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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 2024-08-22
  • 8655

  XX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认定是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规范相关工作制度与程序、科学合理地分配帮困资源、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与审核。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并持有家庭所在地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整体统筹、从严掌握,原则上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数的25%。

  第六条持有《扶贫手册》,且有当年加盖县级以上扶贫办公章的系统截图建档立卡学生,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别困难(A档)、困难(B档)和一般困难(C档)三个档次。

  第八条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A档):

  1.孤儿,其他家属无资助能力;

  2.本人残疾,家庭无经济收入;

  3.单亲且家庭享受低保(需提供家庭低保证明);

  4.烈士子女;(需持有烈士证明书)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需病例复印件),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开支较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6.家庭遭遇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且无经济资助的学生。

  第九条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困难(B档):

  1.单亲且无固定收入;

  2.父母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3.家庭经济收入较少,仅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4.家庭所在地区遭受自然灾害,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C档):

  1.家庭中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2.父母均下岗,且无固定收入;

  3.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4.其他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认定工作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担任组员。

  第十三条各班级成立认定工作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评议工作,由辅导员任组长,不少于班级人数4/5的学生参与其中。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于每年9月进行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本人在学工系统中提出申请,且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六条班级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结合本办法,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应档次,提交学院审核。原则上,以班级评议小组2/3以上人同意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年级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江苏省资助业务管理系统中学生指标排名打分结果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评议,必要时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或者开展家庭访问进行信息核实。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由辅导员进入学工系统审核、确认认定档次,并陈述推荐理由。

  第十八条评议结束后报学院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登陆学工系统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工处。

  第十九条学工处汇总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批,确定最终认定名单予以公示、建档。

  第二十条如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根据《XX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诉办法》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档次调整

  第二十一条档次调整工作于每年4月开展,档次调整分为增补档次、提高档次、降低档次和撤销档次四种情况。各学院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后,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由全班学生对已建立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各学院需留存民主评议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对经班级民主评议需要调整档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在学工系统填写材料,写明档次调整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工作小组审核确定,报学工处审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要关心建档学生的成长,帮助他们养成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和诚信感恩的良好素养。

  第二十五条学校和各学院对已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追回所受资助,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学校资助工作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原《XX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X工院行学[2009]13号)同时废除。

篇2:XX学院本科生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XX学院文件

  XX院教字〔2019〕25号

  签发人:XX

XX学院本科生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适应学生自主性学习、校际交流和教育国际化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XX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在读本科生,经学校批准,赴与我校已签署交流合作协议的国(境)外、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转校、辅修终止、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课程,以及退役复学学生相关课程等均须认定。

  第二条 课程与学分认定标准:

  原则上所认定课程,无论名称是否相同,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实际成绩和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记入。但国(境)外交流学习、转专业和退役复学除外。

  学时对应关系:原则上12-16学时对应1学分。

  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但课程代码不同的课程可互相替代;课程名称相同、学分不同的课程,高学分课程可替代低学分课程;不同层次的课程,高层次、高学分课程可替代低层次、低学分课程。

  第三条 根据学校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学生取得国(境)外合作高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取得的学分,视同取得原学院专业同一时间段内开设课程的学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学生境内交流修读的课程及取得的学分,与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似的,根据课程与学分认定标准,可直接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在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列出的其他课程,可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或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

  第五条 根据学校转专业管理规定,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等同转入学院该专业前一学年开设全部课程的学分,转入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学生转校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似的,根据课程与学分认定标准,可直接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在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列出的其他课程,可以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

  第七条 学生辅修专业,因故终止辅修,已辅修课程与现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似的,根据课程与学分认定标准,可直接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已辅修的其他课程可以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

  第八条 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后续不再开设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修读相近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后,可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多门课程,如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似的,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认定;如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照修读最高学分的课程认定。

  第十条 申请课程认定必须有交流学校或转出学校等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其中应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课程认定成绩转换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1.如成绩记载方式为“A+、A、A-”等,则按照下列对应关系进行成绩转换:

  A+,A —95分; A- —90分; B+,B —85分; B- —80分;C+,C —75分; C- —70分; D+,D —65分; D- —60分。

  2.如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分制时,则按照下列对应关系进行成绩转换:

  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

  3.如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则按照下列对应关系进行成绩转换:

  如取得“通过”或“合格”两级成绩记载的课程只能认定为我校该专业考查课程,成绩记入“合格”,不作为平均绩点计算范围内课程。否则,成绩记入“不及格”。

  4.如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无需转换,予以直接记载成绩。

  第十二条 课程与学分认定程序

  1.校际交流和转学的学生应在到校后一个月内,其他类型学生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课程与学分认定申请表。特殊情形,时间不受限制。

  2.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学院程序规定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3.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教务处办理学生退选课手续,负责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按照培养方案中的实际课程输入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校际交流、转校、转专业等,在交流学校或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学分、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表》,并存档。

  第十四条 退役复学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等课程与学分认定依据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原《XX学院本科生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南晓院教字[2016]17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XX学院教务处

  20**年11月20日

篇3: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XX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4〕71号 签发人:XX

  关于印发《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经2014年12月18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XX科技大学

  2014年12月29日

  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教学管理、后勤保障五类。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级。

  二、教学事故的核定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会同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核实。一经核实,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向教务处提交认定材料,据实填写《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并附事故责任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识的书面材料及事故等级的初步认定意见,于事故发生后一周内提交教务处。教务处依据事故初步认定意见及性质,最终核定教学差错或一般教学事故。对建议核定的重大教学事故,教务处报主管教学校长审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最终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务处依据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及性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教学差错:视其情节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处理文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行文。

  2.一般教学事故:视其情节在单位通报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处理文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行文。

  3.重大教学事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和事故处理建议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管理干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提出,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定,处理文件由学校行文。

  4. 对一般教学事故以上的责任人,其本人当年评优、评先及上岗资格等,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重大教学事故记入责任人个人档案。

  6.一学年内第二次出现教学事故加重一级处理。

  7.对于一学年内累计发生1起(含)以上重大教学事故或3起(含)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关于印发《XX科技大学行政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2014—2016年)》的通知》(河科大政[2014]7号)文件处理。

  8.事故责任人及相关单位在发生教学事故后,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的副面影响。对故意瞒报和拖期处理教学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同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或由学校直接处理。

  四、异议申诉

  事故责任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者,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令,向原处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附则

  1.本办法未列的其它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精神作相应处理。

  2.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的计划内教学活动。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 1.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标准

  2.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

  附件1:

  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标准

  课堂教学类(A)

  序号 教 学 事 故 情 况 级 别

  A1 非不可抗力因素的上课迟到或无故提前下课 10分钟以下 教学差错

  10-20分钟 一般教学事故

  20分钟以上或旷教 重大教学事故

  A2 未办理手续,私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停课或由他人代课 2-3学时以下 教学差错

  3-7学时 一般教学事故

  7学时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A3 上课未携带教案 教学差错

  A4 没有按教学进度计划上课 拖延或提前4-6学时 教学差错

  拖延或提前7学时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未制订教学进度计划 重大教学事故

  A5 没有按要求保存教学资料造成不良影响 一般教学事故

  A6 教师已调课,而受理者未按规定通知 致使学生等待时间20分钟以下 教学差错

  致使学生等待时间20分钟(不含)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致使课程停上 重大教学事故

  A7 未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舍弃学期课程内容 2学时以下 教学差错

  2-6学时 一般教学事故

  6学时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A8 提前结束课程 2学时以下 教学差错

  2学时-6学时 一般教学事故

  6学时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A9 学生作业在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评卷不按评分标准评阅 一般教学事故

  A10 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党的方针政策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或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重大教学事故

  A11 教师在上课、监考时非教学原因使用通讯工具 教学差错

  A12 教师未按要求时间交考试成绩、成绩分析表和教学进度表,影响后续工作 教学差错

  A13 未按要求上交、保存教学资料,造成不良影响 一般教学事故

  实践教学类(B)

  B1 实践教学上课学时不足 2学时以下 教学差错

  2-7学时 一般教学事故

  7学时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B2 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把关不严,出现多人一题现象 教学差错

  B3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环节指导过程中,无故擅自脱离岗位。本条由学校对指导教师指导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累计计算。 累计脱岗2次以下 教学差错

  累计脱岗2-5次 一般教学事故

  累计脱岗5次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B4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受伤(含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教学环节) 受轻微伤 教学差错

  受轻伤 一般教学事故

  受重伤 重大教学事故

  B5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含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教学环节) 500元~1000元以下 教学差错

  1000元~5000元 一般教学事故

  5000元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考试类(C)

  C1 试卷泄密 重大教学事故

  C2 未办理手续,私自变动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一般教学事故

  C3 未办理手续,私自停考 重大教学事故

  C4 非不可抗力因素,主、监考教师在开考后5分钟以下未到,或考试期间无故擅离考场10分钟以下 教学差错

  非不可抗力因素,主、监考教师在开考后5-10分钟未到,或考试期间无故擅离考场10分钟到30分钟 一般教学事故

  非不可抗力因素,主、监考教师在开考后10分钟以上未到或考试期间无故擅离考场30分钟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C5 主、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考场内学生作弊行为被巡视人员发现 2起以下 教学差错

  2-5起 一般教学事故

  5起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C6 教师出试题内容和份量不当,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 一般教学事故

  试卷未准备好或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重大教学事故

  C7 考试结束后5天内,网上报送成绩(教师原因) 任课教师逾期报送成绩10天以下 教学差错

  任课教师逾期报送成绩10天(不含)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C8 成绩上报后15个工作日之后,更改学生成绩(教师原因) 任课教师逾期更改成绩10天以下 教学差错

  任课教师逾期更改成绩10天(不含)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C9 漏报或补报或多报学生成绩者(教师原因) 同一位教师对同一门课程漏报或补报、多报成绩人次数达到3人次以下 一般教学事故

  同一位教师对同一门课程漏报或补报、多报成绩人次数达到4人次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C10 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四六级监考迟到 监考教师在考试资料领取规定时间后到达考务办 教学差错

  监考教师在考生开始入场后到达考务办 一般教学事故

  监考教师在开考后到达考务办 重大教学事故

  教学管理类(D)

  D1 教学计划下达失误(一学期内) 漏课或重课6门次以下 教学差错

  漏课或重课7门次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重大教学事故

  D2 课表、考场安排冲突(一学期内) 漏排6门次以下 教学差错

  漏排7门次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重大教学事故

  D3 考试漏排主、监考或未通知到主、监考教师 4门次以下 教学差错

  5门次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造成较大范围停考(1个学院以上或6个教学班次以上(跨学院)) 重大教学事故

  D4 对应届毕业生审查不认真,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重大教学事故

  D5 教师已调课,而受理者未按规定通知 致学生等待时间20分钟以下 教学差错

  致学生等待时间(不含)20分钟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致使课程停上 重大教学事故

  D6 各种考试名单漏报、误报影响学生正常考试的 教学差错

  D7 对各种检查、评价结果公布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教学差错

  D8 单科教材错购或错订而导致报废 金额1000元~2000元以下 教学差错

  金额2000元~5000元 一般教学事故

  金额5000元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D9 在教材征订过程中漏报、漏订 致学生在开课2周内得不到教材 教学差错

  致学生在开课3周后得不到教材 一般教学事故

  致学生在课程过半后得不到教材 重大教学事故

  后勤保障类(E)

  E1 实验教学设备未准备好,对正常上课造成影响 造成推迟上课15分钟以下 教学差错

  造成推迟上课(不含)15分钟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造成停课 重大教学事故

  E2 在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含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内,因值班人员疏忽导致教室断电 3个以上教室断电 教学差错

  10个以上教室断电 一般教学事故

  20个以上教室断电 重大教学事故

  E3

  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门 10分钟以下 教学差错

  10-20分钟 一般教学事故

  20分钟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E4 因管理不善,出现多媒体等教学设备故障,造成不能正常上课 2次以上 教学差错

  5次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E5 在正常上课时间内,铃声乱响或不响 教学差错

  E6 教学班车未按规定时间运行而导致教学工作不能进行的直接责任人 一般教学事故

  E7 除不可抗拒原因,20个工作日(以保修日期计)不能修复教学设施(如黑板、电灯、广播、水、电、铃声、音响等),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和学习效果。 一般教学事故

  E8 教室、实验室卫生存在问题影响正常教学 教学差错

  E9 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正常上课和考试 一般教学事故

  备注:表内关于“以上”、“以下”的表述均含本数

  附件2:

  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

  事 故

  责 任 人 责 任 人

  所在单位 初 步

  认 定 教学差错 ( )

  一般教学事故 ( )

  重大教学事故 ( )

  事故发生

  时 间

  教学事故情况

  事故责

  任人所在单位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签 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3份,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组织部)各存1份

  XX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