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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民族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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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丰民族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为认真贯彻《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中小学生守则》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严肃校纪,强化管理,树立优良的校风,表彰先进,惩处违纪现象,努力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全体学生勤奋学习,努力向上,全面发展。特制订条例。

  一、奖励:

  对在德、智、体诸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根据以下各条予以评定及奖励。

  (一)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奖:

  1、根据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每学期评选一次,由班主任在班级评选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任课老师的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报教务处审查,由分管校长审批。

  2、毕业班申报上级以上三好生及优干,由分管校长会同德育处提出主导意见,由行政会研究决定。

  3、三好生、优干名额,掌握在班级总人数的10%以内。 (优干原则上每班1人,含10%以内)

  4、奖励办法:

  (1)予以适当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2)打印光荣册,记入学籍档案;

  (3)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4)特优者向原毕业学校及家长发喜报,邀请家长出席表彰会,筹办事迹展览。

  (二)精神文明奖:

  在抢险救灾、救死扶伤、见义勇为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学雷锋做好事中做出突出成绩,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根据成绩大小,由行政会研究给予重奖,奖励办法同上。

  (三)学习优胜奖:

  1、根据期中、期末考试成绩每学期原则上评定二次,设一、二、三等奖,对学习进步幅度较大者另设鼓励奖。(每班2人)

  2、班级获奖总人数占班级总人数20%~30%。

  3、各奖项比例为:一等奖20%,二等奖3 0%,三等奖50%。

  4、奖励办法同上

  (四)各项竞赛奖:

  1、参加县级及其以上各级各类竞赛,成绩突出,取得名次的同学打印光荣册、记入学籍档案,并给予适当奖励、对所在班级适当加分。

  2、在学校各项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同学由主办处室(团委)根据活动规程给予适当奖励。

  二、处罚:

  对违纪学生根据以下各条给予处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

  2、无故旷课两节。

  3、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

  4、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

  5、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或者在*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

  7、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8、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

  9、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学;( 5 )开除学籍;

  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0 节至 15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2、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

  3、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4、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5、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7、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8、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

  9、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10、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11、酗酒、吸烟的学生。

  12、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不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13、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

  14、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6 节至 30 节的学生;

  2、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级按零分计外);

  3、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4、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5)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7、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8、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

  9、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0、凡破坏消防器材的按重大事故处理,根据损坏程度按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在校区内随地大、小便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2、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Ⅲ、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31 节至 50 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 51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考试作弊达三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4、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1)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5、偷盗、勒令、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7、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8、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9、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10、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11、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12、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

  (1)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3、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1)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3)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a)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14、写***标语,散发***传单或者参与***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三)其他:

  15、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16、犯了错误,不服从教育,离家出走,吃药服毒者一律勒令退学

  17、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

  (2)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

  18、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表。

  三、实施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组织实施。

  3、本条例各条解释权在校长室。

篇2:鄞州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教育和激励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和惩处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目的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高尚、勤奋、求实、创新校风的形成。在对学生实施奖励和惩处时,以奖励为主,教育帮助后进生的说理教育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严肃处理。

  第三条 凡具有州鄞中学学籍的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奖励项目及条件:

  1、三好学生:品德等第达到“优秀”,期末各课总评成绩75分以上,体育课成绩70分以上,人数一般占班级人数的10%,先进班级一般不超过15%。

  2、优秀学生干部:担任校学生会干部或班委会干部,能认真履行职责,有工作成绩,品德等第达到“优秀”,学习认真努力,期末各课总评成绩合格,体育成绩合格,一般每班推选2名。

  3、优秀团员:期末团员综合考评达到“优秀”,学习成绩各课期末总评合格或有明显进步。体育成绩合格,每个团支部一般评选2名。

  4、优秀特长生:遵守校纪校规,综合考评“合格”以上,某一方面确有所长,在一定范围内曾获奖或被师生认可,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个人。各班名额不限,实事求是,宁缺勿滥。主要项目有音乐、美术、体育、文学、科技、电脑、劳动、学习、竞赛、爱好、文明、节俭等。

  5、其他: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好人好事,由学校按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参加学科、知识或技能等各级竞赛获奖者,由学校表彰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种评比活动获奖者,也受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评比及奖励办法:

  1、评比要贯彻民主和集中结合的原则,具体工作在班主任指导下进行。

  2、优秀学生干部中的学生会干部由团委评定,班委干部,优秀团员由班级或团支部民主评选。

  3、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不能兼评,优秀特长生可与上述各项重复评选。

  4、各项荣誉均记入学籍档案和学生成绩报告单。

  第三章 惩 处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班内批评 2、校级公开批评 3、警告

  4、严重警告 5、记过 6、留校察看

  7、勒令退学 8、开除学籍

  第七条 惩处细则:

  一、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者、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

  2、违章使用电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

  3、无理取闹、防碍值周老师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

  5、在校园内吸烟酗洒者。

  6、私自出校或翻越围墙、违规上网吧者。

  四、有偷窃、诈骗、侵占等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事件的肇事打人、持械斗殴、结伙斗殴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侮辱、诽谤、诬告、搔扰、恐吓、威胁等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以及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有损国家、集体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男女同学有交往过密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早恋有越轨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

  十一、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旷课或擅自离校(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累计达下列学时者:

  1、10学时以上,不满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学时以上,不满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学时以上,不满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十三、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学校的解释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 认错态度不好者;

  2、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3、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

  4、对检举揭发、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1、有主动交待错误行为者;

  3、 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十六、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惩处及撤销办法:

  1、班内批评由班主任老师公布。

  2、校内批评由德育处在校《批评栏》内公布,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德育处审定公布。

  3、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退学处分由校长室审定后公布。

  4、开除学籍处分由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教委批准。

  5、警告以上处分均记入学籍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6、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后,在撤销之前,不能担任学生会、团委的任何职务,不能担任班级团支委以上,副班长以上职务,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品德等第控制在“及格”级或“及格以下”。

  7、学生受校级公开批评以上的各类处分,将成为其所属班级在期末参加文明班级、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评比中的扣分因素。

  8、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校期间,须认真接受老师同学的教育帮助,当思想上能比较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撤销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后。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9、处分撤销办法如下:受处分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讨论通过后,学生填写《州鄞中学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并报德育处或校长室审定批准。

  10、团员违纪犯规,还将由团委依照团章规定另行处分。

篇3:宝应县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强化法制、纪律观念,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少数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教育或处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

  学生违反纪律,依据情节、性质及影响不同,分别按以下两类十级处理或处分:①口头检讨;②书面检查;③班级检查;④大会通报批评;⑤大会口头警告;⑥警告处分;⑦严重警告处分;⑧记过处分;⑨留校察看处分;⑩开除学籍。其中⑥至⑩类处分,如没有被撤销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违反纪律,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本条例所列各条都以学生虽犯有错误,但尚未触犯刑律而论。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由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责令其口头检查、书面检查或班级检查。情节严重的,由学校进行大会通报批评或大会口头警告。

  1、无故迟到或早退的;

  2、上课间操拖拉,做操不认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认真的;

  4、不按规定午休、晚休的;

  5、未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的;

  6、不按规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厅就餐时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动佩戴校徽、插队或乱站窗口、大声喧哗或顶撞管理人员、浪费粮食、不爱护公物、擅自触摸调节装设在餐厅的电器设备、私自将食物带出餐厅等;

  8、在校门口搭乘三轮车,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9、在校园周围50米内买零食,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10、不遵守自习课纪律的;

  11、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活动)纪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规则的;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大会通报批评、大会口头警告处理或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一条中有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未经学校批准,住宿生私自出校门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学区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乱吃零食的;

  4、为他人起绰号,污辱、诽谤他人,语言不文明的;

  5、践踏草坪、乱抛纸屑、随地吐痰的;

  6、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或不上课间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损坏公物,浪费水电,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从严处理;

  8、考试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厅混吃的;

  10、进校门不下车或在校园内乱骑车的;

  11、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10节以上的;

  1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入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

  13、攀爬墙头私自出校门的;

  14、擅自擦除、涂改学校黑板、橱窗及戗牌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况,学校对其处以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第二条相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2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3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注销学籍);

  3、吸烟、打牌、看不健康书籍,造成不良影响的;

  4、乱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早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的;

  7、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组织、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学生不服学校工作人员管理或对学校的处分及对老师的批评教育不满,对相关领导、教职员工或同学有报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查或开除处分。

  第四条:处分违纪学生,由班主任提出相关书面材料,经年级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德育处审核,最后由校长室批准确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条: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自被处分之日起十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德育处审核同意,校长室批准,可以给予撤销处分,否则处分决定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