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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2024-06-24
  • 9380

  博物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本馆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完好、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本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XX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学校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中登记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平台中登记的家具、图书、软件、文物等。

  二、固定资产管理

  本馆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要求的管理体制,办公室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一)固定资产购置

  1.新增固定资产,按照国家及学校要求进行采购,采购前必须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论证,避免重复购置。

  购置固定资产经本馆主管领导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2.购置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由一般用户录入、维护、保管,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审批。

  3.固定资产入账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业务范畴谁保管、谁保管谁办理”的管理原则,使用人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资产经安装、调试、试运行达到预期效果后,由三人验收合格后办理。

  4.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按照招标与采购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二)固定资产保管

  1.资产入库登记完成后,固定资产标签需及时粘贴在资产的醒目位置,仪器设备验收入账凭单和家具验收单黄联交办公室存档,蓝联由保管人自行保管。

  2.资产保管人负责资产的保管与使用、检测检验、分类、编号、登记、规章的制定、状况检查、折旧情况事故处理、维修保养、改造与更新等,要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注意资产的保管环境,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做好维护、保养,以提高资产利用率。

  (三)固定资产清查

  1.本馆的固定资产在每年末由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负责清查。清查需对照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数量、质量、运行状态、损坏情况等方面进行细致复核,确保固定资产有账、有物、有标签,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清查后出具清查报告,由经办人和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交由办公室存档。对盘亏、盘盈的资产要出具情况说明,报馆里处理。

  2.每年开学初或年末,办公室根据资产管理处相关要求,对本馆固定资产进行年度核查,并上报相关材料。

  (四)固定资产处置

  1.遇有固定资产保管人调整,或部门之间调剂,应及时更新保管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告知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系统中做相应处理。凡交叉使用的资产,需由保管人做好登记,确保用后如期、完好归还。

  2.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出租出借,如确需出租出借,需出具书面报告报主管领导批准。批准后签订协议,明确责任,确保资产安全。

  3.固定资产报废需遵照报废年限及相关要求,履行报废手续,未到报废年限的资产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4.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损毁、丢弃,如遇资产被盗、遗失或发生重大破坏事故、非正常损坏,须及时报告,视具体情况,对失职、渎职者作出严肃处理。

  三、固定资产监督

  1.办公室作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好固定资产的账目、标签及实物,定期做好账物盘查,确保账、签、物相符。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处置固定资产,如出现问题将对使用人、管理人进行追责、处理。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XX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376号)执行,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按《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375号)第十章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经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大学考古与艺术博物馆

  20**年4月22日

篇2:某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某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评价;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实施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职责及队伍建设

  第五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后勤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落实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登记、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的工作。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

  (三)负责对各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绩效考核。

  (四)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等工作。

  (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全校固定资产管理查询、检查、分析的需要,随时提供学校资产配置结构、资产的分布、资产总额和资产的使用情况等信息。

  (六)规范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账项核对,确保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账核算体系。

  (七) 实施固定资产责任追究和业绩奖励制度。每年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行责任追究和赔偿;对管理中出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充分肯定和相应的鼓励。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及时编制报送各种固定资产报表。

  (九)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处室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帐、卡建立,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增减、内调借用的记录、相关资料收集及整理归档工作。

  (三)掌握本部门资产使用分布情况,合理安排与调配本部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坚持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避免资源浪费。

  (四)拟定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本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及核销申报手续等。

  (五)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协助或督促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清洁工作,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故障资产的报修手续,保证本部门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和安全完整。

  (六)负责本部门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手续。

  (七)负责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第八条建立相对稳定的二级资产管理员队伍。每个处室配备的专(兼)职二级资产管理员须经处室确定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小组。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土地、房屋、构筑物及植物。

  (二)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学校各部门阅览室资料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图书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含在上述各项中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汇总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建筑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上标明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值或重置成本价入账。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入账。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值入账。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良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增加应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买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购置精密贵重乐器、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须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二)自制设备须有技术设计文件,经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技术咨询委员会会签论证、才能办理经费审批手续。

  (三)临时性购建财务预算外固定资产,应制定临时申购计划,逐级申报经校领导签字同意,一次性购买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应提交校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置应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购,总务、使用、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论证、考查、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大、中型购买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相关部门进行资产验收。一般设备进行资产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一)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由学校组织验收小组按照建筑行业标准及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向房屋、构筑物的管理及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并提交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对投入使用超过一年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数建固定资产账,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

  (二)仪器设备及家具(受赠、调入)等固定资产的验收,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及相关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全部原始记录、图片存档。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三)图书资料(图书、音像制品)等固定资产的验收,由图书馆、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及相关单位按照图书资料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四)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中重大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经营用两种方式,实行合理布局、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有偿使用,努力提高利用率。自用资产是指为履行本单位职责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用资产是指在保证履行职能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八条对自用的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由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承担保管、维护和确保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十九条不得以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担保。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发展计划足额安排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内部固定资产移交、调拨:因人员异动包括离退休(含离岗退养)、调出学校、停薪留职、长期病休(两年以上)以及校内工作岗位调整、及机构异动,因学校需要校内固定资产调剂等,均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组织核实、签字,变更交接双方相关信息。

  人员、机构异动交接手续未办妥前,资产仍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移交人未办完移交手续,不得离开岗位,调离时不得办理财务手续以及户口和工作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检查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实施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年年末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对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部门、负责人、资产员、使用人年度评比考核和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其他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各相关处室处置固定资产资产,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向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提交处置申请,并附有关文件、证明及资料,按机电类、计算机类、乐器类、家具类等送技术咨询委员会鉴定。

  (二)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对申报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复审,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残值款,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全部上缴校财务统一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三十条实施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固定资产,凡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均应遵守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如发生损坏、丢失等,须给予一定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发生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使用单位应立即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和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协同处理,相关部门要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调查核实,分清责任,再根据处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理。对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调查,立案处理。如果隐瞒、欺骗或推迟不报,则从重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赔偿责任认定:由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责任大小、责任人的态度等,具体分析共同议定责任人或责任部门的责任,报请校领导审批。

  (一)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组成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3.在操作过程中,指导老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4.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坏的;

  5.损坏或丢失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

  6.属于在校内入室被盗或被抢原因导致丢失,当班保卫人员失职的,当班人员赔偿金额分别不低于按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额的20%,物业管理人员、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费。合计赔偿金额不得低于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计算的金额。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二)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虽采取预防措施,但因资产本身的特殊性而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2、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首次试用的固定资产或试行新的操作程序或检验,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加强了安全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的(须附公安部门鉴定表)。

  5、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三)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直接责任人赔偿金额为按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额的60%、使用部门的赔偿金额为按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额的40%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固定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并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赔偿金额的核算: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财务科共同核定。

  固定资产赔偿金额计算方法:损坏的资产可以修复的,按损坏部分计算赔偿费。修理后,性能和精度下降者,应酌情增加赔偿费。因关键零部件损坏或丢失,使仪器设备无法修复完全报废时,则按购置同类资产所消耗的全部料、工、费计算赔偿,或按该资产使用年限折旧计算。

  (一)损坏丢失一般固定资产,赔偿金额一般按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规定年限以内)、或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额的一定比率计算:非电子产品类(房屋除外)固定资产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按70%计算,5-10年按50%,10-15年按30%。电子产品类固定资产使用时间在1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50%计算,3-5年按30%计算。超过规定年限以上的按资产残值率5%计算赔偿。

  (二)丢失贵重两用物品(如照相机、录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记本电脑、电视机、冰箱、以上关键零部件等可作为私人使用的),不论使用时间长短,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或者重置价值以现金赔偿。

  (三)丢失图书资料一般图书资料按书报刊价赔偿,孤本、珍本图书资料按书报刊价的2至4倍赔偿。详见学校《图书资料赔偿有关规定》。

  (四)丢失文物和陈列品由技术部门鉴定确定赔偿金额。

  (五)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时,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六)已离校的责任人,所赔偿的金额由原所在部门承担。

  第三十四条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财务科统一收缴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年度清理一次。赔偿金额在赔偿责任人全年应发工资总额以内或在赔偿责任部门包干经费以内的,财务科从责任人工资中执行赔偿。责任人赔偿金额超出部分,责任人应另行直接到财务科缴纳现金;学生赔偿金额须在毕业前偿还,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凡属损坏报废、丢失固定资产,财务科、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及时根据批复按规定调整相应帐目。

  第三十六条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处分。对屡错不改,严重失职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按照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定期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有关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维修和处置的招(投)标书、合同、审批文件、产权登记文件的原件,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集中统一保管,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财务科应各保存一份原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说明书、保修单、维修手册等由使用部门保管,并随固定资产异动而移交。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