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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关于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

  • 2024-08-19
  • 5961

  XX大学关于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

  一、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目的

  实验教学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的重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又是组织实验教学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件之一。

  实验教学大纲是按课程编制的实验教学指导文件,是以纲要的形式规定了课程的实验教学目的,实验内容与方法,实验学时的分配,实验进度等,并明确该课程实验教学在能力培养中的作用和地位。实验教学大纲也是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组织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依据,是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的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实现实验课程及其结构功能的关键因素。实验教学大纲也是审定实验项目,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也是课程大纲的补充。

  二、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

  1、凡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必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在课程大纲中明确实验要求。

  2、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要为实验教学计划的整体优化和课程结构功能的优化服务,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服务。

  3、实验教学大纲应有利于学生学习科学的,实验方法,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培养科学实验能力。实验教学大纲既要反映传统的实验研究方法,也要反映实验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成果。

  4、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时要力求实验教学内容和体系的先进,也要从学校办学条件的实际出发,与实验教学人员水平和实验装备条件相适应,把实验教学大纲的先进性与实验的可能性结合起来一并考虑。实验条件首先要保证实验教学的基本要求,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在可能的条件下,提高实验设备装备水平,更新实验项目,提高学生的实验技能。

  三、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程序

  1、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时,各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教学文件,贯彻执行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原则和具体要求,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规格,明确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作用和地位及本课程在学生能力培养中所分担的任务。

  实验教学大纲应由院(部)组织有关教研室人员,在广泛听取实验技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并熟悉教学实验的教师负责拟定,然后提交教研室集体讨论和修改,经教研室主任组织审定后提交院(部),进行最后审查定稿。

  2、各院(部)将审查定稿后的实验教学大纲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成为正式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教学文件。

  3、实验教学大纲制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要保持实验教学大纲的严肃性,禁止随意变动。实验教学大纲需要修改时,可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教研室组织修订。修订过程程序,同大纲制定程序相同。

  四、实验教学大纲的规范化格式

  实验教学大纲按课程制定。基本内容包括:实验项目名称、学生达到的基本能力要求、应掌握的基本实验、方法和测试技术、实验类型和方式、学时分配、分组人数、各个实验项目之间的衔接、实验顺序、实验成绩考核方式等。为便于管理,在制定时,一般应参照如下格式:

  ****课程实验教学大纲

  1、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依据。

  2、本课程实验教学在培养实验能力中的地位和作用。

  3、本课程应讲授的基本实验理论和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专科生实验教学;

  2)本科生实验教学。

  4、学时、教学文件及形式

  1)学时;

  2)教学文件;

  3)教学形式。

  5、实验考核办法与成绩评定

  6、实验项目

  .序号

  实验项目

  实验类型

  学时

  适用专业

  必做、选做

  专科

  本科

  研究生

篇2:XX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XX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一、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1、实验项目和内容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各类课程要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出发,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

  2、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将实验教学任务与课程教学任务同时下达。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下达,不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任务应在相应的课程中注明实践学时。

  3、各院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中心(室)。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做好实验教学准备。

  4、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由承担任务的实验中心(室)与教务科协商排课或自己根据实际情况排课;未独立设课的实验由实验中心(室)根据实验教学进程和实验教学条件统一安排,并在开学两周内将实验教学安排表报教务处。

  5、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的实验教学任务,由承担理论课的学院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协商教学安排,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将实验授课计划表报教务处。

  6、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或调停课必须由承担任务的指导教师(或实验室)提交书面报告,经院实验中心主任、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1、实验中心(室)要认真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按要求开出实验内容,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全校学生开放。

  2、实验教学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3、实验课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实验教师指导。任课教师必须参加该课程中的实验教学过程。

  4、对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组织试做试讲,试做试讲合格后方能上岗指导。

  5、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的准备)。对新开实验和本学年首次进行的实验,必须按规定提前试做。

  6、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对预习情况进行检查,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做实验。

  7、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和其它管理制度,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操作,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按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8、指导教师要在指导实验过程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和启发,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验态度,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和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必须重做。

  9、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开出率。

  10、实验室要按照《XX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保存工作。

  11、开放式实验室,学生在做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之前可与实验中心主任联系预约时间。

  12、实验室要经常听取学生和其他有关方面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反映,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

  三、考核和成绩评定

  1、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在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课成绩交理论课任课教师,以便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2、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考核评分。考核内容包括:预习、实验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报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比例,实验成绩分别按20-3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补做考查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3、单独设立的实验课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操作等,制订实验成绩评分标准。

  四、实验教学质量评价

  l、院(系、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质量监控体系。

  五、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实验教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划分与处理意见

  XX大学关于实验教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划分与处理意见(试行)

  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人员的责任、质量和服务意识,现将实验教学中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划分及处理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教学差错

  1、实验室负责人接到通知后,未按时按要求上报实验教学工作计划、有关经费计划等实验教学相关材料者;

  2、实验室工作人员未做好计划内实验教学的实验前准备工作,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3、实验教学人员造成误课5分钟(含5分钟)以内者;

  4、在进行计划内实验教学过程中,有5名(含5名)以下学生无预习报告而实验指导教师允许学生实验者;

  5、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者;

  6、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而隐瞒不报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不参加所担课程的实验教学指导工作者;

  2、实验教学人员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在学生实验期间不在学生实验场所者;

  3、由于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准备不充分,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者;

  4、实验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致使出现实验教学秩序严重混乱、实验设备损坏、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等三种情况之一者;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不善,致使仪器性能严重受损者;

  6、在进行计划内实验教学过程中,有5名以上学生无实验预习报告而实验指导教师允许学生实验者;

  7、无故不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者;

  8、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指导教师两天内未到现场指导1次者。

  三、本规定未列的其他实验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条款归类做相应处理。

  四、实验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实验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应按照校政发[2001]100号文件关于印发《XX大学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的确认及处理办法》处理。

  五、本意见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