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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高级中学教学常规管理细则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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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县JH高级中学教学常规管理细则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这一中心,体现这一中心工作的两个主要方面是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和深入开展教学研究。

  教学常规是教学规律的体现,是对教学过程的最基本要求,为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常规细则:

  一、制定计划

  教学计划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研组工作计划、备课组工作计划、个人教学计划等。

  1、学校教学工作计划要依据学校教学工作目标,统筹协调,对各年级、各学科教学提出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检查措施,对各项主要教学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作为各教研组和任课教师制定教学工作计划的依据。

  2、教研组教学工作计划应依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结合本学科特点,对本学期各项教研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经全组教师讨论通过后,于开学后一周内交教导处审定存档。教研组长为计划执行的具体负责人。

  3、个人教学计划由各任课教师制定,在开学后一周内完成。各任课教师在制订计划时要充分理解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总体精神,熟悉课程标准,明确本学科、本学期总的教学任务,明确教材各章节在教材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各章节之间的相互联系,充分估计到完成教学任务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拟定教学进度,提出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4、以上各项计划分学期制定,计划制定后,打印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教导处存档,一份由计划执行人保存。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计划落实到位。学期结束时各责任部门和学科教师应及时对照计划,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并写出书面总结。

  二、备课

  备课是上好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必须坚持集体备课和个人备课相结合,坚决禁止不备课进课堂的现象出现。

  (一)教案

  1、教案的内容要求

  (1)教学目标,必须考虑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2)重点、难点;(3)课型、教学时数;(4)教学准备,如课前活动安排、媒体的选用(如实验仪器、音像材料、挂图、实物、模型、投影、多媒体课件等);(5)教学实施过程,教师活动和学生活动的主要内容,要有相应教学内容及教与学的程序,不能把教案写成单纯的知识提纲讲稿;(6) 板书设计;(7)作业布置;(8)教学反思或后记,总结本课或本单元教学的得失。

  2、撰写教案。教案要分课时、按上述八方面的要求撰写。有条件的教师可用电脑打印教案,但必须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档并存。教案不能过于简单,教学程序在500字以内的不算教案,不许用旧教案,不能以在课本、资料上写评注圈点为由而不写教案。复习课、练习课、习题讲评课都要有教案。

  3、课件。课件作为教学辅助手段,不能滥用,应根据实际需要,特别是要在充分考虑学生对信息的处理能力基础上使用。不能用课件代替教案,在教案中要有课件运用的说明。对网络课件或其他音像资料要结合教学实际,通过处理后才能使用。

  4、教案检查。学校要完善教案检查制度,教案检查采取定期普查或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检查结果要实行定性评价,查后在末一节处注明检查结果,并盖教导处专用章。教案的质量主要看一堂课的教学目标是否明确以及目标是否达成,教学设计是否恰当,重点、难点是否突出,是否讲练结合,精讲精练。

  (二)备课

  备课的程序为:个人钻研—集体讨论—修改教案。

  1、个人备课。(1)认真钻研教材,详细查阅有关教学参考书和资料;(2)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心理状态;(3)确定每节课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4)确定相应的教学方法,选取适当的教学媒体;(5)编写教案。

  2、集体备课。集体备课是校本教研的重要形式,其目的是发挥教师群体优势和骨干教师的作用,交流教学经验,统一认识,解决教学中的重要问题,平衡教师的教学进度,研究和改进教法,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集体备课的内容和要求有:(1)统一教学进度和教学基本要求;(2)探讨学生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3)探讨培养学生思维的方法;(4)交流演示实验的关键操作,做好学生分组实验前的准备。(5)结合听课活动,进行评课;(6)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安排好中心发言人,做好记录;(7)没有备课组的年级,在集体备课时,应将重点问题提交教研组讨论。

  3、修改教案。教师应把集体讨论的内容加以消化整理,在此基础上修改个人备课方案,提前写出完整的分课时教案,要求重点、难点把握准确,教学方法选择和过程设计恰当,作业设计符合学生实际,力争做到思想教育、“双基”训练、能力培养三统一。

  三、课堂教学

  上课是完成教学目标,保证教学质量的核心环节。

  教师上课的基本要求:

  1、严格按课表上课,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得随意调课,更不准随便缺课。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离开教室,不得拖堂。

  2、教师在预备铃响时应站在教室门口,目视学生做好上课准备,同时清点学生人数,弄清学生缺席情况,对非正常缺席学生应及时报告学校教导处。上课开始和结束,师生应相互问候致礼。

  3、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应紧扣教学目标,教学活动要面向全体学生,对不同学习基础的学生,在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上应尽可能体现不同的层次要求,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以适应他们的学习需求。

  4、坚持探究式、合作式和讨论式教学,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特别要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教学实效。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要及时反馈、及时补偿,尽力使绝大多数学生通过教学活动都能实现不同层次的教学目标并获得成功感,尽可能减少学生在知识和技能上的缺漏。

  5、课堂练习设计要典型精当,有利增强学生对主干知识的运用掌握,既要防止题海战术,盲目地多练,又要防止老师包办,缺少学生的自主练习与实际体验,真正做到精讲精练。

  6、教师上课要讲普通话,语言要精炼、准确、生动、富有启发性和吸引力,声音要响亮;板书要清楚,布局结构合理,能体现出讲课重点,字迹工整,大小适当,用字规范,不写错别字;教师要举止文明,教态亲切、自然、大方,衣着得体,不准穿透明装、吊带裙、露脐装、短裤、背心、拖鞋进入教室,不化浓妆,不准在教室内抽烟。体育教师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上课。严禁酒后上课,上课时必须关闭手机。

  7、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羞辱学生。上课时教师不得把学生赶出教室。同时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规则,课堂内发生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的,应由任课教师负责在课后处理。

  8、重视教学卫生,注意纠正学生坐、写姿势,随堂教师要负责督促学生认真做好眼保健操。

  9、活动课要纳入课堂教学,其课程和教学内容的选择要符合当地实际,并相对稳定,形成特色;活动形式要灵活多样,符合以学生为主,教、学、做相结合的原则。

  10、检查教师上课情况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每学期都必须有详细听课计划与课堂教学检查评估方案,以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相关检查形式有:学校领导随堂听课检查;教导处定期普查或不定期抽查;各班《班级日志》详细登记,教导处每周查阅核实《班级日志》;教研组有目的地集中听课,学校组织学生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等。

  四、作业布置与批改

  布置和检查作业是课堂教学的继续,是教学活动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和教师反馈教学信息、改进教学的重要手段。

  1、布置作业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以利于巩固所学知识,掌握“双基”,培养能力,发展智力。作业布置要适时适量,难易适中,要重视对学生预习、复习的指导和检查。一般课堂作业的难易程度应以多数学生学习水平为基础,让大多数学生在课堂上能完成。

  2、要适度控制课外作业的总量。课外作业内容可根据学生实际进行分类,因人而异,分为选做题和必做题。作业形式要灵活多样,不仅布置读、写、算的作业,还要布置画、唱、操作、实验、实践、调查、考察、观察等方面的作业。坚决杜绝惩罚性作业、随意性作业、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语文的大作文,每两周不少于一篇,小作文周一次;数学原则上每课一次作业,每周不少于四次;外语每周不少于三次;物理、化学每周不少于两次,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科目每周不少于一次;其它学科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布置课外作业。

  3、教师必须及时检查和批改学生的作业,要保持一定比例的面批,日期要明确。教师批改作业要注意示范性,教师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符号要规范。作文的眉批、总批评语要得当,指示要具体,富于激励和指导作用。

  4、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培养学生按时、规范、独立完成作业的良好习惯,教师应督促每位学生及时上交作业,如学生拖欠或不做作业,教师又没及时发现或没有采取补做措施,追究该教师的责任。

  5、鼓励在作业布置和批改方面的改革和创新,可适当布置开放性、探究性、实践性的作业。但不得以教改为名不布置或不批改作业,实行改革实验的教师应将改革方案报学校批准备案,期末写出实验报告。

  6、教务处每月检查一次作业批改情况,学校不定期抽查与检查相结合,并将结果公布。学校每学年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各年级各学科优秀作业展评。

  五、指导实验

  理科教学中的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是学生获取知识,培养能力,开拓视野,树立科学研究观的重要手段,是教学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其基本要求是:

  1、按照省市县主管部门要求开足开齐实验课,严格按课程标准规定指导学生动手做好实验,不能以讲实验、画实验、看挂图代替做实验,学生的实验报告教师要及时批阅。

  2、认真做好演示实验,提倡并鼓励教师合理改进、增加演示实验,在可能的条件下,把部分演示实验改为学生分组实验,或把某些思考性强的习题改编为实验(演示或学生分组实验)。

  3、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逐步培养学生自行设计实验的能力,指导学生课外进行实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4、学校要认真组织学生实验能力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学生的学业成绩。

  5、学校要定期对实验教学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按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学校应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

  六、辅导

  1、辅导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既要课内辅导,又要课外辅导,既要集体辅导,又要个别辅导。

  2、集体辅导要有计划。教师要认真分析所教班级学生的不同特点,与班主任和其他任课教师共同研究,统一对不同层次学生的总体认识和具体辅导办法,制订辅导计划。

  3、辅导对象要有所侧重,特别要关注学有困难和学有余力的学生。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采取适当布置提高性作业,向其推介课外补充读物,让其参加兴趣小组等办法,激励兴趣,发扬特长;对个别学习困难学生以及因请假、旷课而影响了学业的学生,可采取个别辅导和小组辅导的方式有的放矢地查漏补缺。

  4、辅导要讲究效益,要做到热心、耐心并且有信心,避免疲劳战。放学后不能留学生集体辅导,个别辅导时间不宜过长。

  七、课外活动

  1、课外活动包括:学科兴趣小组活动、竞赛培训、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等。

  2、教师要负责各活动小组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每个活动组由教研组确定辅导教师,至少每两周开展一次活动,辅导教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做到有方案,有记载,有总结。

  3、课外活动内容要健康有益,形式多样,尽量为学生提供动脑、动口、动手的机会,以扩大知识面,加强学生间交流,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学校教导处根据各科活动小组计划统一安排活动地点和时间,并定期检查。

  八、学业考核与评价

  1、加强考试管理。各年级组应由教导处安排组织统一考试。各学科平时考核,可由教研组长负责,随堂组织小考,杜绝随意性的考试。

  2、学校的统一考试要认真命题、组考、制卷、阅卷,保证质量。教师要按水平考试的要求紧扣教材命题,着重考查学生“双基”达标情况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针对教学实际,防止出“偏、怪、难”题,按7:2:1的比例,即基础题占70%,小综合题占20%,难度较大的题占10%的原则组织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3、考试方法以闭卷为主,采用考试、考查相结合,加强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考查。外语考试采取听力、口试和笔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4、对不及格的学生进行补偿教学后,要给予再次测评的机会,并在此基础上登记成绩。要让学生看到进一步努力学习的价值,鼓起继续学习的勇气。

  5、学期期末成绩的评定,不能只注重对最终学习结果的评价,学生的学习过程(含学习态度、学习习惯等)也应成为学习评价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按5:3:2进行评定,即期末考试成绩占50%,期中考试成绩占30%,平时成绩(含小考、课堂提问、作业、实验及平时表现等)占20%。

  6、教学质量分析是改进教学的重要参考资料,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试题分析:包括试题的题型、主体知识覆盖面、试题分值合理程度、试题难度、试题的主要优缺点等。学校教导处应对各学科命题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反馈。

  学生学业成绩分析:成绩分析应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定量分析“二率”(即优秀率、合格率)和班平均分,这是反映学生成绩的基本数据。教师在进行必要的数据统计后,应结合对所教班级的情况做出定性方面的描述,期末在教学质量分析的基础上写出全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并按时上交。

  八、校本教研

  1、校本教研要以提高教学效率,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中心,以研究教材教法为重点,以提高教师素质为根本。不允许教师拒绝参加教研活动或拒绝接受教研任务(如拒绝撰写、上交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拒绝接受上公开课,拒绝接受教研组安排的竞赛活动等)的行为,教导处要精心组织教师参加省、市、县级的各项教学、教研竞赛评比活动,力争取得好成绩。

  2、教师要积极参加课堂教学研讨活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学期要上一堂研讨课,中学高级教师、中教一级教师、各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每学期要上一堂示范课或观摩课。

  3、教研组或备课组活动每周一次,每次活动必须有主题、有中心发言,每学期组织一至三个研究主题,确保每次活动有明确的内容,解决教学工作实际中存在的问题。

  4、严格建立听课学习制度,三年教龄以内的青年教师和教研组长,每周听课评课3节以上;一般教师听课评课2节以上,听课时,必须有听课笔记和评议记录。

  5、积极进行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与教育教学科研的实践。每学期每位教师必须完成一篇教研论文。学校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在专业报刊上发表论文,展示学术成果。

  6、教师要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参与课题研究,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探索教学规律,形成个人教学特色。

  7、所有教师都应根据自身特点制订专业发展规划,提高自身素质;学校要为教师推荐专业必读书目,开展教师读书活动,促进教师专业素养的提高。教研组、备课组应定期交流学习心得。

  8、学校领导不定期参加各组的教研活动和课堂教学研讨活动,教务处应定期检查各组开展教研活动和公开课情况。

篇2: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XX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及《XX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及部分教授代表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并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文件及规定。

  2.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做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

  (二)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毕业资格审核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四)学位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40分,或雅思成绩达到6.0,或托福成绩达到85分;朝鲜语专业毕业生通过朝鲜语应用能力中级考试。

  2.其他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以及“3+2”、专转本学生CET-4成绩达到360分,或雅思成绩达到5.5分,或托福成绩达到80分;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N2;或大学俄语四级考试(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大学法语四级考试、大学德语四级考试等)成绩达到50分;

  3.艺术类专业学生CET-4成绩达到330分,或雅思5.0、或托福75;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

  4.体育类专业、“3+4”、对口单招专业学生CET-4成绩达到320分;或雅思5.0,或托福75;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

  5.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报考学科(专业)当年国家控制线。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在校所受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的;

  (三)在校期间曾因考试作弊而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四)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仍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五)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因下列成绩原因未获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申请重新学习相关课程,以及回校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对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

  (二)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要求者;

  (三)毕(结)业时学位外语水平未达要求者。

  第七条因受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而未获学士学位的,毕(结)业后,所受处分已被解除(不包括因考试作弊受纪律处分),且达到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1.获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或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2.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

  3.获市级以上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4.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竞赛获校级(不含校级)以上竞赛奖;

  5.以XX工程学院为署名单位,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被SSCI、A&HCI、SCI、EI(核心版、JA)、ISTP、ISSHP索引之一检索1篇,或在北大图书馆最新出版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列出的核心刊物上发表(或CSSCI检索论文、CPCI收录论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取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授权专利(署名前两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核名单和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并将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以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或其它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定。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人数2/3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评定一次。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发现错授或舞弊等行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予以复议,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见《XX工程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另见《XX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X工院行教〔2014〕4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篇3:生物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

  生物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

  (2019年4月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保证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吉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章 组成原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组成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工程仿生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主任。

  第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岗位发生变动的,新任领导班子成员自然为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原领导班子成员离任后,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有议事与表决权。议题在涉及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时,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参加;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时,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等可列席参加。一般情况下,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研究确定需要列席人员。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商定。涉及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有关党的建设事项的,由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特殊情况下,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也可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工作,可随时召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到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得临时动议。遇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时,须征得参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议题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须获得应到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

  (一)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二)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三)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和征求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当回避。负责会议记录的列席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在坚持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参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的,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正确区分党政联席会议与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院党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五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内部管理、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五)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5000元人民币及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和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

  (六)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考核、晋职晋级、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七)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学生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八)通报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在内的有关党的建设工作;

  (九)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的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院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院党委会议研究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涉及学院干部任用工作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先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再提交院党委会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保障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一)会前协商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事先提出,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会上讨论研究。会上由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三)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组成成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严格执行《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由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一)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二)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三)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以及采取除无记名投票外的其他表决方式时,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须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态度。会后,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须于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学院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由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或决定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规则的议事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按照《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法》,适合公开的应在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时通过邮箱向系主任、党支部书记等有关师生通报或通过学院网页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实施,2015年3月30日制定的《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