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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科研实验室管理制度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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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大学科研实验室管理制度

  1、科研实验室是师生从事科研工作重地,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

  2、教师和学生使用细胞培养室及贵重精密仪器室须严格实行登记制度。

  3、实验人员须爱护实验仪器设备,规范操作。如有人为损坏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由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赔偿。

  4、实验完毕,应及时清理工作台面等实验现场,妥善处理废液和其它实验垃圾,保证实验室干净整洁。

  5、离开实验室时,须关好水、电、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毒工作。

  6、科研人员进入实验室须服从管理人员安排,不得在实验室内喧哗、打闹、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7、除每天日常的清洁外,每周须进行一次彻底清扫。

篇2:XX大学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XX大学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教[20**]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管理,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切实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规定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物品的采购

  第四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对各种危险物品的需求,提出申购计划,由实验室主任核定购买数量,报学院实验室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指定专人按申购计划规定的种类、数量进行采购。

  第五条 危险物品采购后,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并按要求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发生事故。

  第三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及专门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并配备必要灭火设备。

  (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处。

  第八条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管理

  (1)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储存要有专门仓库,且要分门别类存储,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且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学物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药品入库、存放和配发,要及时登记,严格审批制度,并追踪使用去向。

  (3)保管人员在配发化学危险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

  第九条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

  (1)放射性物品要存储在远离人群、有一定放射性防护设施的地方,防止造成放射泄露,危及他人安全。

  (2)要严格放射性物品的保存、保管和使用制度,专人专管,防止放射性物品丢失,酿成公共安全事件。

  (3)对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要按要求配发专门的防护设备,以免造成放射损伤。

  第十条 各实验室领取危险物品必须有2人以上人员在场,设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并对领用危险品的品名、剂量、用途、使用日期等进行登记,用剩数量及时退库,用过的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一条 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借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管理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物品要严格按其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执行,各学院、各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品的燃烧、爆炸、腐蚀、中毒等对师生生命财产造成损伤。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及二级学院相关领导,每学期期末要组织一次实验室危险物品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大学实验室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暂行规定

  XX大学实验室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暂行规定

  (XX教[20**]57号)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模范执行国家环保法律和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的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它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本部门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科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四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或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废酸、碱液需中和后再进行排放;对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实验室回收、保存,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第五条 凡违反环保法或上述条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事故者,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