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一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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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双一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一.总则
峰双一中学生社团组织是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在学校内部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
二.社团组织
(一)各社团必须在校长室、党总支指导下,在校团委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社团的名称,应根据名实相符的原则,由申报者提出,由校团委核准确定。
(三)社团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广大同学的兴趣爱好组织各类活动,进行全校性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加学生的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学习活动,为广大的同学提供开展活动的场所、时机和各种条件,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四)学生社团的成立,需遵循专业性质相似或相近的原则,并有一位以上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对社团活动予以指导,并对重要活动予以把关。
(五)凡在校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均可自由加入某个社团。
(六)社团成员对本社团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的义务;有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的义务。
(七)各社团由社团理事会负责管理,社团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理事均通过公开选拔产生,由校团委负责监督和批复。
(八)社团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热心社团工作并具有与社团性质相关的特长和才能;学习成绩良好;班主任及家长支持其参与社团活动;在校期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社团组织的管理
(一)社团的成立
1、凡我校在籍在读学生均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2、发起成立社团应有10名以上学生,其中主要发起人不少于3人;
3、社团成立流程:
(1)发起成立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向校团委提交基础材料(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简历、指导老师关于推荐成立社团的报告);
(2)校团委对其进行审核考察,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室、党总支审批;
(3)校团委报校长室、党总支审批通过后,校团委通知申请社团主要负责人领取并填写《峰双一中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登记手续。
(4)申请成立的社团应在审批通过后一周内,在校团委指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招募社团会员;
(5)申请成立的社团应在审批通过后两周内,以公开会议形式宣布社团成立,并在会上公开选拔产生社团理事会,由校团委负责监督和批复。
篇2:源盐县中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源盐县中学校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服从共青团源盐县中学校委员会学生社团管理处(简称为“校团委”)的指导,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条、我校学生社团现阶段由团委学生会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学生社团按其不同的活动内容可分为学习研究类学生社团、实践类学生社团、综艺类学生社团三大类别。各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团成员服务,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成为我校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
第五条、学生社团对其财务享有使用权,但必须接受学生会的监督和审核。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校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和解散
第七条、凡承认我校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指导老师,有健全的社团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团体,经团委同意,均可提出成立申请。
第八条、源盐县中学校学生社团登记时,按照学生社团三个类别:学习研究类学生社团、实践类学生社团、综艺类学生社团进行管理登记。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二)由20名以上的学生发起,且发起人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三)组成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专门负责学生社团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筹备组应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
(四)筹备组应完成起草学生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学生社团章程的内容应包括:
1、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及主要任务。
2、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
3、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4、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5、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方法及其权限。
6、学生社团章程修改的程序、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
7、指导教师介绍。
(五)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
(六)有明确的活动范围,且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
(七)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有可行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中应作出可行性分析。
第十条、学生社团成立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由筹备组向团委递交以下材料:
1、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一份。
2、学生社团章程一份(暂行办法)。
3、团委及指导教师的意见书一份。
4、暂定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一份。
5、学生社团财务制度一份。
6、学生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一份。
(二)递交以上材料一周内,由团委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暂定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
(三)通过审核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学生社团正式成立。
(四)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
第十一条、在学生社团占2/3以上的成员同意解散时,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团委提出解散申请,团委同意后,该学生社团方予以解散。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校团委有权责令其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
2、违背学生社团活动宗旨,在校内影响恶劣。
3、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或注册之日起,12个月没有再申请注册。
4、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
5、盗用团委或其他组织名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6、学生社团一学期内未进行正常的社团活动,组织机构瘫痪。
7、学生社团被停止活动,勒令整顿,但未见好转。
8、出现其他应予以解散的情况。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十三条、源盐县中学校的在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此权利受本管理条例保护。
第十四条、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团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积极配合团委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源盐县中学校的在校学生,每人可以同时参加多个学生社团。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应按照本社团的宗旨,在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必须服从校团委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向校团委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初到团委进行登记注册,上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等相关书面材料。
(一)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至校团委处登记注册。
(二)注册时,学生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生社团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
2、学生社团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
3、学生社团本学期的活动预算(来源)。
4、学生社团负责人变更及其他一切变更情况。
(三)学生社团在完成学期注册前不得招收新成员。
(四)学生社团每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两周内,须向团委上报招收人数。
(五)学生社团的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一学期活动的组织者及参与者的简单介绍。
2、活动的内容及效果。
3、上一学期经费的使用情况。
4、上一学期的固定资产清单及管理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各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每学年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0元。如有特殊情况,需增收会员费,应报请校团委和学生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规范。学生社团应向其成员提供收据,每学期定期将会员费的使用情况报校团委审核,并向社团成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源盐县中学校学生***社团”字样。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团委或其他社团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向校团委申报审批:
1、三个或三个以上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2、与校外团体联合活动。
3、邀请校外人士或校内知名教授、学者进行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4、室外群众性*、沙龙等活动。
5、其他有关学校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申办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的活动须提前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校团委审核并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2、涉及邀请校外人员的基本情况。
3、团委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4、活动经费的来源及组织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完成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的活动后,应由负责人完成活动总结报告,并于一周内交至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因活动需要可以创办本社团的报纸或刊物,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学校有关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有明确、积极的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服务宗旨。
2、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有明确的主办机构和指导老师。
3、有健全的编辑部和编辑人员,主编及主要编辑人员应为该学生社团成员。
(二)在符合上述条件下,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团委递交申请报告,报告上应写明报纸刊物的名称、板报(刊)宗旨、编辑内容、编辑部成员简历、指导老师、资金来源等需要说明的情况,经校团委审定同意后,由团委宣传部给予统一编号,方可正式编印。
(三)学生社团每期刊物出版后,应及时将样本送交团委审阅备案,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发行。对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质量不高的刊物,校团委有权对其整改直至停刊的要求。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有系统完备的帐簿记录并由专人负责(财务主管)。
第三十条、涉及到收取费用的学生社团非营利性活动,应有:收取费用的时间、项目、数目等,并附票样。
第三十一条、学期初学生社团进行注册时,财务主管(财务部长)应到团委学生会登记,并上交上一学期财务总结和本学期的财务预算。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应保留完备的帐簿记录,在团委检查帐目时,应按照要求至少携带一年之内的所有帐本。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的固定资产须有明确记录,并在每学期注册时向团委提交固定资产清单。
第三十四条、会费的收取。
1、各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每学年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0元。学生社团可在此范围内任意确定会费收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社团在招收社团成员后,若一年级新生在第一次社团活动后要求学生社团退还会员费,学生社团应予以准许。
3、被注销学生社团所留下的会员费,应返还给社团成员。无法返还的部分,由校团委统一管理,用于学生社团的集体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社团自行筹集。校团委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将酌情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其他经济活动应符合团委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校团委每学年将对全校范围内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审,将对评审出的优秀社团给予一定的表彰。
第三十八条、团委将定期组织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讨论、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团委在对学生社团预留经费及其他经费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如发现帐目与实际支出不符(即存在差额)时,将按差额的大小分别对学生社团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差额在5%-15%时,在学校社团内部对该社团进行通报批评并通知其指导老师。2、差额在15%-30%时,上报校团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警告,同时将其帐目予以曝光。3、差额在30%以上时,校团委责令该学生社团停止活动,予以整顿。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有违反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管理办法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勒令整顿、撤销社团资格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将暂停其社团资格,责令整顿:
1、一个月之内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不接受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4、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5、未按时注册、提交工作报告和总结。
6、社团成员盗用该学生社团名义活动,社团负责人未有效加以阻止。
7、出现其他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于共青团源盐县中学校委员会、学生会。
篇3:珠海一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海珠市一中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我校学生基于共同的理念、兴趣、目标,按照自愿的原则,自发组织或参加自主管理、自我教育、自主发展的学生组织。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在校团委指导下,由校学生会直接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学校对社团的领导部门为由学生处、教务处组成的校社团工作指导小组。
第三条 社团是学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民主集中、活跃有序的原则,完善自主管理,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二)由五名以上(含五名)学生自愿发起,成员须学有余力,并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四)成立筹备组并负责社团的筹备事宜,确定筹备期间的负责人;
(五)制定了社团章程(草案),其内容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活动内容和方式、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任期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社团活动范围明确且不与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
(七)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社团应作出成立的可行性分析。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内容包括: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三)筹备组成员个人简介及联系方式;
(四)指导老师情况简介及联系方式;
(五)社团成立的可行性分析书;
第七条 审批:
(一) 学校团委和社团部根据社团申请表予以审批,审批通过社团方可成立。新社团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分送社团部,校团委,档案室备案;
(二)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将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
第三章社团的管理
第八条社团的注册
登记成立的社团需在每学期初进行学期注册,学期期末上交工作总结
(一) 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2周内主动到校社团部注册,注册时必须提供社团详细的学年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并认真填写注册登记表。凡逾期不注册的社团或活动内容安排不合理将予以注销。
(二)注册时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
2、社团负责人及其它一切变更情况:
3、本学期会员名单。
(三)在学期中间出现会员变动情况(增加或减少)
(四)社团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者介绍及参与人数;
2、活动内容;
3、活动效果,包括宣传影响面、获奖情况等;
4、经费使用情况;
5、指导教师评价。
(五)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份留社团, -份留校团委存档。
第九条 社团的招新
时间:九月中旬或十月上旬
地点:由社团部统一安排
宣传:各社团须自行制作宣传海报并上交社团部统一张贴
面试:社团的面试时间及地点社团部将根据各社团的要求统一安排
各社团在进行招新工作前需提交招新计划及面试计划。
第十条社团负责人
一个社团一般设三位主要负责人,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质好;
(二)热心社团工作,责任心强,富有创新精神;
(三)学习成绩优良,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成员
(二)受过学校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其他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负责人;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六)社团负责人由社团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须得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算当选,并经校团委批准产生。社团更换负责人,需提前-周至学生会备案。社团负责人依据本社团章程管理社团事务,开展社团活动,如果该社团出现管理不善,日常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由社团部撤去其相应职务。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志愿服
务等活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社团的一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各社团应自觉接受社团部的监督、指导及管理,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内容须为健康向上,有利于中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禁止举办各种违背法律和中学生行为规范等不健康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开展活动,须报经学校团委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团委批准,并接受学校团委宣传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社团举办以下活动应在一周前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策划书申报批准:
(1)室外群众性集合、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2)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比赛等活动;
(3)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4)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或外请讲座、报告等;
(5)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大活动。
第十五条社团对外开展的任何活动(包括申请赞助、邀请嘉宾、辅导员等)未经批准不得借用校方、校团委、校学生会的名义。
第五章会员
第十六条本校在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社团的权利。
第十七条社团会员-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章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管理机制、财务状况,向社团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社团会员有权利向上级管理指导部门反映社员内部情况,并有义务配合上级管理指导部门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所在社团章程担任社团中职务的权利,并据此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末,各社团根据本社团章程对本社团成员进行考评,给出成绩评定。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末,校团委根据各社团的组织管理,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的次数质量、会员评价等综合因素,由社团管理部门评选出优秀社团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在社团登记注册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从事违反本条例的活动,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校社团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社团将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制度混乱;
(三)应当进行学年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者,团委、社团部有权将其解散: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弃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应当进行年度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个学期内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仍未见好转;
(六)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校社团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对本条例具有解释权。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