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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实验室考核评比条例

  • 2024-08-18
  • 3703

  XX大学实验室考核评比条例

  一、总则

  1、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它直接影响教学科研质量。加速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高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实验室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为此,应定期开展实验室评比工作。

  2、实验室评比工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图形式,走过场,对于评选出的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3、评比范围:先进单位评比范围是全校从事实验教学的各类实验中心(室)、电教室、语音室、计算机中心等。先进个人评比范围是实验室工作人员。

  4、评比工作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

  二、评比条件

  1、先进单位评比条件

  (1)全室思想风貌

  1)能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重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2)全室人员应模范遵守“XX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和学校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有健全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有据可查。

  3)全室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努力研究实验技术,团结互助好,热情为教学、科研服务,是一个团结向上的整体。

  4)有结构合理的技术队伍,有相对稳定的人员,能有计划地培训实验室人员,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5)实验室人员任务均衡、饱满、岗位责任制明确。

  (2)教学科研成绩

  1)开出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所要求求的实验项目,实验开出率高,实验教学效果反映良好,无实验教学事故;有完整的实验大纲、实验教材、指导书、实验报告等实验教学资料。

  2)有科研实验档案。

  3)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进,实验内容有较大更新和提高。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4)能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在对外服务中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3)科学管理

  1)认真贯彻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本室情况,订有实施细则。

  2)固定资产账目、卡片齐全,设备账目实行计算机管理,院(系)仪器设备账与学校物资设备处的仪器设备分户账相符,仪器设备账、物、卡100%相符。

  3)大型贵重仪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以及原始档案齐全,记录及时;使用效率高,完好率高;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4)低值耐用品管理账物相符,有严格的领用制度。一般仪器设备分室保管,责任落实到人。仪器器材存放整齐,保养得当,无积压、丢失和意外损坏。

  5)仪器设备技术状况良好,对仪器设备的状态及情况能有据可查,实验设备无长期待修情况。

  6)挖掘实验室潜力,修旧利废,自制和改进实验室装置,对实验室现有设备能积极进行技术开发,成绩显著。

  7)实验室无闲置设备,做到资源共享。

  8)仪器使用完后,及时记录,妥善保管。

  (4)实验室建设

  1)对实验室建设有明确目标,有年度计划及完成措施。

  2)实验室管理制度齐全,并具体实施。

  3)年度经费开支基本合理,投资效益明显,有较大经济效益。

  4)积极与校内、外单位协作,为学校创收,为实验室建设积累资金。

  5)及时按规定格式向学校主管部门报送各种计划、报表等。

  (5)文明安全工作

  1)有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措施齐全。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在水、电、火、毒、盗及设备操作管理中,未发生事故,无设备损坏、被盗、丢失等现象。

  2)全室环境整洁美观大方,无积灰、无纸屑、无垃圾等。

  3)及时清理各种物资,避免积压和浪费。

  2、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

  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切实执行实验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制,符合科技人员道德规范,以身作则,教书育人。

  (2)工作态度和作风

  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与他人协作,严格遵守学校纪律,服从分配,认真完成本岗位及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成绩和贡献:在下述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者。

  1)在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或科研中成绩显著者;

  2)在实验室管理工作和理论研究方面成绩显著者;

  3)积极开发和研制现代化仪器设备、新的实验装置、元器件取得优秀成果;

  4)对引进的仪器设备的选型、技术验收、开发利用、协作共用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5)积极为教学、科研实验创造条件,实验教学效果好,科研任务完成认真、准时;

  6)在努力维护实验室的科学管理,预防事故和排除故障,坚持勤俭办学,讲究经济效益,注意节约方面成绩显著。

  三、组织机构

  1、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教务处、物资设备处、人事处领导参加的校评比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2、各学院(系)、部成立相应的院级评比领导小组。

  3、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本室评比考核工作。

  四、评比办法

  1、先进集体评比办法

  (1)各实验室均应按本条例认真总结,写出年度总结材料报学院(系)、部;

  (2)各学院(系)、部评比小组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实际考核,评出本院(系)的先进集体,整理材料报学校评比小组;

  (3)学校领导小组按各学院(系)、部推荐的预选名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广泛征求教师及学生意见评出校级先进实验室。

  2、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采取自我鉴定、实验室评议,评出先进个人,写出材料报所在学院(系)、部。各学院(系)、部在本学院评选基础上向学校择优推荐。由校评比小组审核,评出校级先进个人。

  3、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本学院(系)、部实验室总数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总数的10%,校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不超过全校实验室、实验室工作技术人员总数的8%。

  4、对校、院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5、学校召开实验室先进经验交流和表彰大会,并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开展。

  五、附则

  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XX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创新型人才,根据教备[1992]44号文件的精神,我校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国家或省级示范实验室或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实验室建立的条件和范围

  1、范围

  校级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有关院(系)和所,侧重教学和教学科研兼顾的实验室建设。鼓励院(系)、所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我校建立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2、条件

  有关院、系和所申请建设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从事基础教学和专业技术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要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人均纵向项目经费不少于每年2万元,且总经费每年在10万元以上;

  (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要有创新精神和有良好科学品德;

  (3)实验室应有培养本科生或研究生的能力;

  (4)实验室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三、申报程序

  1、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长远规划以及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学校有重点、分步骤在若干学科领域内建立校或院级实验室,并向有关院、系、所下达校级或院级实验室的数目指标。

  2、实验室要填写《建立实验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所领导和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

  3、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进行书面评审和实验室主任答辨,经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交学校校务会议通过。

  四、项目实施

  1、学校批准新建实验室。学校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安排资金;

  2、学校投入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只能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3、国家或省级资助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以及学校配套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并只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4、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计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或撤消原项目;

  5、实验室建成后,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按实验室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

  6、对长期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进行内部通报和停止资金投入。

  五、管理体制

  1、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校级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期间的管理和政策性指导,承担单位要对实验室实行直接管理;

  2、运行机制。校级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建成验收后的实验室必须向全校开放;

  3、实验室主任聘任制。实验室建成后,要成为相对独立的教学或科研实体,由主管部门聘主任一人,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任期由主管部门决定,主管部门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

  4、领导小组。学院成立实验室工作小组,实施实验室管理的组织领导;

  5、管理机构。设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6、专家组。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专家组,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成果评价。专家组成员应该尽可能地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科学家参加;

  7、科技人员编制。职能和人事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要特别注意采取特殊政策稳定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8、为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半数,大部分为客座研究员。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要努力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9、评估。学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专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对外公布。在学术上或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有重大贡献,能够集聚人才,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实验室,学校将根据财力继续资助以提高其科研能力,使之逐步发展为国家或教育部的重点实验室。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对长期建设不能开放和发挥作用的实验室,将取消其作为校级实验室的资格,学校有权调动其已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具体评估指标是:

  (1)实验室每年完成的本科实验教学人时数;

  (2)实验室每年完成的研究生实验教学人时数;

  (3)实验室每年人均承担的科研项目数;

  (4)实验室每年人均申请的项目经费数;

  (5)以实验室为基地获得教学成果奖励;

  (6)以实验室为基地获得科研成果奖励;

  (7)实验室每年人均发表的各类科技论文数;

  (8)实验室对外单位开放的人时数;

  (9)实验室引进优秀人才的数量。

  六、考核内容

  1、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是否清楚,近期和中期的研究目标是否明确,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2、经过装备的实验室具备何种实验条件及水平,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教学和科研任务及取得的成果,有无创新及突破性成就;

  3、实验室工作小组构成、科技人员配备及学科配套情况是否得当;

  4、人才(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及水平;

  5、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是否适当,账、物、卡是否相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是否达到95%以上,设备的投资效益情况分析;

  6、实验室开放评价。实验室开放的各项管哩制度是否健全。已开放的课题内容及承担情况;

  7、管理水平及学风评价;

  8、实验室匹配经费的落实情况;

  9、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10、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七、考核方式

  1、被考核的实验室应根据考核内容,提供建设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实验室开放、运行的各种规章制度;

  2、主管部门组织精干的检查小组(一般不超过7人),根据考核内容和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设备、人员到位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3、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提出考核专家名单(一般不超过9人),组成考核专家委员会,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和检查小组的意见,进行各种形式的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教学成果、学术发展和研究能力以及开放运行准备工作进行评议,采取书面或集中开会等方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评议并提出考核专家委员会评议书;

  4、由主管部门审核全部考核文件,在落实解决考核工作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将考核结果报送学校,在主管副校长的主持下,会同人事部门决定对实验室的奖惩。

  八、人员及职责

  1、实验室设主任一名,其主要职责是:

  ① 领导和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② 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规划;

  ③ 负责制定实验室的管理规章制度;

  ④ 严格执行并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⑤ 拟定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维修计划;

  ⑥ 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⑦ 安排实验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实验室必须有高级实验师或实验师,他们的主要职责是:

  ① 建立实验教学体系,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指导书;

  ② 负责新的教学实验的教学设计方案和专业设计方案,并负责实施;

  ③ 能组织和指导高水平实验装置的研制和改造;

  ④ 承担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⑤ 能主讲2门或2门以上实验教学课程,并能具体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实验工作;

  ⑥ 对于高级实验师,应能消化、吸收和使用引进和大型仪器设备,并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3、根据实验室的规模、性质和实验教学科研任务,每个实验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

  ① 管理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做到物、帐和卡三者完全相符;

  ② 维护实验室设备和环境清洁整齐,做好实验室的卫生和安全工作;

  ③ 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包括样品的配制和仪器的准备等;

  ④ 当好实验师和高级实验师的助手,配合高级实验技术人员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⑤ 熟练掌握有关仪器的使用和操作规范,能维修所负责的仪器,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⑥ 遵守和执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

  九、仪器设备

  1、根据仪器设备的贵重程度,分级管理,实行“学校总体管理,学院分块自主管理模式。

  2、单价在800元以下的设备由院系所制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负责管理。

  3、单价在800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的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由物资设备处按《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按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由主管副校长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XX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试行

  XX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室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与产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各类型、各层次的实验室,是教学、科研与产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和深化教学改革及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学与产业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教学、科研、产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努力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培养计划研究和制定实验教学实施计划,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新颖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和产业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开发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和产业开发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产业任务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建设的活力。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努力使用和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学生受到严格的组织纪律性锻炼。优化实验室环境,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把实验室建设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每位工作人员成为实验室工作的多面手,自觉适应实验教学、科研试验及技术开发工作的新要求。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产业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人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院(系)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示范实验中心、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级教学基地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八条 院(系)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学科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与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名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该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2、根据学校教学培养计划管理实验教学工作,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检查实验教学质量;

  3、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审查建设方案。负责分配和管理实验教学经费,并进行效益检查;

  5、组织制定院(系)年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并参与检查和考核工作;

  6、组织和推进实验技术、方法及装置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定工作,促进实验水平的提高;

  7、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

  8、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财务等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酬分配、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院(系)不断推进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和扩大院(系)级管理,减少教研室(研究室)一级管理的实验室,逐步实行校、院(系)管理以院(系)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XX大学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院(系)、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院(系)实验室工作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及产业人员的组成部分,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及产业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为实验室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学校确定各类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学科的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院(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学科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实验室主任由院系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分别从事实验教学、科研、产业开发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编制管理办法,促使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专长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原国家教委(1988)教备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