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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学院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纪律处分补充规定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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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职业技术学院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纪律处分补充规定

  各二级学院,院直各单位:

  当前,我市及周边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中高风险地区仍然较多,且病毒传播方式趋于多样化,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提级管控”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严格落实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纪律教育的警示作用,在《XX职业技术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实施办法》(许职院文〔2021〕147号)文件基础上,特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纪律处分补充规定。

  一、因每日健康打卡不足14天、目前身处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者请假离校后其所在地区发现确诊病例、健康码、场所码为黄色、红色或行程卡带星号、校外实习等情况暂缓返校的学生,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翻墙入校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校园封闭管理期间,在校学生损坏校园围墙等公共物品私自翻墙外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校园封闭管理期间,在校学生私自翻墙外出后,又翻墙进入校园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因个人不遵守防控要求被XX市防控部门通报处理,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在学校和老师进行多次防控要求和纪律教育的基础上,仍然出现违反防控政策要求的行为,按照“经多次教育不改”对待,在《XX职业技术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实施办法》中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的基础上,均加重一级处分;如果因个人原因导致班级学生多人被集中隔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传播虚假、捏造的疫情新闻造成网络舆情,扰乱校园、社会秩序,对学校整体形象及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工作,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对医务人员产生伤害行为,严重影响学校防控工作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八、疫情防控中下列行为涉嫌违法,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在校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学校还将视具体情况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一)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三)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四)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五)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六)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拒绝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七)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八)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九)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篇2: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为维护正常的学校纪律,营造健康和谐的“和.雅”校园文化环境。我校依据《上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以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严肃处理。

  坚持德育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以事实为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为标准。处理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学校负责进行复查,作出结论。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进行耐心细致、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培养明辨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督促和帮助其认错悔改,促使他们朝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方向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职前学生。

  纪律处分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责令退学

  开除学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一天或累计旷课达8学时;

  打架负次要责任;

  抽烟、喝酒;

  看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等;

  出入营业性舞厅、出入游戏机房、酒吧等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

  集体活动起哄、闹事,并引起一定影响;

  无故深夜返校或彻夜不归;(无故深夜返校或彻夜不归及不能按时参加晚自修并未履行请假制度按退宿处理并进行相应处分);

  在办公室无理取闹影响教职工正常工作;

  严重影响课堂纪律(包括自修、实习、实验等)及就寝、就餐纪律等;

  测验作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三天(累计旷课达24学时);

  打架负主要责任,情节较为严重;

  抽烟、酗酒不听劝阻;

  在学生中传阅淫秽书刊或传播淫秽音像制品;

  擅自下海游泳嬉戏;(在学校集体活动期间不听从学校统一安排,擅自行动者);

  在集体环境中违纪,知情不报或妨碍调查、嫁祸于人;

  欺负弱小同学;

  破坏公物,情节严重;

  同学间交往异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天(累计旷课达40学时);

  打架负主要责任或提供凶器;

  抽烟、酗酒情节严重;

  有偷窃行为、价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

  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挑拨同学关系、制造事端;

  对教职员工态度恶劣或不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且态度恶劣;

  考试第一次作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天(累计旷课80学时);

  打架殴斗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屡犯;

  抽烟、酗酒造成严重后果;

  4、偷窃数额价值在200元以上;

  5、赌博为首、赌资较大;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拘留处罚;

  唆使他人打群架;

  敲诈骗取他人钱物;

  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考试第二次作弊。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累计旷课达160学时):

  一学期连续旷课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20天;

  打架、斗殴、行凶、赌博、敲诈、偷窃等屡教不改、品质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唆使他人聚众斗殴致人伤残(以验伤单为准);

  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情节严重;

  破坏公共财产或偷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参与组织赌博(数额巨大),并从事组织卖淫、贩毒、吸毒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对违反其他纪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酌情处分。

  第十二条凡受到留校察看极其以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且继续违反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加重处分直至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撤销其职务。

  第十四条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可以提前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奖学金。不得参加各项个人荣誉称号的评比。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主动提供他人违法违纪情况并经查证属实者;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较好者;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其它应予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从重处分:

  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拒不配合、妨碍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或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协调处理行为者;

  对批评人、检举人、证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者;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或群体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

  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在校期间同种违纪行为再犯者。

  处分审批

  第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讨论通过,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教学部申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条学生工作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按程序逐级审批,最后由校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处分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诉。校办受理后,组织复议,并将最后的复查结论通知学生本人。

  处分撤销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的学生,每月必须向班主任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帮助,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同意后呈报各教学部、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工作例会批准,可予撤销,处分决定从其本人档案中撤除。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满三个月后,方可提出处分撤消申请;

  2、受记过处分的学生,满一年期后,方可提出处分撤销申请。

  3、受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的学生,满一学年后,方可提出处分撤销申请。经教育帮助仍无明显转变,到毕业时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处分决定放入本人档案。

  附

  责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上海市商业学校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一、学校所有公共财物属学校所有,每位同学必须加以爱护。

  二、教室内课桌、椅、讲台等是学生上课必备之物,每位同学都应注意爱护,不得在课桌椅讲台上踩踏,未经允许,不准搬移至教室外,如属人为踩坏则需按价赔偿。

  三、教室门上的标牌是每个教室的标识,不得任意攀拉,一经发现有人攀拉损坏则按损失情况酌情处理。

  四、禁止在教学楼过道、走廊上踢球或打球,一旦发现将严肃查处。

  五、教室是学生上课的场所,对教室的财产必须注意爱护。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严禁任何人踢撞门窗,若有人为踢撞损坏,则按实价赔偿。

  除上述情况外,每位学生对学校的其他财产都应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