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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高中各类收费制度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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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青高中各类收费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学校根据市物价部门文件精神,结合自身业务的需要,订立如下内部收费制度。

  1、收费管理制度

  学校收费工作统一归口会计室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直接向学生和其他单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均要做到“五个统一”。

  (1)统一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2)统一持收费许可证收。

  (3)统一采用收费公示制及告家长书的形式。

  (4)统一使用财政收费收据。

  (5)统一由学校会计室收取,并按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把所收的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解入财政专户。

  2、票据使用制度

  (1)学杂费、住宿费、代办费等统一使用江苏省中小学收费收据,并按收费项目逐项填列,将票据开至学生个人。

  (2)择校费、培养费、捐资助学收入等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3)春秋游活动费等临时服务性项目收费统一使用结算凭证,其中临时性收费小额、分散、多批,以班为单位开具收据,并附上学生清单,将收费通知书和全部回执保存备查。

  (4)收费项目填写齐全、数字正确,内容真实。不得涂改、撕毁、转让、销毁和拆本使用。

  (5)票据使用必须按顺序用双面复写纸套写。若需作废,不得撕毁,加盖“作废”戳记后,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6)票据管理包括向财政部门购买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结算票据,学校不得私自印刷票据,不得将两种票据混淆使用。

  (7)建立票据领、用情况登记簿制度。在购领票据时,需在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时间、用途、起讫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名,交回时,须检查其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缺少、交回日期、作废份数等内容。

  3、收费申报审批制度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标准执行,实行校长收费申报审批制度,各年级、处室需要收取的各项费用,均应事先向校长室提交书面申请,详细列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收费其间等内容,并附收费通知,校长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进行收费公示,最后交会计室执行。

  4、收费公示制度

  向学生收取的任何费用,均须事先以书面通告每一位家长。临时性收费需凭家长签字回执收费。收取的任何费用必须定期在公示栏上公示,以便核查。

  5、代办费管理办法

  (1)代办费坚持必要性原则,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代办范围、收费标准,学期初先预收下学期代办费,期末按实结算,中途一般不予补收。

  (2)会计室对收取学生代办费统一管理,设明细帐,分班分项核算,学期结束列出代办费明细结算清单,分发每一位学生,并由学生家长在收费回执上签名,后交学校归档。

  (3)学校收取的代办费不以营利为目的,各代办学习生活用品等均以成本价计算,代办项目收取的折扣、折让等一律冲销代办费支出,优惠学生。

  (4)代办费属于代管款项,不属于学校资产,不得挪作他用。

  (5)部分代办的服务性项目(如学生平安保险费等),根据自愿原则,由家长自主决定,学校决不硬摊派。

篇2:实验幼儿园治理教育乱收费制度

  实验幼儿园治理教育乱收费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教育收费的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市、区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七)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五、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篇3:惠州市实验中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一条以***理论和“20**”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20**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的监管,保障教育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建立收费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收费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合法的收费权益,维护广大学生、家长利益,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育收费公示是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措施。教育收费公示有利于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发挥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社会各界支持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条学校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

  (一)国家、省、市关于教育收费的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

  (二)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

  (三)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四)代收费的结算;

  (五)投诉咨询电话;

  (六)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学校教育收费公示的形式

  (一)设立教育收费政策公示栏;

  (二)校园网站开辟“教育收费”栏目;

  (三)家长会,或以通知书、家长信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公开;

  (四)设立意见箱、监督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

  第五条公示内容和形式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第六条落实公示栏管理责任。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示栏的管理,按规定及时更新公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