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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扬附中责任追究制度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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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扬附中责任追究制度

  为使全体教职员工更好地履行职责,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尽量避免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差错,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快速高效运行。经研究决定,建立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适用范围:凡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出现失误和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追究对象: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处室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

  实施办法:

  1、由于学生违反纪律,和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常规,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及校长不在校时校内一切责任事故,由校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2、由于学生违反纪律和学校规定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分管校长负具体领导责任。

  3、由于管理不当违反操作常规和有关要求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各组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由于各组室负责人工作失职、疏忽、违反操作常规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相关负责领导负相关领导责任。

  4、由于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课堂教学常规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教导主任负具体领导责任。

  5、由本班学生因违反纪律、学校要求规定,有不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电、火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班主任负直接管理责任。

  6、由于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要求、规范或工作失职疏忽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任课教师负主要直接责任。

  7、由于失职、疏忽、不细心、校外人员来校、师生离校后的电火管理不到位且有事未及时报告而出现的一切责任由门卫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若发生以上责任事故,视情对当事人作出谈话诫勉、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和经济处罚等处理。组织所在处室进行原因分析,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制定出切实可行整改措施,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处室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在适当范围内作检讨,并实行经济处罚。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2:实验幼儿园行风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实验幼儿园行风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有效地规范全体教职工的行为,塑造良好的人民形象,保证行风评议活动的顺利开展,决定建立行风评议责任追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

  这次行风评议是我园行风建设情况的一次全方位检验,是对全园干部职工作风的一次全方位检验。因此,行风评议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全体教职工。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行风评议事关我园形象,全园每个干部职工都要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事做起,自觉维护单位的整体形象。在行风评议中如发生下列情况的,将严肃追究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1)对评议组的检查和质询不予配合,态度不虚心或不认真提供资料和回答问题的;

  (2)对行风评议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被评议组查报或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甚至在行风评议期间继续顶风违纪,造成评议结果很差和群众满意率较低的。

  (4)群众举报和投诉比较集中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5)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教学公正履行职责的礼品、请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迟到、早退不在岗的。

  三、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对上述问题,园行风办将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将报请园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同意,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追究以下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纪律处分。

  z区第二实验幼儿园

篇3:雅成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雅成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对拒不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任务的教职工,停发当月学校考核的绩效奖金,直至完成任务。

  2、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训练的教职工,给予扣发奖金,在评估考核中扣分处理。

  3、结合自己的岗位安全职责,没有按时上报“安全检查报告”的,在月奖中扣发奖金50元。在评估考核中作扣分处理。

  4、在学校集体活动、集合、做操、课间操安全护导,没有到岗的教师,按迟到、缺席对待,在这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者,按有关条文处理。

  5、教职工在教学、组织学生活动、劳动、午餐中玩忽职守,失职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向全体教职工作检讨;②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③上报教育局处理;④涉嫌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⑤学校聘用人员扣发工资。

  6、学生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取消所在班当周流动红旗评比资格;出现严重伤亡事故的,所在班级当期不能评为先进班,取消班级教师评选先进资格。

  7、教师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亡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承担全部经济责任;②停职检查,停职期间停发工资;③承担法律责任;④上报教育局处理。

  8、教职工在校园内遇见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不制止,不报告或明知学校设施、房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的,按第5条处理。

  9、学校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教职工唆使家长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经查实,追究教职工本人的责任,给予扣发全年奖金的处理。

  10、当学校发生群体性伤亡事故或学生受伤,学校安全受到威胁,发生火灾时,教师不积极主动参与救护,按玩忽职守、渎职对待,按第5条处理。拒不接受指挥人员安排的任务的,视为临阵脱逃,加重处理。

  11、学校行政人员按教育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