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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田稻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切实抓好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本条例实施处理。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实施违纪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纠正违纪行为,教育学生自觉守纪。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程序

  第四条 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令写检查、公开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八档)的处分。

  第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由班主任整理好教育经过及相关材料,提出书面意见,经年级组长签具意见,报教育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教育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公布;记过及以上处分,由教育处交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公布。

  第六条 凡学校处“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本学期品行成绩打“D”等。改正错误成绩显著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由班主任签具意见,上报教育处审查批准后,可酌情提高品行评定等级,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评为“A”等(参考值:A-优,B-良,C-及格,D-不及格)。

  第七条 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我校颁布的校纪校规,每学期分两次评定学生的品行成绩,分A、B、C、D四级,期中初评,期终总评,由班主任组织学生进行评议并征求各任课教师的意见,将其成绩记入个人《学生手册》和《学籍册》。

  第三章 违纪的处理

  第八条 从楼上往下倒水、吐痰(口沫)、乱扔粉笔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影响公共卫生、危害他人者处“令写检查”、“公开批评”或“警告”的处分。

  第九条 将垃圾倒入厕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处“令写检查”、“公开批评”或“警告”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处“记过”的处分。

  第十条 乱涂、乱改、乱画、撕毁、污损学校通知、黑板报、墙报、宣传张贴等,行为恶劣者处“警告”至“记过”的处分。

  第十一条 吃中餐时,不遵守纪律,到处乱跑,破坏秩序,乱丢饭盒、乱倒剩饭剩菜者处“令写检查”、“公开批评”或“警告”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处“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爬门、围墙、门窗、篮球架、乱拉电灯开关、损坏学校花草树木、起哄、追逐、无故拥挤、戏闹、恶作剧等,危害较大,并产生不良后果者处“令写检查”或“公开批评”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处“警告”的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一律按学校规定赔偿(学校总务夏洪亮老师负责);故意损坏除赔偿外,处“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有小偷小摸行为者,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者处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闹事、故意制造(扩大)事端、污辱诽谤他人,敲诈、斗殴者,除负责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处“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六条 通风报信、暗中指认、教唆,勾引本校、兄弟学校或社会青年来校(或校外)寻衅斗殴、打击报复者处“记过”以上的处分。乱取他人绰号、歧视打击学生或斗殴时知情不报、不劝阻、瞎起哄、围观助威者,处“令写检查”或“公平批评”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十七条 称兄道弟、认姐呼妹,组织小团伙影响较坏者,处“公开批评”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并已产生不良后果者处“记过”以上的处分。

  穿奇装异服、理怪发,不符合中学生装束打扮者,处“令写检查”或“公开批评”的处分;经三次教育不改者,处“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第十八条 传阅不适宜中学生阅读的书刊画报或其他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者没收有关书刊画报外,处“令写检查”或“公开批评”的处分。凡上网或传阅、观看淫秽书刊画报、影视录像、碟片光盘者,处“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不准抽烟,学生抽烟影响极其恶劣或经三次教育劝阻不听者处“记过”以上处分;在校学生一律不准谈恋爱,学生谈恋爱影响极其恶劣或经三次教育劝阻不听者处“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条 学习纪律松散,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五次(累计,下同)或旷课二节者,处“令写检查”至“警告”处分;无故迟到早退八次或旷课三节者,处“公开批评”至“严重警告”的处分;无故迟到早退十次以上或旷课一天以上者处“记过”的处分;旷课超过五天者(累计三十节课以上),处“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任课教师(包括班主任)在班级日志上记名累计五次,令写检查;七次者公开点名批评;十次以上者处报教育处“警告”至“记过”的处分;超过二十次者处“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一经查出,本卷一律记零分,视其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记过”的处分;累计五次考试作弊者处“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拒绝教师的批评教育,态度粗暴,辱骂、殴打老师,在师生中造成极坏影响者处“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处“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并已产生不良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处“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四章 处理的撤消

  第二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撤销由教育处批准;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半年教育,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教育,对自己的错误确有深刻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可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班级评议,班主任和年级组长签具意见报教育处,由行政会议讨论、学校批准撤销。

  第二十六条 记过以上的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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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

  (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一)、(二)款给予处分;

  (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七)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严禁赌博和酗酒。有赌博、酗酒行为者:

  (一)凡以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比输赢的活动,均属赌博。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破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破坏公共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 破坏公共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 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管制器械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⒌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或群殴者:

  ⒈策划或聚众打人,经发现制止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⒉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⒊造成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邀参与打人或群殴者:

  ⒈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⒉动手打人,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⒈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⒊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或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⒋为打架提供器械者:

  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⑵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者,除按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处理外,再加重一级处分。

  (八)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校或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而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

  (一)除第五条第四项外的其他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用语言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对监考人员采用报复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考场规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

  (一)从事或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的纪律处分;

  (二)有流氓滋扰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收看淫秽书刊、录相,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规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道德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在饭厅、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宿舍、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严禁在寝室点蜡烛,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⒈在寝室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或在寝室点蜡烛,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⒉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燃器具,大功率电器、点蜡烛等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⑴损失在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⑵损失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⑶情节严重或有人员伤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恶意骚扰、攻击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或组织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的处分;经教育不改正,拒绝搬回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下河、下江、下塘游泳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数据,造成损失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的;

  (五)破坏或攻击网络系统,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

  第十九条 学生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毕业实习学生违反职业道德,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减轻与加重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报告、交待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

  (三)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五)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六)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第四章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

  负责调查,违纪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违纪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学生的其他违纪,原则上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对跨系学生的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调查;

  (二)学生违纪后,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必须陈述清楚错误事实),并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三)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部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所在系,系应立即核对本人检讨的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检讨。凡属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负责审核各系对违纪学生处分建议报告或决定,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

  (三)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系或学生处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以下处分由系听取,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处听取);

  (四)根据本条例,凡受处分学生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其中处分为开除学籍者,由学生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或家长,或采用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校提供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限两天之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受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

  (二)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均无评优评奖资格;享受助学贷款者,学校将告知银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校规尚不够违纪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在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

篇3:良辅中学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良辅中学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一、处理原则:

  教育为主,处理为辅;屡教不改,必须处理;恶性事件,从重处理;校作处理,告知家长。

  二、处理流程:

  本着负责的态度,遵循认真、慎重、妥善的原则,自下而上,以事实为根据,以育人为宗旨。由班主任审核、报送违规事实材料。

  1.对于违规情节较轻的学生:

  ①由班主任进行教育,或由年级组长协同教育。

  ②学习违规情节相对严重的,由学生填写《太仓市良辅中学学生学习违纪违规情况登记表》。

  ③违规学生完成反思的相关文字材料。

  ④班级内作批评。

  ⑤将相关材料上交德育办存档。

  2.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学生:

  ①学生填写《太仓市良辅中学学生违纪违规情况登记表》

  ②对违规学生进行停课检查、反思等教育

  ③由德育办填写《太仓市良辅中学学生行为预警通知书》并及时发送到家长。

  ④违规学生完成反思的相关文字材料。

  ⑤德育办根据学生反思态度,报校长室同意后,酌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⑥在校内张贴相关纪律处分的决定,同时转教务处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凡在毕业前未能撤消处分的同学,不发、扣发毕业证书。

  三、处理权限:

  1.班内通报批评由年级组长会同班主任作出处理意见;

  2.校内通报批评由德育办根据班主任、年级组长意见作出处理意见;

  3.纪律处分,由德育办会同校长室作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规则:

  1.一般违规:

  (1)如校内骑车、游食、乱抛杂物、自行车不上锁、吹口哨、翻越栏杆等按照“班级常规检查赋分办法”处理;

  (2)如欺负同学,语言不文明,仪容仪表不合要求,违反课堂纪律,违反作业要求等,经多次教育不改,可作出班内批评处理;

  2.严重违规:

  (1)通报批评

  不尊重师长、不遵守管理制度及在校行为规范和其他校纪校规者,班内通报批评后屡教不改者

  (2)警告

  ①通报批评教育本学期累计超过2次以上仍无收效者;

  ②发现恶语伤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经教育帮助仍不愿意改正者;

  ③损坏公物而隐瞒不报者;

  ④观看不健康的书刊和影视录像者;

  ⑤吸烟、酗酒、赌博,进娱乐场所、私自组织过生日、谈情说爱等严重违纪者;

  ⑥本学期旷课累计六节以上者;

  ⑦警告由班主任上报材料,由德育办审查确认备案,并口头通知学生家长,记入本人学籍和学生手册。

  (3)严重警告

  ①警告本学期累计超过2次以上仍无收效者,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德育办确认后,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②有严重违纪屡教不改者

  (4)记过

  ①经严重警告后仍无效果者;

  ②不遵守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上不良影响者;

  ③传播不健康书刊、影视录像者;

  ④学期内旷课累计十五节以上者;

  ⑤记过以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班主任上报材料,政教或教导主任批准,全校大会宣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5)留校察看

  ①经记过无效者;

  ②突发恶性事件且影响很坏,发生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学校和社会造成很坏影响者;

  ③打架斗殴至他人伤残者或者发生较严重的偷窃行为,被公安部门传讯者;因犯罪受到公安部门拘留者;

  ④学期内旷课累计20节以上者;

  ⑤留校察看由德育办上报材料,校办公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张榜公布,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书面通知家长。

  五、关于撤消纪律处分

  1.撤消处分的权限与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2.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同学需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向班主任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办,并由德育办据其行为表现、态度予以撤消,并在全校公布。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同学需在半年后向班主任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办,并由德育办据其行为表现、态度予以撤消,并在全校公布。

  凡受处分的一律填入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

  凡警告以上(含警告)未被撤消者不予毕业。

  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论处。

篇4:WZ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创建优良的校风,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高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级处分。

  第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措施,已获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已经取得助学贷款、奖学金等予以追回。

  第二章 日常行为违纪处理

  第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该或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惩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加大型*、****、*、***、罢餐、罢会等活动,又不听劝阻的,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印制、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言论,散布封建迷信、**秽、***言论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传看封建迷信、*****秽、***书画,收听收看**秽、***录音录像制品,浏览、下载、传播***、**秽、***内容;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的,对教职工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加非法社团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5)组织举办未经批准的以沙龙、俱乐部等形式政治性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6)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非法扣留、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园内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在公共场所或寝室内喝酒、抽烟、哄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或酒后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5、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等有效证件转借他人,或冒用、伪造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6、有其他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违反安全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以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2、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用具,经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3、违反学校安全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处分。

  4、未经批准,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私自下江河湖泊游泳。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5、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宿舍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翻越围墙、栏杆进出学校,翻越寝室阳台进入其它寝室的,给予警告处分。

  8、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在校园内违章使用、停放交通工具,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

  9、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参与非法经营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违***主义道德,有损社会公德,影响校风校纪,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着装不整,进入教学场所或办公场所,而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进出校门,未按学校规定佩戴校徽或未携带本人学生证的,而又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3、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4、在校园或公共场所,异****往行为不文明,而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故意攻击、骚扰他人或删改他人信息资料,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以低级下流的言行侮辱异性,利用手机、网络等手段骚扰异性,以谈恋爱为名强迫他人与其交往,给予记过处分;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有其他违***主义道德,损害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破坏学校生活秩序,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经批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宿舍的视为晚归。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规定,住校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调动寝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或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逗留,按以下规定处理:

  (1) 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屡次发现,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

  (2) 因私自留宿外人或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逗留,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

  (3)未经批准在寝室逗留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逗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有其他破坏学校生活秩序,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偷窃、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2) 偷窃、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诈骗钱财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为偷窃、诈骗钱财提供帮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一经发现,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校园内不得搓麻将,一经发现,依照本条第1点处理。

  3、组织、强迫、引诱他人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策划、参与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故意伤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策划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虽未参与但恶意造成斗殴后果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过处分。

  5、为他人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6、纠集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行凶报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斗殴双方采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警告处分;经学校处理后,仍继续威胁他人或采取报复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携带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试场及课堂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考试(考查)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作违反试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反试场纪律受处分后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考试(考查)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均以作弊论处,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学生第二次作弊,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予以延期一年毕业处理;偷窃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折合成一次旷课)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40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旷课而受到多次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第十八条 违反课堂纪律,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有以下情形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因违规操作发生意外,同组人员未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 处分及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处分管理部门

  1、学生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教务处负责处分。

  2、其余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负责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处分管理权限

  1、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决定,报处分管理部门核准。

  2、留校察看处分:由处分管理部门决定,报主管院长批准。

  3、开除学籍处分:由处分管理部门建议,报主管院长提交院长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或无法直接送达的,视情况可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或通过校园网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种类等内容,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办法

  1、处分自批准(发文)之日起生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 从轻、减轻、从重处分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违纪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2)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3)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1) 违纪后妨碍调查的;

  (2)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 提供伪证、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4)有多种或多次违纪行为的;

  (5)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重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工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采取真诚帮助的态度,鼓励学生改正错误。

  第二十七条解除处分的条件和程序

  1、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的毕业班学生,其察看期至毕业时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应予以延长察看期3个月至六个月。

  2、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确已改正的,可在一年内解除处分。毕业前最后学期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的,原则上不予解除处分。

  3、解除的审批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与本条例有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学院成教学生、中职学生的违纪处分条例另行规定。

篇5:合肥六八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地教育违纪学生,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学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性质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或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尚不构成以上处罚而应当给予校纪校规处分的,依照本条例。

  第三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处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为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需要,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结合我校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对《肥合六八一中学学生违纪条例》进行修订。

  第六条、有下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致使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者;

  2、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抄袭作业者;

  4、长期不交作业者;

  5、考试不交试卷者;

  6、影响学校*、运动会、文娱活动及学校组织的其它教育教学活动者;

  7、挑拨、煽动同学引起争吵者;

  8、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起哄,制造混乱者;

  9、在学习、实验及其他活动中违犯操作规程或要求,给他人或学校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就餐纪律不听劝阻者;

  2、违反寝室纪律不服从管理者;

  3、佩戴首饰,穿着暴露或奇装异服,烫发,染发,男生留长发等行为,且拒不整改者;

  4、拒绝、阻碍教职工执行公务者;

  5、男女同学之间不正常交往,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教诲者;

  6、胁迫、利诱、纠缠异性与自己交往或为他人充当联络人者;

  7、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者;

  8、赌博或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9、对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并为他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者;

  10、撕毁或涂改学校通知、通告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

  第八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内吸烟者;

  2、在校内喝酒者;

  3、私叫外卖,擅自外出就餐或将其他违规食品带入校内者;

  4、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器材进入校内者;

  5、屡次将MP3、MP4、CD等带入教学区,且不听教诲者;

  6、要求他人将外卖、烟酒或手机等带入校内者;

  7、为他人将外卖、烟酒或手机等带入校内者;

  8、将外卖等带入校内向同学兜售者;

  9、将其他违纪、违法物品带入校内者;

  10、阅读、观看、携带、传播不健康书籍及其他音像制品者;

  11、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12、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之处者;

  13、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留校,且不遵守留校规定者;

  14、虽经请假但超假12小时以内者;

  15、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强行通行者;

  16、强迫他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者;

  17、强迫他人为自己顶“罪”者;

  18、为他人违纪行为提供帮助者;

  19、在与同学交往中寻衅滋事、恃强凌弱者;

  20、有流氓行为者;

  21、拉帮结派,形成小团伙,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条、有下列妨碍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虽经请假但超假24小时以内者;

  2、擅自离校时间在12小时以内者;

  3、擅自离校时间12小时以上者,处以勒令退学处分;

  4、擅自离校彻夜不归者,处以勒令退学处分;

  5、在一学期中连续旷课10节、15节、20节或累计旷课15节、20节、25节

  分别处以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危害学校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电器和拉接电线者;

  2、在校内违规使用明火者;

  3、故意损坏学校安全设施者;

  4、翻越围墙者;

  5、翻越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等各建筑物阳台、护栏者;

  6、未经允许用翻窗或撬锁等非正当手段出入教室、寝室者;

  7、背后操纵、挑拨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

  8、以调解矛盾为借口,充当保护伞,威胁他人者;

  9、打架斗殴未遂,但造成恶劣影响者;

  10、约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内滋事者;

  11、聚众斗殴者;

  12、约邀报复打架者;

  1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内者;

  14、打架斗殴使用刀具或其他器械者,处以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公安部门处罚的,处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殴打他人,造成伤害者;

  2、欺负辱骂他人或捏造事实散布、诋毁他人名誉,侮辱他人,性质严重者;

  3、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

  4、用威胁、利诱等手段教唆他人违纪者;

  5、偷看他人信件或日记,以及其他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者;

  6、辱骂顶撞教职工不听教诲者;

  7、威胁、围攻或殴打管理人员、教师者,视情节轻重,处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按《肥合六八一中学损坏公物赔偿标准》予以处罚外,还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1、偷窃、骗取学校或他人财物者;

  2、敲诈勒索同学财物者;

  3、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物品,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

  4、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个人财物者;

  5、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者;

  6、故意污损墙壁、门窗、宣传栏、图书等公物者;

  7、故意攀折花木、践踏草坪等破坏绿化,性质严重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1、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

  2、同时具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两种行为以上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极力挽回影响者;

  2、主动配合学校处理好案件、减小影响者;

  3、主动举报他人,有利于搞清事实真相者;

  4、交待问题彻底,确有悔改表现者。

  第十五条、对于犯有其他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比照本条例,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包括违纪学生的检查或违纪情况说明、旁证材料(含谈话记录)、学生听证会记录、违纪学生申诉材料、生活老师意见、班主任意见、年级管理委员会处理意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有关记录等。

  第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班主任、生活老师将学生违纪材料上报年级 ,年纪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召开学生听证会听取学生意见,听取违纪学生的申诉或接受违纪学生的书面申诉材料,年级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德育工作部依据处分条例及违纪事实,确定处分等级,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签字后公布。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学生的有关材料,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为保证事实清楚,处理公平、公正,真正达到教育目的,处分学生实行听证及申诉制度。处分违纪学生应通过学生听证会。学生听证会由年级管理委员会负责召开;听证会成员由本年级学生会成员,本班班干、团干和同学,以及从本年级其他班级随机抽取的同学参加。初步处分意见与违纪学生见面,违纪学生可就违纪情况及处分意见向年级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应于处分程序启动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能充分认识错误,深刻反省自己,并确有悔改表现的,自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后,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班主任和生活教师签署意见、年级上报、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在毕业时尚未撤消处分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肥合六八一中学所有在读学生。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和借读生与校方签署的《借读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修改及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二日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于二〇〇七十一月二十日修订,即日起按修订后条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