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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高中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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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丹高中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积极推进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我校依据区教育局《关于教育系统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z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z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全体教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签订岗位合同确立岗位关系,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理顺职能关系,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学校用人和教职工择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主人翁意识,建立起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二、实施原则:

  依据我校目前办学规模和苏编(99)64号文件、苏财行(99)78号文件、苏教人(99)49号文件规定的学校人员编制标准以及区教育局人事科对我校编制核定数,根据学校聘用小组意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与教师、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及岗位聘任合同。

  三、组织领导:

  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由党总支、校长室统一领导,组成七人小组,负责教职工评议聘用工作和争议协调工作。

  四、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本校事业编制在编教职工。

  2、以后新分配的高校毕业生。

  3、新调入的教职工。

  二、签订程序:

  1、校长为学校的法人代表,按教育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学校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全体在编教职工均尊重本人意愿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2、聘用合同正式签订后,学校填写《全员聘用合同制人员花名册》,并按要求办理鉴证手续。

  3、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学校、个人各执一份。

  三、聘用期限:

  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的为三年。对在本校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教师,可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但聘期不超过被聘人员法定的退休年龄。无固定期合同,是没有具体期限的合同,但当合同中约定的变更、终止、解除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仍可以终止、解除或变更。

  五、岗位合同的签订:

  一、实施范围:

  已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二、聘任依据和条件:

  1、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设置岗位,科学定员。

  2、学校依据已确定的岗位和教职工的应聘意向,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从中录用符合教师资格的教师和符合上岗条件的职工。

  3、受聘者的条件:

  ⑴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敬业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自觉遵纪守法,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

  ⑵必须具备岗位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和达到职后培训规定的要求。

  ⑶必须满工作量,服从学校分工,自觉接受学校的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获合格以上等级。

  ⑷身体健康,能坚持完成一学年正常工作。

  三、具体岗位的聘任:

  1、中层领导岗位的聘任:

  ⑴聘任方式:采用个人自荐,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岗位,公开报名,竞争上岗。经党总支考察,集体研究,校长依据任职条件和学校工作需要聘任。

  ⑵聘任条件:A.德才兼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富有开拓创新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善于团结同志,以身立教,师德形象好,工作实绩显著,为教职工所信任。B.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能力。

  ⑶聘任程序:A.校长室研究确定中层岗位职数和岗位职责并予以公布。B.教职工自荐、他荐,填写竞争上岗推荐表。C.党总支、校长室讨论提出各岗位中层建议名单。D.竞聘对象公开述职、民主测评。E.党总支、校长室研究确定聘任名单,并报区教育局党委备案。F.校长聘任,签订岗位合同。

  ⑷中层岗位合同聘期暂定为三年。

  2、教职工岗位聘任:

  ⑴聘任方式:教职工聘任采用双向选择的方法。

  ⑵聘任程序:A.学校公布下学年管理、教学服务岗位数,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B.教职工填写任职意向书,每人可选择二个岗位。C.由已聘任的中层干部提出各岗位人员上岗的初步人选。D.党总支、校长室、聘任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上岗人员名单。E.校长与教职工签订岗位合同。F.合同期限为一年(即将退休的教职工聘期不超过法定退休年月所在的学期)。

  3、校长、党群组织负责人的岗位聘任:

  ⑴校长的岗位合同由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副校长的岗位合同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校长与其签订。

  ⑵党群组织按各自章程选举产生的负责人,以上级部门的批复任命代合同书,任期即为聘期。

  4、其他人员的聘任:

  ⑴新分配的高校毕业生均试聘一年,试聘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再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试聘不合格或本人不接受学校聘用的,通过区人才市场另行择业。

  ⑵教师因病休息一年以内的,根据病前实际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决定聘任相应的岗位职务,其工资福利和职务晋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⑶学校接受外单位调入的教职工,其聘任方式同原在编教职工。

  5、岗位合同一式两份,学校、个人各执一份。

  6、关于受聘人员的待遇:

  ⑴受聘人员的工资,由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岗位职务确定,并按照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活的工资部分,合理拉开档次。

  ⑵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解聘、辞聘后,待遇取消。

  7、对拒聘、落聘人员的安置处理:

  ⑴学校对拒签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从次月起即停止发放津贴(即活工资)和校内各种津贴、福利。

  ⑵原中层干部落聘者自行免职,学校根据个人特长、专业另行安排工作,待遇随新岗位而定。

  ⑶如因同学科的教师富余,或其他原因落聘的教师,学校可建议区局调出本校或转岗安排到其他岗位工作。转岗期间,教师性质不变,教龄照计,转岗到非教学岗位的教师不再享受教龄津贴、农村教师浮动工资,其他待遇按转岗后的新岗位而定。

  ⑷教职工落聘,从落聘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一次上岗机会,服从学校安排且能胜任新岗位工作者,待遇随岗而定;不服从或不胜任新岗位工作者,学校将作待岗处理,临时人事档案移交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档案代理,编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保留学校,本人亦可自谋职业。学校按原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省市综合补贴、教龄津贴)的60%发放工资,停发校内一切福利、奖金。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在此期间,“中心”对其推荐安排一次工作,服从安排的办理调动手续;不服从安排或无法找到接受单位的教职工,由学校作解聘处理。学校着手清退校内自筹临时工,以便留出岗位,最大限度地安排落聘教职工。

  ⑸对距法定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教龄女教师满25周年,男教师满30周年,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工作与无法上岗者,由本人申请,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校内提前退岗休养,休养期间享受连续工龄,待遇按低于本单位同类正常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的10%-15%执行。不享受学校自筹奖金、农村教师浮动工资和年度考核奖;若遇国家工资调整,按在职人员对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有关待遇。

  六、违约责任:

  学校和受聘人员均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和岗位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如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七、人事争议:

  聘用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申请民主调解,争议调解要充分考虑职工切身利益和学校需要,按照政策法规,争取在校内协调解决。调解不成,可向区教育局人事科或区人事局申请调解或仲裁。

  八、实施:

  此方案经我校二届六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方案内容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悖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此方案解释权在校长室。

篇2:浦江高中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浦江高中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保障教职工和学科合法权益,增强教职工教书育人的自觉性,达到提高教职工素质和学校办学效益,建设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需要的高素质教师的目的,根据《南京市教育系统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对象

  本校在编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含原有的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新进入的教职工)。

  二、聘用合同的签订

  1、聘用的原则

  ⑴全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⑵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标准核定编制、设置岗位,遵循科学定员、平等公开、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

  2、合同的签订

  ⑴聘用合同书由南京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⑵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与教职工以聘用合同书的形式签订聘用合同。

  ⑶以上级关于核定编制标准文件为依据、考虑教职工进修、开设选修课和活动课的需要、女教职工产假等因素,适当放宽编制数,但从严把握。

  ⑷经上级任命的校级行政干部,其任命书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⑸由上级任命或选举产生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工会主席,其任命书和选举结果批准文件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⑹以上⑷⑸款的人员,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仍应签订聘用合同。

  ⑺其他人员均应与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⑴合同期限

  ⑵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⑶工作纪律

  ⑷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⑸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⑹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4、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愿,由学校和受聘人协商确定,一般短期合同1-5年,中期合同6-10年,长期合同10年以上。

  ⑴凡在我校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教职工,经双方同意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但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

  ⑵凡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先进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和特级教师、区级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优秀班主任,签订合同期限为十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

  ⑶学校对从师范学院(大学)毕业生中聘用的新教师按国家规定的见习期限和服务期限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对从企业、社会待业人员及其它学校毕业生中聘用的新教职工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从外校新调入的新教职工试用期也为六个月。经试用考核合格者,办理聘用手续;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聘用。

  ⑷以上3项条款外,签订合同期限为五年(不含见习期),因学校需要或教职工本人师德修养、工作情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属⑴⑵⑶条款的经双方同意,也可以签订长于或短于五年的合同。

  ⑸聘用合同制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原合同的期限。

  5、签订聘用合同的程序

  ⑴学校先制定实施方案(初稿),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⑵在签订聘用合同的基础上,学校与教职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并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⑶全员聘用合同须经区人事局鉴证。

  ⑷首次签订合同定在99年8月下旬。

  6、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聘用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7、学校与下列人员可缓签聘用合同:

  ⑴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教职工;

  ⑵因某种原因,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

  ⑶其它特殊原因,暂时不能胜任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除第一款所列对象外,缓签聘用合同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8、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限期3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联系接收单位,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批准办理调离手续,逾期未能调离,或学校不同意调离,仍拒绝签订聘用合同的,报区教育局作自动离职处理。其中,在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新调入与学校签了服务期协议的教职工,本人要求流动还应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9、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后,教职工的工时制度、法定假期、女工保护待遇,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公伤残和患病及退离休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因特殊原因使原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合同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3、受聘人被开除、辞退或本人自动离职后,聘用合同即自动解除。

  4、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⑵符合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之辞退条件的;

  ⑶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经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⑷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⑸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较坏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⑺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对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的;

  ⑻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⑴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愿从事学校为其安排的适当工作;

  ⑵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⑴聘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4、5条规定的;

  ⑵受聘人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受聘人患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⑷受聘女教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⑸其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受聘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的;

  ⑵学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作报酬,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

  ⑶受聘人经学校同意应征入伍的;

  ⑷经学校同意,受聘人自费升学、出国留学、出国定居、调动、辞职的。

  8、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四、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经浦口区人事局鉴证的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付一定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

  2、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除符合本意见第三项第7条2、3款所列条件者外,执行以下规定:

  ⑴在国家规定的服务期内的受聘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支付毕业生培养费;

  ⑵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出资进行培训(含公费派遣出国、出境进修培训)在规定(或约定)的服务期内的,受聘人应按规定(或约定)偿还进修培训费;

  ⑶由外县、外单位调入本校的教职工,凡与学校签订了服务期协议而未允许在学校内部提前退岗休养(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待达到法定服务期之前,受聘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职工下岗后的管理

  1、已签订聘用合同但因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未被聘用上岗的,学校可通过岗位培训、换岗、试聘等方式妥善安置,岗位培训、试聘期间的待遇不低于待聘人员的待遇。上述人员也可进入人才市场,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推荐到其它单位工作(区教育局按规定为其办理调动手续)。对不服从学校安置又未能推荐到其它单位工作的教职工,作学校内部待聘处理。

  2、学校内部待聘的教职工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不享有30%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及学校发放的奖金补贴。待聘时间为一年。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作待岗人员处理。待岗人员由学校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执行浦口区职工最低生活补贴标准,教龄不再连续计算。在待岗待聘期间,除参加校外培训教职工外,都要服从学校管理,到校报到参加学习或做临时性的工作。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二十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工作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经区教育局批准,到退休年龄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岗休养期间的待遇,参照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养期间,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不允许搞有偿家教,一旦发现即按待岗人员处理。

  六、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

  1、全员聘用合同签订后(含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须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区人事局鉴证后生效。

  2、学校成立由教工、行政、工会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行使人事争议调解职能。学校与受聘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如能够协商解决,并形成调解协议,双方均按协议履行。如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相关问题

  1、本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均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2、本方案已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报区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3、本方案由江苏省浦江高级中学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