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列表 > SF实验小学校舍管理办法

SF实验小学校舍管理办法

  • 2024-07-24
  • 6021

  SF实验小学校舍管理办法

  一、校舍管理的工作范围

  1.校舍是学校界址以内的用地(场地、场区、道路、建筑物用地、绿化用地等)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给排水设施、绿化物、美化物等,以及学校界址以外属学校所有的设施、设备、绿化物、美化物等。

  2.学校的校舍为四方教体局自行管理的国有固定资产。

  3.学校作为教体局组成部分依法对本校进行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

  4.建立健全校舍档案是校舍管理的组成部分,各校要逐步建立完整、系统的校舍档案。

  二、校舍管理内容

  1.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校舍进行安全合理使用,建设、维护和完善;对校园环境进行绿化美化;做好校舍的防火、防汛工作;保护学校不受侵害。

  2.校舍的使用。首先要满足教育教学用房需要,保证教学用房数量足,布局合理,状况完好。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教育的各项要求,达到相应标准。

  3.学校要按期对本校房屋状况做出勘察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一级部门进行汇报。对由于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学校改造、维修的大、中规模项目由区教体局组织实施,学校有义务做好配合工作。学校组织实施中、小项目的维修养护,学校组织实施场区、场地道路建设和美化工作(特殊项目由教体局组织实施)。

  5.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做好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要有相应资料进入校舍档案,实施过程应符合有关法规要求,项目责任人要有终身责任制观念。

  三、校舍管理的程序

  凡新建项目,需审批手续的由组织实施学校到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批报,严禁违章建设。对已有的临建房屋要按规定实施管理。凡计划投资的5000元以上的建设维修、校园绿化美化、场地场区等项目,必须有设计、组织实施方案、资金保证措施、资金使用计划等,均需报批教体局批准后方可启动。

  四、校舍的安全管理

  1.在校舍的使用过程中未经局校舍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准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改变承重方向位置,不随意打墙挖洞,不超载堆积物品,不在屋面堆积物品,损坏屋面。

  2.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有备无患,不得拆除已有消防设施,在安装防盗设施时应考虑消防因素,不得封堵消防疏散通道。

  3.重视防汛工作,要确保雨水设施畅通无阻。

  4.注意电力设施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绿化树木的关系,发现隐患及早处理。

  五、校舍档案管理

  1.学校应逐步建立完整、系统的校舍档案。

  2.应有专人负责校舍档案的整理、使用、管理。

篇2:县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县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校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建设和谐校园,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管理。校园系指教学、活动、绿化、生活、生产、实习等教育用地。校舍系指教学、行政、生活、校办企业用房等教育用房。

  第三条 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校园校舍建设、管理工作。县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工商、文化、公安、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的范围,依法做好校园校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校园校舍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校园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

  第二章 校园校舍建设

  第五条 教育部门应根据教育发展情况编制全县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根据学校布局规划,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绘制校园总平面图,将校园校舍建设纳入城乡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留足学校用地。校园规划应将教学区、活动区、绿化区、生产区合理划分,实行区域化建设,避免相互干扰。校办企业必须与学校的教学区、活动区分离。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乡村在恢复学校时可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乡村恢复校(点)的校舍建设由县教育部门牵头按办学层次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县、乡、村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建设。

  第八条 因城乡建设改造而占用学校用地的,应按城乡建设规划补偿同等面积,需要学校动迁的,建设改造单位必须按照拆迁法规执行,并保证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不受影响。原用地不足的学校,在异地新建或就地重建时,应按规划要求一次性征足学校用地。

  第九条 学校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校舍建设由设计部门会同学校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县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后设计施工图,施工图须送有关专业部门依法审查核实后实施。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依法依规向教育和建设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核拨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的经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补充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

  第十一条 县教育、土地、建设、规划、财政、审计、招投标等部门应加强对校舍建设的管理和服务,有关收费按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62号文件规定执行,县内中介组织对校舍建设过程中的服务性收费实行直接成本收费或减免收费。

  第三章 校园校舍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园校舍档案。学校应及时办理学校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学校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学校园校舍档案和管理数据库,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校舍的使用状况,使学校校舍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校舍的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校舍险情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后,确属危房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尽快修复或拆除。学校要加强对校舍的维护和安全检查,延长校舍使用寿命,确保校舍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舍使用必须符合原设计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不得随意进行校舍加层(加宽,加深)改造;不得在已有校舍建筑物周边地带违章搭盖建筑物。确需改变校舍原使用功能或确需对校舍进行改造建设的,必须报建设、规划、房产部门审查,并提出可行性意见报经县教育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校园校舍出售、转让、兑换、出租等,确需改变用途或产权关系的,须经县教育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撤消和缩小规模的学校的校园校舍要用于学前教育或成人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等可动资产应划拨给并入学校。对撤消的学校,教育部门要安排人员对校园校产进行管理和维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级联办小学的管理和指导、协调各方的利益、落实各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联办小学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对撤并学校的房地产的处置要报县教育、财政、国资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因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学校而拆除原房舍所得的旧建筑材料,留给教育部门用于校园校舍建设。

  第十七条 校园校舍面积达不到国家、省颁标准的学校,不得利用校园校舍进行办厂、经商等一切非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绿化的有关标准搞好校园的美化和绿化。学校在校园内栽种的林木,其产权、收益权归学校所有,砍伐时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校园校舍保护

  第十九条 学校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建(构)筑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间距,不得影响学校教室、操场的采光、通风。

  第二十条 学校周围不得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不准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准开办有污染学校环境的企业。学校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录像厅、台球厅、电子游艺厅。

  第二十一条 校园要实行封闭管理。在校园内不得新架(铺)设燃气、高压电、下水、化工等地上、地下主干管线。已在学校架(铺)设管线的,由架(铺)设管线的单位采取措施,使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确保教学活动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或建(构)筑物墙体修建各种永久性、临时性建(构)筑物、堆放物品及张贴或涂写广告、启事、海报等。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校园内进行放牧、放养宠物、挖沙、取土、种植、打场、堆放物品、倾倒污物、练习驾驶技术、摆摊设点经商等妨碍教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开办的校办企业的生产、加工、修理等活动不得污染、干扰和危害学校教学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第十二中学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xx区第十二中学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及各级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彻底消除学校安全隐患,结合本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我校校舍安全年检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校安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安工程有关工作切实提高中小学防震减灾能力的通知》及各级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要以对学生人身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加强学校的安全检查、整治工作。

  二、成立学校校舍检查的领导机构和职能部门

  为使学校安全检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导处为校舍安全检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校舍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

  三、安全工作检查时间及步骤

  检查的范围为学校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其他用房,其中包括道路、围墙、配电房、花坛、水池等建筑附属设施。

  安全检查、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总务处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每学期开展一次校舍安全工作大检查。重点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功能教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认真进行逐一排查,消除安全工作的漏洞和事故隐患,确保万无一失。坚持边自查边整改,以自查促整改。同时要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上报学校,确保整改质量。

  (二)联检:安全处和政教处对学校各个部门进行全方位联合检查。

  (三)抽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全校建筑物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校舍安全检查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化,要做到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在正常情况下,学校应每学期对校舍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在风、汛、雨季要进行突击性的检查。校舍安全检查应邀请当地城建部门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每次安全检查均应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校舍档案保存备查。对发现结构损坏、蛀虫、腐烂或其他重大险情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落实维修措施;对经技术鉴定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并及早采取断然措施,消除祸患。凡发现校舍重大险情的均应及时上报。

  四、安全检查内容及措施

  学校定期安全自检,检查重点部位如教学楼、卫生楼、配电房、校门等基础设施,随时关注情况变化记录备案。

  (一)校园校舍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自检,做好校园校舍检查记录。

  (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结合上级安全工作要求,学校要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领导沟通协调,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进行处理。门卫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做好来访人员登记,查对确实有事的学生的离校问题,必须有班主任批条,方可离校。

  (三)防火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要求,校内要有明显的禁烟标志,消防器材必须保管完好,数量、布局合理,消防用水管道通畅;安全通道必须有明显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不得关闭、堆放物品,保证学生学习、课间、放学期间能够安全疏散;楼内应急灯性能良好,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方向正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不得有遮挡、覆盖现象。

  (四)值班工作

  值班人员要高度负责,记录要及时准确,对学校重点部位掌握清楚,并加强巡逻。校园各处必须明显位置要张贴火警标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校教职员工要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不能时紧时松、时冷时热。

  (二)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学校建立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由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工作的检查、落实工作,并综合全校做好安全工作,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不留任何死角。

  (三)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整改不力的教职员工取消年终先进的评比资格。

  (四)发生安全问题要及时上报。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做到及时、详细、真实,不得瞒报、迟报、漏报或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