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9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 2024-06-23
- 4463
京南29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现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高中教育的实际,制定我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一、评价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评价内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
(二)基本要求:
1、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2、公民素养: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3、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4、交流与合作: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5、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6、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二、评价等第及具体要求
(一)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凡个人千分制考评基本符合标准者,可视为合格。
1、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得到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省市有关部门嘉奖的,将具体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突出表现”栏中。
2、凡有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标准,可暂不评等第,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
“突出问题”是指学生在本学期中受到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道德品质方面不评等第:
①有偷窃、诈骗行为,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②有流氓行为,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其他各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行为者。
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公民素养方面不评等第:
①经常性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②严重破坏公共财物,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参与赌博,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④看或传播色情书刊、光盘等,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⑤考试舞弊,无故旷课,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交流与合作方面不评等第:
①参与打架,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②违反手机使用规定,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擅自校外留宿或将校外人员带到学生宿舍就寝,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④不听从教师教诲,无理取闹,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
1、学习能力:
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A:
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
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学习成绩在年级前300名以内或荣获三好学生称号);
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
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作品;
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
其他。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B:
积极参与研究性学习,完成课程要求的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初步掌握研究的一般方法;
在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读写竞赛、作文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在校级以上刊物发表作品;
学习态度认真,主要学科成绩保持良好以上;
其他。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C:
能参与研究性学习;
学习态度较认真,能基本完成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
主要学科成绩基本达到合格;
其他。
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D:
学习态度极不认真,经常不交或抄袭作业;
考试有舞弊行为;主要学科成绩基本不合格。
2、运动与健康
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A:
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
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主力队员、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主力队员;
其他。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B:
达到体育与健康标准规定的五级水平良好以上标准;
能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
参加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获前八名或集体比赛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其他。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C:
达到体育与健康标准规定的五级水平及格以上标准;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其他。
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D:
达不到体育与健康标准规定的五级水平;
故意不参加两操一课的;
其他。
3、审美与表现
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A:
国家级艺术考级考试达“十级”;
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
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 ;
其他。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B:
参加校内外比赛获奖的;
艺术课程考核成绩良以上的;
其他。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C:
能重视并认真上好艺术课程,艺术课程考核达到合格的;
能积极参加校内外艺术实践活动的;
其他。
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D:
艺术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拒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艺术活动的;
其他。
三、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
组长:Z
副组长:Z
组员:Z
(二)综合素质评价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评价程序。
1、学生自评。每个学生在学期末和毕业前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给自己打出等第。
2、同伴互评。每个班级以小组为单位,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小组互评,为小组每个成员打出等第。
3、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在学生自评和互评的基础上,任课老师或班主任老师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及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及能力,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等四个方面内容的评定由班主任老师负责,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分别由体育老师和艺术老师负责评定。
4、学校审定及通知或公示结果。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位学生六方面的素质评定给与审核,并在学期末和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各评价内容得A等第的学生在校园公示。
5、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6、评价结果由班主任统一记入全省学生使用统一格式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每个学生每学期一张,并在六个学期表的基础上形成高中三年的总表。
(三)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成长记录袋中包括每学期的评价表、三年的总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突出表现的材料,其他有价值的材料。成长记录袋进入学生档案。
四、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江苏教育学院附属高级中学学生学期综合素质评价表(学期表)
ZZ级ZZ 班姓名ZZ 学籍号ZZZ
篇2:七斗中学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七斗中学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根据市有关中考中招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为确保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参照七斗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评价原则
实施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其意义不仅在于改变传统的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招生唯一依据的做法,以利于促进学生基础性素质发展目标的达成,而且对于教育领域重建诚信文化也是重要促进。在对初中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时,应力求内容全面、客观,程序科学、规范,关注学生全面协调发展,关注学生的特长和潜能。评价要遵循导向性、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发展性原则。
二、评价内容及基本标准
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
1.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等。
2.公民素养。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等。
3.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等。
4.交流与合作。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等。
5.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等。
6.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等。
二、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
评价结果包括两部分:
一是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情况予以整体描述,注意突出学生的特长和潜能。评语尽可能采用对话式,体现激励性。
二是等第。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对学生六个方面素质发展情况分别进行评定。具体做法: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方面的评定,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合格。凡有突出问题,不符合基本标准,可暂不打等第,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
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得到省市区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省市区有关部门嘉奖的,将具体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突出表现”栏中。
2.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凡符合基本标准者,视情况可得B或C;不符合基本要求者,得D;凡符合标准并有突出表现,且有详细、明确证据的(以附件形式提供),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可得A。凡得A等第的学生,必须有突出表现的有效记载,否则视为无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A:①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②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③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区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④在区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论文、文学艺术作品;⑤在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⑥其他经市(县)、区教育局和市学校管理中心认可的表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A:①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者;②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③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主力队员、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主力队员;④其他市(县)、区教育局和市学校管理中心认可的表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A:①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②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③参加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 ;④其他经市(县)、区教育局和市学校管理中心认可的表现。
三、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修订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同时成立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成员为相关任课教师,并有学生代表参加,负责具体组织班级评价工作。
(二)全市初中使用统一格式的《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评价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初一、初二年级于六月底前完成,初三年级于中招报名前完成。每学年的记录表都必须经学生本人、班主任、校长签名或盖章确认,并加盖学校印章。应中招工作信息采集需要,各校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在中招工作开始前,按要求用电子文本形式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三)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成长记录袋中包括每学期的评价表、三年的汇总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突出表现的材料,其他有价值的材料。成长记录袋进入学生档案。
(四)学校在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学生自评、同伴互评、教师评价、学校评价等方式进行评定,通过评价激励学生成长。
(五)在学年末和毕业前,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各项目评价得A等第的在校园内公示一周。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之日起一周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单位反映。
四、评价工作的保障制度
(一)诚信承诺制度。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班主任向校长签订诚信承诺责任状。校长和班主任必须在“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上签章。
(二)专项抽测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单位不定期组织对相关项目评定为A等第学生的抽测。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评价程序操作的,一律取消其相应的等第,并将抽测结果记录在案。
(三)非诚信学校通报制度。对在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存在非诚信现象的学校,市(县)、区教育局和市学校管理中心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责任追究制度。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校长的责任。
附:七斗中学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三学年汇总表
篇3:合肥六八一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及《安徽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方案》、《安徽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指导意见(试行)》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为有效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管理,促进高中新课程顺利推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实行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充分体现多元化评价、突出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充分发挥优化教育实践的功能,帮助教师不断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促进本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逐步建立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需要的教学管理制度;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质量观,营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
以导向性、公平性、发展性和可操作性为评价原则。
二、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构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长:zz
副组长:zzzz
组成人员:教育教学部主任、德育工作部主任、年级主任、副主任
职责: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公示、上报。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
领导小组长:zz副组长:zz
组成人员:教育教学部主任、年级主任、副主任、各班班主任、科任教师、学生代表
职责: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上报。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仲裁委员会。
领导小组长:zz副组长:zz学生会主席
组成人员:科任教师、年级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各班团支部书记、班长
职责: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负责接收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过程中的咨询、申诉、调查、复议和以及纠正。
三、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一)评价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方案》中的有关要求为基本依据,从公民道德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要素、主要行为表现等三级,具体内容见《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日表》(附件1,以下简称《细目表》)。
(二)评价标准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和潜质。评定等级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其中“公民道德素养”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他五个方面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
1、公民道德素养方面。
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
(1)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
(2)在关心集体、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无悔改表现;
(2)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
2、交流与合作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集体活动中起主要组织作用;
(2)积极参与学校组织或认可的辩论、演讲等活动并有突出表现;
(3)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活动中有与他人合作的突出表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长期不参加班级等集体活动;
(2)经常与他人发生冲突。
3、学习态度与能力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所有模块考试成绩优秀;
(2)研究性学习成果显著,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展评中获奖;
(3)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科竞赛并获市级三等奖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有经常性旷课、违反课堂纪律、不交作业等行为;
(2)未按规定参加研究性学习或研究性学习成绩不合格。
4、实践与创新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技术领域所有模块考试考查成绩优秀、理化生实验考查成绩优秀;
(2)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相关实践、创新类活动中获市级三等奖以上;
(3)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作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未按规定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技术等领域课程学习或成绩不合格;
(2)理化生实验考查成绩不合格。
5、运动与健康方面。
符合《细日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体育与健康所有模块考查盛绩优秀;
(2)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
(3)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含集体比赛前六名的主力队员);
(4)在生活、学习中表现出优秀的心理素质,在同学中产生积极影响并得到师生公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非身体伤残原因经常不参加“两操”等体育活动;
(2)非身体伤残原因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C等要求;
(3)有吸毒、抽烟、酗酒、上网成瘾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心理有严重障碍且多次产生自虐、攻击他人等不良行为。
身体伤残学生的评价年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说明并在实证材料中予以记录。
6、审美与表现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艺术领域课程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
(2)有艺术特长并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被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认证;
(3)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得到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长期拒绝参加学校、班级文艺类活动;
(2)经常传看含有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
以上六个方面除“公民道德素养”外,其他五个方面被评为B的学生数必须控制在被评学生数的50%以内。
将学生某一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为不合格或D应非常慎重,评为优秀或A要严格对照条件,这两方面的实证材料要经学校审核后填写在学年评价表中。
四、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一)评价组织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教育教学部和年级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各班级要成立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评价小组具体负班级评价工作。评价小组的人数以5-7人为宜,其教师成员必须是任课教师(授课的时间不能少于1年),对学生应有充分了解,同时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诚信意识。小组成员名单要在评价工作正式开展前一周向被评班级所有学生公布,如果超过1/3的学生不同意某成员,则需要做相应调整。
(二)评价主体
年级应遵循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原则,评价中要将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小组或全班评价)、教师评价等结合起来。建议学生自评权重为10%、学生互评权重为40%、教师评价权重为50%。
(三)评价依据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学生主要行为表现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年级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好以下实证材料:
1、班级日志等日常记录的统计资料;
2、关键性作业、作品;
3、各类课程学习的阶段性或终结性考试或考查成绩;
4、综合实践适动(包括社区服务)的有关记录和证明;
5、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表彰、获奖证明;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特长鉴定、医学检查等证明;
7、关键性评语;
8、自我描述。
实证材料的提供务必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教育教学部督促年级、各班级积累、整理实证材料。年级和班主任要按照全省统一的格式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及时、准确地记录学生成长过程,收集、整理实证材料。要在日常教育过程中合理划分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干部、学生本人等在收集、整理实证材料方面的职责,将该项工作常规化。
(四)评价过程
班级开展评价的基本程序是组织培训--学生展示实证材料、自我陈述--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合成评价等级数据--填写综合性评语。其中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在基础性发展目标上进行,学生自评在要素上进行。评价时应注意对实证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评价时,如果评价小组成员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应提交年级和学校进行审定。综合性评语由班主任收集各方评价结果、与相关教师(不少于三人)共同研究写出。
(五)评价管理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贯穿学生整个高中阶段。从学生入学起,班主任每学年都要利用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软件开展评价工作,为每个学生填报《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表》,经学校和年级审核后上报到市教育局和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数据中心。学生高三毕业时,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数据中心对学生三个学年的评价数据进行合成,其中基础性发展目标等级按高一占3O%、高二占30%、高三占40%的比例合成,相关实证材料直接汇总,最终形成《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表》(附件3),并下发给学校、年级确认。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要纳入学籍档案。从已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学生,必须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材料,学校将根据两省评价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对转入学生的评定结果进行适当转换。从尚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学生,必须提供公民道德素养等六个方面评价内容的实证材料,学校将根据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其进行综合素质评定。学生转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时,其综合素质评定记录随学籍档案将一并转出。休学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相应顺延。
四、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用于指导日常教育实践
年级和班主任要高度重视整理、分析各阶段评价的信息,及时、恰当地向学生、教师反馈,引导学生体验成功、正视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指导教师反思教育行为,深入了解学生的优势和不足,及时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用于教育质量监控
教育教学部将定期整理、分析评价信息,诊断学生发展、教师教学和年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将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教师和年级评价结合起来,多渠道发挥它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导向作用。
(三)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基本依据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普通高中毕业标准的基本依据之一,凡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基础性发展目标三年总评为不合格或D者,不能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四),作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表将纳入招生档案,作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
五、制度保障。
为确保我校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能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地进行,学校将建立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培训制度、公示制度和监测制度。
(一)培训制度
学校将对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能力,使其明确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科学、公平、公正。
(二)公示制度
各学校将要公示实施细则。评价完成后,评价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如有异议,学校和年级将进行解释、处理。公民道德素养方面评为优秀或有其他基础性发展目标评定等级为A的学生,其名单将在全校张榜公示一周,接受学生的质询并给予答复。但不得将所有学生的评价结果公示或对外公布。
(三)监测制度
学校将不定期对有基础性发展目标被评为A的学生进行抽测,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取消其相应等级,并将该生及其学校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同时采取适当形式公示。
六、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