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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学习心得体会

  • 2024-06-23
  • 2371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学习心得体会

  20**年11月15日,引人注目。20**年11月15日,*十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为新一任*中央***。当天,和他的6位政治局常委搭档出现在中外记者面前--新领导集体首次亮相。

  从20**年11月15日到20**年2月22日,新领导集体履新百日。

  一百天,是共和国前行步履的又一次启程。

  十句话,是执政党反腐倡廉的又一次宣示。

  一百天,让我们看到了中央新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务实之举。

  十句话,让我们感受到了中央新领导集体反腐倡廉的决心、思路和工作力度。

  一百天里,日日新风扑面......十句话中,句句重音环耳......

  第七句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最终会走向腐败。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指出,如果没有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那廉洁自律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比喻朴素、形象。编织这个笼子的“材料”是法律和人民监督,并由此形成三个机制--

  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制度是根本。而落实制度的过程就是编紧“笼子”的过程。

  我对这句话最为关注。

  1787年的费城会议上,美国先贤们起草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从17***3月4日该宪法生效以后,200多年来不但从未修改过一个字,而且为世界各国纷纷效尤,成为许多国家立宪的参照体。尤其在美国联邦法院批准这部宪法之际,因没有把《独立宣言》中所肯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在内之时,17***4月,第一届美国国会开始运转后,又于当年的9月25日写入并通过10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更是叫人击节称赞。

  在《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修正案,该条款开宗明义地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该条款明确规定,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政府和国会不能蚕食、侵犯、剥夺公民的这些权利。此即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被称作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数百年来成为美国人民自由价值观的根本保证。

  美国人民看得很清楚: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群众,或者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只有法治和*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因此面对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虽然美国的先贤们已经设计了精密的防火网,即:国家权力一方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的各邦将自己的权力部分让渡给联邦),另一方面,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这是美国宪法第1条的内容),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这是美国宪法第2条的内容),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是美国宪法第3条的内容),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而认定其“违宪”。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虽然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2/3的票数再否决。国会、总统、法院三道防护网,该设计处处体现出了权力的制约和限制,设计精巧可谓良苦用心。但即便如此,美国人民仍不放心,依然强烈要求在联邦宪法的修正案----权利法案中规定“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意味着即便法案经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但如果该法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该法案就是非法的。《权利法案》为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的滥用如防洪的美国人民,架起了最后一道也即第四道防护网,她所保障的是一个个鲜活的、具体的个体的权利,即“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抽象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的权利”。

  尽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但人民的权利并不等于公民的权利。如果不受限制,那么作为“人民代表”的立法机关,完全有可能以人民的名义侵犯和剥夺公民个人的权利。在美国民众看来,个人权利比所谓“国家利益”和“政府权力”更重要。因为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而人民则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公民个人组成的。没有公民个人,就没有人民这个集体,再谈人民这个概念也就没有任何意义,进而也就没有人民授权的国会和政府。而且,人们之所以要建立政府,正是为了保障每个个人的这样或者那样的权利。如果通过人民意愿建立起的政府,不能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甚至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那么建立政府也就没有意义了。正如极力鼓吹公民权利并亲自起草法案,被称作“权利法案之父”的乔治·梅森所言: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什么劳什子的美利坚合众国了。这是一种多么认真和顽强的精神啊!

  翻开历史书:秦始皇统一全国最大的功绩就是统一度量衡,没有一个统一的度量衡,就凭良心交易,这世界不知道会乱成一个什么样!度量衡是生产、生活、交易的一个标准,国家法律则是一个管理人类社会的一个标准,如果一个国家不用法律来管理社会,而是某些人鼓吹的他们的信仰来管理社会,结果会怎样?中国有个这样的教训!中国封建社会就开始建立了法律(古装电视剧常听到根据大宋律、大清律),为什么还有很多冤假错案,老百姓期盼包清天呢?原因有二:

  一、那时的法律都比较粗约,大宋律、大清律总共多少条?不会超过二、三十条吧?对同样的一个案件,执法者就有很大空间根据个人判断!就好比用一个精确到米的尺子去量一个人的身高:一米多,多多少呢,不同量的人有不同判断!包青天来判断就偏向有利于老百姓的结论,贪官来判断就偏向权贵的结论!当我们把尺子精确到厘米、毫米,审判者个人影响是不是会变得非常小?

  二、就是公开、接受媒体舆论、老百姓的监督,这一点更重要!

  这就好比虽然统一了度量衡,你去买东西,卖家有一精密电子称一称,告诉你2斤2两,但是你却看不到电子称上的数量,你说全靠店家的良心,会有一个公平的结果吗?有人说现实中不会有这样的情况,我说有,我们的人民公仆都经过严格的选拔,择优提拔的,但选拔过程老百姓却看不到。“三公”消费都是用在合理地方的,但老百姓却看不到。所以现在的法律制度都要求公开审理,试想如果公开审理,当年的开国元勋贺龙、彭德怀、*等等一大批人会这么简单就被定罪吗?以致后来*几十万人。

  “公开”--就让一切暴露在阳光之下,肮脏、黑恶只会在阴暗的地方滋生!

  综上所述,人治与法治实乃天壤之别!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归根结底,我国还需在健全法制上下功夫,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篇2: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学习心得体会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学习心得体会

  20**年11月15日,引人注目。20**年11月15日,*十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为新一任*中央***。当天,和他的6位政治局常委搭档出现在中外记者面前--新领导集体首次亮相。

  从20**年11月15日到20**年2月22日,新领导集体履新百日。

  一百天,是共和国前行步履的又一次启程。

  十句话,是执政党反腐倡廉的又一次宣示。

  一百天,让我们看到了中央新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务实之举。

  十句话,让我们感受到了中央新领导集体反腐倡廉的决心、思路和工作力度。

  一百天里,日日新风扑面......十句话中,句句重音环耳......

  第七句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最终会走向腐败。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指出,如果没有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那廉洁自律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比喻朴素、形象。编织这个笼子的“材料”是法律和人民监督,并由此形成三个机制--

  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制度是根本。而落实制度的过程就是编紧“笼子”的过程。

  我对这句话最为关注。

  1787年的费城会议上,美国先贤们起草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从17***3月4日该宪法生效以后,200多年来不但从未修改过一个字,而且为世界各国纷纷效尤,成为许多国家立宪的参照体。尤其在美国联邦法院批准这部宪法之际,因没有把《独立宣言》中所肯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在内之时,17***4月,第一届美国国会开始运转后,又于当年的9月25日写入并通过10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更是叫人击节称赞。

  在《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修正案,该条款开宗明义地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该条款明确规定,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政府和国会不能蚕食、侵犯、剥夺公民的这些权利。此即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被称作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数百年来成为美国人民自由价值观的根本保证。

  美国人民看得很清楚: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群众,或者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只有法治和*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因此面对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虽然美国的先贤们已经设计了精密的防火网,即:国家权力一方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的各邦将自己的权力部分让渡给联邦),另一方面,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这是美国宪法第1条的内容),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这是美国宪法第2条的内容),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是美国宪法第3条的内容),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而认定其“违宪”。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虽然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2/3的票数再否决。国会、总统、法院三道防护网,该设计处处体现出了权力的制约和限制,设计精巧可谓良苦用心。但即便如此,美国人民仍不放心,依然强烈要求在联邦宪法的修正案----权利法案中规定“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意味着即便法案经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但如果该法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该法案就是非法的。《权利法案》为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的滥用如防洪的美国人民,架起了最后一道也即第四道防护网,她所保障的是一个个鲜活的、具体的个体的权利,即“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抽象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的权利”。

  尽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但人民的权利并不等于公民的权利。如果不受限制,那么作为“人民代表”的立法机关,完全有可能以人民的名义侵犯和剥夺公民个人的权利。在美国民众看来,个人权利比所谓“国家利益”和“政府权力”更重要。因为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而人民则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公民个人组成的。没有公民个人,就没有人民这个集体,再谈人民这个概念也就没有任何意义,进而也就没有人民授权的国会和政府。而且,人们之所以要建立政府,正是为了保障每个个人的这样或者那样的权利。如果通过人民意愿建立起的政府,不能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甚至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那么建立政府也就没有意义了。正如极力鼓吹公民权利并亲自起草法案,被称作“权利法案之父”的乔治·梅森所言: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什么劳什子的美利坚合众国了。这是一种多么认真和顽强的精神啊!

  翻开历史书:秦始皇统一全国最大的功绩就是统一度量衡,没有一个统一的度量衡,就凭良心交易,这世界不知道会乱成一个什么样!度量衡是生产、生活、交易的一个标准,国家法律则是一个管理人类社会的一个标准,如果一个国家不用法律来管理社会,而是某些人鼓吹的他们的信仰来管理社会,结果会怎样?中国有个这样的教训!中国封建社会就开始建立了法律(古装电视剧常听到根据大宋律、大清律),为什么还有很多冤假错案,老百姓期盼包清天呢?原因有二:

  一、那时的法律都比较粗约,大宋律、大清律总共多少条?不会超过二、三十条吧?对同样的一个案件,执法者就有很大空间根据个人判断!就好比用一个精确到米的尺子去量一个人的身高:一米多,多多少呢,不同量的人有不同判断!包青天来判断就偏向有利于老百姓的结论,贪官来判断就偏向权贵的结论!当我们把尺子精确到厘米、毫米,审判者个人影响是不是会变得非常小?

  二、就是公开、接受媒体舆论、老百姓的监督,这一点更重要!

  这就好比虽然统一了度量衡,你去买东西,卖家有一精密电子称一称,告诉你2斤2两,但是你却看不到电子称上的数量,你说全靠店家的良心,会有一个公平的结果吗?有人说现实中不会有这样的情况,我说有,我们的人民公仆都经过严格的选拔,择优提拔的,但选拔过程老百姓却看不到。“三公”消费都是用在合理地方的,但老百姓却看不到。所以现在的法律制度都要求公开审理,试想如果公开审理,当年的开国元勋贺龙、彭德怀、*等等一大批人会这么简单就被定罪吗?以致后来*几十万人。

  “公开”--就让一切暴露在阳光之下,肮脏、黑恶只会在阴暗的地方滋生!

  综上所述,人治与法治实乃天壤之别!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归根结底,我国还需在健全法制上下功夫,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篇3:9月军训学习心得体会

  20**年9月军训学习心得体会范本

  为期八天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军事训练在我们**名学员的汇报表演中划上了圆满的句号。站军姿、立正、稍息、跨立、停止间转法、敬礼、齐步、跑步行进与停止、军体拳……军训让我们体会了疲累身体到磨练意志的升华;教唱军营歌曲、与教官进行篮球比赛、军地联欢……军训让我们感受了军民鱼水交融、学员团结互助的珍贵情谊;参观炮库、学习国防知识……军训让我们增强了国防意识和大局观念。回顾八天来的点点滴滴,我们这些中青年干部褪去了浮躁、坚强了体魄、坚定了意志,汗水在欢笑中流淌、甘甜在苦涩中酝酿,收获了人生中的一段宝贵经历。

  一、磨练意志品质,我们学会了“坚韧”

  绿色的军营,红色的历练。军训的内容丰富多彩,但过程却是漫长和枯燥的,一个动作反复练,一个军姿站好久,我感到自己的体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不断告诉自己要坚持,拼一下就行了,挺一下就过了,把苦和累作为对自己的一种考验。军训不仅使体魄得到锻炼,也带给我更深层次的人生感悟,面对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生命中的风风雨雨,我们不该选择逃避,而应以坚韧不拔的精神去战胜,以迎难而上的毅力去克服,只有这样挺起胸膛才能让我们的人生之路走得更踏实更稳健。

  二、增强国防意识,我们学会了“担当”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但对我们这些长期坐在办公室从事案头工作的中青年人而言,国防似乎离我们的生活有些遥远。通过这次军训,我在思想观念上经历了一场头脑风暴:在队列训练之余,我们组织参观了部队国防馆、集中观看了新闻联播,这些国防和时政教育对我触动很深,使我客观了解了当前国家所处的政治大环境,深刻感受到“天下虽安,忘战必危”的国防形势,体会到富国强兵的重要性。作为我们年轻干部,更应抱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和担当精神,全面融入大局,时刻关心国事,以积极的姿态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奉献,为我们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尽自己的一份心力。

  三、培养团队精神,我们学会了“团结”

  团结就是力量。我们都是来自各个部门的中层干部,在工作中是一支团队的领导者、管理者,最注重的就是发挥团队的协作配合能力把工作任务完成好。这次军训让我再次领略了团结的巨大能量:同吃、同住、同训练,我们拉近了彼此间的距离,结下了战友般的深情,在操练场上,我们互相支撑、彼此信任、整齐划一,在训练之余,我们互相关心、友爱扶持,携手并进。有同志训练跟不上,有同志正处哺乳期、有同志突然发高烧无论是训练中的艰辛还是生活中的困难我们都发挥“一盘棋”的精神,互助克服,紧紧拧成一股绳,圆满完成我们的军训计划。这样的经历是我们每个学员的财富,这样的能力是我们工作取得更大发展的基础,我们也会以这种良好的团队精神继续我们在中青班的培训生活和以后的职业生涯。

  穿上军装,调整军姿,让我们放声高歌,唱响心中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