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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教学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办法

  • 2024-08-19
  • 1977

  XX大学教学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要求,使实验动物事业的发展,保证教学科研的需要,使实验动物管理规范化,解决购买、饲育、供应与教学、科研单位之间使用的矛盾,结合近年来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暂行办法:

  1、因教学用动物数量大,目前主要采取购买式供应,饲育仅作补充。

  2、每年动物部要与学校签订“实验动物生产供应责任目标管理协议书”。各实验中心认真填写下学期的实验动物使用计划,经各院(部)审核后送教务处审批。

  3、为减少室内存留时间,每月中旬,各实验中心填写下月的周计划,并执行《教学用实验动物发放与回收的暂行规定》,年度及月计划表由动物部统一印制。

  4、领取动物必须是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提前一天到动物室开写领取单并签字后于第二天由动物部将动物送到各实验中心。年终动物部凭存根与教务处、财务处核算使用的实验经费。

  5、动物使用数不能超计划,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变更时,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主管同意提前两周通知实验室。

  6、为了提高动物利用率,兔、犬使用后一律交还动物室,动物室力保成活。一次性实验未死动物,使用单位统一返还动物室并填写回执单,注明处理意见、用药情况、管理要求、实验室签字,死亡动物由动物室统一处理。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XX大学实验教学中心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XX大学实验教学中心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我校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与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原则,加强对物品的管理。

  第二条 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做到验收认真,进出库手续完备,帐、物100%相符,每月核对检查,年终盘底,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贵重、希缺和民用性物品必须严格管理。对单价小消耗多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既加强鉴定,又方便使用。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地管理好,用好各类物品。学院对物品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物品的分类与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方面的单价在800元以下,称低值物品。

  1、易耗品有:玻璃仪器及器皿、化工原料、试剂药品、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劳动保护品、办公用品和清洁卫生用品等。

  2、低值品有:低值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文艺和体育用品、医疗器械等。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五条 学校每年分配给学院实验中心(室)低值易耗费由财务处统一下达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实验室的工作任务及实际消耗情况,分别于6月底以前和12月底以前提出下学期购置计划,平时应尽量减少临时性购物计划。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各学院统一汇总交学校后勤服务集团采购。

  第六条 实验室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经费计划,由教务处根据学校下达的总经费划拨给各学院。坚持“专款专用、励行节约”的原则,由学院负责支配。

  第七条 物品的采购,原则上由物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少数急需的专用物品经物资采购部门同意,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未经同意的自购物品,物资采购部门不予验收,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八条 物品入库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检查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保管员应拒绝入库,并立即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由采购部门及时办理更换或赔偿手续。

  第九条 实验室领用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必须建立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的明细帐和单位内部领用登记制度,并确定专人统一管理,任何人均不得将低值耐用品据为私有。

  第四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条 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保存备用,数量不超过一个学期的使用量。

  备用物品应专人负责保管,并设有统一规格的明细帐或领用登记簿。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院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帐簿记录。

  第十二条 对民用性强的物品和贵重配件等,领用时必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批,物资设备处负责人核准后,方可领用。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每学期末必须对本室耐用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学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抽查,务必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低值耐用品领用人必须在低值耐用品领用登记本上签字,并注明领用时间。帐物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第十五条 低值耐用品领用的损坏、丢失应按“XX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篇3:XX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创新型人才,根据教备[1992]44号文件的精神,我校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国家或省级示范实验室或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实验室建立的条件和范围

  1、范围

  校级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有关院(系)和所,侧重教学和教学科研兼顾的实验室建设。鼓励院(系)、所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我校建立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2、条件

  有关院、系和所申请建设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从事基础教学和专业技术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要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人均纵向项目经费不少于每年2万元,且总经费每年在10万元以上;

  (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要有创新精神和有良好科学品德;

  (3)实验室应有培养本科生或研究生的能力;

  (4)实验室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三、申报程序

  1、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长远规划以及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学校有重点、分步骤在若干学科领域内建立校或院级实验室,并向有关院、系、所下达校级或院级实验室的数目指标。

  2、实验室要填写《建立实验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所领导和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

  3、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进行书面评审和实验室主任答辨,经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交学校校务会议通过。

  四、项目实施

  1、学校批准新建实验室。学校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安排资金;

  2、学校投入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只能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3、国家或省级资助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以及学校配套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并只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4、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计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或撤消原项目;

  5、实验室建成后,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按实验室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

  6、对长期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进行内部通报和停止资金投入。

  五、管理体制

  1、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校级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期间的管理和政策性指导,承担单位要对实验室实行直接管理;

  2、运行机制。校级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建成验收后的实验室必须向全校开放;

  3、实验室主任聘任制。实验室建成后,要成为相对独立的教学或科研实体,由主管部门聘主任一人,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任期由主管部门决定,主管部门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

  4、领导小组。学院成立实验室工作小组,实施实验室管理的组织领导;

  5、管理机构。设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6、专家组。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专家组,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成果评价。专家组成员应该尽可能地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科学家参加;

  7、科技人员编制。职能和人事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要特别注意采取特殊政策稳定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8、为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半数,大部分为客座研究员。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要努力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9、评估。学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专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对外公布。在学术上或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有重大贡献,能够集聚人才,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实验室,学校将根据财力继续资助以提高其科研能力,使之逐步发展为国家或教育部的重点实验室。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对长期建设不能开放和发挥作用的实验室,将取消其作为校级实验室的资格,学校有权调动其已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具体评估指标是:

  (1)实验室每年完成的本科实验教学人时数;

  (2)实验室每年完成的研究生实验教学人时数;

  (3)实验室每年人均承担的科研项目数;

  (4)实验室每年人均申请的项目经费数;

  (5)以实验室为基地获得教学成果奖励;

  (6)以实验室为基地获得科研成果奖励;

  (7)实验室每年人均发表的各类科技论文数;

  (8)实验室对外单位开放的人时数;

  (9)实验室引进优秀人才的数量。

  六、考核内容

  1、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是否清楚,近期和中期的研究目标是否明确,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2、经过装备的实验室具备何种实验条件及水平,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教学和科研任务及取得的成果,有无创新及突破性成就;

  3、实验室工作小组构成、科技人员配备及学科配套情况是否得当;

  4、人才(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及水平;

  5、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是否适当,账、物、卡是否相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是否达到95%以上,设备的投资效益情况分析;

  6、实验室开放评价。实验室开放的各项管哩制度是否健全。已开放的课题内容及承担情况;

  7、管理水平及学风评价;

  8、实验室匹配经费的落实情况;

  9、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10、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七、考核方式

  1、被考核的实验室应根据考核内容,提供建设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实验室开放、运行的各种规章制度;

  2、主管部门组织精干的检查小组(一般不超过7人),根据考核内容和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设备、人员到位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3、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提出考核专家名单(一般不超过9人),组成考核专家委员会,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和检查小组的意见,进行各种形式的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教学成果、学术发展和研究能力以及开放运行准备工作进行评议,采取书面或集中开会等方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评议并提出考核专家委员会评议书;

  4、由主管部门审核全部考核文件,在落实解决考核工作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将考核结果报送学校,在主管副校长的主持下,会同人事部门决定对实验室的奖惩。

  八、人员及职责

  1、实验室设主任一名,其主要职责是:

  ① 领导和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② 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规划;

  ③ 负责制定实验室的管理规章制度;

  ④ 严格执行并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⑤ 拟定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维修计划;

  ⑥ 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⑦ 安排实验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实验室必须有高级实验师或实验师,他们的主要职责是:

  ① 建立实验教学体系,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指导书;

  ② 负责新的教学实验的教学设计方案和专业设计方案,并负责实施;

  ③ 能组织和指导高水平实验装置的研制和改造;

  ④ 承担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⑤ 能主讲2门或2门以上实验教学课程,并能具体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实验工作;

  ⑥ 对于高级实验师,应能消化、吸收和使用引进和大型仪器设备,并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3、根据实验室的规模、性质和实验教学科研任务,每个实验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

  ① 管理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做到物、帐和卡三者完全相符;

  ② 维护实验室设备和环境清洁整齐,做好实验室的卫生和安全工作;

  ③ 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包括样品的配制和仪器的准备等;

  ④ 当好实验师和高级实验师的助手,配合高级实验技术人员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⑤ 熟练掌握有关仪器的使用和操作规范,能维修所负责的仪器,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⑥ 遵守和执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

  九、仪器设备

  1、根据仪器设备的贵重程度,分级管理,实行“学校总体管理,学院分块自主管理模式。

  2、单价在800元以下的设备由院系所制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负责管理。

  3、单价在800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的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由物资设备处按《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按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由主管副校长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