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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室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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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实验室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1、设立实验室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的宗旨是:为推动中心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鼓励、支持从事实验教学及实验室技术工作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革新,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本中心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实验室教学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学校的财政拨款,院配套经费,产学研合作经费以及社会捐赠经费。

  3、凡在中心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通过中心组织申请本基金项目。

  4、本项目重点支持在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技术创新等方面有较大举措,在国内特别在校内同行中具有领先地位的或先导影响的改革项目;重点支持在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技术革新等方面对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有积极作用的研究项目。

  5、本项目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研究的有效时间原则上以一年为限。

  6、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基金项目于每年10月份接受申请(具体时间以通知时间为准)。

  7、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资助后要按项目申报计划积极组织实施,中心主管领导要对项目予以大力支持并负责检查监督。

  8、中心组织人员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

  9、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长时间申请,经中心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10、若项目申请人在获准资助后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擅自改变研究计划的;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做违规处理。

  11、违规者项目承担人所在实验室应负责向中心如数退还已获资助的全部经费。

篇2:XX大学实验项目管理规定

XX大学实验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项目管理是实验室管理部门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核心,对实验室建设投资的依据,也是考核实验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加强实验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占用实验室及使用仪器设备,为本科生、研究生、专科生教学所需而开设的“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以及学生不能直接动手的各种“演示性实验”。

  第三条 实验项目名称应取决于实验内容。实验内容的深广度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与有关学科理论教学内容的深广度相适应,把新的科技成果作为实验内容。

  第四条 每个实验项目计划学时依实验难易程度而定,一般课内应予保证。

  第五条 务实验项目均必须有明确的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和对该实验在培养学生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选定完成本实验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规格、型号、数量)。

  第六条 建立实验项目的审核程序

  1、任课教师提出方案;

  2、与有关实验人员共同讨论编订课程教学大纲(独立设课为实验课程大纲,非独立设课在课程大纲中明确实验要求);

  3、提交教研室和实验室主任审查;

  4、送院、系批准。

  经院、系批准的教学大纲报教学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生效,凡未列入课程教学大纲的实验项目不予承认。由于教学改革需要,实验内容调整、改称或更新内容时亦需按上述程序报批、备案、印发。

  第七条 凡仪器设备已配置齐全的必做实验项目,必须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删减实验内容、删除整个实验项目或增减学时数,若因故需作暂时变动时,应在实验教学任务书下达实验室前用书面形式申述变动内容及其理由,报院、系审批,并送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实验项目开出的标志

  1、教学文件齐全,包括:独立设课的有实验课程大纲,非独立设课的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有明确的要求,有实验教学计划(在教学进度表中反映清楚),有实验指导书、教材等;

  2、实验项目所使用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教学仪器设备水平达标,器材品种、数量齐备,满足学生分组实验需要;

  3、有合格的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指导实验;

  4、有开出实验的运行记录(实验报告);

  5、每一实验项目建立一张详细的实验项目卡片,如实填写,不能空项。

  第九条 实验教学管理部门对实验项目的管理职责

  1、收集、整理有关实验教学的文件资料;

  2、协助各院、系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课程大纲的执行;

  3、协助各院、系协调各实验室之间的实验教学任务;

  4、运用计算机管理实验项目,并且每年以软盘形式把实验项目数据上报国家教育部与省教育厅;

  5、统计实验项目开设情况,为实验室建设投资论证提供可靠的依据;

  6、统计各课程,各实验室,各专业实验开出率;

  7、精选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鼓励开设跨课程的综合性系列实验选修课。通过调整,建立综合性、开放型的实验,有效地提高人、财、物的使用效益;

  8、按国家教委“教供三表”要求,每学年汇总、分析实验项目情况,提供准确数据报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

  第十条 凡批准新开实验项目,必须由实验室在正式向学生开出之前,组织新开项目的试作试讲,并将试作试讲的情况记录在册,便于对实验项目的改进和改革。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XX学院文件

  XX院〔2019〕2号

  签发人:XX

  关于印发《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

  为了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学校“第二课堂”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了《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XX学院

  2019年1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印发: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XX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印发

  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的开展,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江苏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包括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学习中的问题为核心的教学改革,开展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使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创新性科学研究的锻炼。

  (二)创业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实际或模拟的商业活动为载体,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

  (三)创业实践项目。由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学校教务处和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以下简称“招就处”)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大创项目的工作开展。其中,教务处负责“创新训练项目”;招就处负责“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大创项目的申报组织、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总结和推广、材料存档等过程监控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创项目的资助范围:

  (一)学生承担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

  (二)开放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训练项目。

  (三)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

  (四)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

  (五)社会调查项目。

  (六)其他有研究与实践创新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 学生可结合所学专业知识自主选题、自拟方案、自由申报大创项目;也可由教师结合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实际,提出综合性、训练性、设计性的项目,供学生选择。

  第六条 项目以学生个人或团队形式申请,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团队所有成员不少于3人。有项目尚未结题的学生不得申报;已在其它各级各类学生科研项目中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成员同时参与其它项目的申报不超过2项。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限为 1~2 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基本学制年限前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项的项目,事先提出申请,可在基本学制年限后两年内结项。

  第八条 每个项目配备1-2名校内指导教师,省级以上的项目对指导教师的要求按照江苏省教育厅相关通知和文件执行。

  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不超过两项。可以聘任校外行业专家担任兼职指导教师。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须聘请企业导师共同指导。

  第九条 立项原则

  (一)结合学校专业学科结构优化调整;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联合申报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

  (二)鼓励学生结合专业学科,从自身所长与兴趣出发,主动探索,积极参与实验实践活动。

  第十条 项目申报每年一次。每年4月,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教务处和招就处通知按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三个类别组织立项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立项申报,由申请项目第一主持人填写《立项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申报,申报者限报一项作为主持人的项目。

  (二)评审。各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学校规定开展立项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按照通知要求分别报送学校教务处和招就处。

  (三)复审。学校教务处、招就处组织专家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项目进行复审,确定最终立项项目,予以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主持人、成员或推迟结项时间等,需先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报送学校教务处或招就处备案。

  第十三条 每年4月,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要求负责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按照优秀、通过、不通过三个等级进行结项验收工作。其中,优秀等级控制在20%左右。验收结果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报送学校教务处或招就处复审。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由学校按上级相关文件统一规划资助,项目经费采用项目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个项目经费独立开设账户,报销前由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指导教师特殊原因不能审核签字的,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由指导教师委托项目负责人签字。

  (二)经费使用范围原则上为图书资料费、实验耗材费、制作加工费、打字复印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数据采集费、版面费等与学生开展科研实践创新训练工作密切相关的支出。具体依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三)申请报销如涉及相关实物,要提供实物清单。

  (四)经费使用和报销手续参照学校财务报销程序,并要遵守相关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保障措施

  (一)学校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包括依托各学院建设的各级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基地和创新平台等均应向承担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所、实验仪器设备和可重复使用的实验用品。

  (二)因学校条件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确需借助校外条件的,项目所在学院与指导教师应积极协助联系。

  (三)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教师库,供学生申报项目时选择。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定期为指导教师开设培训班,定期开展交流等。

  第十六条 激励机制

  (一)省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项目和校企合作基金项目验收结果为优秀等级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组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省级以上项目按期验收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凭相关证明可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获得奖励学分,奖励学分不计入总学分,但可冲抵选修课学分。

  (三)教师指导大创项目结项验收合格以后,在结项年度按照每个项目计算教师工作量,纳入教师工作量考核范围。其中,省级重点项目20课时,一般项目和校企合作基金项目15课时,指导项目10课时。

  (四)教师指导大创项目验收优秀等第,按照每个项目给予指导教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二级学院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原《XX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南晓院〔2012〕054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和招生与就业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