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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2024-06-24
  • 6657

  20**年市县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5预警预报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通信

  4.5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总结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资源保障

  6.3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公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组织后期处置与恢复、事件调查处理与奖惩。

  2.2.2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具体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2.2.3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业管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构方案;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协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根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

  县环保局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县农业局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通知所属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承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与应急行动;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公路局负责协调解决普通公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水运事故灾难事件: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设事故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并恢复水路交通能力、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群体性事件、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害事件:如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11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3.1.2信息来源: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事发地港、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源信息;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众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1.3信息 报送: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具体报送程序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办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办理。

  3.2预防预警行动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船

  舶和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3.3预警支持系统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设,发布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信息。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3.4.2预警信息确认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和发布各自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严重、特别严重预警应报省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较重预警应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一般预警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较重预警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确定。

  3.5预警预报解除

  当确定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不会发生时,发布预警预报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预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ⅲ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四级。

  4.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的;造成5—6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或7级及以下航道断航的;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的;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4有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重要港口遭受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惩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造成4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

  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对全省的社会、经济、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2ⅲ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2.3ⅱ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中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赶赴事发现场,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应急行动。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ⅰ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信息主要来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门和企业、海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信息传输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发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发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发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信息分析和报送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4.4通信

  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通信方式采用语音电话、电报、传真、数据通信等,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实现应急通信信息资源的交互与共享。

  4.5指挥和协调

  4.5.1本县辖区内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5.2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件发展变化情况。

  4.5.

  3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4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及时上报省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或有关隐患,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或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行动。

  在接报并确认事件等级后,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等级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动员驻军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社会力量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4.6.1处置措施落实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1)水运事故灾难

  联系航道管理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港口或航道技术条件,联系水利等相关部门给予通航便利条件;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的诱因,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对事故区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故 及其危害的监视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响应行动。

  (2)水运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处置工作;疏散车、船及重要设备、危险物资,对现场周边地区及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秩序,有效控制局势。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本县境内或与本县有固定水运交通往来的其它地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协助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港口和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船舶卫生防疫工作。

  (4)自然灾害

  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加强对港口和航道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查;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和做好记录,注意灾害动向,及早充分估计对港口和航道的影响并做好防港准备;加强对水文情报的收听和记录,加强对浅段和急流段的标识。

  4.6.3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调用程序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辖区内的救生、消防及防护设备和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及管理状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港口和航道附近区域,适当配置应急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船舶等在县内运输的,由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调用。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抢险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1)进入有危险的现场:应急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经现场指挥批准;掌握作

  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行动;一旦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立即启动备用方案。

  (2)进入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在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应对毒性作最坏的假定;在进入污染区域时应佩戴依靠压力的自给式呼吸器和全套防护衣;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封闭处所;在接近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应有足够的防护;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按照规定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4.7.2群众安全防护

  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及其衍生危险威胁的人员应尽快组织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现场指挥部应密切监视险情,及时上报,并做好疏散、防护、安置工作,或向上级指挥部提出意见、请示。如危险已减轻,则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和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

  如需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确定撤离路径、备用路线及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告诉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持社会秩序及公众情绪稳定。

  4.8信息发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交通局会同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4.9.1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港口通过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3)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5)危害已经消除。

  (6)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7)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9.2应急结束宣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响应进展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赔偿。

  5.1.2灾后重建

  因突发公共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经费应纳入县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5.1.3社会救助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2调总结与评估

  应急结束后,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小组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助调查小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写调查报告与

  总结,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救灾抢险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在依托和利用公共互联网的基础上,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的建设。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应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在整合水路交通各应急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通信保障体系。

  6.2资源保障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了解掌握有关应急资源,包括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和物资保障等。

  6.3经费保障

  水路交通应急资金根据《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承担和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避灾等知识的宣传工作。

  7.1.2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7.1.3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

  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港口、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交通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交通局印发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

篇2:市县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年市县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5预警预报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通信

  4.5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总结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资源保障

  6.3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公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组织后期处置与恢复、事件调查处理与奖惩。

  2.2.2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具体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2.2.3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业管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构方案;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协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根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

  县环保局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县农业局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通知所属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承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与应急行动;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公路局负责协调解决普通公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水运事故灾难事件: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设事故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并恢复水路交通能力、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群体性事件、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害事件:如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11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3.1.2信息来源: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事发地港、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源信息;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众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1.3信息 报送: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具体报送程序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办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办理。

  3.2预防预警行动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船

  舶和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3.3预警支持系统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设,发布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信息。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3.4.2预警信息确认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和发布各自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严重、特别严重预警应报省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较重预警应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一般预警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较重预警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确定。

  3.5预警预报解除

  当确定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不会发生时,发布预警预报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预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ⅲ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四级。

  4.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的;造成5—6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或7级及以下航道断航的;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的;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4有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重要港口遭受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惩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造成4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

  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对全省的社会、经济、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2ⅲ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2.3ⅱ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中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赶赴事发现场,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应急行动。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ⅰ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信息主要来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门和企业、海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信息传输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发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发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发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信息分析和报送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4.4通信

  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通信方式采用语音电话、电报、传真、数据通信等,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实现应急通信信息资源的交互与共享。

  4.5指挥和协调

  4.5.1本县辖区内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5.2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件发展变化情况。

  4.5.

  3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4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及时上报省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或有关隐患,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或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行动。

  在接报并确认事件等级后,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等级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动员驻军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社会力量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4.6.1处置措施落实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1)水运事故灾难

  联系航道管理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港口或航道技术条件,联系水利等相关部门给予通航便利条件;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的诱因,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对事故区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故 及其危害的监视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响应行动。

  (2)水运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处置工作;疏散车、船及重要设备、危险物资,对现场周边地区及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秩序,有效控制局势。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本县境内或与本县有固定水运交通往来的其它地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协助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港口和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船舶卫生防疫工作。

  (4)自然灾害

  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加强对港口和航道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查;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和做好记录,注意灾害动向,及早充分估计对港口和航道的影响并做好防港准备;加强对水文情报的收听和记录,加强对浅段和急流段的标识。

  4.6.3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调用程序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辖区内的救生、消防及防护设备和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及管理状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港口和航道附近区域,适当配置应急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船舶等在县内运输的,由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调用。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抢险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1)进入有危险的现场:应急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经现场指挥批准;掌握作

  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行动;一旦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立即启动备用方案。

  (2)进入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在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应对毒性作最坏的假定;在进入污染区域时应佩戴依靠压力的自给式呼吸器和全套防护衣;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封闭处所;在接近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应有足够的防护;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按照规定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4.7.2群众安全防护

  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及其衍生危险威胁的人员应尽快组织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现场指挥部应密切监视险情,及时上报,并做好疏散、防护、安置工作,或向上级指挥部提出意见、请示。如危险已减轻,则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和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

  如需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确定撤离路径、备用路线及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告诉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持社会秩序及公众情绪稳定。

  4.8信息发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交通局会同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4.9.1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港口通过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3)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5)危害已经消除。

  (6)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7)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9.2应急结束宣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响应进展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赔偿。

  5.1.2灾后重建

  因突发公共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经费应纳入县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5.1.3社会救助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2调总结与评估

  应急结束后,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小组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助调查小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写调查报告与

  总结,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救灾抢险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在依托和利用公共互联网的基础上,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的建设。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应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在整合水路交通各应急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通信保障体系。

  6.2资源保障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了解掌握有关应急资源,包括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和物资保障等。

  6.3经费保障

  水路交通应急资金根据《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承担和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避灾等知识的宣传工作。

  7.1.2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7.1.3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

  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港口、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交通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交通局印发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

篇3:交通分公司20XX年春运管理方案

  交通分公司20XX年春运管理方案

  ~年春运将至,为切实抓好春运工作,确保整个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安全、有序、优质、高效,为企业、参运驾驶员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经分公司集体研究,对今年春运工作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安全管理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思想,把春运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政治稳定紧密联众起来。为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上级要求,县公司成立以组员的春运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机科,**兼任办公室主任,值班电话:3234XXXX66。

  2、团结协作,齐抓共管,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宣传力度

  1)、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车站书写横幅标语二条,公司安委会书写横幅标语二条(含小标语30条),安机科每10天书写墙报一次,短评一次,使全员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2)、车站、车队、安机科以坚决打击超载,反对疲劳驾驶,纠违章,查“三禁品”为重点,扎实抓好~年春运安全工作。

  3)、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车勤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全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凡~年有重大违章记录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人员,凡从业资格证与准驾不符的,内部准驾证未按规定办理的驾驶员一律不得参加春运。

  4)、把好参运车辆准运关,节前对所有参运车辆进行一次强制二级维护,对不合格的车辆坚决不能参运。

  5)、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做好防冻、防滑工作,春运车辆必须配备防滑链、三角木、沙袋、灭火器等,对不备者,强行上车,并予以处罚200元。

  6)、落实安全检查责任,防止一切安全事故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做到“谁主管、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并做好记录,利用多种形式做好各种宣传和教育工作,一律实施安检报班制度,各参运车辆一律实行先安检后报班,调度凭安检合格通知单方可依顺序排班,任何人不能采取先报班后安检的行为,坚持进出站车辆的检查,回场车辆的保养,保证漏报不漏修,不留隐患。

  7)、参运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保险,严禁脱保漏保,必须保齐保足,各种设施齐全有效,车站和安机科要查看各种证件是否审验有效,否则不予发放排班手续。安机科安检不到位或下发整改通知的处当班人500元罚款,下岗3个月。

  8)、车站是文明的窗口,站场秩序也是春运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要保证进出口的畅通,严禁乱设摊点,一切与春运无关的其它车辆严禁随便进入,加强对站场秩序的管理力度,搞好人车分离,严防意外事故及综合治理事故的发生。

  9)、加大对“三禁品”的检查力度,车站要设立“三禁品”检查点及流动检查,配备专职和流动“三禁品”检查人员认真做好登记和开包检查,严禁擅离职守。如造成整改通知,当班人员下岗3个月,并处罚500元。

  10)、车站做好安全广播宣讲工作,站务员对旅客宣传安全,发车前站务员绕车一周检查有无安全隐患,无,方可发车;认真做好“三品”查堵工作,始发车车站查堵,中途上下客由司乘人员负责,车站各班组要做好“**”和“禽流感”预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司机发车前签章发车,杜绝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11)、做好旅客上下车工作,严防因拥挤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

  12)、财务科要配合车站票房做好一天的现金当天收取,并2人到银行存入,严防被盗和遗失。

  13)、大修厂要做到车辆随到随修,保证质量,不误运力,做好完整记录,出厂时须经厂长、副厂长、技术员签字生效,杜绝火灾和工作事故的发生,不留隐患。

  14)、车站、停车场要确保进出口大门畅通和站场的清洁,通道严禁摆设板车、摩托车、及其它物品,一旦造成阻塞,处车站站长200元的罚款,并追究其当班人的责任。

  二、服务管理

  1、全司职工要以饱满的热情、高昂的斗志投入到春运中来,要发扬艰苦作战、连续作战的工作精神。必要时候相关人员全天候值班。

  2、春运工作要以“三优三化”为中心,工作人员要耐心回答旅客询问,积极解决旅客的困难,在车辆紧张时要安抚旅客,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

  3、在后勤上要保障旅客的取暖防病、候车座位、饮食、住宿等问题,积极组织送茶、取暖设备、快餐等,并可适当开展娱乐活动。

  4、积极为参运驾驶员服务,让他们有愉快的心情、充沛的体力驾驶,如打扫车库、车厢卫生,为驾驶员供应茶水,开驾驶员休息室并为之生火取暖等。

  5、张贴宣传标语,组织客源,加强站场管理,安排专人组织旅客购票、上下车,维护好站场内外的秩序。

  6、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增设售票网点,组织上门售票或流动售票,要在火车站设立临时售票点,提供咨询、售票,宣传我司春运政策、票价等业务,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运输正点率。

  7、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公布春运票价,在候车室醒目位置设立咨询台,并安排专人回答旅客提出的各种问题,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发放服务卡,将投诉电话和发班班次印在上面,对旅客的投诉要及时处理。

  8、利用广播、公告及时发布春运动态和车船、航班、气象信息等,为旅客出行提供参考和帮助。在大力宣传报道好人好事的同时,也要及时揭露批评不正之风。

  三、 车辆管理

  1、所有投入春运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和春运检测,并按省局湘运管企安发[~]213号文件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审验合格和保险齐全的方能参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不合格的车辆签发参运手续,一经发现,将对签发人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

  2、春运期间所有加班、包车、旅游(不含广东省),须统一使用省局制发的各种标志牌,并携带车站签发的行车路单,包车须携带包车预约书和包车发票。

  3、凡进出广东的加班车,包车必须统一悬挂《~年进出广东省春运证》,节前加班车和包车进入广东时,须随车携带与广东境

  内汽车客运站签订的加班协议或客源单位签订的加班协议或客源单位签订的包车预约书和包车发票,载客出广东时,加班车必须随车携带与协议相符的汽车客运站签发的行车路单。

  4、参运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并配齐防滑、防冻、防火设施。

  5、春运期间严禁车辆超载,一经发现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并组织分流,分流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车站要严格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定额售票和验票。对因客运站超售和超检客票造成车辆超载的,要严格追究车站站长责任;由承包车主私自超载的,一经发现,除分流外,另按每超1人处以车站定额票价的3倍罚款。

  6、春运参运车辆的利益分配,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7、所有车辆的正班、加班都由车站统一排班售票,节后的排班报班在路途稽查点报班,同时车辆的线路牌,春运证交稽查点,在应班出境时,在稽查点实行稽查登记后,再再领线路牌、春运证,方可放行营运,另外不允许私自下乡接客和加班,如有:以2-3天为一趟,在发班的第3天中午12点前无特殊原因仍未回来到站报班的视为私自包车,处以4000-5000元罚款。

  8、各班线车辆在非停班期间必须按时到对方车站应班(具体时间由调度通知)不许塌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9、节前车辆原则可放空去应班,但如有载客必须主动补票,同时站的正班不许塌班,同一线上的车辆可相互协调换班,如因放空过去而造成站塌班的,每班次罚款500-1000元。

  10、加班或包车车辆,不借用公司春运证的车辆节前必须开具3000元的三联单或包车票(实际按8000元计算劳务费和税金),借用公司春运证的车辆开票按春运证使用管理办法执行,节后所有车辆由车站统一排班售票,如在外确有包车,需按当天车站票价计算总金额开具包车票,否则按私自加班或包车处理。

  11、节后广线各车辆除满足正班外,加班车必须由调度统一安排,通知票房加班售票,谁的车先到谁先加班载客(原则上以线为准载客),必须掌握灵活机动的原则,不准调人情车,关系车,未经安排班次的车辆不准在站内和站外私自揽客,违者一次处以1000—XX元罚款。

  12、其它线上的加班由调度统一安排后,在站内统一售票或开票,违者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13、春运期间运管稽查人员上路设卡,流动稽查,对本公司手续不符的车辆,进行严格稽查,对拒绝接受检查的驾驶员,每次处以1000—XX元罚款,通过财务强行扣除。

  14、各车辆要严格遵守车站有关规章制度,服从指挥,对不听指挥,妨碍站场秩序者,每次罚款200元。

  15、认真做好“三品”查堵工作,始发车车站查堵,中途上下客司乘人员负责,司机发车前签章发车,杜绝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16、车辆调度排班制度:

  1.从正月初二开始,各班次

  基本恢复正常,广东方向的四个正班发完后如需加班,则按各班线计划顺序依次向前提运加班,在广线所有滞留车辆发出去后,已跑一趟的广线车和其它非广线车辆再行加班。2.春运期间加班采取“先正班,后加班见车报到为准”的原则,各班线正班按计划正班车辆应班,如正班车在当日发班时间前没有赶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且不准请车装客,不许调班换班,其班次由该线最先到的第一个车顶替。加班则严格执行“按线加班,见车报到,先到先装”的制度,应优先本线车辆加班,在本线车辆全部发出后,如仍需加班,可考虑安排其它班线车辆加班。3.加班必须由车站调度室统一安排,各驾驶员应坚决服从,不准挑班、选班、更不准乱报、谎报。否则取消其车辆加班资格。4、以上制度如有班线实行联营方式的,根据实际情况及发班惯例适当调整。

  四、 运输管理

  1、春运期间,所有经营车辆的正班、加班都由车站统一售票

  2、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要坚守岗位,每天早上公司分管领导要和车站班子开碰头会,商定票价,部署安排一天的工作,每天下班前开会总结经验,重点逐个清理车辆去向,发现违规车辆,核实后立即做出处罚决定,并记录在册。

  3、为实现旅客有序、安全、及时流动,不出现“压客误班”现象,制定春运期间运力应急方案:

  1)、成立春运运力应急小组,由分公司分管副经理任组长,站长任副组长,车站班车成员及调度、班级长为成员,组长负责运力应急安排的全面工作,联系调配应急车辆,副组长负责运力应急发班的具体实施,车站班级成员及班级长负责运力情况的分析收集汇报,调度负责运力清理,安排班次及信息统计上报。小级成员要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

  2)、应急车辆包括分公司平时未上线的原广线车辆,株洲晚班车2台,长沙班车,及其他符合春运条件的车辆,另公司准备在运力紧急的情况下,抽调市公司下属四方旅游公司车辆来应班,任何人不得阻止。

  3)、车站要及时掌握车辆动态和班次运行情况,制作“春运车辆运行表”、“春运加班包车情况表”等图表,并张贴在办公室内,便于随时查询统计;在发现车辆运力不够的情况下,要迅速想办法调配车辆应班,可以广泛发动职工调配运力,对突出者予以奖励。

  4)、及时掌握车辆动态,车站要做好与外面稽查点的联系勾通工作,每天核对发班车辆,对有疑问的车辆要及时互相通报,便于做出处理。

  5)、调度随时和票房、班组长联系,掌握动态,一旦出现运力不足的情况,马上调动应急车辆,现时平时要及时和应急车辆保持联系。

  6)、为缓解运输压力,根据节后旅客流向特点,在取得对方车站同意的情况下,车辆可以压对方班,放空回来,一般情况下,省内当天返回,省处2天往返。

  7)、为保证经济效益,在旅客增多,车辆暂不够的情况下,还是要预售客票,但要根据掌握车辆情况,预测车辆到站时间,制定相应的售票班次计划,同时安排专人做好旅客的思想解释工作,热情回答他们的问题,并做好取暖、饮食、住宿等安排。

  8)、车辆回来后,按调度排班原则安排班次,候车室候车旅客尽量按班次时间顺序由站务员引导上车,不要出现一窝蜂拥护上车现象,造成安全事故和乘车矛盾。

  9)、必要时,组织人员在公路上拦劝兄弟单位车辆,请求协助,但必须注意自愿的原则。

  4、所有参运车辆及司乘人员必须熟悉春运的有关制度、规定、要求、服从调度,听从安排,做到文明,优质,确保行车安全,让旅客走得放心,走得舒心。

  5、春运证、线路牌绝对禁止转借给个体经营户或外司车辆,一经发现,取消其车辆的跨省春运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春运证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人领取、专人发放”及“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发放台账,完善有关手续,凡使用春运证及借用班线牌的车辆,节前领用时交纳押金5000元,按每天使用费300元计算,从押金中扣除,另按每趟次收取劳务费和税金400元。车辆回来后,必须及时将春运牌、证交回车站,并补足押金,下次包车前再行领取。节后领用公司春运证、牌的车辆不再收取使用费,一律到车站统一补票。

  7、车站及经营科应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旅客高峰期实行先到先排班,春运末期,旅客流量不够时,应优先安排按正班正点运行的车辆配载。

  8、必须做好“三禁品”检查及车辆进出站登记制度,保证站场进出口大门及停车场通道的畅通,维护站场内的秩序,确保车辆顺利的进出站场,不得出现堵车堵门现象。如发生问题,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责任。

  9、严格控制载客人数,按核定座位售票,严禁超载。由服务员清点人数,运管办严格把关。如驾驶员将旅客使出站外强行超载者,发生后果一切自负。

  10、严禁打击“票贩子”,车站安排专人配合观音桥派出所驻站发警在站场巡视,经发现有“票贩子”和拉客、偷客现象,立即制止,情节严重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11、会同运管、公安等部门对外面私设站点,倒买旅客的现象严厉查处,争取杜绝此类现象。

  12、春运期间运管稽查人员上路设卡,流动稽查,日常发班的车辆,进行检查,对私自加班包车的车辆严格查堵和记录,各参运车辆要密切配合,服从检查,拒绝接受检查的驾驶员,每次处以1000—XX元罚款,稽查点每天将检查情况向春运小组汇报一次,便于日后对违规车辆实行处罚。

  五、劳动纪律与卫生管理

  1、春运期间取消请假制度,严禁迟到早退。

  2、春运期间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畅通,

  否则取消全年的通讯费。

  3、全体工作坚守岗位,明确责任,严禁脱岗、溜岗,并要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严禁推脱,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春运期间严禁打牌赌博、酗酒。

  5、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班时间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关关的车服务,当已方的车与车站发生矛盾时,要带头,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否则给予处罚,严重者作下岗处理

  6、禁止在工作中徇私舞弊,长途短开,将票款拒为私有者,必须按5倍赔偿票款,并作下岗处理。严禁敲诈勒索,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严重者作下岗处理。

  7、春运期间工作人员如需加班,必须服从安排,如有不到者,予以处罚100元。

  8、设立意见箱,凡受到投诉的,经查实给予赔偿或下岗处理。

  9、站场卫生:必须保持站场全面整洁,增排专人随脏随扫,厕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保证供水;候车室保持摊位整齐,清洁卫生,一律不允许停放单车、摩托及其它杂物。站场卫生如失控,造成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或单位受到处罚的,追究车站主管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六、 财务管理

  1、为保证春运期间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各项财

  务制度的落实,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市公司和分公司制定的内部有关财务制度办理每笔经济业务,保证各项财务数字准确无误,及时报出每天收支情况表,财务科人员分工如下:

  **科长负责主持分公司财务科全面工作,及时上传下达有关精神政策,安排落实财务工作。及时汇报处理财务工作出现的问题,保证整个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副科长负责分公司日常财务收支的记账、查账。妥善保管各种账本报表。做到每日的收支及时准确反映到各类总账、明细账上,完成好各种对内对外财务报表。及时准确提供财务有关数据,以便让总公司和分公司领导随时掌握到财务数据,真正做到收支日清月结,严把个车内部、外部营收结算审核关,在财务领取营收结款时必须是个车账户本人领取,建好对内对外个车春运期间及平时明细账,特别是春运期间的每台车路途费用借支不能错记、漏记。严格按《会计法》及税法申报和缴纳国家的各种税费。负责各职能部门来分公司财务检查接待查账工作。(凡查账人员必须合法证件,先到分公司办公室登记,分公司经理同意后才能进行查账接待),严禁私自查账,翻阅凭证及会计资料。

  **科员负责营收结算,票据,收据,二联单的收发、销号、核对和保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分公司制定的财务结算方案办法和财经制度执行。(车站分管营收的领导及经办人要配合分公司财务将车站服务员及票房每天开出的二联单存根联及时收到位,并交财务邵芳逐笔核对正确后,才能进行个车结算。服务员开二联单时必须填写完整的姓名、票价、人数、日期、车号、班次)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好查档登记本,对各类查账、翻阅凭证人员、对调财务档案及复印,须先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分公司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并做好详细记录,严禁私自查阅会计档案。

  **科员负责分公司出纳工作,认真做好春运期间及平时的现金和银行收支结算工作,每天配合落实车站营收存入银行的重要工作,对各承包单位的上交款按时收到位。随时为售票窗口准备好找零现金。管好各种支票和汇款单,管好出纳银行的印监章(一枚)。每天登记好现金及银行日记账,保证资金安全,做到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隐瞒,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包括全公司经办各种收公款的所有工作人员)。严把财务上各种应收款项(借支、欠款、代扣款),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按时发放工资。

  2、其他:春运结算规定:总收入按先提4%的税金,再提8%的劳务费,及站务费后(终点站100公里以上的每人提1元,100公里以下的每人次提0.5元),涨价部份按2:8比例(公司得2,车辆得8)分成的原则结算。

  3、节后省际班每趟借支3000元油钱。

  以上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每天的工作日记,借此春运的东风,对分公司财务人员作一个具体明确分工,也是~年度财务工作人员的分工。有不健全的,可以随时补充,总之,财务人员要严格按《会计法》和财经纪律办理每笔经济业务。既有分工,又要合作,责任分明,各负其责。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按《会计法》及总公司和分公司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罚。

  春运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对违反以上春运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要进行处罚。本方案解释权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年1月25日至3月5日内有效。

  **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二○**年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