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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教学试讲试做制度

  • 2024-07-18
  • 8497

  实训教学试讲、试做制度

  为了确保实训教学质量,对新参加工作的教师或新定岗的技术人员,除了必须掌握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外,对所开实训内容,仪器设备的使用规则,操作步骤,实训结果的资料分析等必须深入了解,熟练掌握。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带实训课的教师或新定岗的实训技术人员,在独立带实训课之前必须将该门课程的所有实训试做一遍。并在老教师和有经验的实训技术人员指导下,深入掌握实训内容与要求,仪器设备的使用规则、操作步骤、实训资料的获取方法与实训报告的整理过程。

  二、参加实训的教师或新定岗的实训技术人员,在独立带实训之前必须写出实训课的讲稿,经相关教研室审查合格后方能试讲。在试讲的同时,要进行试做以及全过程的操作,确认完全合格后方能允许独立开设实训课。

  三、新开出的实训课或新购置的实训设备必须要具有经验的教师或实训技术人员进行充分准备,切实达到新开实训要求或充分掌握实训设备的性能后,再向有关人员进行讲解与示范,在此基础上,组织进行试讲和试做。

  四、创意性、设计性或组合型实训,要求带实训的教师或实训技术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能充分回答学生的问题并能指导学生进行创造性操作实践,能指导学生进行方案的分析比较。

篇2:实训教学试讲试做制度

  实训教学试讲、试做制度

  为了确保实训教学质量,对新参加工作的教师或新定岗的技术人员,除了必须掌握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外,对所开实训内容,仪器设备的使用规则,操作步骤,实训结果的资料分析等必须深入了解,熟练掌握。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带实训课的教师或新定岗的实训技术人员,在独立带实训课之前必须将该门课程的所有实训试做一遍。并在老教师和有经验的实训技术人员指导下,深入掌握实训内容与要求,仪器设备的使用规则、操作步骤、实训资料的获取方法与实训报告的整理过程。

  二、参加实训的教师或新定岗的实训技术人员,在独立带实训之前必须写出实训课的讲稿,经相关教研室审查合格后方能试讲。在试讲的同时,要进行试做以及全过程的操作,确认完全合格后方能允许独立开设实训课。

  三、新开出的实训课或新购置的实训设备必须要具有经验的教师或实训技术人员进行充分准备,切实达到新开实训要求或充分掌握实训设备的性能后,再向有关人员进行讲解与示范,在此基础上,组织进行试讲和试做。

  四、创意性、设计性或组合型实训,要求带实训的教师或实训技术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能充分回答学生的问题并能指导学生进行创造性操作实践,能指导学生进行方案的分析比较。

篇3:中学教职工上下班制度若干规定

  中学教职工上下班制度若干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规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教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

  二、学校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不同,教师实行柔性的“坐班制”为主要形式的上班工作制度;职工实行“坐班制”为主要形式的上班工作制度。

  三、教职工上下班时间

  1、教师:均须在第一节课前到校,下午16:40离校;

  2、职工:7:40--16:40;

  3、若到校用早饭,则必须在7:40分前用完。

  4、部分岗位的职工,因工作需要上、下班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不同由各科室具体安排,报校务会集体审批。

  四、工作纪律:

  1、不迟到、不早退,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间需短时间暂时离校应向组室负责人口头请假,并应告示本人去向。

  2、上班时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益,不要擅自离岗、串岗。

  3、按时参加升旗仪式和教工政治学习。

  五、请假制度:

  1、教职工因病、事假不能到校上班,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请病、事假半天者,应向所在组(处)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负责人应如实做好考勤记录。

  3、请病、事假一天或以上者,应向人事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由校长审批。

  4、升旗仪式、教工政治学习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由党支部书记审批。

  5、请病假应有医院的病假证明。教师如有短期(不满一天)病假,每天仍到校上课后再回家休息,可不作病假统计,但应交病假证明或注明情况。如当天无课而未到学校,仍按病假处理。

  6、教职工请病事假准假后,教师应向教导处负责人报假,职工应向所在处的负责人报假,各处主任应安排好代课、代岗。

  7、事假原则上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六、考勤制度:

  1、各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如实填写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每月25日前将考勤表交人事办公室。

  2、教职工出勤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3、教职工请病事假的工资按学校《工资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处理,特殊情况由校务会研究处理。

  七、附则:

  1、教职工违反以上规定作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