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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 2024-06-24
  • 7035

  关于印发《XX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XX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1日经XX大学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X X大 学

  2021年4月9日

  XX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保障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岗教职工,包括校本部在编人员、全职聘用的专任教师、专职科研系列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人才派遣I类人员、全职在站博士后人员,以及学校认为应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考勤规范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不含“双肩挑”人员)、全职在站博士后人员实行教学、科研工作量与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工作任务制;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

  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日作息时间考勤;实行工作任务制的人员按教学、科研任务时间和所在单位规定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等时间考勤,缺勤按工作日计算;不能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考勤的特殊岗位,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岗位要求的作息时间,按照工作实际需要考勤。

  对“双肩挑”人员的考勤,以管理岗位工作为主,兼顾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四条 各中层单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不能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进行考勤的特殊岗位,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岗位要求的考勤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教职工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或者擅离工作岗位;因故无法按时到岗工作的,应当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

  实行工作任务制的人员,在无教学任务的工作日,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应当向中层单位报备(包括事由、目的地、离开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原则上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履行审批手续。确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由教职工本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先请假,并在事后(返岗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本人无法补办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履行销假手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八条 各中层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各中层单位应当指定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本单位教职工考勤工作。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薪酬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教职工考勤结果实行中层单位内部公示制度、月报制度。

  (一)各中层单位每月初应将前一月的考勤结果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由中层单位受理考勤结果相关异议并做出结论。

  (二)各中层单位负责具体考勤工作人员应在每月5日以前(如遇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则顺延),将填报完整并经公示后的前一月考勤统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由中层单位存档备查),经本单位分管考勤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人力资源处。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研修、国内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等,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层单位如实上报考勤情况,学校结合审批情况以及有关规定确定考勤结果。

  第十一条 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正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单位的考勤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凡发现对教职工缺勤监管不严、蓄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以及对教职工请假审批不严不实、违规给假等问题,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缺勤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学校给予中层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中层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单位不按规定期限报送考勤结果,学校将给予中层单位通报批评;经学校通报批评后仍然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对中层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各附属医院,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考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考勤管理制度报学校备案,考勤结果自行留存备查。

  第四章 请假类别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病假

  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须请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须向中层单位提交就诊病历和医疗机构依据病历开具的完整医疗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经中层单位审核后,依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建议批准其病假期限。

  教职工请病假,不满5天的,应经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单由中层单位自行留存备查;5天以上的,应经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单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跨月份长期休病假的,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在销假时一并提供。

  第十五条 事假

  教职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请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不满5天的,应经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单由中层单位自行留存备查;5天以上的,应经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单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对于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原则上工作期间不允许因私出国(境)。工作期间确因个人特殊情况请事假因私出国(境)的,经中层单位同意、学校批准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工作期间请事假出国(境)旅游的,学校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可以享受婚假15天。婚假原则上只在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除享受上述规定的婚假外,经个人申请,中层单位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请婚假的,由中层单位分管考勤工作领导审批,请假单由中层单位留存。

  第十七条 产假(护理假)

  依法办理生育手续的女教职工可以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性教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不按缺勤处理,只履行各单位内部的请假审批手续。

  女教职工因其个人客观原因在产假结束后无法正常到岗工作的,经其本人申请,中层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教职工请产假或护理假的,由中层单位分管考勤工作领导审批,请假单由中层单位留存;延长产假的,经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请假单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假

  教职工接受节育等手术的,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可按照规定分别享有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21天;

  (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21至42天。怀孕超过二十八周终止妊娠的,休息98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假期合并计算,并由中层单位分管考勤工作领导审批,请假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中层单位留存。

  第十九条 哺乳假

  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未满1周岁的,可享受哺乳假。女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哺乳,每天2次,每次30分钟(路途属于工作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教职工请哺乳假的,由中层单位分管考勤工作领导审批,请假单由中层单位留存。

  第二十条 探亲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生活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日与国家法定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路费的报销事宜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原则上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确因特殊情况未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的,按事假处理。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时间不超过30天;

  (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时间不超过20天;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时间不超过20天;

  教职工请假探亲的,由中层单位分管考勤工作领导审批,请假单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子女、配偶)去世,可请不超过3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料理丧事的,经个人申请、中层单位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请丧假的,由中层单位分管考勤工作领导审批,请假单由中层单位留存。

  第二十二条 被鉴定为工伤的教职工,其休假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超出上述规定的天数,经个人申请、中层单位同意、学校批准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中层单位不同意或中层单位同意但学校未批准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请假与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国家工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国家工资照常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至6个月(含)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的90%发放;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的70%发放;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的80%发放。

  (二)与岗位相关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1.病假5-10天的,扣发请假当月与岗位相关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5%;

  2.病假超过10天、不超过1个月的,扣发请假当月与岗位相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

  3.病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停发与岗位相关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

  4.对因患重大疾病(须纳入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障目录范围)长期休病假的:

  (1)在我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3个月内与岗位相关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超过3个月,从第4个月起停发与岗位相关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

  (2)在我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9个月内与岗位相关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超过9个月,从第10个月起停发与岗位相关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

  (3)在我校工作年限超过20年的,12个月内与岗位相关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超过12个月,从第13个月起停发与岗位相关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因教职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病伤,不按病假处理,不能上班工作的,停发全部工资。

  病假连续天数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病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病假连续天数超过5个工作日的,病假时限计算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二十五条 事假的工资待遇和时限计算:

  (一)当月累计事假不满5天的,工资正常发放;

  (二)当月累计事假5天以上、不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上限的,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事假超过5天的,事假每超出一天,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二十一点七五分之一;

  (三)事假达到当月法定工作日上限的,停发全部工资。

  事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二十六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路程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婚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含寒暑假;正常产假时限计算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不含寒暑假。

  第二十七条 产假延长期间工资待遇按正常额度的75%发放。产假延长期间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产假延长期间时限计算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试用期内休病假、产假的,其试用期可相应延长。

  第二十九条 属于“吃空饷”情形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三)未经批准出国(境)的;

  (四)经组织批准因公出国(境)研修、国内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离岗创业等情况,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五)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者;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体活动的;

  (七)病假、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或有偿创收活动的;

  (八)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九)递交调动或辞职申请,在学校审批期间,未完全办结离校手续前未在岗正常工作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教职工存有以上旷工情形的,经中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教学科研单位)或领导班子会议(非教学科研单位)研究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处。

  第三十一条 旷工时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旷工不满3天的,扣发当月与岗位相关的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旷工3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全部工资;

  第三十二条 旷工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执行年薪制和协议工资制薪酬的人员,其涉及考勤的相应国家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计算,参照同类岗位绩效工资制人员执行。

  对于本办法中涉及“停发全部工资”的人员,其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上”、“满”、“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原《XX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1〕233号)自动废止。

篇2:临埠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临埠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强化纪律观念,规范管理程序,体现制度化和人本化管理,根据兰山区教体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要求

  1、全体教职工务必增强工作责任感,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

  2、全体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凡未准假而不上课、不辅导、不参加学校会议、教研活动及学校要求参加的其他活动者视为旷课,其他不在岗行为视为旷工。

  3、工作时间内不得进行下象棋、打扑克、玩游戏等各种娱乐活动和其他非业务活动。

  4、实行坐班制,坐班期间不得外出办私事,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相关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持请假条离开。

  二、考勤办法

  1、签到签退。

  教职工考勤实行本人签到签退(机签)和教干不定时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人员一律在规定时间段内到传达室签到签退。

  签到签退时间:上午为6:50--8:00签到;11:20--12:00签退。下午为预备铃前30分钟至上课签到;放学前20分钟至放学后20分钟签退。请假不足半天的,离校前和返校后要签到或签退。女教师哺乳期为产假结束后半年,哺乳期女教师在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坐班,可以不签到签退。

  每周校长室统一组织不定期抽查,不在教室、办公室和运动场则视为空岗,5分钟之内找抽查领导说明情况,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规定

  (1)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教职工有事有病均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的最小单位为1节课,请假人员一般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紧急情况,可找分管主任或分管校长电话请假,由其代写请假条,也可事后补假。请假半天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半天以上1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审批;1天以上1周以内,由校长审批;副校长和中层教干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请假期限超过学校批准范围的,经校长同意批准后报局人事科备案。教师请假超过一定期限,按照兰教字【20**】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2)婚假。教职工婚假为1周。因故需延长婚假时,须征得学校同意,延长部分按事假处理。

  (3)产假。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产假为6个月,否则为3个月;个人根据情况可以提前请产假,需提前1周向学校提出,便于学校进行人事安排,但产假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产假结束后要及时回校销假。因故需延长产假时,须征得学校同意,延长部分按事假处理。

  (4)丧假。教职工父母、公婆等亲人去世,给予丧假1周,岳父母、祖父母、岳祖父母等重要亲属去世,给予丧假3天,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5)有10周岁以下孩子上学需要接送的,须办理请假手续,3次算请假1节。

  (6)请长期病假,需向学校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医疗单据等,经校委会审核通过,住院期间不扣分、不扣款,否则一律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弄虚作假者按区教体局有关规定处理。

  (7)教职工个人进修学习应持通知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请假,每学期准假3天,不予考勤扣分,超出部分按事假计算。

  (8)教师因公外出开会、听课、培训、参加业务竞赛等相关业务视为正常出勤,但须持分管领导证明到政务处备案。

  (9)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工作可自行安排,也可找分管主任协调安排。请假超过一周的,分管主任报校长室研究人事安排。

  (10)凡未经请假而擅自离岗或虽提出请假申请但未经批准离岗、期满不上班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以及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均作旷工或旷课处理。

  (11)请假人须持请假条方可离校,否则大门口值班人员不予放行。请假条存根每月由相关领导交给政务处存档。

  3、量化赋分

  (1)教职工考勤每学期总分为100分,每月一小结,学期末汇总量化,纳入教师德能勤绩考评量化和年度考核。考勤赋分依据教师签到签退、点名和抽查记录及请假记录。

  (2)每人每学期请事假病假五天以内不扣分,每超1天扣2分;旷工1天扣20分,旷会1次扣15分,旷课1节扣10分,抽查空岗1次扣10分,请会假每次扣1分,平时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会议每次迟到、早退扣1分。上班时间下象棋、打扑克、玩游戏、网聊、干私活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情,每次扣5分(体育锻炼除外)。

  三、考勤奖惩

  1、学校每学期每人发放考勤补贴100元,每请假1节扣2元,旷工1节扣10元,旷课1节扣20元。迟到、早退2次算请假1节,空岗1次按旷工2节。每学期请假累计超过15天,超出部分扣当日工资(当日工资=工资总额/30)。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30天),除按规定扣当日工资外,取消一切评优树先资格,该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在教职工考勤中弄虚作假者和学期考勤量化不足60分或每学期旷工连续超过2天累计超过3天,取消一切评优树先资格;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累计超过10天,除按规定扣分、扣款外,当年年度考核定位“不合格”,不能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

  3、事假病假一学期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者,除扣分、扣款外,按有关规定上报区教体局人事科备案。

  四、本制度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若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篇3:二中教职工考勤制度

  二中教职工考勤制度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三制”改革的实施,为全面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树立教职工敬业爱岗,校兴我荣的主人翁意识,使学校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请假制度

  1、所有在聘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无特殊况外不得请假,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到校外兼课,凡校外兼课者作停薪留职处理。

  2、全校应聘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学校制订的各种制度,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好教学常规,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教学任务,非教学人员必须做好各种服务工作,保证教学的顺利实施。

  3、教职工探亲假按上级规定审批,除特殊情况外,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以免影响工作。

  4、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均按上级规定办理,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仍应以学校大局为重,妥善安排。

  5、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离岗,因事请假的教师须自己调课,并把调课后的情况报教导处备案,职工须请人代班,并将代班情况报总务处,因病住院或突发疾病,必须当日内由本人或家属带医院有关证明报告学校并扑办请假手续,因公请假由教导处或(总务处)调课(或落实代班)。

  6、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需由教职工本人处理,离校半天以上者,应请事假。

  7、教职工请假应本着从短从严的原则,填写请假登记表,严格审批手续。

  8、主请假审批手续

  (1)一周内经年级组长同意分管领导审核校长批准。

  (2)一周以上者,由学校报市教委批准;

  9、假期满必须按时到岗上班并向有关部门消假。

  10、凡在请假过程中不履行上述规定者,将按处罚规定处理,不愿接受处理人员可向学校提出辞聘。

  二、检查登记制度

  1、全校教职工上下班均实行签到制。

  2、教师上课由考勤检查员负责检查登记,会议及有关活动的迟到和缺席以及效果由办公室年级组,或有关负责部门进行检查登记,对检查结果每月定期向相关部门统计处理。

  3、因公出差的登记,行政人员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教师由教导处负责,职工由所在处室负责。

  三、处罚制度

  1、教师每缺一节课扣款20元,迟到五分钟扣5元,五分以上扣分10元,迟到15分钟以上者作缺课处理,早退按缺课论处。

  2、职工旷工一天扣款20元,旷工半天扣款10元,迟到或早退与教学人员等同处理。

  3、对未请假而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代班等,一律按旷工处理。

  4、每缺会一次(含教研活动,年级会等学校规定的各种会议)扣款20元,迟到10分钟以上作缺席处理。早退按缺会处理。

  5、对待聘人员应按规定坚守在学校上班。

  6、一学期内累计因事请假(不含病假)15天以上,或缺课10节(含10节每迟到5节为缺课1节)旷工5天(含五天,迟到5次为旷工半天)以上者,本年度不能评优评先,晋薪晋级,并扣除当学期福利待遇,下学期将辞聘。

  7、对其它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处理,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8、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拒不执行学校决议,不履行岗位职责,质量意识淡薄学校师生反映强烈的领导及教工,经聘任领导小组研究给予辞聘。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