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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科技大学教学运行管理细则

  • 2024-07-21
  • 4156

  XX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74号 签发人:XX

  关于印发《XX科技大学教学运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XX科技大学教学运行管理细则》已经2011年12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XX科技大学教学运行管理细则

  合理有序的教学运行是完成教学工作的重要保障。为确保教学质量稳定与教学过程有序,促使教学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与管理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排课原则

  1.保证学生学习效率原则。根据课程类别与特点,通过课程表的科学编排,分散主干课程,以尽可能均衡学生的学习负担,保证教学效果。

  2.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原则。根据现有教学资源,利用时间、空间(教室、实验室)与教学属性(课堂与实验教学、课堂讨论、实践教学等)的调度功能,在保证教学运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现有教学资源的潜力,降低办学成本。

  3.合理安排任课教师教学任务原则。为保证教学效果与教师的身体健康,尽可能分散任课教师的授课时间、相对固定任课教师的授课地点。

  4.配合学校各项工作全面安排原则。在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教学运行安排应尽可能配合全校公共活动。

  第二条 配课

  1.通识教育课程:大学英语分级教学原则上70人左右为一个基本单元;体育类室外课程根据教学要求及场地条件组织基本教学单元;其它通识教育课程原则上120人左右为一个基本单元。

  2.学科平台课程及专业方向课程:艺术类、外语类及其他特殊类学科平台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原则上70人以下为一个基本单元;其它学科平台课程原则上70人以上为一个基本单元。

  3.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达到40人以上的允许开课。

  第三条 课表制定的控制程序及要求

  (一)管理职责

  1.教学院长负责本学院教学任务下达。

  2.学院教学秘书负责管理工作。

  3.系(教研室、研究室)负责具体落实及协调任课教师。

  (二)排课程序

  1.学期第六-八周,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确定下学期开课计划、配课方案,并以教学任务书形式于第八周下发各学院。

  2.教学任务书落实完毕(落实内容包括主讲教师姓名、职称、年龄、性别及其它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如多媒体使用等)经主管院长签字后于第九周内返回教务处教务科。

  3.教务处教务科根据各学院教学任务情况,于十五周前排出下学期初排课表,发至各学院进行校对(校对内容包括课程先后顺序、周学时、起止周等是否正确)。

  4.初排课表下发后一周内,任课教师提出对初排课表的微调意见,经学院审核后,于十六周内报教务处,教务处依据全校排课总体情况,明确给出可否调整意见,确定最终的正式课表。

  5.学期末最后两周进行全校学生选课,并下发正式课表。

  第四条 正式课表下发后,教师应按时按地点授课。

  第五条 调(代)课

  (一)调(代)课内容包括:

  1.变动教学安排

  (1)更换主讲教师。

  (2)改变教学时间、地点,变动理论课或实习、设计(论文)、大作业等教学环节的起止周次。

  (3)教学运行过程中教师因病、因事或因公等临时不能授课。

  2.变动培养方案

  (1)少量增加或减少某门课程的学时数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周数;

  (2)增加、提前、推迟或取消某门课程或某一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表和教学进程表组织教学,以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需临时改变授课时间、地点2学时以内的,由任课教师与学生协商后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2. 需临时变更教学时间、地点2学时以上的;更换主讲教师、改变教学起止周次的,由任课教师与学生协商后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审核,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3. 需改变授课时间10学时以上的;两门次以上课程交叉变更主讲教师、上课时间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审核,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4. 变更教学计划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审核,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5.理论课程调(代)课审批后由教务科、教学质量科备案;教学计划变更审批后由教学研究科备案;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调(代)课审批后由实践教学科、教学质量科备案。

  (三)调(代)课、补课授课时间、地点的相关协调由任课教师或学院教务员与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协商办理;调(代)课一律按“调(代)课审批表”要求办理手续,并由申请者(单位)负责通知教学班学生。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而擅自调(代)课者,按《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五) 原则上教师调(代)课学时数累计不得超过该学期所任课程学时数的五分之一。

  (六)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控制调(代)课的审批,调(代)课情况作为考核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科技大学排课、调(代)课管理规定》(教发〔2005〕16号)文件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XX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

篇2:职业技术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系部教学督导是我院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力量,它不仅在规范教学秩序、提升教学内涵中产生积极作用,还有助于拓展管理视野、带动教研工作的全面开展。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的运行过程,现根据我院的工作实际与系部教学督导工作的实践积累,特制订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

  第二条 按系部设置教学督导室,接受教学督导处和系部的双重领导;下设教学信息站,接受教学督导处与所在系教学督导室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室主任一般由所在系部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兼任;系部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优先从近两年院教学督导随堂评价成绩近A、学生学期网上测评分值均在90分及以上的教师中选聘,一般聘期为2年,由所在部门颁发聘书。

  第四条 系部教学督导员的具体数量以确保每学年对本部门所有参与授课的专兼职教师随堂评价1次为最低要求;每位教学督导员的教学工作量限制在每周14课时及以下;除系部领导外,院教学督导员不再兼任系部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 教学信息员优先从班级学习委员中选用,教学信息站站长优先从所在系学习部长中选用;系教学信息员一般任期一年,受聘者由所在系颁发聘书。

  第六条 系部教学督导室的基本工作:

  1.每学年对所在系部所有参与授课的专兼职教师随堂评价不少于1次,且整个部门的评价结果呈非均匀态分布;

  2.每学期组织教师座谈会、学生信息员座谈会均不少于2次;

  3.教学督导室每学期应重点剖析1个教学问题,形成1份分析报告。

  三、运行管理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1.教学督导员由所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依据督导聘任条件确定,应以文件的形式报送教学督导处审批;

  2.审批通过后,教学督导员应填妥个人信息(含电子稿和打印稿),所在系部存1份,报送教学督导处备案1份,并在以后工作中按学期更新;

  3.若教学督导成员有变动,所在系部应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履行手续前的工作不能作为教学督导业绩。

  第八条 日常管理:

  1.教学督导室独立开展工作,负责本部门的评教、评学、评管活动与教学工作调研;

  2.教学督导室配合教学督导处在本部门的相关活动,教学督导处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培训,接受教师评价异议的复核等。

  第九条 经费管理:

  1.根据院系两级管理文件精神,学院在下拨的“教学业务费”中已包含系部教学督导经费,全部完成“系部教学督导室基本工作”的全额拨给,部分完成的酌情扣减,未开展的按全院专业负责人待遇平均值扣除;

  2.若教学督导员随堂听课评价符合规范、所在系部学期评价结果呈非均匀态分布,听课报酬由学院以学期为单位全额支付;若系部评价结果呈均匀态分布或评课实绩经查实有虚报等,教学督导员听课报酬由所在系部自行支付。

  四、评课运作

  第十条 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1.任课教师要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应虚心听取评议意见,切实改进教学中的不足;

  2.教师对所在系部教学督导室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院教学督导处书面申请复核;

  3.对进校不足2年的教师或者教学评价显弱的教师将由所在系部教学督导室组织人员跟踪帮助。

  第十一条 评课依据:

  1.听课评价: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与所在系部已发文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2.具体运作:学院教学督导听课评议工作细则与系部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时间接点:

  1.教学督导员应按时完成所接受的听课任务,若情况特殊无法按时完成的应提前向所在系部教学督导室主任提出;

  2.评课小组听课后2周内评课负责人应向联络员移交完整的听课材料,评课小组应在接到通知1周内完善教学督导室审核后认为需要修改的材料;

  3.经教学督导室主任审核合格的材料签发后由联络员汇总,于每月5日前向教学督导处报送上月评价结果与全部听课评议书面材料原件;

  4.听课评议材料送教学督导处后由管理专员负责验收,在接受材料2周内出具验收报告;

  5.经验收材料符合要求,其听课信息在校园网OA系统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听课课时计算报酬,具体如下:

  1.各教学督导员听课报酬按“(实际听课时数-基本听课时数)×学院对应职称平均节酬金”计算;

  2.“基本听课时数”按照学院听课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公示未产生异议的听课工作量与材料验收过程中的返还率、日常评价中的有效投诉率均作为系部年度考核依据。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教学督导处负责解释。原温职院教〔20**〕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篇3:XX科技大学教学运行管理细则

  XX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74号 签发人:XX

  关于印发《XX科技大学教学运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XX科技大学教学运行管理细则》已经2011年12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XX科技大学教学运行管理细则

  合理有序的教学运行是完成教学工作的重要保障。为确保教学质量稳定与教学过程有序,促使教学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与管理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排课原则

  1.保证学生学习效率原则。根据课程类别与特点,通过课程表的科学编排,分散主干课程,以尽可能均衡学生的学习负担,保证教学效果。

  2.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原则。根据现有教学资源,利用时间、空间(教室、实验室)与教学属性(课堂与实验教学、课堂讨论、实践教学等)的调度功能,在保证教学运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现有教学资源的潜力,降低办学成本。

  3.合理安排任课教师教学任务原则。为保证教学效果与教师的身体健康,尽可能分散任课教师的授课时间、相对固定任课教师的授课地点。

  4.配合学校各项工作全面安排原则。在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教学运行安排应尽可能配合全校公共活动。

  第二条 配课

  1.通识教育课程:大学英语分级教学原则上70人左右为一个基本单元;体育类室外课程根据教学要求及场地条件组织基本教学单元;其它通识教育课程原则上120人左右为一个基本单元。

  2.学科平台课程及专业方向课程:艺术类、外语类及其他特殊类学科平台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原则上70人以下为一个基本单元;其它学科平台课程原则上70人以上为一个基本单元。

  3.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达到40人以上的允许开课。

  第三条 课表制定的控制程序及要求

  (一)管理职责

  1.教学院长负责本学院教学任务下达。

  2.学院教学秘书负责管理工作。

  3.系(教研室、研究室)负责具体落实及协调任课教师。

  (二)排课程序

  1.学期第六-八周,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确定下学期开课计划、配课方案,并以教学任务书形式于第八周下发各学院。

  2.教学任务书落实完毕(落实内容包括主讲教师姓名、职称、年龄、性别及其它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如多媒体使用等)经主管院长签字后于第九周内返回教务处教务科。

  3.教务处教务科根据各学院教学任务情况,于十五周前排出下学期初排课表,发至各学院进行校对(校对内容包括课程先后顺序、周学时、起止周等是否正确)。

  4.初排课表下发后一周内,任课教师提出对初排课表的微调意见,经学院审核后,于十六周内报教务处,教务处依据全校排课总体情况,明确给出可否调整意见,确定最终的正式课表。

  5.学期末最后两周进行全校学生选课,并下发正式课表。

  第四条 正式课表下发后,教师应按时按地点授课。

  第五条 调(代)课

  (一)调(代)课内容包括:

  1.变动教学安排

  (1)更换主讲教师。

  (2)改变教学时间、地点,变动理论课或实习、设计(论文)、大作业等教学环节的起止周次。

  (3)教学运行过程中教师因病、因事或因公等临时不能授课。

  2.变动培养方案

  (1)少量增加或减少某门课程的学时数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周数;

  (2)增加、提前、推迟或取消某门课程或某一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表和教学进程表组织教学,以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需临时改变授课时间、地点2学时以内的,由任课教师与学生协商后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2. 需临时变更教学时间、地点2学时以上的;更换主讲教师、改变教学起止周次的,由任课教师与学生协商后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审核,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3. 需改变授课时间10学时以上的;两门次以上课程交叉变更主讲教师、上课时间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审核,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4. 变更教学计划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审核,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5.理论课程调(代)课审批后由教务科、教学质量科备案;教学计划变更审批后由教学研究科备案;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调(代)课审批后由实践教学科、教学质量科备案。

  (三)调(代)课、补课授课时间、地点的相关协调由任课教师或学院教务员与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协商办理;调(代)课一律按“调(代)课审批表”要求办理手续,并由申请者(单位)负责通知教学班学生。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而擅自调(代)课者,按《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五) 原则上教师调(代)课学时数累计不得超过该学期所任课程学时数的五分之一。

  (六)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控制调(代)课的审批,调(代)课情况作为考核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科技大学排课、调(代)课管理规定》(教发〔2005〕16号)文件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XX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