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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小学办学章程

  • 2024-06-23
  • 8042

  阳朝小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沙市芙蓉区阳朝小学

  学校地址:长沙市阳朝路84号

  学校性质:本校系国有全日制普通小学,学制六年;隶属于国家授权的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

  第三条 办学规模:学校开设18个教学班。

  办学目的:学校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的校训是“团结,诚实、勤奋、守纪”。实施常规为本、科研增效、素质立校的办学思路,努力发展自己办学特色,把学校办成学生自主发展的乐园。形成求真、开拓创新的校风,爱校、爱生、敬业的教风;爱校、爱学、文明的学风。

  第五条 学校校徽是:

  学校校歌是:

  学校校旗是:

  学校校庆日是: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是办学的主体,有上级部门按法律法规赋予的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负责。

  第八条 学校校长由芙蓉区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应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制定学校教育教学和经营管理方针、目标以及学校发展战略。

  2、主持制定学校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合理安排与使用学校经费和各种资源;

  3、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具体规章 ,制定学校各个工作岗位职责。

  4、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并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予以考核。

  5、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并主持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予以考核。

  6、根据聘任制方案,进行教职工聘任,主持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

  7、制定学校教职工继续教育方案,并全面组织实施。

  8、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9、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接受教育局党委的领导,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对学校工作进行保证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负责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并指导共青团、少先队、退教协、工会、关协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教代会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审议,学校工会应和职代会一道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教职工思想工作,保障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教导处、科研室、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由校长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各任命负责人一名,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主任对校长负责;教研组长对主任负责;教职工由教研组和主任负责管理。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分明,有职有权。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岗位责任制;聘任的教职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产管理制度,做到有章 可循,规范管理。

  第三章 学校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杂费。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工作,积极创收筹措部分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的整体目标和任务是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加强基础,提高能力,培养习惯,改进教法,指导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活,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在思想品质、道德情操、文化科学、劳动技能、身体心理、兴趣爱好等方面有较大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形成校长负责,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和教导处指导抓,大队部、班主任具体抓,全体教职工参与抓,社会家庭协同抓的德育工作机制,达到全面育人的工作目标。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大课堂教学改革力度,以加强教师教学理论、教学业务和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为主要内容开展教研活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以科研室为龙头,以骨干教师为主体,积极进行课题实验,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效益。

  第二十条 学校弘扬学校传统特色,重视体育、艺术教育、课外兴趣活动等工作,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教育活动,使“特色立校”落到实处。

  学校将开展体操普及与提高的实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视学生卫生意识的形成,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设心理健康课,培养文明向上适应能力强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励,对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成绩显著或作出重大贡献者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同时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予以奖励。学校对工作中有严重过失的教师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给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设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未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特殊情况可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所聘人员校内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积极为教师进修、科研、继续教育创造条 件,努力为教师工作、生活改善环境,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教职工因工作、生活不顺可向学校申诉,申诉不由当事人调解,若调解失效,可进一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不允许污告、写匿名信等行为。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体,学校以学生发展为本,学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所赋予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学籍管理依照《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招生时间、新生入学时间由芙蓉区教育局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应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制定的《小学生一日常规》,按学校作息时间作息。学校教师不得利用晚上、节假日全班补课或上新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新的学生观和质量观,依据《芙蓉区素质教育评价方案》全面正确评价学生,重视对随班就读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对于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安全管理,重视学生心理、生理保健,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学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第七章 学校财务财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不得转让、拍卖,确保国有资产不留失。

  第三十四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财会制度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并据此建立本校财务、会计制度,学校校长必须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当年财务状况,接受职代会的审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租赁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收取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以及仪器报废与转让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其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六条 学校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 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若要修改须先提请校务会议讨论,经校教代会三分之二的代表讨论通过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本章 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制度;本章 程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 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篇2:大华中学办学章程

  华大中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要求,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局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华大中学,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在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和大场镇人民政府教委的双重领导下实行教育工作。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 [办学宗旨]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终身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出人格健全、素质全面、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代新人。

  第四条 [办学理念]让每位学生扬起希望的风帆。

  第五条 [学校风气]逐步形成“进取、勤奋、朴实、严谨”的校风、“爱生、进取、敬业、严谨”的教风、“自强、明礼、勤奋、好学”的学风。

  第六条 [办学目标] 力争把学校办成教育思想先进、管理严格规范、办学特色鲜明、校园文化浓郁的让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七条 [办学特色]学校经过多年的努力,力争形成影评特色与小班教育特色。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四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宝山区教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提出副校长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八)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校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三条在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作。

  第十四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学校在校长室领导下设立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科研室、人事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科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学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与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20**]7号》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三条 在校长主持下,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政教处对学校的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应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学业考试和考察。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的要求,每三年制定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社会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校长主持由校长、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委员、副校长、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及团队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休会期间有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年级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 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课时工资、考核奖励工资三部分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四十条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四十一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三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章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四十四条 学校是区政府通过区教育局、大场镇教委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大场镇记帐中心办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学校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接受宝山区教育局和大场镇教委的审计。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宝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校校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1391号。邮政编码为20**42。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宝山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篇3:浏阳一中青年党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阳浏一中青年党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阵地,接受学校党总支的直接领导,同时指导各年级党支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第二条、青年党校的宗旨和任务:

  (一)向青年学生灌输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让青年学生了解共产党的发展史和共产党领导中华人民的革命斗争史。

  (二)引导青年学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跟着共产党走,树立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理想。

  (三)用科学的理论武装青年学生头脑,让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占领学生的思想阵地。

  (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青年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

  (五)对经过培养,表现突出,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申请人,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慎重发展”的方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条、青年党校的一切活动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gg开放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阳浏一中青年党校服从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具体工作由德育处和团委负责。

  第二章 党校学员

  第五条、青年党校实行学员制,凡承认学校青年党校章程,思想要求进步,愿意参加青年党校学习的阳浏一中学生,均可成为青年党校学员。

  第六条、学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参加青年党校的学习。

  (2)有权参加青年党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3)对青年党校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4)要遵守青年党校章程,遵守青年党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青年党校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学员的来源:

  1、党校的学员来自本校学生。

  2、学员应具备的条件:

  (1)思想要求进步,愿意参加党校学习,有强烈的求知欲望。

  (2)关心集体,帮助同学。

  (3)遵规守纪,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3、学员的产生方法:具备条件的同学自己提出申请,或由班主任推荐,经招生小组批准后方能成为正式学员。

  第八条、学员的职责

  1、要严格遵守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要认真履行考勤制度,因特殊情况缺课要及时进行补课。

  3、上课要认真听讲、做好笔记,课后要认真完成作业。

  4、要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党校教师

  第九条、党校教师由党校管理机构聘请。

  第十条、在校内全体党员中聘请党性强、思想好、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的同志以及全体政治课、历史课教师为青年党校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聘请县委党校教师、各级各类先进模范人物为青年党校校外教师。

  第十二条、教师职责:

  1、任课教师要按工作安排按时给学员上课。

  2、有事不能上课的要提前3天到校务办公室办手续。

  3、要保持良好的师德风范,党性原则强,做到为人师表。

  4、要认真备课,讲课要言之有物。

  5、认真批改作业和阅卷。

  6、服从安排。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职权

  第十三条、青年党校设校长2人,副校长3人,其中,执行校长1人。校务办公室主任1人,任课教师若干人。每个教学班的团支部书记为该班青年党校学员组组长。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职权:

  1、负责党校内外一切事务。

  2、负责党校招生、考试。

  3、制定学年工作计划,完成各阶段的工作总结。

  4、制定教学计划、安排上课时间。

  5、负责安排任课教师。

  6、负责党校校务管理。

  7、负责向上级汇报工作。

  8、制定和修改青年党校章程。

  第五章 考勤与考试

  第十五条、考勤制度:

  1、学生要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课的要及时请假。

  3、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班主任书面申请,由小组长报校务办公室批准。

  4、缺课达6小时以上者不准毕业。

  5、迟到、早退每两次按缺课一小时计。

  第十六条、考试、考核制度:

  1、上课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每上一次课(含开学典礼),都要在上课后一周内写一篇学习体会和思想汇报(不少于500字)交到各组长,组长交到党校办公室。

  2、每期学习结束,要进行结业考试。

  3、每位学员必须参加考核,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

  4、考生要按要求认真准备考试,不得作弊。

  5、学年操行评定为优秀(由班主任提供)。

  6、平时考核、结业考试都合格者准予结业,并由党校发给结业证书。

  7、结业证书作为加入党组织的重要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