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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郡八中学校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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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温八中学校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务车辆的管理,保证公务车安全有序的运行,节省用车费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公务车是学校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车辆的使用由学校办公室主任调度,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学校公务车一律不得外出,外出办事车辆在完成公务后应及时返回学校车库。除经校长或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的特殊任务外,学校公务车晚上一律停放在校内车库,严禁任何公车私用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公务车辆主要用于学校校级领导公务活动、学校行政中层干部市区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及经校长室批准的有关迎送活动。

  第四条 学校公务车由校长室聘任的专职驾驶员专人驾驶和维护。驾驶员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节约意识,确保安全驾驶,精心维护,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被盗,严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公车。学校公务车应在定点单位保险、维护保养,车辆保险和每月车辆使用、维护保养、加油情况应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登记。

  第五条 驾驶人员如有违反第四条规定,则酌情按月扣除工资、奖金。

  第六条 学校公务车万一被盗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有关人员应迅速向公安、保险公司和交管部门报案,积极配合善后处理;并即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七条 驾车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违章驾驶、操作不当,或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私自将车辆转借给他人驾驶,而导致损坏或丢失车辆,当事人须根据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 驾驶人员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龙湾中学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公务车辆。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的总负责人,总务处负责单位公车的使用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公车调度,按规定使用公车的驾驶人员承担公车驾驶期间的直接责任。

  三、单位公车购置、更新、过户、报废等,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局党委批准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公车一般只用于公务。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公车私用或对外经营。教职员工因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由办公室主任报请校长或总务主任同意。

  五、法定休息时间无公务时,公车应在本单位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六、领导干部按上级规定及本单位实际配备公车的,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注意安全行车、公车公用。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确需临时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照,登记后出车。

  七、教职员工不准私自向学校借用公车并擅自驾驶,任何人不准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八、严禁公车外借给企业单位或私人使用。公车借给机关、兄弟单位(学校)公务使用,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总务处做好相关记录。

  九、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使。

  十、车辆正常检修实行定点维修,并应事先报总务主任核实,再报校长审批。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并电话报告总务主任。车辆更换或配置大件、贵重的零配件,需事先经总务处上报校长批准。公车维修费用应做到每季度一结算,经总务主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十一、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使,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驾驶员应做好公车日常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十三、专职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因事外出,应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并保持手机畅通。节假日和其他休息时间公务用车,应随叫随到。

  十四、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公务车辆的行使里程、油耗、修理费等每季度公示通报一次。

  十五、驾驶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乱发议论,不得泄露秘密。

  十六、违反上述规定,由校长室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篇3:圭塘中心学校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镇固中心学校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镇镇固中心学校公务车辆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车辆是指镇镇固中心学校接受凤良山先生捐赠用于公务活动的单位机动车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的调配使用。

  (一)建立车辆派遣、审批、使用登记制度。因公需要使用公车的,依照领导为主、急事优先的用车原则。出差用车乘车人应达三人以上,事先须经z、z校长同意,驾驶员写明事由、人数、时间、路线、里程等事项并由乘车人员签字,建立公车使用台帐,实行一车一册。

  (二)实行公车定点停放。建立公车入库管理制度,明确公车停放地点。公务车辆在工作之余,必须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在外停放过夜。

  (三)公务车辆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驾驶公车。

  (四)严禁公车私用。如遇紧急情况确须使用公车的,经中心学校zz校长同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实行公车定点保险。车辆保险须在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保险。

  第五条 实行公车定点维修。车辆维修须在汽车定点维修单位,或者指定特约维修点进行。由中心学校派人安排结算。

  第六条 车辆加油。车辆加油须在正规汽车加油单位加油。加油数量原则上与出车里程相符。

  第七条 车辆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单位车辆入户、保险等手续,未经单位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更改、转让或变更车辆相关用途。

  第八条 加强对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聘用、考核、教育、行车、安全等方面的制度,严禁专职驾驶员私自用车。

  第九条 凡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抢等,车辆驾驶员必须立即向中心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因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中心学校负责。因私出差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和乘车人负责。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赔偿责任。

  (一)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被毁的;

  (二)违规驾驶公车的;

  (三)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五)酒后驾驶车辆的;

  (六)有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制度,严格公车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新出台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