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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 2024-08-22
  • 5399

  XX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及《XX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及部分教授代表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并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文件及规定。

  2.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做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

  (二)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毕业资格审核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四)学位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40分,或雅思成绩达到6.0,或托福成绩达到85分;朝鲜语专业毕业生通过朝鲜语应用能力中级考试。

  2.其他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以及“3+2”、专转本学生CET-4成绩达到360分,或雅思成绩达到5.5分,或托福成绩达到80分;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N2;或大学俄语四级考试(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大学法语四级考试、大学德语四级考试等)成绩达到50分;

  3.艺术类专业学生CET-4成绩达到330分,或雅思5.0、或托福75;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

  4.体育类专业、“3+4”、对口单招专业学生CET-4成绩达到320分;或雅思5.0,或托福75;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

  5.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报考学科(专业)当年国家控制线。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在校所受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的;

  (三)在校期间曾因考试作弊而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四)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仍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五)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因下列成绩原因未获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申请重新学习相关课程,以及回校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对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

  (二)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要求者;

  (三)毕(结)业时学位外语水平未达要求者。

  第七条因受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而未获学士学位的,毕(结)业后,所受处分已被解除(不包括因考试作弊受纪律处分),且达到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1.获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或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2.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

  3.获市级以上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4.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竞赛获校级(不含校级)以上竞赛奖;

  5.以XX工程学院为署名单位,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被SSCI、A&HCI、SCI、EI(核心版、JA)、ISTP、ISSHP索引之一检索1篇,或在北大图书馆最新出版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列出的核心刊物上发表(或CSSCI检索论文、CPCI收录论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取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授权专利(署名前两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核名单和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并将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以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或其它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定。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人数2/3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评定一次。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发现错授或舞弊等行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予以复议,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见《XX工程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另见《XX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X工院行教〔2014〕4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篇2: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XX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等。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规定要求,通过毕业资格审查。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四)“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点≥2.0(对应的专业主干课程平均考核成绩≥70分);或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年另行规定。

  (五)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规定的条件:

  1.非外语专业本科生:(1)大学英语课程成绩点在≥2.0(对应的课程考核成绩≥70分);(2)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下一次六级考试的资格线);(3)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非外语专业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艺术设计、音乐表演等专业单独招生的本科生:(1)大学英语课程成绩点在≥1.0(对应的课程考核成绩≥60分);(2)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下一次六级考试的资格线);(3)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非外语专业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3.外语类专业本科生:(1)外语类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2)或外语类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合格;(3)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类专业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其学位外语成绩视同达到当年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条件。

  第三条限授学士学位的情形

  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且有具体行为者,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到“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因课程考核违纪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 “记过”处分;或因课程考核违纪及其他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论解除与否)。

  (三)未通过本科毕业资格审查,或“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点低于学校规定者。

  (四)已毕业或结业学生,回校参加考试违反考试纪律者;或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对本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逐个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初审通过名单和不通过名单一并报教务处复核。

  (二)教务处复核后,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提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审核,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四)校长(或校长委托他人)给申请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课程考核违纪的限授申请者,在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学工处、招生就业处和申请者所在学院共同审核认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可授予学位。

  (一)“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点≥3.0(对应的专业主干课程平均考核成绩≥80分)者。

  (二)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及荣誉称号者。

  第六条 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业而作为结业处理者,学生结业离校后,允许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回校继续完成学业,如达到毕业资格审查要求,且通过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审查,经本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取得毕业资格,但由于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按学校规定时间申请学位外语课程重修,成绩达到要求,并通过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为准,学士学位证书原则上也按此日期填写。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按程序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毕业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可根据相关程序撤销其授予决定,并注销其学士学位证书。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再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级学生起施行,原《XX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赣农大发〔2017〕10号)同时废止。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