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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第二高中师德奖惩长效制度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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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第二高中师德奖惩长效制度

  为了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为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拟订师德奖惩制度。

  一、师德师风考核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中学师德师风考核方案》,坚持做好每日巡查,每周总结。每月和每期的师德考核工作,坚持由学校考核及学生、教师、家长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把教职工师德考核的结果纳入教师教学年段岗位考核和教师的职称年度考核内容,与教师岗位聘任、晋职晋级、提干评优等切身利益挂钩。

  二、师德师风优秀教师表彰制度

  学校建立师德师风优秀教师表彰制度,学校每学期评选表彰师德师风优秀教师一次学校认真总结师德师风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作好宣传,扩大影响。

  三、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度

  教职工发生不遵守师德师风规范的行为,按以下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1、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校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校内通报批评。

  2、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后果有一定程度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不得参加评优、晋级和正常晋升工资。

  3、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较重,造成的不良后果有较大影响的,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事实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教职工发生重大违反德师风规范的行为,中层领导或教师不按规定要求不报,造成迟报、谎报刊、瞒报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当年不得参与评优晋职晋升、诫勉、降职的处理。

  6、发现学生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发现教师性犯罪而知情不报、推诿逃避的干部、教师,按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予以处理。

  四、师德师风问题处理报告制度

  发现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规范行为的,学校要及时向教育指导中心和教育局据实报告,并在领导指示下,立即调查处理。发现严重体罚学生,教师性犯罪的,学校必须在半日内向局领导据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篇2:工程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工程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XX工程学院全体教职工,以及以XX工学院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兼职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侮辱、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免试推荐、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以及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成立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于人事处。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全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各二级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党委宣传部(党校、校报编辑部、新闻中心)、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师资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工处、人武部)、科学技术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

  (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提交正式调查报告给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应包括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及相关证明材料。

  2.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对有关部门上报的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复核,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3.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并将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4. 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对情节较重的,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

  (三)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二级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首要内容。对相关单位责任人有以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4.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篇3: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试行

  校发〔2021〕189 号

  关于印发《XX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21〕188 号)等相关制度,制订《中央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试行)》,经

  2021-2022 学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财经大学

  2021 年 11 月 22 日

  XX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提高部门及全体师生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21〕188 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依据本办法对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类型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型: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赔偿;

  (四)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五)核减年度绩效奖励;

  (六)行政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党规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在实验室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师生以及实验室服务和管理人员,具体可分为: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三)设有实验室的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四)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分:

  (一)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四)未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

  (五)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设施或未对实验室安全设施进行定期维护;

  (六)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进行拆改从而造成安全隐患;

  (七)未按规定采购、储存、摆放和处置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品)造成安全隐患;

  (八)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九)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上报;

  (十)不服从、不配合日常安全管理和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未按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及时落实、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接到口头或书面安全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

  第六条 有第五条行为,且导致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或有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以下一种或多种处分: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核减年度绩效奖励、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可能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以下一种或多种处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核减年度绩效奖励、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传达、部署落实上级部门、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通知和指令;

  (二)接到设有实验室的单位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没有客观原因未及时帮助解决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法规、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工作组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程序依据责任追究类型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一)责任追究类型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赔偿的,由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工作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做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二)责任追究类型为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或核减年度绩效奖励的,由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工作组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决定执行。

  (三)责任追究类型为行政处分的,由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工作组认定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学校人事处、学生处及相关单位决定执行。其中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部第 18 号令)执行;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XX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校发〔2021〕124 号)执行。

  (四)责任追究类型为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评优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安全管理突出、忠于职守、安全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在后续实验室建设立项及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激励。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通过员工年度绩效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作为员工岗位评聘以及其他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22 日印发