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湖中学实施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度细则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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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新中学实施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度细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温瓯教政[20**]172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意见》。更好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增强办学活力,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建立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坚持适当拉开距离,优职优酬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
三、实施对象
为本校全体公办在编在职教职工。
四、分配办法
(一)严格控制总量。教职工绩效工资的总额,应控制在教育局、财政局预算核定下达的绩效工资额度内,不得突破。
(二)适度拉开档次。教职工绩效工资不能平均分配,以教职工学期和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评价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分等次发放。
绩效工资的比例系数为:
考核等次比例系数备注
优职1.3
1.校级领导考核等次以区教育局考核结果为依据,其他人员以学校考核结果为依据;
2.退养、经同意借用人员和考核合格的试用期教师均按比例系数为1的标准发放。
称职前40%1.1
后60%1
基本称职0.5
不称职0
(三)突出工作绩效。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要与教职工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工作量大小、出勤情况、班主任工作及师德师风等综合实绩挂钩,要充分利用绩效工资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学校内部管理。
(四)几类特殊人员的处理。
1.下列人员,可以全额或部分享受绩效工资:
(1)经区教育局批准离岗退养人员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经区教育局同意借用到本区党政部门和其他单位人员全额发放。
(3)当年到龄退休、正常流动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月发放。
2.下列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1)经区教育局批准或备案的勤工俭学人员。
(2)未经区教育局同意借用到其他单位的人员。
(3)受党纪、行政处分期间的人员。
(4)学期、学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或没有考核结果的人员。
(5)其他规定应不享受的人员。
3.下列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理:
(1)旷工1节扣发当月50元绩效工资,旷工1天扣发当月100元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7天的,停发学期绩效工资。
(2)事假1天扣发当月20元绩效工资,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事假2个月的,停发学期绩效工资。
(3)病假累计3天以上每超过1天扣发当月10元绩效工资,病假累计超过15天不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病假3个月的,停发学期绩效工资。
(4)身患严重疾病,经区教育局批准办理病假手续的人员,可按照绩效工资的70%发放。
(5)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照发;哺乳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妊娠假按病假处理;探亲假在工作期间的停发,寒暑假期间的照发。
4、下列人员,按如下规定执行:。
(1)、参加本区交流任教教师,按现任教学校同等次人员标准发放。
(2)参加省、市支教教师,按原任教学校同等次人员标准发放。
五、说明
1、教职工绩效工资以学年度为单位发放,既第一学期预支人均发放一半,第二学期末根据学年度考核结果统一结算。
2、在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按照本细规定实施。
篇2:京口实小绩效工资制度
口京实小绩效工资制度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84号)以及市、区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进一步推进内
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逐步形成内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二、制定方案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
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一)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书记为副组长的绩效工资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处室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二)范围和对象
20**年1月1日,按国家规定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和正式退休人员。
(三)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按执行工资所对应的岗位,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对照《京口区属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附表一)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基础性绩效工作按月发放。
调动人员比照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变动岗位人员,从变动岗位的次月起,按新任岗位的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工作年限达到上一个档次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从达到年限的当年1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师德奖、德育奖、教学奖、专业发展奖、满工作量奖、超课时津贴七个项目。除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外,其它项目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班主任实行校内竞争上岗,小学教师350元/月,按月考核发放。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师德奖、德育奖、教学奖、专业发展奖、满工作量奖超课时津贴六项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中扣除班主任津贴后实行100分分配方法,钱数按分计算,具体规定见下表:
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项目指标内容分值
师德奖20分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15
出满勤5
德育奖 20分 发挥个人教育示范作用5
发挥学科教学渗透作用7
发挥校园生活中管理的作用8
加分因素
教学奖 28分教学常规:执行课程计划、做到“教学五认真”、积极实施素质教育20
教学效果:素质教育成果显著8
加分因素
专业发展奖 12分重视继续教育,为提高教育教学效果服务9
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和课题研究活动3
加分因素
满工作量20分服从分工,团结协作,工作量满。20
超课时津贴以满工作量为标准,凡超一个工作量加0.05分,凡少一个工作量减0.05分。为学校工作加班,经校长室同意核实,折合成工作量计算。
工勤技能人员:根据岗位性质增设“教育教学服务奖”,替换“教学奖”分值仍为28分,其它项目不变,考核办法不变。
管理人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管理人员的工作实绩,管理人员的考核增设“教育教学管理奖”,用于考核管理人员岗位履职及目标达成度,有关标准见下表:
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体系及其标准
行政岗位分值
副校长、工会主席45
正职主任40
副主任、大队辅导员、团支部书记、工会副主席35
年级组长、综合组组长8
教研组长4
工会委员、团支委2
正职校长、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局主管部门对其考核发放。
3.特殊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在编不在岗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长病假人员患癌症、白血病等重病者享受50%,一般病人不享受;工伤人员按人事部门鉴定轻伤者正常上班,工作适当照顾,适当考核正常发放,不能上班,按70%的标准照顾发放;产假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
学校退休(职)人员根据其执行退休费的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未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学龄可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照《京口区区属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附表二)执行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
20**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从计发基本退休费的当月起,改按退休人员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学校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1927元/月。
(五)其他规定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及因个人原因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次月起停发3个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次月起停发6个月。停发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发放。
四、绩效工资的考核办法
1、考核形式
(1)个人自评、年级部互评和校评三者结合
(2)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3)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
2、考核程序
按月考核、学期累计、年终汇总。具体说:
(1)每月组织全体享受绩效工资的教工,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互评和校评,计算当月个人总得分,由考核对象认可签字。
(2)每学期汇总一次,由考核对象认可签字,并作为下学期岗位聘用的依据之一。
(3)年终汇总两学期的个人总分,折算成个人奖励性工资,由考核对象认可签字。
(4)学校对个人绩效工资考核档案保存近三年。
3、考核部门
(1)班主任津贴和德育奖由德育处负责考核
(2)师德奖由党支部和办公室负责考核
(3)教学奖、满工作量奖和超课时津贴由教导处负责考核
(4)专业发展奖由教科室负责考核
(5)教育教学服务奖由总务处负责考核
(6)教育教学管理奖由校长处负责考核
五、绩效工资的考核内容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时一票否决。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2.搞有偿家教,造成不良影响。
3.体罚、侮辱、变相体罚学生者。
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6.其它违法行为者。
六、组织实施
1、执行时间
绩效工资从20**年1月1日起实施
2、绩效工资核准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申报,经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核准,报区财政局备案。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区人事、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
上年度12月份教职工基本工资确定,每年年初核定一次。
今后,因岗位、工作年限变动或退休等因素要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的,由学校按程序报批。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应及时申报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正常变动,按年度进行。
本实施方案由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