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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高中住宿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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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丹高中住宿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为建立我校学生宿舍的良好秩序和创造文明优雅环境,保证住宿学生的生活和休息,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干扰他人生活和休息的不良行为,将给予以下处罚:

  1、凡熄灯号响后,未经允许仍在本寝室之外的其他寝室逗留者视为串寝。凡串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对在熄灯号响后仍在走廊、卫生间、盥洗间等处逗留、喧哗、打闹者;在寝室内说笑、闲谈、娱乐以及以其他形式影响他人休息者,视情节轻重和对他人的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对未经本人允许动用他人财物、损坏公物或将公共设施据为己有者,根据情节和物品价值给予相应处分(损坏物品须按价赔偿);

  4、在宿舍楼内打扑克,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在宿舍内使用明火,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6、未经允许私自离开寝室夜不归宿,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7、用照明或望远工具乱照、乱看,骚扰他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8、乱倒污水及垃圾,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9、留宿他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发生事故的要负连带责任;

  10、不履行卫生打扫义务或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管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1、凡有故意起哄、打架、斗殴、偷窃等恶劣行为的,视其情节、责任和后果,从重给予相应处分;

  12、在寝室吸烟、喝酒的,从重给予相应处分;

  1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篇2:七斗中学学生违纪的处罚规定

  七斗中学学生违纪的处罚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对学生文明道德、行为习惯的教育,严格学生常规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创建优良的校风和严谨的学风,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特制定本规定。

  二、处罚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口头警告、点名批评;屡教不改者警告处分:

  1、教学区内穿拖鞋、穿背心,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化妆,佩带首饰经教育不改正者;

  2、对长辈、老师不尊重,背后取绰号,给同学取侮辱性绰号,造成同学之间不团结者;

  3、迟到早退(指一学期)累计达到五次及以上或旷课节数(指一学期)累计达到4节者;

  4、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不交作业经教育不改正者;

  5、多次无故不参加课外集体活动者;

  6、校内骑自行车或乱停放自行车者;

  7、课间追逐、喧哗、打闹经教育不改正者;

  8、校内打扑克,做不健康、不安全的游戏者;

  9、随意攀摘花草树木,乱扔纸屑、果皮、瓜子壳,损坏公物等;

  10、用餐时,奔跑、故意拥挤、浪费严重者;

  11、进网吧、营业性的舞厅、酒吧、音乐茶座、游戏机房、台球房和溜冰场;

  12、有其他类似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全校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

  1、不服老师管教,无理取闹,有严重不尊师行为者;

  2、有酗酒、抽烟行为者;

  3、在校内外参与赌博或看、听、传黄色书刊、音像者;

  4、全学期旷课累计达到2天以上;

  5、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舞弊者;

  6、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情节较严重者;

  7、禁止出校门期间,不听劝告擅自出校门者;

  8、吵架骂人、翻越围墙者;

  9、有其他类似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参加集体活动时不遵守纪律而造成严重影响者;

  2、全学期累计旷课5天以上者;

  3、在校内外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打架造成恶劣影响者;

  4、在校内外有偷窃行为或敲诈同学钱物者;

  6、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情节十分严重者;

  7、其他各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行为的。

  三、《处罚规定》编后寄语

  学生一旦发生违纪行为,要主动认识,深刻检讨,自觉接受批评教育,争取宽大处理;如不服从老师管教或拒不认错,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全体学生要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规章制度》。人人要做到“四学会”: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身、学会创新;要坚持“五求”:求知、求实、求真、求善、求美。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篇3:C阳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阳邵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生在考试中的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扣除该科考试所得分的2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进入考场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场内随意讲话或在考场附近喧哗及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

  (4)开考半小时内交卷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室的

  (7)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8)用红笔或铅笔答卷(绘图、涂答卷除外),使用计算器的;

  (9)在试卷上乱涂乱画,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的;

  (10)在考室内吃东西的。

  第四条 对考生考试中的舞弊或严重违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学科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及品德考核降级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1)抄袭他人答案的;并视其情节,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

  (3)夹带并偷看书本、资料、纸条等以及类似行为(无论已遂或未遂);

  (4)互相校对试卷答案的;

  (5)交换试卷或帮助他人做题的;

  (6)考场内传接纸条或答案的;

  (7)带走试卷或答卷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9)顶撞辱骂监考人员,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

  (10)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电工具查看信息者;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者,取消考生学习期间的各门课程成绩,并视情节给予退学处分。

  (1)由他人代考或者替他人考试的;

  (2)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它考生且认错态度差者;

  (3)已查清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4)在一次考试期间内,舞弊记零分累计二次(含二次)以上者;

  (5)凡期中、期末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第六条 考生违纪情况的处理程序

  (1)凡属违纪、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监考人员应掌握其违纪、舞弊证据,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科审核,经校行政研究决定,予以公布。

  (2)凡因违纪、舞弊使得该科不及格者,在下期开学前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若补考不及格者,认识态度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认识态度差者给予退学处分。

  阳邵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