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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渡沟旅游景区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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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渡沟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第五章 规章制度

  二、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一)入职

  1、所有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录取。

  2、被录取员工由总办办理入职各项手续(包括服装发放、押金收取、员工档案卡、登记册等)。

  3、所有新员工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外聘人员须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工作表现合格者,由部门经理书面提请总办批准转正,转正后签订《劳动合同》,方可成为正式员工,若不合格者,可提前辞退。

  (二)在岗

  1、凡在我公司各部门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视为在岗员工。

  2、在岗人员中分为试岗、上岗、待岗三种类型,公司根据员工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表现和其他情况确定其在岗类型。

  3、试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为试岗:

  (1)经考试合格,试用期内的员工;

  (2)试用期内的外聘人员;

  (3)见习期内的学校毕业生;

  (4)试用期内的导游人员、环卫人员、司机及其他临时雇用人员。

  4、上岗:试用期满,工作表现良好,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的员工。

  5、待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待岗:

  (1)政治业务素质低下,主观努力不够,完不成本岗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经批评教育后无改进的;

  (2)违犯党纪国法和有关法规的;

  (3)严重违犯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4)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6次以上的;

  (5)一月内旷工累计1至4次的;

  (6)年内一次性请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

  (7)年内一次性请病假在两个月以上的。

  (三)待岗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待岗人员名单应在全公司员工大会上公布。

  (四)被确定为待岗的员工,在待岗期间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时间为一个月。待岗期满后,由总经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考查,达到上岗条件者,由总办提出上岗意见,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安排上岗,达不到上岗条件者,待岗期限可延长一个月,一个月后再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辞退。

  (五)待岗期间不发工资、奖金及其他一切补助费,只发生活费。

  (六)离职

  1、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必须提前7天向所在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公司部门主管及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要求辞职必须提前15天向分管的副总经理递交书面申请,副总经理、总经理要求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总办备案,未经批准私自离职的,公司将不给予任何补偿(包括相关押金及工资)。

  2、经审批后,辞职者或被辞退者必须到总办领取离职表格,由本人填写后在三天内到所在部门和相关部门办完一切离职手续(工装、配置物品的交回等),最后由总经理批准,方可离岗。

  3、员工办理完毕各项手续后,依据本部门提供的考勤到财务科结清工资及其它费用。

  4、员工在未办理离职手续前,必须坚守岗位,照常上班,否则按公司相关条款处理。

  5、员工离开公司后与公司脱离一切关系,与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相应解除。

篇2:中心医院人事准入管理制度

  中心医院人事准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院医护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提高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保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和患者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法》以及《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医院医、护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管理工作的全部程序。

  3. 内容

  一 执业医师

  1 凡在我院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退休返聘医师和合同制医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方可在我院执业。

  2 凡在本院从业的医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技术水平,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严格履行医生职责。

  3 医院医务科负责全院医师管理工作,人事科负责按国家规定对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进行申报、聘任工作。

  4 严格遵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遵照上级统一安排由医务科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5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我院临床医疗科室试用期满一年的;

  (2)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医疗工作满二年的;

  6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医疗科室试用期满一年的,可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7凡在我院行医的执业医师,必须由医务科统一到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后方能上岗行医。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8 我院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执业注册范围行医,不得进行超范围行医活动。

  9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0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申请重新执业的医师,应按照国家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未重新注册的医师不得在我院从事各种医疗活动。

  11 医师实施执业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不符或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

  12 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3 对患者进行损伤性医疗操作或其他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医疗行为之前要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由对方签署同意书。

  14 凡在我院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医疗活动,不能开具处方、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病历等,在没有执业医师指导的情况下不得单独值班及从事执业活动。

  15 医院医疗主管部门定期对医师进行考核和培训,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取消处方权、停止其执业活动,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后,再次考核合格者方能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并按照医院聘任工作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16 新毕业分配至我院工作的医学生,按照执业医师考试条件报名进行考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方可正式执业,给予处方权并能独立值班和处理病患,取得处理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医疗活动但不能独立工作。

  17 在我院见习期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医生,未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者,准予第二年再次报考,在未取得资格之前给予一年时间继续见习,见习期内工资不予转正,仍然执行见习期工资,不享受医院奖金等相关福利待遇,年终考核仍按见习期对待。第二次参加执业医师考试通过者准予上岗,兑现转正工资,工资滚动向后顺延一年。第二次考试仍未通过者,将取消其在我院从医资格,并按照医院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18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合同制员工,不能同医院签定正式聘用合同,不得聘用为合同制医师,不能独立值班和开具处方、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只能作为实习人员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一年后如果仍没有取得执业证书者不得在我院从业。

  19 医院要保障医师在正常医疗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0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执行,医务科负责该医师法的执行和解释督导工作。由人事科负责本细则有关内容解释。

  二 执业护士

  1 在我院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执业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 凡在本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理工作。

  3 从业护士必须严格履行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4 医院护理部负责全院护士管理工作,人事科负责按国家规定对护士专业技术职称进行申报、聘任工作。

  5 凡在我院从业的护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护士执业考试制度,遵照上级统一安排由人事科、护理部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6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本科毕业文凭并且在我院临床护理岗位见习期一年者,和上级规定其他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请护士执业证书。

  7 凡申请护士执业考试者,必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到人事科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和材料以每年的考试通知为准。首次参加执业考试不合格者按规定可定于第二年补考一次,待考期间只能在临床科室从事护理员工作,第二年补考仍未通过的临时护理人员不得在我院继续工作;正式分配护士第二次考试仍然未通过者再给予一次考试机会,待考期间仍按见习期对待,工资不予转正,不享受医院各类奖金等相关福利。第三次参加执业考试通过者准予上岗,兑现转正工资,工资滚动按转正年限向后顺延。考试仍未通过者,将按照医院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8 护士注册有效期5年,未经注册者,不得在我院从事护士工作。

  9 护士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在我院进行3个月以上的临床实践,并由科室做出合格鉴定,方可进行再次注册。

  10 护士应严格遵守护士职业道德,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范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注册资格。

  11 凡在我院工作的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应当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不得单独值班及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12 医院护理主管部门定期对护士进行考核和培训,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护士,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后,再次考核合格者方能继续上岗执业,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并按照医院聘任工作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13 新毕业分配至我院工作的护理专业学生(正规护理本科毕业生除外),按照执业护士考试条件进行考试,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者方可正式上岗独立值班和从事护理活动,否则只能从事临床护理员工作。

  14 医院保障护士在正常工作中的人身安全。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5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规定执行,医院护理部具体负责督导执行。由人事科负责本细则内有关内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