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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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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因未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

  第二章 追责方式及对象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

  (一)书面检查、暂停实验开展工作;

  (二)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

  (三)暂停评优评奖资格;

  (四)行政处分;

  (五)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使用。学生出现的安全事故,按照级别同时追究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责任。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等);

  (二)实验室负责人;

  (三)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分级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

  (一)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

  1.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拒不整改;或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未能彻底解决;

  2.不服从、不配合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未根据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3.违规购买、使用、转让、运输、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等;

  4.违规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

  5.未经评估、论证、审批开展有风险性动物实验、进行危险性病菌培养、或其他存在造成危害的风险性实验;

  6.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未造成人员损伤,财产损失不高于 2 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中等事故(Ⅲ级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含)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严重事故(Ⅱ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财产损失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含)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重大事故(Ⅰ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财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追责办法与标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反复出现,或接到整改通知未按期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酌情对相关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进行持续追责,直至彻底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Ⅳ级事故)的,按照本办法

  第五条第(一)至(二)款酌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中等事故(Ⅲ级事故)的,按照本办法

  第五条第(一)至(三)款酌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暂停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严重事故(Ⅱ级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四)款酌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连续暂停二年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重大事故(Ⅰ级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款酌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连续暂停三年评优评奖资格,所在单位当年目标管理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可酌情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能够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因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伤害的,由直接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对于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的追责对象,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学院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事故造成其自身伤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直接责任学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部)、职能部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因管理缺位等原因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校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部)是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责任划分、责任追究主体。中等事故(Ⅲ级事故)(含)以下实验室安全事故由相关单位负责处理,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严重事故(Ⅱ级事故)由相关单位拟定初步处罚方案,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重大事故(Ⅰ级事故)由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处理意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被追责人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或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校进行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7 日印发

篇2: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试行

  校发〔2021〕189 号

  关于印发《XX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21〕188 号)等相关制度,制订《中央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试行)》,经

  2021-2022 学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财经大学

  2021 年 11 月 22 日

  XX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提高部门及全体师生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21〕188 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依据本办法对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类型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型: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赔偿;

  (四)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五)核减年度绩效奖励;

  (六)行政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党规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在实验室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师生以及实验室服务和管理人员,具体可分为: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三)设有实验室的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四)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分:

  (一)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四)未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

  (五)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设施或未对实验室安全设施进行定期维护;

  (六)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进行拆改从而造成安全隐患;

  (七)未按规定采购、储存、摆放和处置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品)造成安全隐患;

  (八)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九)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上报;

  (十)不服从、不配合日常安全管理和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未按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及时落实、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接到口头或书面安全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

  第六条 有第五条行为,且导致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或有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以下一种或多种处分: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核减年度绩效奖励、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可能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以下一种或多种处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核减年度绩效奖励、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传达、部署落实上级部门、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通知和指令;

  (二)接到设有实验室的单位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没有客观原因未及时帮助解决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法规、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工作组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程序依据责任追究类型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一)责任追究类型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赔偿的,由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工作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做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二)责任追究类型为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或核减年度绩效奖励的,由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工作组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决定执行。

  (三)责任追究类型为行政处分的,由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工作组认定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学校人事处、学生处及相关单位决定执行。其中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部第 18 号令)执行;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XX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校发〔2021〕124 号)执行。

  (四)责任追究类型为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评优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安全管理突出、忠于职守、安全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在后续实验室建设立项及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激励。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通过员工年度绩效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作为员工岗位评聘以及其他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