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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学教职工义务献血制度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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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杨小学教职工义务献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规定,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自觉参与献血活动,是我校教职工发扬人道主义、救死扶伤、互助互爱精神的体现。为使我校的献血工作能顺利开展,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献血任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订立学校献血制度。

  一、献血对象:

  本校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的男女教职员工,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待退休人员及在编不在岗的、被献血站确诊为终身不得献血的教职员工可不列入献血范围)。凡属献血对象的均应依法自觉参与献血活动,完成献血任务,为树立师德新风尚作表率。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顺利实施,使献血工作顺利进行,建立校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体教职员工对献血的认识。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工会生活委员、卫生保健老师为组员,负责献血的具体工作。工会生活委员、卫生保健老师按献血流程操作。

  三、献血流程:

  1、每年5月份进行献血动员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献血名册进项初步筛选工作(排序原则:先按有无献血升序排列,其次献过血的按最近一次献血日期升序排列,再次无献过血的按出生年月降序排列) 。为保护女教职员工的权益,一年哺乳期后方可参加义务献血活动。

  2、每年6 月根据区相关行政部门下达的单位献血指标联系血站预约献血时间和人数。

  3、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献血者每次献血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凡体检未通过的暂不参与当期献血。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仅以血站的检查结果为准。

  4、献血当日按事先筛选顺序,并根据当年指标,由工会陪同2倍指标数的人员前往血站进行献血前检查,另外备选指标数人员在校待命。

  5、因个人原因不便于指定日期完成献血工作的,顺延两周后进行。

  6、献血者献血后,由采血机构发给无偿献血证,今后用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7、对义务献血中出现的好人好事要及时宣传。

  8、为义务献血者提供更多的关爱:献血者享有休假10天,(假期从献血当天算起)和营养费补贴(补贴费用由行政、工会和教职工自愿互助款组成,行政费用视物价情况每年相应提高,献血者自献血后五年内不参加教职工互助款缴付)。

  9、献血工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规定日期内完成。

  10、本制度解释权在学校献血工作领导小组。

篇2:上海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一、为了切实做好本校教职工义务献血工作,学校依据《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和《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学校建立义务献血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工会主席等有 关人员任组员。由党支部负责对教职工进行义务献血的宣传发动,增强教职工义务献血的 意识,提高教职工义务献血的自觉性。由校工会依据教育局献血计划,具体组织献血人员 体检和义务献血工作。

  三、义务献血的对象,凡本校在编的、适龄、健康的公民,均有履行献血的义务。女 性20-55周岁,体重在45公斤以上的;男性20-55周岁,体重在50公斤以上的。新进教职 工符合献血条件的,应于当年报名参加献血。

  四、学校在接到区献血办与区教育局共同下达的“献血指标”后,工作小组根据献血 原则确定义务献血名单,并以书面或其它形式通知其本人。

  五、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义务献血者,学校给予一次性营养补贴费。为了不影响学校的 教学工作,原则上尽量安排在假期义务献血。如果在非假期期间献血,给予一周的休养时 间。

  六、参加义务献血后的教职工,学校五年内不再安排其重复献血,学校保留所有献血 者献血档案。

  七、为了提高本校教职工义务献血的积极性,对于多次义务献血者的营养补贴费逐次 递增,递增金额每次500元。

  八、按照《上海市公民献血条例》规定,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单 位应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1.两年之内不能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

  2.职称评定或认定推迟一年报送,理由是不履行应尽义务,师德不合格:

  3.不发一年基本奖金;

  4.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其所在组室不得参加当年文明组室的评比活动。

  九、试行“献血在单位,用血到家庭”管理办法。凡是公民本人或家庭成员:同一户 口簿内,在五年内,未献过血的用血者,均要付用血量三倍的输血费押金。如在规定的三 个月内还血者或家庭成员体检均不及格者可全部迟还其用血押金。如规定期限内不能还血 ,则押金全部上交国库。

篇3:天山中学教职工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山天中学教职工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一、学校依据《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和《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学校建立义务献血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工会主席等有关人员任组员。由党支部负责对教职工进行义务献血的宣传发动,增强教职工义务献血的意识,提高教职工义务献血的自觉性。由校工会依据教育局献血计划,具体组织献血人员体检和义务献血工作。

  三、义务献血的对象,凡本校在编的、适龄、健康的公民,均有履行献血的义务。女性20一55周岁,体重在45公斤以上的;男性20一55周岁,体重在50公斤以上的。

  四、实施办法。学校采用义务献血计划编号制。

  1、按符合义务献血条件的对象数额统一编号,然后交叉分配到各组室,由各组室组织公开拍号,或由组室自定顺序,与全校序号衔接,依次确定全校参加体检及义务献血人员的顺序。

  2、凡前五年中己参加义务献血者不参加组室抽号,按献血年次的先后,编排在全校编号后尾。

  3、调离本校和超龄教职工的编号自动作废,新调入本校的教职工及时编入全校序列。

  4、大力提倡自愿义务献血,经本人提出口头申请,体检合格者即可提前或多履行献血义务。

  五、奖励

  1、本校教职工一律实行无偿义务献血制,无偿献血费用由学校承担。

  2、学校补贴营养费,数额由校务委员会每年决定。

  3、给予七天公休。

  六、处罚

  按照《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规定,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单位应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1、两年之内不能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

  2、职称评定或认定推迟一年报送,理由是不履行应尽义务,师德不合格;

  3、不发一年基本奖金;

  4、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七、试行“献血在单位,用血到家庭”管理办法。凡是公民本人或家庭成员:同一户口薄内,在五年内,未献过血的用血者,均要用血量三倍的输血费押金。如在规定的三个月内还血者或家庭成员体检均不及格者可全部返还其用血押金。如规定期限内不能还血,则押金全部上交国库。

  八、本办法经支委会、校务委员会、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无特殊情况,任何人均不能作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