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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实验训室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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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院实验(训)室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本办法根据学生实验室实习守则有关条款制定。

  二、学生教学过程中的校内实验、户外实习均应按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实验室借用仪器,实习实验结束后及时归还。

  三、在办理仪器设备借用手续前,借用人应认真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正常,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实验室人员或指导老师;如不检查,仪器均按正常论处,归还时不合格由使用者按本实施办法负责赔偿。

  四、仪器设备损坏程度的衡量

  1.轻度损坏是指本院不能修复,且维修费低于仪器价格20%以下的损坏程度。

  2.中度损坏是指本院不能修复,且维修费(包括运输费)在仪器价格20%以上的损坏程度。

  3.严重损坏是指仪器或其中部件完全不能维修好,只能做报废处理的。

  五、仪器设备(耗材)损坏的赔偿标准

  1.仪器设备(耗材)价值在100元以下,轻度损坏的按20%赔偿,中度损坏的按40%赔偿,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的120%赔偿。

  2.仪器设备(耗材)价值在100-500元之间的,轻度损坏按15%赔偿,中度损坏的按30%赔偿,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的120%赔偿。

  3.仪器设备价值在500-5000元之间的,轻度损坏按15%赔偿,中度损坏的按20%赔偿,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的120%赔偿。

  4.仪器设备在5000元以上的,轻度损坏按25%赔偿,中度损坏按40%赔偿,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的120%赔偿。

  六、实验室应按当前市面价格计算损坏仪器的维修、材料费用。

  七、学生损坏仪器达到严重程度和丢失的,除按上述金额赔偿外,还要按《学生守则》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本办法由上课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监督检查,由实验中心负责执行。

篇2: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XX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避免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对单位资产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定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拆卸、改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造成损坏;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四)产品质保期内因未使用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如实上报,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五)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六)其他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一)单位管理混乱或个人保管不善(如装修搬迁、工作调动或离职退休时资产未移交)等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

  (二)因公物私用造成固定资产丢失;

  (三)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

  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经审批后,可免予赔偿:

  (一)遵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但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检修、试运行等),使得损坏具有不可预见性;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三)经过批准,试用非常见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方法,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突遇停电、停水等)造成固定资产意外损坏;

  (五)经公安部门鉴定,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被盗、被抢。

  第三章赔偿标准及赔偿方式

  第七条属于保管人个人原因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包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打印机等设备,按原价赔偿;属隐匿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第八条属于保管单位或个人的原因造成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损坏程度,确定折价赔偿的金额。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一)损坏、丢失购置日期一年内的固定资产,应全额赔偿。(二)损坏、丢失购置日期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固定资产,按折旧后余额计算赔偿数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额=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最低赔偿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5%。

  (三)单价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需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其赔偿金额。

  (四)图书、期刊资料类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按图书馆有关规定执行。

  (五)特殊固定资产(如车辆、房屋等)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需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第九条由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局部损坏、丢失的,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二)局部损坏的固定资产通过修理,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只计算全额维修费用。

  第十条赔偿方式

  (一)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主体责任在学院或部门的,由财务处直接从其创收经费中扣减,如创收经费不足或没有创收经费的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其其他常规维持经费中扣减。

  (二)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主体责任在个人的,当事人应按照学校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对不按期缴纳的,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津贴中逐步扣除。

  (三)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处理程序及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后,资产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同时报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损坏后,资产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立即上报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的损坏程度进行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当事人或使用单位要对事故经过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资产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损失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属于重大损失事故的须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属于多人或单位集体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分担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属于个人责任的,责任人应进行认真检查,并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使其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固定资产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

  第十八条对因损坏导致报废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根据学校处理决定和缴款证明,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XX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XX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的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必须履行报损报失程序。

  1、报告。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在当日内向主管部门或保卫部门如实填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对于重大设备事故,由保卫处牵头,会同物资设备处、教务处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报主管校长审批。

  2、鉴定、调查。主管部门组织对报损仪器设备进行鉴定,确定损失程序,界定损失价值,调查落实事故原因,明确各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3、处理。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责任事故。

  1、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致使仪器设备受潮、受冰、受震、过热、腐蚀、生锈而造成损失者;

  2、未经同意,擅自动用仪器设备,不需要精密仪器而滥用精密仪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精度下降者;

  3、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人员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的;

  5、擅自拆改设备而不能原样恢复的;

  6、丢失仪器设备者;

  7、私自外借仪器设备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8、未取得上机证而擅自操作精密贵重仪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9、凡疏忽大意,违反安全防范而造成失窃、失火、爆炸而丢失、损坏仪器设备者;

  10、野蛮装卸、搬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第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指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

  2、大事故:指损失价值在1000-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以下的事故及损失价值在50000以下的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事故。

  4、特大事故:指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 凡属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必须赔偿经济损失。属几个人的责任事故应分清责任大小、分组赔偿,并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对有意破坏和谎报丢失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由于责任事故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而引起其它特大(或恶性)间接事故者,同时要追加其间接责任。

  1、凡因仪器设备事故造成火灾、爆炸、建筑倒塌、一系列仪器损坏以及放射性物质大量污染和扩散等;

  2、由于仪器设备事故引起人员伤亡;

  3、由于仪器设备事故造成全校停水、停电、通讯中断达3天以上。针对上述三种情况,由学校成立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民用性较强的设备,如照相机、摄相机、电脑、收录机、电扇等,应严格计价,全额赔偿。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经济损失赔偿标准。

  1、价值在500元以下,按80%赔偿;

  2、价值在500~1000元以下,按60%赔偿,但不低于400元;

  3、价值在1000~5000元以下,按40%赔偿,但不低于600元;

  4、价值在5000~10000元以下,按25%赔偿,但不低于2000元;

  5、凡将公物私自拿出,造成丢失的,除负责赔偿外,将进一步追究责任。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丢失者,经济损失赔偿标准。

  1、单价在500元以下,按90%赔偿;

  2、单价在500~1000元以下,按70%赔偿,但不低于450元;

  3、单价在1000~5000元以下,按50%赔偿,但不低于700元;

  4、单价在5000-10000元以下,按30%赔偿,但不低于2500元。

  第十条 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事故的经济赔偿,根据专案处理的结论执行。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赔偿费用由各单位根据“事故处理报告”所定金额确定一次或分期赔偿,当事人所在单位要负责将赔偿金额催交财务处;对拖欠不交者,财务处可根据“事故处理报告”限期在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损失者,可按损失情况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第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材料、家具、劳保用品,工、量、卡具等丢失损坏,由各学院参照本规定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