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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科学研究原始记录办法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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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教学中心科学研究原始记录办法

  1、记录本须填写年级、姓名、原始记录本编号。

  2、学生(含本科与研究生)用专门的原始记录本进行记录,记录本用完后交课题组长存档,再领下一个记录本,并编号使用。记录应尽量工整,避免涂改。

  3、记录须注明课题名称、批准文号、课题负责人、批准年限等。同时注明资助来源、批号、编号、资助单位和金额。

  4、原始记录必须如实详细地记录实验情况及各种实验条件,如实验的具体时间、地点、温度、湿度等。记录实验所用的试剂名称、纯度、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使用条件和配制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记录仪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操作过程等。严格定义受试因素、非因素及控制误差的措施。

  5、详细记录实验设计方案中涉及的受试对象的基本条件,如动物种属、性别、体重、年龄、数目、分组情况等,细胞株名称、来源、生物学特征、培养条件及方法等。

  6、详细记录实验效应指标测定时使用方法的详细操作方法、操作过程、注意事项及结果,记录引用实验方法的文献依据或出处。

  7、非记录人完成的实验应注明操作人、操作方法、操作过程和结果。

  8、对任一实验的更改应详细记录,作醒目的标记,最好注明理由。

  9、引用参考书上或文献中实验方法应注明出处和文献来源。若根据实验室条件,对引用的实验方法进行了改进或更改,应将更改内容详细描述。

  10、所用书本上实验方法的微小错误也应详细记录,作好标记。

  11、尽可能用照片、图片、表格等形象直观的方式描述实验结果。

  12、某一系列实验完成后最好能有阶段性小结,分析实验成败的经验或教训。

  13、导师和课题组定期对每位科研工作者的原始记录进行检查,受检查者应积极配合。

篇2:XX大学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XX大学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教[20**]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管理,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切实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规定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物品的采购

  第四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对各种危险物品的需求,提出申购计划,由实验室主任核定购买数量,报学院实验室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指定专人按申购计划规定的种类、数量进行采购。

  第五条 危险物品采购后,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并按要求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发生事故。

  第三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及专门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并配备必要灭火设备。

  (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处。

  第八条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管理

  (1)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储存要有专门仓库,且要分门别类存储,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且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学物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药品入库、存放和配发,要及时登记,严格审批制度,并追踪使用去向。

  (3)保管人员在配发化学危险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

  第九条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

  (1)放射性物品要存储在远离人群、有一定放射性防护设施的地方,防止造成放射泄露,危及他人安全。

  (2)要严格放射性物品的保存、保管和使用制度,专人专管,防止放射性物品丢失,酿成公共安全事件。

  (3)对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要按要求配发专门的防护设备,以免造成放射损伤。

  第十条 各实验室领取危险物品必须有2人以上人员在场,设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并对领用危险品的品名、剂量、用途、使用日期等进行登记,用剩数量及时退库,用过的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一条 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借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管理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物品要严格按其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执行,各学院、各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品的燃烧、爆炸、腐蚀、中毒等对师生生命财产造成损伤。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及二级学院相关领导,每学期期末要组织一次实验室危险物品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XX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实验教学改革的不断深人,对实验教学的要求日益提高,要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就必须提高实验队伍素质,为了切实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与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目标

  1、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大部分实验技术人员成为实验室的技术骨干力量。

  2、实验技术人员应能履行《XX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实验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原则

  1、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坚持以“在职为主,校内为主,自学为主,辅以其他多种形式”原则,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攻读在职硕士学位。

  2、培训内容包括综合素质培训和业务培训。综合素质培训包括计算机应用培训、外语培训等;业务培训包括岗前培训、跟班学习、岗位培训、学习教育等。

  (1)岗前培训

  凡新分配到实验室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从校外单位调入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结业证书;同时实验室主任必须组织新实验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实验室的管理规章制度、实验教学的有关规定;学习并掌握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材的内容;学习并熟练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新实验工作人员应主动虚心向老实验室工作人员学习。

  (2)跟班学习

  为了更好地搞好本课程的实验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定期跟班学习与所承担实验课相关的专业课或基础课,并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3)岗位培训

  ① 为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及本人表现,向教务处提出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先进设备的不断引进,实验室工作人员为了掌握新的实验技术和测试手段,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培训:一是在购买新的大型精密仪器时,要求生产厂家派技术人员到实验室进行培训,学院领导安排1-2名固定的专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同时要求任课教师和其他实验室技术人员一起参加培训,将培训内容、时间、人员等资料进行保存,经培训合格的仪器操作管理员由学院颁发“上机证”;另一种是根据工作情况派人到外校或生产厂家进行短期培训。

  ③ 积极开展学校各实验室之间或兄弟院校之间的学习交流与研讨。

  (4)学历教育

  鼓励实验技术人员申请学历教育,但需专业对口,并征得所在院(系)和教务处、人事处的同意。具体操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习培训的经费与学习培训的管理

  1、凡经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人员所需的各种培训经费,根据学习培训的内容和性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和经费等情况拟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报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3、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将学习考核的成绩及结业证或其它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交教务处存档,并作为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及晋升依据之一。

  4、凡由学校或本单位提供了学习培训费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安心本职工作,为实验室建设管理与教学科研做贡献。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