如果遇到本方案涵盖未尽的情况,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6.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方案同时废止。

  任职以来,被校委会聘为班主任的,每一年加0.2分,加到1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