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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 2024-06-23
  • 9387

  江临中学教职工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全校教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责任事故的认定

  (一)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育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发生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秩序、教育教学质量,或对学校其它工作产生不良后果,均属于教育责任事故。

  (二)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育责任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事故。

  (三)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辅助和考务、后勤服务等各个方面。

  (四)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发行政通告单,本人写出检查报告,由责任人对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议(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认定级别并作出处理决定,重大事故报局备案。

  二、教育责任事故认定级别(见附件)

  三、教育责任事故的处理

  (一)教育责任事故认定后,需填写《教育责任事故记录表》和《教育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教育责任事故记录表》由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存档,《教育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加盖公章后一份存档,一份送事故责任人。

  (二)若事故的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育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后两天内向学校对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口管理部门在两天内认真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向学校汇报,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教育事故发生后不能以部门或集体代替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本处理办法不影响对责任人党纪政纪国法的追究。

  (四)发生重大教育责任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凡对本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的主管领导,构成新的更严重的教育责任事故,对该领导记二级责任事故一次。

  (五)教职工在聘任期内出现三级教育责任事故,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要及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事故责任人当学年不能参加推优、评先,原则上不能评一等奖,扣绩效考核奖每次50~100元;出现二级教育责任事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当年绩效考核奖每次100~200元,其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出现一级教育责任事故,进行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该年度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扣发其当年绩效奖。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报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到解聘。各级教育责任事故均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

  (六)同一责任人出现第三次三级教育责任事故,则按一次二级教育责任事故处理,出现第五次三级教育责任事故,则按一次一级教育责任事故处理;出现第三次二级教育责任事故,则按一次一级教育责任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一级责任事故的同一责任人作解聘处理或报局处理,累计出现四次一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报区教育局处理。

  四、对口主管部门或校委会成员接受对教育责任事故的举报,对受报人采用“首受责任制”,对举报不采取后续措施的干部记三级责任事故一次。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

  附:1、《江临中学教职工教育责任事故认定级别》

  2、《江临中学教育责任事故记录表》(略)

  3、《江临中学教师教育责任事故认定通知书》(略)

篇2:中学教职工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江临中学教职工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全校教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责任事故的认定

  (一)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育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发生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秩序、教育教学质量,或对学校其它工作产生不良后果,均属于教育责任事故。

  (二)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育责任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事故。

  (三)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辅助和考务、后勤服务等各个方面。

  (四)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发行政通告单,本人写出检查报告,由责任人对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议(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认定级别并作出处理决定,重大事故报局备案。

  二、教育责任事故认定级别(见附件)

  三、教育责任事故的处理

  (一)教育责任事故认定后,需填写《教育责任事故记录表》和《教育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教育责任事故记录表》由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存档,《教育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加盖公章后一份存档,一份送事故责任人。

  (二)若事故的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育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后两天内向学校对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口管理部门在两天内认真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向学校汇报,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教育事故发生后不能以部门或集体代替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本处理办法不影响对责任人党纪政纪国法的追究。

  (四)发生重大教育责任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凡对本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的主管领导,构成新的更严重的教育责任事故,对该领导记二级责任事故一次。

  (五)教职工在聘任期内出现三级教育责任事故,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要及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事故责任人当学年不能参加推优、评先,原则上不能评一等奖,扣绩效考核奖每次50~100元;出现二级教育责任事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当年绩效考核奖每次100~200元,其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出现一级教育责任事故,进行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该年度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扣发其当年绩效奖。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报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到解聘。各级教育责任事故均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

  (六)同一责任人出现第三次三级教育责任事故,则按一次二级教育责任事故处理,出现第五次三级教育责任事故,则按一次一级教育责任事故处理;出现第三次二级教育责任事故,则按一次一级教育责任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一级责任事故的同一责任人作解聘处理或报局处理,累计出现四次一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报区教育局处理。

  四、对口主管部门或校委会成员接受对教育责任事故的举报,对受报人采用“首受责任制”,对举报不采取后续措施的干部记三级责任事故一次。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

  附:1、《江临中学教职工教育责任事故认定级别》

  2、《江临中学教育责任事故记录表》(略)

  3、《江临中学教师教育责任事故认定通知书》(略)

篇3:长郡五十一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

  州温五十一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

  一、学生考试守则

  1、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2、学生不得在座位、课桌的任意位置及周边可视之处书写文字或作记号。

  3、学生必须按教务处编排的考场、座位号对号入座参加考试。

  4、学生不得携带书包、课本、学习资料、笔记、计算器、透明胶带等物参加考试。带入考场的书物应集中在“放包处”。

  5、学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试场。

  二、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但未构成作弊者视为考试违纪:(该科考试作零分处理)

  (1)携带禁带物品入考场未按规定处理;

  (2)不听从监考老师指挥或违反考试指令;

  (3)扰乱考试秩序;

  (4)擅自调换座位;

  (5)将答题卷带出考场;

  (6)在座位、课桌的任意位置及周边可视之处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记号;

  (7)有其他违纪行为。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该科考试作零分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本学期品德考核为不合格)

  (1)卷面底下或其它可视之处发现有规定的禁带物品;

  (2)抄袭书本、笔记或事先准备的资料;

  (3)左顾右盼或互相交流;

  (4)传递纸条或抄袭他人试卷;

  (5)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

  (6)利用通讯工具进行作弊;

  (7)改卷时发现有雷同卷的;

  (8)有其它作弊行为。

  州温五十一中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