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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湖中学心理辅导教师职责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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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天中学心理辅导教师职责

  1.根据学校办学理念,全面安排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行政例会通 过后逐步实施,期末进行小结。

  2.负责建立学生心理辅导“一人一档案”制度,建立学生生涯档案,定期 开展测试评估,并对需要关注的学生做及时跟踪与介入辅导。

  3.经常与班主任、家长等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心理辅导工作 。

  4.做好专业资料的档案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有关当事人的信息 只有在本人愿意的情况下才能披露。

  5.各项心理研究或试验均不违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心理辅导人员要与当 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关系,决不为个人之需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6.团体辅导应事先设定守密标准,采取有效、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个人 在团体互动中受到任何心理伤害。

  7.建立心理辅导信箱:热情接待,诚恳帮助有咨询需求的学生:如有突发 情况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或部门作通报。

  8.心理辅导人员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心理辅导水平。

  9.心理辅导室负责人负责制订心理辅导室具体工作章程,并能根据学校的 发展需要及时作相应的修订。

  10.定期开展相关主题的心理健康教育,为各个年级的主题教育提供技术支 持,并在班主任培训当中发挥积极作用,宣传和普及教育中的心理学知识。

篇2:乐清中学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

  一、总则

  1、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须获得由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认定颁发的“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职责实施相应范围的辅导工作。

  2、中小学心理辅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包括防治心理疾病和提高学习生活质量。

  3、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的首要责任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与潜能,并保障其权益。在辅导过程中应鼓励学生的自我成长与发展,以助人自助为辅导宗旨,避免其养成依赖辅导关系的习性。

  二、尊重来访者的权益

  4、心理辅导教师应尊重来访者的自主决定权。来访者有接受或拒绝辅导的权利,心理辅导教师在辅导前应告知辅导关系的性质、目的、过程、技术的运用、限制及损益等,以帮助来访者做决定。

  5、心理辅导教师不应向来访者做不实的承诺,不可夸大辅导的效果,或隐藏辅导的副作用。心理辅导教师应给予来访者询问的机会,并

  且做出适当的回答与解说。唯有当来访者对于心理辅导的相关疑问获得澄清,且来访者表示同意接受辅导,心理辅导才可以正式开始。

  6、心理辅导教师应根据来访学生的需要、能力及身心状况,与其共同研拟辅导计划,讨论并评估计划的可行性及预期的效果,尽量尊重来访者的自主决定权,并为其最佳利益着想。

  7、心理辅导教师在开展辅导服务时,应尊重来访者的文化背景与个别差异,不得因年龄、性别、种族、国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

  立场、生理残障、语言等因素而予以歧视。

  三、心理辅导教师的专业责任

  8、心理辅导教师应觉知自己的专业知识与能力限制,不得接受或处理超越个人专业知识与能力的个案。

  9、心理辅导教师应对自我的身心状况提高警觉,若发现自我身心状况欠佳,则不宜从事辅导服务,以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必要时,应暂停辅导服务。

  10、心理辅导教师在辅导过程中应谨言慎行,避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应觉知自己的价值观、信念、态度和行为,不得强制来访者接受自

  己的价值观。

  11、心理辅导教师提供辅导时,应设法就问题的界定、改变的目标、使用的技术及咨询的预期结果与来访者达成较一致的看法。

  12、心理辅导教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建立辅导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友、同事建立辅导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辅导员的信任谋取私利。

  13、心理辅导教师应不定期地参加专业训练,接受现场督导,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心理辅导中的保密原则

  14、心理辅导教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辅导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15、在心理辅导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自我伤害、伤害他人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辅导教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16、心理辅导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它资料之中。

  17、心理辅导教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辅导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五、心理测量的使用

  18、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心理测量之前,应接受必要的心理测量专业知识训练。要审慎选用心理测量工具,评估其信度、效度、常模和实用

  性,避免误导。

  19、心理辅导教师在实施心理测量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测量的性质、目的、过程及结果的运用,尊重其自主决定权。

  20、心理辅导教师在解释测验资料时应力求客观、正确及完整,应审慎配合其它测验结果及测验以外的资料做解释,避免偏见和成见、误解及不实的报导。

  六、转介与结束咨询

  21、当心理辅导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辅导或其辅导问题超出自身能力之外时,应向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辅导教师,同时做好转介时来访者的情绪处理。

  22、当心理辅导教师认为来访者有精神疾病方面问题时,应及时咨询精神科医生,并将来访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治疗。

  23、心理辅导教师应按照辅导计划提前告知来访者辅导结束的日期,针对来访者对辅导结束的看法与需求作适当处理。只有在下述情形中,心理辅导教师可征求来访者同意提早结束辅导或转介:

  a. 来访者不再受益时,可结束辅导。

  b. 来访者不需要继续辅导服务时,可结束辅导。

  c. 辅导不符合来访者的需要和利益时,可结束辅导。

  d. 来访者主动要求转介时,可结束辅导,帮其转介。

  e.由于受主客观等因素影响,心理辅导教师难以继续提供有效辅导,可结束辅导,填写转介单,帮其转介。

  清乐中学心理辅导中心

篇3:堰桥实小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制度

  桥堰实小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制度

  一、心理辅导教师实行聘任制,凡符合条件者,须经人事处发放聘书后方可上岗。

  二、心理辅导教师工作时间为周一周二下午11:30-12:30。

  三、心理辅导教师要严格遵守值班登记制度,按时到岗,做到不空岗,不迟到不早退。

  四、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要提前向中心请假,无故旷岗二次者将予以解聘,收回聘书。

  五、值班期间,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记录。咨询中的个案记录、测验材料、信件、录音等资料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六、咨询中,要严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学生索取咨询费用。

  七、咨询中须做好登记。

  八、值班期间要注意防火、防盗。

  九、辅导教师违反工作制度,造成后果的,中心将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