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列表 > 实验教学中心预备室管理办法

实验教学中心预备室管理办法

  • 2024-08-20
  • 5144

  实验教学中心预备室管理办法

  1、预备室是实验教学实验预备的工作场所,在室工作人员必须工作严谨、认真负责,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讲究职业道德。

  2、预备室内各类仪器设备、低耗物品属实验教学专用设施,必须严格管理,不得随意外借。

  3、建立完整的预备室物品领取、消耗登记制度。各类固定仪器应标明显著的操作注意事项,常用通电仪器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4、保持室内卫生、整洁,所有物品用后必须随时归放原处。室内严禁吸烟!

  5、工作人员必须能熟练使用预备室内各类仪器仪表,正确制定实验预备计划,合理组织、分配实验器材和试剂,确保实验的成功率。

  6、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期间不得闲聊,不得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其它事情,不得随意外出。

  7、爱护公物,加强安全保卫意识,水电开关用后必须关闭,离室时必须锁好门。

篇2:大学实验室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1、设立实验室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的宗旨是:为推动中心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鼓励、支持从事实验教学及实验室技术工作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革新,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本中心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实验室教学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学校的财政拨款,院配套经费,产学研合作经费以及社会捐赠经费。

  3、凡在中心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通过中心组织申请本基金项目。

  4、本项目重点支持在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技术创新等方面有较大举措,在国内特别在校内同行中具有领先地位的或先导影响的改革项目;重点支持在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技术革新等方面对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有积极作用的研究项目。

  5、本项目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研究的有效时间原则上以一年为限。

  6、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基金项目于每年10月份接受申请(具体时间以通知时间为准)。

  7、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资助后要按项目申报计划积极组织实施,中心主管领导要对项目予以大力支持并负责检查监督。

  8、中心组织人员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

  9、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长时间申请,经中心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10、若项目申请人在获准资助后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擅自改变研究计划的;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做违规处理。

  11、违规者项目承担人所在实验室应负责向中心如数退还已获资助的全部经费。

篇3:XX大学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XX大学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教[20**]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管理,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切实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规定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物品的采购

  第四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对各种危险物品的需求,提出申购计划,由实验室主任核定购买数量,报学院实验室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指定专人按申购计划规定的种类、数量进行采购。

  第五条 危险物品采购后,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并按要求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发生事故。

  第三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及专门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并配备必要灭火设备。

  (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处。

  第八条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管理

  (1)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储存要有专门仓库,且要分门别类存储,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且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学物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药品入库、存放和配发,要及时登记,严格审批制度,并追踪使用去向。

  (3)保管人员在配发化学危险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

  第九条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

  (1)放射性物品要存储在远离人群、有一定放射性防护设施的地方,防止造成放射泄露,危及他人安全。

  (2)要严格放射性物品的保存、保管和使用制度,专人专管,防止放射性物品丢失,酿成公共安全事件。

  (3)对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要按要求配发专门的防护设备,以免造成放射损伤。

  第十条 各实验室领取危险物品必须有2人以上人员在场,设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并对领用危险品的品名、剂量、用途、使用日期等进行登记,用剩数量及时退库,用过的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一条 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借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管理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物品要严格按其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执行,各学院、各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品的燃烧、爆炸、腐蚀、中毒等对师生生命财产造成损伤。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及二级学院相关领导,每学期期末要组织一次实验室危险物品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